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保护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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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目录一、军婚概述(一)军婚的概述 (1)(二)军婚的法律适用条件 (2)(三)军婚和普通婚姻的比较 (3)二、我国军婚保护的现行立法及存在的问题(一)军婚的现行立法 (4)1、民事立法 (4)2、刑事立法 (4)(二)军婚保护存在的问题 (5)1、存在立法缺陷 (5)2、违反婚姻自由平等原则 (6)3、导致公法和私法的冲突 (7)4、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冲突 (8)三、军婚保护的存在意义及相关建议(一)军婚特殊保护的存在意义 (10)1、军婚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 (10)2、军婚保护有利于部队建设 (10)3、军婚保护符合立法要求 (11)(二)完善军婚保护的建议 (13)1、构建完善的军婚保护法律制度 (13)2、部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15)3、加强妇女权益保护 (16)结语 (17)参考文献 (18)浅析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摘要】军婚实行特别的法律保护,是我国极具特色且历史悠久的一项法律制度。

今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影响和制约军人家庭稳定的因素增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是否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

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元化,使军人婚姻和家庭稳定面对越来越多的现实挑战,这直接关系到部队日常训练和作战能力。

国家历来非常重视对军人家庭的婚姻给予特别的保护。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诠释了保护军婚重要性,完善了对军婚的民事保护,但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合理性。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地位逐渐提高,女性越来越重视个人尊严、自我追求和满足,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强,开始对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民事保护产生不满和抵触。

【关键词】:婚姻法军婚军婚保护妇女权益保护必要保护一、军婚概述(一)军婚的概念军婚,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军人的婚姻关系。

就是具有军籍的,正在人民解放军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现役军人(包括文职干部)具备了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进行了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书,而产生的婚姻关系。

其中退役军人、复员人员、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军婚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现役军人的婚姻。

由于军人的特殊身份和工作性质,军婚涉及一系列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以确保军人及其家属的权益得到保障。

以下是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详细介绍。

一、军婚的法律依据军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障法》等。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和婚姻登记的程序,适用于所有婚姻,包括军婚。

《军人保障法》则明确了军人及其家属的权益保障范围和具体措施,对军婚中的特殊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

二、军婚的特殊规定1. 军人婚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障法》的规定,军人在结婚时享有一定的婚假。

具体的婚假天数根据军人的级别和军龄而定,一般为3至15天不等。

婚假期间,军人享受正常工资待遇,不计入休假天数。

2. 军人家属权益军人家属享有一系列权益,包括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子女教育等。

根据《军人保障法》的规定,军人家属可以享受与军人本人相同的医疗待遇,包括住院、门诊、药品等费用的报销。

此外,军人家属也有权享受军队提供的住房保障政策,可以申请军队提供的住房或租赁补贴。

对于军人家属的子女教育,军队提供了相应的补助和优惠政策。

3. 军人离婚军人离婚的程序和要求与一般婚姻离婚相同,但在军婚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

例如,军人在执行任务期间离婚,需要提前向上级军事机关报备,并经过批准方可办理离婚手续。

此外,军人离婚后,对于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也需要进行协商和解决。

三、军婚的司法解释军婚的司法解释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用于对军婚中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和裁决。

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军人财产分割军婚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同时,对于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平分割。

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军人婚姻受法律的特殊保护,是为公众们所熟知的一项特殊条例。

《新婚姻法》继续了这一规定。

这种特殊保护曾在历史上发挥巨大作用,但在今天却备受争议。

军人婚姻法律保护有利有弊,没有一种制度是完美的,都会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缺憾。

片面的评价军婚保护是不可取的,我们应该用辩证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客观的解决问题。

一、军婚制度的主要内容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

由于军人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都作了特别的规定,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给予保护,婚姻法规定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等。

军婚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二、保护军婚的重要性众所周知,军队是一国社会稳定的基础,经济发展的后盾。

长期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依法保护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对于稳定军心、稳固国防起着积极的作用。

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第33条中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依法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目前我国在婚姻法方面对军婚进行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具体规定。

同时,在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的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就为上述第33条的具体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我认为,军婚当然必须保护,这是因为军人的家庭是否稳定,直接涉及到军人利益,关系到军心是否稳定,从稳定军心、巩固国防等方面考虑,在婚姻立法上对现役军人予以特别保护还是有一定必要的。

军婚_法律规定(3篇)

军婚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军婚的法律地位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军婚的保护有着明确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是我国规定兵役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军人婚姻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兵役法》第43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可以不征得军人同意。

”二、军婚的保护措施1. 离婚限制根据《婚姻法》和《兵役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军人婚姻的稳定,确保军人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国防事业中。

2. 军人重大过错《婚姻法》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可以不征得军人同意。

这里的“重大过错”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

3. 优先处理在军人离婚案件中,法院应当优先处理。

这是因为军人婚姻的特殊性,军人离婚往往涉及到家庭、军队等多方面利益,需要优先保障。

4. 法律援助对于军人及其配偶在婚姻家庭纠纷中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三、军婚的法律责任1. 违反军婚规定的行为根据《婚姻法》和《兵役法》的规定,违反军婚规定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现役军人的配偶未征得军人同意而离婚的,军人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未征得军人同意而离婚的,军人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3)军人及其配偶在离婚案件中,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滥用诉讼权利等,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反军婚规定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军婚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具体包括:(1)对军人配偶未征得军人同意而离婚的,可以依法予以驳回;(2)对军人有重大过错未征得军人同意而离婚的,可以依法予以驳回;(3)对军人及其配偶在离婚案件中,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滥用诉讼权利等,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予以制裁。

对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思考浅析

对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思考浅析

对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思考浅析摘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关系是家庭形成的基础。

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军方肩负着保卫国家和保卫边疆的责任。

婚姻和家庭与普通家庭不同,具有特殊的特征。

军事婚姻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不仅影响军队的战斗力,而且影响着国家的国防建设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中国的军事婚姻制度是中国革命战争特殊时代的产物。

关键词:军婚;保护;制度1前言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产生于一定的历史环境下。

在战争年代,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军人作为捍卫国家安全的主力,其婚姻的稳定关系着军心的稳定,军心的稳定关乎着军队战斗力的稳固,保护其婚姻关系便显得更加必要与重要。

但当下处于和平与发展的时代,自由与人权成为了主流思想,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复从前,且我国现行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为保护军婚便限制军人配偶离婚自由权做法的合理性、有效性也多番被质疑;而刑事特殊保护制度中,关于破坏军婚罪主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规定与做法也是有所不足,引起颇多争议;由此引发了社会对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存废改问题的争论。

2军婚的概念2.1军婚的定义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即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的制度,其特殊性体现在对军人婚姻实行不同于一般婚姻的保护。

军婚,即军人的婚姻。

军婚,首位概念是婚姻,第二概念是军人,两者合起来才能称之为军婚,所以要想结成军婚,首先得满足法律关于结婚的相关规定,其次才是军队内部关于军人结婚的规定。

从种类上分,军婚的类型有两种,一是一段婚姻中,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现役军人的身份,他们的婚姻属于军婚。

二是一段婚姻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为现役军人,这种情形也属于军婚。

2.2成就军婚的条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能称之为军婚,要构成军婚是有限制的。

首先是身份的限制,须有一方为现役军人。

关于现役军人范围的界定,我国有三个立法解释可供参考。

一是1950年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婚姻法>所规定之革命军人范围的解答》;二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450条的规定;三是1998年修订的《兵役法》第5条的规定。

关于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法理解说

关于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法理解说

关于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法理解说摘要:对军婚实行特殊的保护是我国的立法传统,我国现在已经建立了以民事、行政、刑事为手段的多层次法律保护体系。

在遵循公平正义的法理前提下,对军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分配,明确了军婚保护制度并非是通过赋予军人一方特权来实现的。

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相对于重婚罪而言,法律又将其规制的范围向道德领域延伸了一步,有利于对军婚实行强有力的保护。

关键词:军婚保护制度,公平,正义,立法传统。

军队是国家安定和政权稳定的基础,军人婚姻的牢固关系到军心的稳定和国防事业的发展。

保护军婚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也是《国防法》确定的一个重要原则。

建国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表明,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对于鼓励军人献身国防、提高部队战斗力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民事、行政、刑事为手段的多层次法律体系,为保护军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立法导向。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婚姻家庭观念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开放性的特点,人们对婚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受到冲击,军人的婚姻保护面临许多新的问题。

如何在新形势下稳定军人的婚姻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军队建设和安全发展。

本文从法理学角度,对我国军婚保护制度进行分析,在现实社会的背景下,探求具体法律规范背后所蕴含的法理,明确其不足以促进其不断发展和完善。

一、从立法上分析军婚保护制度。

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的一项立法传统。

早在建国之前,党和人民政府就十分重视依法保护军人的婚姻,并对军人离婚问题实行特殊保护政策。

从1930年3月在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开始,到1949年8月绥远《关于干部战士之解除婚约及离婚手续一律到被告所在地之县政府办理的通令》为止,苏区、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人民政权共颁布了约40部婚姻法律规件,其中有21部包含有保护革命军人婚约的条款,有6部是保护革命军人婚姻的专门性法律文件。

论军婚特殊保护制度

论军婚特殊保护制度

论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在中国,军队是国家的重要力量,人民解放军是中国的公民军队。

为了保障军队的正常工作和维护军人的尊严权益,制定了一系列军婚特殊保护制度。

这些制度在保障军婚家庭稳定的同时,也为军人的家庭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案例一:2016年3月4日,解放军总医院方舱医院护士长李娜因连续为新冠肺炎患者奋斗而感染病毒,不幸去世。

她的丈夫是一名海军战士,李娜的去世给他和他们的孩子带来了深刻的创伤。

海军方面为他们提供了养老金、重大疾病补贴、医疗补贴等一系列福利,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

这是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中安排的一项特殊权益,为军人的家庭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案例二:军队还为军婚家庭提供了一系列特殊配套措施。

比如,夫妻职业配对优先安排,以确保他们不会分离夫妻;家庭优先安排住房等待,让军人的家庭住房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这些措施为军婚家庭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帮助,让他们能够轻松应对工作和生活中的各种挑战。

案例三:军队还为军婚家庭提供了特殊保护,以避免因为工作原因而导致夫妻分居或离异。

比如,在双方都在军队当中的情况下,当一个人的工作需要调动到远离家乡的地方时,另一个军人的工作和生活也应该得到同样的重视和保障。

军队在工作安排和配偶探视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特殊安排,让军婚家庭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够得到充分的照顾和保护。

总之,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为军人的家庭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帮助,保障了军婚家庭的稳定和军队的正常运作。

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军婚家庭的问题,尊重和保护军人及其家庭的权益,为军队的强大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同时,军人和普通人的家庭情况是不同的,他们经常面对一些特殊的困难和挑战。

比如,军人的工作性质使他们经常与家人分离,面对的安全风险也比一般人更大。

此外,军人的工作强度相对较大,他们需要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一些高强度的训练任务,而这些任务可能会影响到他们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因此,军队需要制定一些特殊的保障方案,以照顾这些家庭。

作为公民军队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解放军已经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制度,为军婚家庭提供了特殊保障。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军婚是指军人与军人或者军人与非军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为了规范军婚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下面将详细介绍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一、法律司法解释1. 军婚的法律地位军婚在法律上享有与普通婚姻相同的法律地位。

无论是军人与军人之间的婚姻,还是军人与非军人之间的婚姻,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2. 军婚的婚姻自由军人享有与普通公民相同的婚姻自由。

他们可以自由选择对象,无论是军人还是非军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都可以合法结婚。

3. 军婚的离婚程序军婚的离婚程序与普通婚姻的离婚程序相同。

当军婚浮现矛盾和问题无法解决时,夫妻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程序包括提出离婚申请、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4. 军婚的财产分割军婚的财产分割原则上参照普通婚姻的财产分割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在离婚时进行公平分割。

二、规章制度1. 军队婚姻登记制度为了规范军婚的登记程序,各国军队普遍建立了军队婚姻登记制度。

军人在结婚前需要向所在部队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提交相关证件和申请表格。

2. 军队婚假制度为了保障军人享有结婚的权益,各国军队都设立了婚假制度。

军人在结婚后可以享受一定的婚假,用于处理婚姻相关事务和享受新婚生活。

3. 军队家庭福利制度为了照应军人和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各国军队普遍建立了家庭福利制度。

该制度包括医疗保障、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旨在提供全面的保障和支持。

4. 军队离婚保障制度为了保障军人在离婚时的合法权益,各国军队建立了离婚保障制度。

该制度包括离婚赡养费、住房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的政策,以确保离婚后军人和其家庭成员的生活稳定。

总结: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旨在保护军人和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军婚的法律地位和程序。

各国军队通过法律和规章制度,确保军人在结婚、离婚和家庭福利方面享有与普通公民相同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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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保护制度分析广西柳州市万时涛内容提要军婚是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之间婚姻的简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

对于他们的婚姻,必须给以特殊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保护军人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的保护也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做法。

早在建国之前,党和人民政权就十分重视依法保护军人婚姻,并对军人离婚问题实行特殊保护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用法律的形式对军人婚姻予以特别保护。

我国《国防法》、《刑法》、《婚姻法》等法律都有专门保护军婚条款,相关配套法规、司法解释对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原则作了很好的补充,对于维护军人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军婚保护离婚破坏军婚通奸一、军婚保护制度的建立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做法。

建国之前,党和人民政权就十分重视依法保护军人婚姻,并对军人离婚问题实行特殊保护政策。

如1934年4月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

”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对军人家庭的离婚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根据这一立法精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对于切实做好军婚保护工作,妥善处理军人配偶的离婚问题,作出了一系列专门规定。

1997年颁布的《国防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这样,就从国家基本法的层面上,确立了军婚受特别保护的基本原则。

同年颁布的《刑法》第259条,继续保留了原《刑法》[1]破坏军婚罪的内容,对破坏军婚的行为增加了强奸罪的规定。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3条规定保留了原《婚姻法》[2]第26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现役军人同意”的规定,增加了“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的内容,对“军人有重大过错”时的例外情况进行了规定。

应该说,在我国对军婚的法律保护从建国之前单一的对离婚保护规定,到建国以后的完善和发展,基本形成了对军婚实行保护的法律体系,已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二、军婚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现行法律基于维护军人的婚姻幸福和军队的纯洁稳定出发,从民事、刑事两个方面严格保护军婚,制裁对军婚当事人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

现行法律对军婚实行保护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国防法、刑法、婚姻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当中。

(一)国防法对军婚的特别保护。

现行《国防法》第59条第2款明文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国防法》是国防军事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它专条规定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体现了国家立法机关对军人婚姻权益的高度重视,增强了军人献身国防、建功立业的自豪感和责任感,同时也激励着军人配偶理解和支持军人安心服役、多作贡献。

(二)刑法对军婚的特殊保护。

现行《刑法》第259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1]“原《刑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

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刑法》第258条对一般重婚罪的处罚规定相比,刑法第259年对破坏军婚罪的处刑幅度较高,即在最高刑上可以高判1年;对于那些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以强奸罪来定罪处罚,这样就以严厉的刑事处罚措施遏制和惩罚那些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行为人,鲜明地体现出现行刑法对军婚的特殊保护。

(三)婚姻法对军婚的专门保护。

现行《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很显然,现行《婚姻法》赋予“军人的同意权”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

对于军人有“有重大过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包括三种情形:一是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1]即对“军人同意权”增加了例外的规定。

2001年11月,总政治部颁布了《军队贯彻执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11条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1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可见,军人既不能轻率地对待离婚问题,也不能滥用“军人同意权”,应自觉遵守婚姻法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努力做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模范。

三、分析军婚保护保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弊端军队是国家安定和人民政权稳定的基础,军人婚姻的稳固,关系到军心的稳定。

依法保护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事关国家大局,也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

但随着近些年市场经济的发展、军地差距的加大,军人婚姻家庭纠纷不断增加,分析现行的军婚保护规定,我认为还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一)对破坏军婚第三者的刑罚惩罚不够明确和果断我国《刑法》把对破坏军婚罪的危害行为,规定为结婚和同居。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以下简称《四个案例》)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对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应按破坏军婚罪定罪量刑”,即认定长期通奸情节恶劣也构成破坏军婚罪。

我国从刑法和司法解释上规定破坏军婚罪,显然是为了加强对军婚的保护。

但现实生活中,这些规定显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破坏军人婚姻,造成军人婚姻纠纷的问题还是屡禁不止。

其原则是多方面的,但不排除有第三者钻法律的空子,却怯于刑法的威慑只与军人配偶偷情或通奸,而不结婚或者同居,虽然四个案例形成的规则规定与军人配偶长期通奸且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但对四个案例形成的规则并非是人人皆知,即许多人认为通奸不构成破坏军婚罪,进而铤而走险,打法律的擦边球,破坏军婚。

即使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无论情节多么恶劣,后果多么严重,都难以直接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且通奸常处于隐秘的状态,军人身在部队,更加难以收集到有效的证据,更别谈惩戒罪犯了。

我部一名干部,与妻子结婚后因长期两地分居,妻子经不起诱惑,与大学时的前男友旧情复燃,进而隐蔽地通奸。

军人听到消息后再休假时回去处理,其配偶矢口否认,并提出离婚,军人不同意。

其配偶找到部队无理取闹,给军人施加压力,并故意造成坏的影响,军人迫于压力同意离婚。

离婚后,双方又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拆迁安置房屋产权一事纠缠不清,时隔两年多法院也一直没有判决,给军人心理、生理造成很大伤害,在部队内部造成极坏影响。

我曾同他谈及,问他为何不追究第三者刑事责任,他说因为没有证据,且很悲观地说,“目前对于军婚的保护只是一纸空文,起不了任何的作用。

”虽然当事人的意见带有较大的极端性和片面性,但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军婚保护制度在当今社会存在的现状,很是值得我们深思。

(二)对破坏军婚者民事赔偿责任追究不够应当看到,《婚姻法》第33条对军婚实行保护的同时还还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一是它限制的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在离婚诉讼中的胜诉权,而不是如何追究破坏军婚第三者的民事责任;二是它设定的是在离婚诉讼中判决军婚当事人离婚的特别条件,而没有涉及导致军婚当事人感情破裂的原因,特别是没能从源头上打击和遏制破坏军婚的行为。

面对新形势下军婚保护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仅仅通过《婚姻法》第33条来实现对军婚的民事特别保护,显得非常单薄和难以胜任。

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法律制度,实现对军婚的全面的民事特别保护。

(三)对士官找在驻地找对象规定得过于严格军队是一个高度集中统一、有着严格组织纪律的武装集团,其性质决定了军人结婚、恋爱必须有专门规定。

总政治部《规定》对军人结婚、恋爱进行了特别规定,虽然大部分条款对保持部队纯洁、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有一些规定,其考虑负面影响过大,对军人的实际情况掌握不够全面和细致,有待改进。

例如《规定》第5条规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这是绝大多数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法律依据。

包括两种例外情形:一是与地域无关的情形。

《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二是仅限于个别地域的情形。

《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1]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此两条例外规定其立法本意是对特殊情形予以照顾,但即便是照顾还有如此多条件规定,实际情况根本很难实现。

部队士官绝大部分在基层服役,符合条件30多岁的士官要找个对象要经过连、营、团、师直至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且不说可能因为某种原因不能批准和批准后时间很长,能不能找到对象还是个很大的问题。

个别地域规定基本上都是较为偏远艰苦地区,军人的性质就意味着牺牲奉献,但并不是要求曾经是军人就注定在艰苦地区奉献一辈子,如果军人的后顾之忧没有保障,对安心服役、军心稳定都将有较大影响。

(四)对军人配偶婚姻自由权益有较多限制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

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然而,现行军婚保护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军人配偶自由权为代价的,《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法院在审理与现役军人离婚案件时也遵守其规定。

虽然法律列举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例外情况,对军人配偶如何行使权利予以了明确,但相比其他非军人配偶,还是有较多限制。

其条款虽有一定保护作用,但也可能对军人的婚姻起到阻碍作用,增加军人结婚的难度。

四、对完善军婚保护制度的建议(一)增加通奸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的刑法规定为有效打击破坏军婚行为,使《四个案例》所形成的长期通奸情节恶劣即构成破坏军婚罪规则,以国家刑法的规定予以明确,从而进一步威慑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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