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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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中的劳保基金

工程合同中的劳保基金

工程合同中的劳保基金劳保基金条款应当明确指出该基金的设立目的、资金来源、管理使用方式以及支付条件等。

以下是一个标准的劳保基金条款模板,供参考:【劳保基金条款】1. 劳保基金的目的本合同双方为切实保障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与健康,特设立劳保基金,旨在为施工人员提供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经济保障。

2. 劳保基金的来源劳保基金由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比例,从工程款中提取,并按时足额缴纳至指定的劳保基金专用账户。

3. 劳保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劳保基金应专款专用,由乙方负责管理,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劳保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伤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 劳保基金的支付条件一旦施工人员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从劳保基金中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5. 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时足额缴纳劳保基金,或乙方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劳保基金,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6. 其他事项关于劳保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支付流程,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商定,并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通过上述劳保基金条款的设定,可以确保工人在遭受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援助,同时也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视。

明确的条款规定还能促进甲乙双方的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在实际操作中,劳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透明使用。

同时,建议甲乙双方定期对劳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深化建筑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按照建设部的统一布署,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以来,通过改革、改制和重组,企业状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动。

为使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紧跟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传电(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湘政办函(1992)249号及《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加强领导,确保劳保基金的应收尽收。

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企业职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

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强化征收,狠抓新开工项目劳保基金的收缴,所有新开工项目都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在发放《施工许可证》之前,向建设单位(业主)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征收劳保基金。

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分年度投资的项目,可采取签订协议分期征收方式。

由政务中心(收费局)代收劳保基金的地区,要明确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和政务中心(收费局)各自职责和工作时限,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为确保劳保基金的专款专用,各政务中心(收费局)收取的劳保基金直接汇入劳保基金专户。

征收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劳保基金专用票据。

为了维护全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政策的统一性,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1992)20号文明确的:建筑企业职工劳保基金管理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具体经办的规定执行。

工程合同中的劳保基金

工程合同中的劳保基金

工程合同中的劳保基金劳保基金的目的与原则劳保基金的设立基于对工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视,其目的在于为工程项目中的劳动者提供全面的安全保障。

该基金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工人的个人防护装备配备到位,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以及工伤事故的妥善处理。

劳保基金的组成劳保基金通常由总承包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比例提取,并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项。

此基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部分:1. 安全设施费用:用于购置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

2. 个人防护用品费用:用于购买工人必需的安全帽、安全带、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3. 安全教育培训费用:用于开展针对工人的安全操作规程、紧急救援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4. 工伤预防和职业病防治费用:用于实施工伤预防措施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5. 应急救援及事故处理费用:用于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事故应急处理。

劳保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劳保基金应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督。

所有费用支出必须有明确的凭证和合理的用途说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劳保基金用于其他任何非相关用途。

劳保基金的监督为确保劳保基金的正确使用,需设立监督机制。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应共同对劳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鼓励工人代表参与监督,保障劳保基金的透明和公正。

违约责任若发现有违反劳保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或其他法律手段予以处罚。

严重者可能导致合同终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结语通过上述劳保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可以有效地提升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各方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劳保基金的相关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与限制

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与限制

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与限制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养老保险成为了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养老保险基金作为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其使用范围与限制对于保障参保人的权益和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与限制进行探讨。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养老金支付: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的养老金。

养老金是参保人在退休后按照一定比例获得的一种经济补偿,用于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

养老金的支付是养老保险基金最主要的使用方式。

2. 养老保险待遇:除了养老金支付外,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用于支付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如医疗费用补偿、护理费用补贴等。

这些待遇的支付旨在提高参保人的生活质量和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3. 养老保险服务: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用于提供养老保险服务,如养老院建设、养老护理服务等。

这些服务的提供有助于满足参保人的养老需求,提高其生活质量。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限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用途限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养老保险法规定的用途,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2. 支付条件限制:参保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年龄要求、缴费要求等。

只有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

3. 资金来源限制: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是参保人的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还包括政府的财政补贴等。

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合理利用这些资金来源,确保基金的可持续性。

4. 监管限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基金的使用情况的监测和审计,确保基金的合法使用和安全运作。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为了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作,需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具体措施包括:1.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制度,明确基金的使用范围和限制,规范基金的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2)

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2)

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材料建筑工程劳保基金是保障建筑行业工人权益、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经济保障。

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劳保基金的统筹管理工作日益受到业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交流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实践经验,探讨如何更好地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监督与风险控制,以期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一、劳保基金概述建筑工程劳保基金,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向专门机构缴纳,用于保障建筑工人劳动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权益的资金。

该基金的建立,旨在提高建筑工人的劳动保障水平,减少因工伤、疾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负担,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二、统筹管理的重要性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的统筹管理,是确保基金有效运行、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关键环节。

统筹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保障资金安全:通过统筹管理,可以确保劳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止资金被挪用、滥用,保障建筑工人的实际利益。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统筹管理可以对基金的使用进行合理规划,确保资金能够按需分配、及时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通过有效的统筹管理,可以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建筑企业的竞争力,推动行业的转型升级。

三、管理制度建设管理制度建设是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基础。

在制度建设方面,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应不断完善与劳保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统筹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建立管理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劳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工作,确保基金的高效运行。

明确管理流程:制定详细的管理流程,包括基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四、资金筹集与使用资金筹集与使用是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核心环节。

在资金筹集方面,应采取多种措施,包括政府补贴、企业缴纳、社会捐赠等,确保基金的充足性。

劳动保障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劳动保障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劳动保障基金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劳动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制定本劳动保障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基本原则1.1 依法合规:劳动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相关政策、规范和标准。

1.2 公平合理:劳动保障基金的使用应公平合理,根据实际需要和受益原则进行合理分配和使用。

1.3 透明公开:劳动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透明公开,确保参与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1.4 安全稳健:劳动保障基金的使用应当稳健安全,确保基金的长期可持续运营。

第二条使用管理机构2.1 劳动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机构由国家相关部门设立,负责统筹基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2.2 使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基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劳动保障基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第三条使用范围3.1 劳动保障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障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

3.2 劳动保障基金还可用于职工教育培训、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和职工福利等相关领域。

第四条使用条件4.1 使用劳动保障基金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4.2 使用劳动保障基金应当有明确的计划和项目,确保用于切实改善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第三章劳动保障基金的使用程序第五条使用申请5.1 使用劳动保障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使用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明确使用目的、金额和计划。

5.2 使用申请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支持文件。

第六条使用审批6.1 使用管理机构应当对使用申请进行审批,依法判断申请是否符合使用条件。

6.2 对符合条件的使用申请,使用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放资金。

第七条使用监督7.1 对使用劳动保障基金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效果。

7.2 对于发现使用劳动保障基金违法或不当使用的行为,使用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督和处罚措施。

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

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

关于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费用并入劳保基金后由建筑行业统筹机构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西省建设厅文件陕建政发[1995]389号各地市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部门:我省已实行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为了有利于企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更好地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目前的困难,根据省政府陕政函[1993]130号文件及国务院国发[95]6号文件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计划委员会陕建建发[1995]361号颁发的《陕西省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已将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费用并入劳保统筹基金中(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基金),并由建筑行业统筹机构统一收取、按规定标准拨付给施工企业,作为在职职工的养老金积累和待业期间生活费用的来源.现就合并后的两项保险基金收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两项保险基金的费率合计为3.55%。

其中,劳动保险基金仍为3。

2%,新增的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为0。

35%。

二、凡在我省境内的新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在报建工程相关手续时,均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5%,向行业统筹机构预算两项保险基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三、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标底或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不分施工单位的级别和隶属关系,一律以工程直接费的3。

55%的费率(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一律以定额人工费的35。

5%)计算两项保险基金,并计入建安工程造价内,以此作为施工单位统计报量的依据。

四、有关两项基金的收取、结算等具体事项,仍按省建设厅陕建统发[1994]141号、515号和省建设厅、省计委陕建建发[1995]3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关于发布《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建政发(1993)483号1993年7月15日各地市建委(局)、计委(计经委)、劳动局(劳人局)、财政局、建设银行,省级各委、办、厅、局,有关单位:《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劳保基金退还申请报告

劳保基金退还申请报告

尊敬的[相关部门名称]:报告编号:[报告编号]报告日期:[报告日期]一、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单位依法缴纳了劳保基金。

鉴于目前我单位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特向贵部门申请退还部分劳保基金。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二、单位基本情况1.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2. 单位性质:[单位性质]3.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4.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5.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额]6. 主营业务:[主营业务范围]三、劳保基金缴纳情况1. 缴纳时间:[首次缴纳劳保基金的时间]2. 缴纳比例:[缴纳的劳保基金比例]3. 缴纳金额:[缴纳的劳保基金金额]4. 缴纳周期:[缴纳周期,如每月、每季度等]四、申请退还劳保基金的原因1. 经营状况变化:近年来,我国经济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我单位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行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经营状况出现下滑,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

2. 政策调整:根据国家最新政策,对于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还部分劳保基金,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3. 财务状况:我单位财务报表显示,截至[报告日期],我单位流动资金紧张,资产负债率较高,若不及时退还部分劳保基金,将严重影响我单位的正常运营。

五、申请退还劳保基金的金额及用途1. 申请退还金额:[申请退还的劳保基金金额]2. 退还用途:a. 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用于支付工资、偿还债务等;b. 改善企业生产经营条件,提高企业竞争力;c. 用于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

六、承诺及保证1. 我单位承诺,在申请退还劳保基金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2. 我单位保证,在退还劳保基金后,将继续依法缴纳劳保基金,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3. 我单位保证,在经营过程中,积极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争取早日恢复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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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6〕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的管理,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含农民工,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的劳保基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劳保基金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劳保基金的收取、拨付、调剂、使用等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市)建设局所属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基金的代收。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劳保基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房屋建筑为住宅32元/M2(建筑面积),非住宅42元/M2(建筑面积);
(二)非房屋建筑为建安工程造价的3.5%。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预缴劳保基金;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应当与建设单位结算劳保基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结清劳保基金。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超过2年,且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价超过2000万元,建设单位不能一次性缴纳劳保基金的,可与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签订协议,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首次缴纳劳保基金不得低于应缴额的50%。

第七条劳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劳保基金。

第八条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收取的劳保基金应当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应设立劳保基金支出专户,对由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应按下列标准拨付劳保基金:
(一)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建筑业企业,为收取额的70%;
(二)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建筑业企业,为收取额的35%;
(三)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外省来湘建筑业企业,为收取额的35%。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申请拨付劳保基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年审合格的《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外省建筑业企业除外);
(二)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外省建筑业企业进湘施工备案登记表及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一条劳保基金收取到账后,对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可预拨应拨付额的80%,对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和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外省来湘建筑业企业不予预拨。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劳保基金的积累和建筑业企业的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合理调剂。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活动分包给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应当按照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支付劳保基金。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将劳保基金专户储存,用于养老保险,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养老保险事项,并依照社会保险政策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劳保基金的使用情况时,有权调阅建筑业企业的有关账目、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欠缴劳保基金的,由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责令其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劳保基金。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将劳保基金挪作他用的;
(二)不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
(三)不按社会保险政策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不按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向分包人支付劳保基金的。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应收回其《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停止其劳保基金拨付,待其改正后再予以拨付。

第十九条减、免或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拨付劳保基金的,由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劳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防范风险的机制,并定期进行综合检查。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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