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信托业务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信托公司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
而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则是众多投资者实现资产增值和风险分散的选择之一。
为了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作,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定义与特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其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首先,集合性。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形成规模较大的资金池,从而能够进行更为多样化的投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投资收益。
其次,专业性。
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专业的投资团队,能够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的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降低投资风险。
再次,灵活性。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广泛,可以涵盖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投资等多个领域,能够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组合,适应不同的投资环境。
最后,风险性。
尽管信托公司会尽力控制风险,但投资本身存在不确定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也不例外。
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
二、信托公司的职责与义务信托公司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承担着以下主要职责和义务:1、诚信义务信托公司应当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不得损害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信息披露义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的设立情况、资金运用情况、风险状况、收益分配情况等。
3、风险管理义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
4、投资管理义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按照预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范围,对信托资金进行合理的投资和运用,提高信托资金的收益。
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内容与方法

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内容与方法一,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内容1,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
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2,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报告。
3,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2)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4,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
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5,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
6,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1)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
(2)信用增级采用以下方式或其组合:1)设置保证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被担保人信用等级,担保行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且同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
由融资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得低于融资主体净资产的1.5倍。
2)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质押担保办理出质登记,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待偿还本息。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信托公司从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
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定义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公开募集方式,合并信托受益人的资金进行投资,并按照约定的投资目标和方式进行管理和分配收益的信托业务。
三、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置与发行信托公司拟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按照信托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决策机构审议,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发行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一)信托公司作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人,应当全面负责信托计划的运作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信托计划的发行募集方案,明确募集规模、投资方式和风险收益特点等。
2. 组织制定信托计划的投资组合,并确保投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能够实现约定的投资目标。
3. 负责信托计划的运作和日常管理,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风险控制等。
4. 定期向投资者提供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报告,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人应当遵守以下义务:1. 忠实诚信,以投资者利益为首要考虑。
2.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
3. 做好风险管理,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避免投资者利益受损。
4. 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信托计划的资金安全和运作的规范。
五、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一)信托公司作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人,在投资管理方面应遵守以下原则:1. 守法合规:投资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风险控制:在投资决策和操作过程中,要充分评估各种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
3. 合理配置:根据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点,合理分配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维护共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事项。
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定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利用自己的信用和专业能力,将多个投资者的资金进行集合,并在不同的投资标的中进行分散投资的一种信托产品。
四、产品规划和标准设置1.信托公司应当遵循合理、安全、稳健、透明的原则,制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产品规划和标准。
2.产品规划应当包括:投资策略和目标、托管机构、投资标的、收益分配方式、风险提示等内容。
3.标准设置应当包括:投资门槛、投资期限、预期收益、预计风险等内容。
5、信托计划管理人的义务信托计划管理人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内部合规审核程序或委任专业机构的合作方,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供管理服务的机构。
信托计划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依据产品规划和标准,合理择时择价,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投资管理,确保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产保值增值。
2.组织确定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决策,并报告受托人。
3.监测投资标的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4.制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及实施情况。
5.确保投资风险的逐步降低和控制,避免因投资活动引起的恶性竞争。
6.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披露投资情况、收益情况和风险情况,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7.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与风险防范体系,防范内部人员利用管理资金可能的风险行为,确保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合规运作。
8.与托管机构沟通协调,对委托的托管机构进行定期监督,确保托管工作落实落地。
6、收益分配1.信托公司应当依据产品规划和标准,在合同中明确收益分配方式,并及时向受益人披露相关情况。
2.收益分配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市场要求,合理分享风险与回报。
3.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保证金等方式应在投资主体投资及约定明确资金货币流向和重要条件的前提下实行。
4.如收益不足以支付年度管理费和委托费用,经过委托人同意,可以以对应份额的资产偿付;如资产不足,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优先偿付受益人,或者与其协商后分期偿付。
保险资金投资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内容与方法

保险资金投资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内容与方法1.投资标的的选择和管理:保险资金投资信托业务的管理首先涉及到投资标的的选择和管理。
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联合确定投资标的,可以选择股票、债券、基金、房地产等多种投资标的进行配置,建立适合保险资金的投资组合。
同时,要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偏好进行动态调整和再平衡,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2.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保险资金投资信托业务管理还包括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需要制定风险控制策略,包括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指标的设定等,确保投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同时,还需要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及时发现、评估和应对各种风险。
3.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保险资金投资信托业务管理还涉及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
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需要根据投资目标和市场情况,制定投资策略和决策,包括买入、卖出、持有、增持、减持等操作决策。
同时,还需要高效执行交易,包括委托交易、自营交易等,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4.绩效评估和报告披露:保险资金投资信托业务管理还包括绩效评估和报告披露。
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需要定期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估,包括收益率、风险调整收益率、投资组合相关性、超额收益等指标的评估。
同时,还需要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合作方等披露投资业绩和相关信息,确保透明度和便于监管。
5.合规管理和风险防范:保险资金投资信托业务管理还涉及合规管理和风险防范。
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确保业务的合规性。
同时,还需要加强内部风险防范,包括内部风控、反洗钱、反腐败等方面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和操作风险。
总之,保险资金投资信托业务管理的内容和方法是一个复杂而综合的系统工程,需要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共同合作,并且依托科技手段和专业团队,不断创新和完善管理模式,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和效能。
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三篇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依法设立的,以集合方式吸收多个投资者的资金,按照一定的投资目标和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和运用,并按照约定分配投资收益的信托计划。
第三条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立与运作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制定信托计划文件,明确信托目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预期收益、风险等级、期限、费用等事项。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计划文件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者的资格和投资额度。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投资顾问,并对其专业能力、业务经验、诚信状况等进行评估。
第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计划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一)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分析,评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二)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确保信托计划的稳健运作;(三)合理设置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资产状况、收益分配等信息。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当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按照约定及时分配投资收益,并在信托计划终止时按照约定返还投资者的信托财产。
三、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尊重投资者的意愿,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投资者购买或者继续持有信托计划。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信托计划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帮助投资者了解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投资风险和收益分配等情况。
信托资金管理制度

信托资金管理制度信托资金管理制度是指信托公司或信托机构对于管理信托资金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信托资金是信托公司或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的资金,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保证信托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风险管理制度:1.风险评估和监控制度:信托资金管理机构应根据信托资金的规模、结构和投资标的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制度,定期对信托资金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控。
2.内部控制制度:信托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信托资金的流程、风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以保障信托资金的安全和稳健运作。
二、投资管理制度:1.投资决策制度:信托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投资决策制度,明确投资目标、投资标的、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确保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要求。
2.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信托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测量、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等,有效管理和控制投资风险。
3.投资绩效评估制度:信托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投资绩效评估制度,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估和监控,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三、合规管理制度:1.合规监督制度:信托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合规监督制度,确保信托资金的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报告。
2.内外部信息披露制度:信托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内外部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托资金的运作进行透明化管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和报告,以满足合规监管的要求。
四、监督管理制度:1.内部审计制度:信托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作进行定期、全面的审计,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
2.外部监督制度:信托资金管理机构应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和报告,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信托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信托资金的风险,提高信托资金管理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信托资金管理制度也是信托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对于维护行业的稳定和信任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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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内容与方法一,资金信托业务管理1,概念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投资者的意愿,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服务内容,将投资者交付的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业务活动。
1)单一资金信托,是指单一投资者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参与的资金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投资者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参与的资金信托。
封闭式资金信托,是指有确定终止日,且自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资金信托。
2)开放式资金信托,是指自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资金信托信托单位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资金信托。
3)结构化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按照本金和信托利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资金信托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信托利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受益权份额安排进行信托利益分配的资金信托。
享有优先受益权的信托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享有劣后受益权的信托受益人称为劣后受益人。
4)证券投资资金信托,是指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资金信托。
5)服务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运用其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传承、分配等受托服务的信托业务。
6)公益(慈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依法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信托业务。
2,特征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投资者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设立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按照实际投资收益情况支付信托利益,到期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3,原则1)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最大化处理信托事务,根据所提供的受托服务收取信托报酬。
2)资金信托财产依法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
3)机构和个人投资资金信托,应当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信托利益或者承担损失。
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4)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不得为委托人或者第三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
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目的应当是委托人真实、完整的意思表示。
委托人隐瞒信托目的或者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信托公司不得为其设立信托。
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二,业务管理内容与方法1,信托公司职责信托公司作为资金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依法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2)依法办理资金信托的销售、登记、报告事宜,制作并与投资者签订信托文件。
3)为每只资金信托单独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对所管理的不同资金信托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按照信托文件约定进行投资。
4)按照资金信托文件的约定确定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信托利益。
5)进行资金信托会计核算并编制资金信托财务会计报告。
6)依法计算并披露资金信托净值,确定资金信托参与、退出价格。
7)办理与信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保存信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或者信托文件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
9)以受托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信托公司对资金信托进行分类管理。
1)按照投资者人数的不同分为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按照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封闭式资金信托和开放式资金信托。
3)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资金信托、权益类资金信托、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金信托和混合类资金信托。
4,信托公司应当自行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者委托其他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或者自有电子渠道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5,信托公司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集合资金信托的,应当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制定完善的代理销售管理规范,选择合格的代理销售机构并以代理销售合同形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
6,资金信托面向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
每个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起点金额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拆分信托份额或者转让份额受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者人数限制。
7,合格投资者管理1)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金信托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1)具有两年及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三百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四十万元人民币。
(2)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境内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依法成立的社会公益基金。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5)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6)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8,风险管理1)信托公司或者代理销售机构推介、销售资金信托,应当对资金信托划分风险等级,对个人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得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资金信托。
2)超过两年未进行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评估或者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个人投资者,再次投资资金信托时,应当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3)信托公司或者代理销售机构通过营业场所或者自有电子渠道推介、销售资金信托,应当履行合格投资者确定程序,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个人及家庭金融资产、负债等情况,采取必要手段进行核查验证,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对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4)信托公司推介、销售资金信托,应当有规范、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资金信托类型和风险等级,充分揭示资金信托风险收益特征和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提示投资者识别、管理和承担投资风险,不得使用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代理销售机构应当使用信托公司制作的销售材料,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增减材料。
5)信托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充分揭示资金信托风险,保存销售人员的相关销售记录,对销售人员的操守资质、服务合规性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将销售人员的投资者投诉情况、误导销售以及其他违规销售行为纳入内部考核体系。
6)信托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能够查阅和复制所有的信托文件,确认投资者在认购资金信托前已仔细阅读信托文件的全部内容,并申明知晓以下内容:(1)资金信托具有投资风险,不承诺保证本金和最低收益。
(2)投资者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参与资金信托,不得以借贷资金、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或者非法汇集的他人资金参与资金信托。
(3)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目的应当是投资者真实、完整的意思表示,不存在隐瞒信托目的的情形。
(4)投资者应当真实、完整享有信托受益权,不存在为他人代持信托受益权的情形。
(5)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依法以固有财产赔偿。
(6)信托公司、信托经理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历史业绩不代表资金信托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7)投资者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知悉资金信托的风险收益特征和风险等级,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托投资风险。
9,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聘请托管人进行托管。
单一资金信托可以按照投资者意愿在信托文件中进行约定。
单一资金信托约定不聘请托管人的,应当在信托文件中明确保障信托财产安全的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10,资金信托财产管理信托公司管理运用资金信托财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资金信托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由信托文件约定。
信托资金实际投向突破信托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的,信托公司应当事前取得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或者经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
2)资金信托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者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3)每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的市值最高不超过该资金信托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五,每只结构化资金信托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的市值最高不超过该资金信托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4)同一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资金信托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市值的百分之三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信托不受本款及前款规定比例限制。
非因信托公司主观因素导致突破本款及前款比例限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5)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资金信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资金信托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除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资金信托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穿透识别底层资产。
资金信托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的投资同一或者同类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6)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融资人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投资于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合计金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计实收信托的百分之五十。
7)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涉及本公司固有财产及关联方的,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价格不得优于同期与非关联方开展的同类交易价格,并符合以下规定:(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全面准确识别信托公司的关联方,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和主要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关联方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