论军婚的刑事法保护
法律规定军婚男方出轨犯法吗?

法律规定军婚男方出轨犯法吗?一、法律规定军婚男方出轨犯法吗?是否会犯法,要看男方是不是现役军人。
1、这个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军人一方出轨,属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起诉到法院,符合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另外一种是军人配偶一方的出轨,则第三都涉嫌“破坏军婚罪”。
2、破坏军婚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破坏军婚罪的主观要件:破坏军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
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
如果是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破坏军婚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按破坏军婚罪处理。
但是对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
3、破坏军婚罪的处罚犯破坏军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军婚出轨,如果是军人一方的话就是出现最大错误,那么对于军嫂来说的话就可以向上级领导进行报告,这样就可以对其进行处罚,要求其进行离婚,如果是军嫂一方出现出轨,第三者则被触犯破坏军婚罪,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一般军人婚内出轨会怎么样?军人出轨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刑事处罚以及离婚的赔偿。
1、军婚军人出轨就会受到严重惩罚,同样属于重大过错,配偶一方才有权到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故婚内军人一方出轨,配偶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2、如果军人出现了婚内出轨的情况,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刑事处罚以及离婚的赔偿。
对于军人以后的仕途也会有非常不利的影响,也可能会面临直接开除这种情况。
三、若是军人老婆出轨犯法吗?犯法的,可以判为破坏军婚罪。
1、军人的老婆出轨,可以判为破坏军婚罪。
2、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

《刑法》第⼆百五⼗九条--破坏军婚罪《刑法》第⼆百五⼗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的配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段奸淫现役军⼈的妻⼦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该罪名量刑标准:(1963年)最⾼⼈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不论⾃诉、代诉、公诉的破坏军婚案件,法院均应受理,⾮亲告不理的态度是不对的。
凡是告到法院的就要⼀律认真处理,不要采取敷衍迁就,不了了之的态度,但是,代诉的案件,必须征得军⼈同意,才能处理。
对破坏军婚案件的处理必须及时,不要拖延,结案时间⼀般不得超过⼀个半⽉(去函征求部队或军⼈意见的时间不算在内),到期不能结案的,要向中级法院报告,半年以上还结不了案的,要向⾼级法院报告。
⼆、破坏军婚的情况⽐较复杂,在处理上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该法办的法办,该⽤其他办法处理的⽤其他办法处理。
务必做到既严肃认真、毫不姑息,⼜实事求是、讲究政策。
(⼀)对于只是⼀般的挑拨军⼈婚姻家庭关系,没有发⽣通奸⾏为的;虽有过通奸⾏为,但已经悔改的;或者军⼈本⼈不愿意追究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采取批评教育、训诫等办法处理。
如果犯错误的⼈是党员、团员和⼲部,建议党、团、⾏政组织酌予处分。
(⼆)对于与军属通奸,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利⽤职权威胁、利诱成奸的;或者明知为军⼈未婚妻⼦⽽与之结婚、姘居的,都应给予刑事处分。
(三)对于霸占军⼈妻⼦的;与军⼈妻⼦通奸⽽⼜唆使⼥⽅离婚、溺婴,以及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利⽤军属困难,迫使军⼈妻⼦外流与⼈重婚、姘居从中谋利的,都应当从重惩办。
(四)对于强奸军⼈妻⼦的,因奸杀伤军⼈、军⼈亲属的,以强奸罪、杀⼈罪、伤害罪和破坏军婚罪合并论处。
(五)地富反坏分⼦,流氓分⼦和蜕化变质的坏⼲部,犯破坏军婚罪的,应当严厉惩办。
关于破坏军婚罪司法适用问题 - 破坏军婚罪

关于破坏军婚罪司法适用问题 - 破坏军婚罪关于破坏军婚罪司法适用问题关于破坏军婚罪司法适用的问题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
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关于破坏军婚罪司法适用问题讨论越来越多,主要有以下几种:现役军人能否成为该罪主体依据对刑法总则第259条的条文理解,破坏军婚罪并无主体范围的限制,该罪属于一般主体而非特殊主体。
破坏军婚罪的立法意图在于保护军人婚姻关系,而非保护军人这一特殊身份,不得因为行为人与受害者具有同样的身份就放弃对其进行特殊保护,更不能因为行为人与受害者具有同样的身份,就可以放纵其对军人婚姻关系进行侵害。
任何人都肩负着维护军人婚姻关系的义务,现役军人也不例外,更不能因军人身份的特殊而予以免除或者有所减轻。
因此,在实施同样的破坏军婚行为时,不可因为行为主体的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将现役军人排除在破坏军婚罪的主体之外,显然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
另外,将现役军人作为破坏军婚罪的主体合情合理,符合客观现实。
现役军人与普通人相比,与军人配偶接触机会更多,其实施破坏军婚行为的可能性更大。
一旦实施了破坏军婚行为,不论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或是对军人家庭所带来的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均不亚于军外人员,甚至给军人心灵造成的伤害更深。
军人肩负保家卫国的使命,明知破坏军婚稳定有损军事利益而为之,其主观恶性更大于普通人。
破坏事实婚姻能否构成本罪事实婚姻是相对于登记婚姻而言的,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为群众所知晓的一种婚姻状态。
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中的“结婚”包括事实婚姻和登记婚姻,即他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构成重婚方式的破坏军婚行为。
浅谈婚姻法的军婚保护条款

浅谈婚姻法的军婚保护条款我国婚姻法对军婚有什么保护条款呢?其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带着这个疑问,和小编一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相关内容的了解。
我国婚姻法对军婚有什么保护条款呢?其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带着这个疑问,和小编一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相关内容的了解。
军婚是指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的婚姻。
我国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由来已久。
当时是为了现役军人能在前方安心杀敌,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社会稳定,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多人认为对军婚给予特别保护的历史时代已经结束,甚至有人认为,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违背,是以牺牲一方婚姻自由为代价换来所谓的军心稳定。
▲军婚保护条款存在的意义军婚保护条款可能会对军人的婚姻起到阻碍作用,也与基本法理相悖,但笔者认为,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军婚是否受保护并不仅仅是一个婚姻自由的问题,它有它存在的历史意义,短期内还不能消灭。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既然军人由于履行特殊的义务而使自己比普通公民付出得更多,那么军人就应该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
就婚姻问题而言,军人由于献身国防事业而不能与普通人一样充分享有这一权利,那么社会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弥补军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也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原则。
当然,经济以及社会地位的提高是弥补军人权益的最佳选择,它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军人的状况,也是解决军人婚姻问题的根本途径。
但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不可能大幅度提高军人的待遇。
因此,社会只能采取其他的措施来平衡。
法律对军婚的保护就是采取的措施之一。
以法律的手段使权利义务得以平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军人权利的行使,减轻军人的后顾之忧,稳定军心,巩固国防。
▲“但书”完善了对军婚的民事特殊保护制度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原则上保留了对军婚的保护,在我国婚姻立法上沿袭了有中国特色的一大传统,但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但书”——“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破坏军婚罪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The earth is in motion all the time, and a person will not always be in an unlucky positio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破坏军婚罪法条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信大家都清楚,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其实我国是给予了重点保护的。
现实生活中,要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同居、结婚的,那就会被认定为破坏军婚罪,之后自然会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而在《刑法》中也有关于此罪的法条规定,那破坏军婚罪法条内容是怎样的?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破坏军婚罪法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关于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的行为。
刑法第259条中所指的“同居”,是有其特定含义的,通常是指男女双方在一定时间内共同生活在一起,不仅包括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情形,还应包括在较长时间公开或者秘密在一起生活的情形,后一种关系虽然对外并不以夫妻名义,但它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而且往往还有经济上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因而不同于一般的男女通奸关系。
同居的行为表现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公开同居,即通常所说的毫不顾及社会舆论、道德和法律,公开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长期共同生活,形同夫妻,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已;一种是假冒夫妻关系进行同居,即以“合法”的夫妻关系为幌子,欺骗舆论,混淆视听,与军人的丈夫或者妻子同居。
二、关于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的行为。
刑法第259条中所指的“结婚”,是指军人的配偶在没有依法解除与军人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行为人与军人的配偶采取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或者虽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已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形成法律上的事实婚姻的行为。
破坏军婚罪判几年

破坏军婚罪判几年一、有性行为算破坏军婚吗?一、有性行为算破坏军婚吗?一般情况下,是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但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看待事情。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破坏军婚罪认定1、从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破坏军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这是破坏军婚罪较本质的特征。
所以,我们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来区分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2、从客观上是否具有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者结婚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是破坏军婚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只有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否则,就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包括在较长时间里公开或秘密地在一起生活。
这种关系是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还有经济上或生活上的某些特殊关系,不同于与现役军人配偶偶尔或短期的通奸行为。
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配偶登记结婚或者公开出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事实婚姻。
实践中,经常遇到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案件。
通奸不同于同居,一般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性行为。
通奸一般是秘密的,有长期的,也有短期的,但只是偶尔为之。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行为,一般属于思想教育的范围,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行为,虽也破坏军人婚姻,但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贞操权),违背了妇女的意愿,符合《刑法》第236条所定强奸罪的要件,应依强奸罪定罪量刑。
3、从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破坏军婚都是直接故意犯罪,即只有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能构成此罪。
如果不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可以构成重婚罪;若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妻子而与之同居则不构成犯罪。
对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思考浅析

对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思考浅析摘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关系是家庭形成的基础。
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军方肩负着保卫国家和保卫边疆的责任。
婚姻和家庭与普通家庭不同,具有特殊的特征。
军事婚姻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不仅影响军队的战斗力,而且影响着国家的国防建设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中国的军事婚姻制度是中国革命战争特殊时代的产物。
关键词:军婚;保护;制度1前言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产生于一定的历史环境下。
在战争年代,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军人作为捍卫国家安全的主力,其婚姻的稳定关系着军心的稳定,军心的稳定关乎着军队战斗力的稳固,保护其婚姻关系便显得更加必要与重要。
但当下处于和平与发展的时代,自由与人权成为了主流思想,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复从前,且我国现行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为保护军婚便限制军人配偶离婚自由权做法的合理性、有效性也多番被质疑;而刑事特殊保护制度中,关于破坏军婚罪主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规定与做法也是有所不足,引起颇多争议;由此引发了社会对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存废改问题的争论。
2军婚的概念2.1军婚的定义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即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的制度,其特殊性体现在对军人婚姻实行不同于一般婚姻的保护。
军婚,即军人的婚姻。
军婚,首位概念是婚姻,第二概念是军人,两者合起来才能称之为军婚,所以要想结成军婚,首先得满足法律关于结婚的相关规定,其次才是军队内部关于军人结婚的规定。
从种类上分,军婚的类型有两种,一是一段婚姻中,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现役军人的身份,他们的婚姻属于军婚。
二是一段婚姻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为现役军人,这种情形也属于军婚。
2.2成就军婚的条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能称之为军婚,要构成军婚是有限制的。
首先是身份的限制,须有一方为现役军人。
关于现役军人范围的界定,我国有三个立法解释可供参考。
一是1950年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婚姻法>所规定之革命军人范围的解答》;二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450条的规定;三是1998年修订的《兵役法》第5条的规定。
破坏军婚罪的认定标准

破坏军婚罪的认定标准对于军⼈的婚姻,法律是予以特殊保护的,如果⾏为⼈有破坏军婚的⾏为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有可能会构成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有认定标准的,那么,破坏军婚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1、破坏军婚的定义破坏军婚(刑法第259条第1款),是指明知是现役军⼈的配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为。
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的配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段奸淫现役军⼈的妻⼦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民解放军、中国⼈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2、怎么认定破坏军婚?“破坏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的配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为。
虽然这句话很简单却值得我们深⼊解读。
(1)现役军⼈。
⾸先,⼀定要明确是现役军⼈。
现役军⼈是指中国⼈民解放军或⼈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正在服役的军⼈。
(2)配偶。
所谓现役军⼈的配偶,是指已婚现役军⼈的妻⼦或丈夫。
注意,不包括与现役军⼈仅有婚姻关系的未婚妻或者未婚夫。
(3)“明知”⼆字怎么定?“明知”这个词包括两种情况:⼀种是确知,即⾏为⼈通过某种⽅式确切地知道对⽅就是现役军⼈的配偶。
如:⾏为⼈亲眼看到过对⽅的配偶或从其穿着、谈话得知是现役军⼈,等等。
另⼀种是感知,即⾏为⼈通过某种⽅式感觉到对⽅是现役军⼈的配偶。
如看过军⼈配偶的信件、照⽚等。
3、破坏军婚罪将会如何处罚?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的配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段*淫现役军⼈的妻⼦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破坏军婚的,是指明知是现役军⼈的配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为。
对破坏军⼈婚姻情节⼀般的,军⼈本⼈不愿声张的,为避免扩⼤不良影响,可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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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军婚的刑事法保护
对军婚的刑事法保护最集中表现为刑法第259条破坏军婚罪,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领域对军人婚姻家庭实行特别保护的传统立法精神,该罪的设立契合我国国情、社情和军情,也符合国防建设和经济发展双重需要。
对破坏军婚罪的研究将进一步说明有必要加强对军婚的特别保护,同时应该加大对破坏军婚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对破坏军婚罪研究的过程中,文章站在“刑事一体化”思想高度,将破坏军婚罪实体问题与程序适用紧密地结合起来,关注现行法律体系中刑法259条的运用,法条本身存在不足的研究,刑法学理论上缺陷的探讨,包括犯罪构成、犯罪情节、犯罪状念、法条竞合、程序规定、法律冲突以及审判实践等诸多方面,从而决定了本文的研究存在其自身价值。
通过分析实体与程序两个层面的不同问题,比较该罪与相关其他犯罪的联系与区别,阐述其在刑事法学领域深层次的理论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尝试就刑法第259条及适用该法条相配套的程序规范的进一步健全或完善提出修正建议,期望通过有益的探索,使以破坏军婚罪为核心的一系列军婚保护的刑事法律法规和制度在司法认定上更趋于合理。
破坏军婚罪刑事立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变革过程,通过梳理该罪刑事立法的沿革,可以清楚的认识到,尽管我国从来没有放弃过对军婚的特别保护,而且也一直坚持打击破坏军婚的犯罪行为,但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刑事立法已经在逐渐减弱对破坏军婚行为的打击力度,逐渐缩小对军婚保护的主体范围。
这种变化体现出刑罚轻刑化的历史发展趋势,也预示军婚会被纳入全社会综合调整的范畴,并在这基础上对破坏军婚罪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