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监局关于规范交强险承保行为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实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苏保监发[2005]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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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监局关于实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正文:---------------------------------------------------------------------------------------------------------------------------------------------------- 江苏保监局关于实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苏保监发[2005]148号2005年3月28日)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友邦保险苏州分公司、信诚人寿苏州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切实保护投保人权益,促进江苏寿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批露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江苏保监局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保提示制度是指以向投保人提示投保注意事项的形式,告知各类寿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明示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公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履行应尽的提示义务,以达到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的目的。
二、各公司应尽责履行投保提示义务。
在销售一年期(不含)以上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不含银行代理产品)时,应向投保人发送《投保提示书》,请其在投保前认真阅读并亲笔签名确认。
三、《投保提示书》由公司自行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评估保险需求应提醒投保人认真评估保险需求,并注明“请仔细评估自身的保险需求和经济能力,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二)审阅保险条款提醒“投保人应详细审阅保险条款,清楚了解保险责任,尤其关注除外责任”。
并注明“销售人员的解释和保险产品宣传资料通常只是保险条款的简单阐述,有关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及其他内容,应以保险条款为准”。
(三)风险提示(适用新型产品)应提醒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告知投保人哪些利益是保证的,哪些项目是不保证的,哪些是根据保险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确定的,并注意利率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江苏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7.21•【字号】苏保监发[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的通知(苏保监发〔2014〕55号)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强化风险管控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风险管理工作:(一)机构管理法人机构应当承担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和义务,不得以“承包制”、收取“挂靠费”等形式管理分支机构。
除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以外,不得以“出单点”、“理赔中心”、“客服中心”或其他名义对外另设网点。
(二)人员管理不得指定未经我局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行使高管人员职权。
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给予或承诺给予公司股权等方式招聘员工、业务人员。
(三)业务管理应当确保客户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向保险公司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的客户电话、职业状况、收入水平、家庭住址等重要信息。
不得通过向客户夸大、预测公司上市前景,享受股权奖励、分红等形式开展业务。
不得接受社会人员、保险公司在职人员、其他中介机构的挂单、卖单业务。
(四)财务管理接受保险公司奖励、津贴、手续费、佣金,必须全额开具发票。
支付业务员手续费、佣金,应当制作详细的发放领用清单并经相关业务员签字确认,清单必须与其所做业务对应,逐笔登记发放。
(五)突发事件管理各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参照《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1〕45号)的各项要求,制定本机构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按照早谋划、早组织、早安排的原则,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应当由机构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应当具备较强的突发事件处理能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拖拉机交强险经营的通知-苏保监发[2009]6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拖拉机交强险经营的通知-苏保监发[2009]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26addde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2c.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拖拉机交强险经营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拖拉机交强险经营的通知(苏保监发〔2009〕69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近期,我局陆续接到相关部门和群众关于部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承保拖拉机交强险的信访投诉,特别在一些县域地区,拒保拖拉机交强险的行为较为普遍,影响了交强险制度在我省的顺利实施,严重损害了农村拖拉机主的切身利益,不利于当前社会稳定大局。
为妥善解决当前拖拉机交强险承保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保证拖拉机交强险的顺利实施,避免形成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上门投保拖拉机交强险的客户及时办理交强险业务,不得以缺少保单、上级核保政策不允许、非本地牌照等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
二、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承保拖拉机交强险,不得任意改变费率档次或套用其他车型承保,不得强制搭售其它保险产品或违规附加其他条件。
三、各省级分公司分管负责人作为拖拉机交强险承保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迅速将有关要求传达到所有基层机构,并派出监督检查组前往拒保拖拉机问题比较集中的地区监督执行,确保不发生拒保、拖延承保等违规行为。
四、对于在拖拉机交强险承保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公司要认真分析原因、着力解决。
对牵涉其他行业或部门的问题,要通过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积极进行沟通协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上报我局。
各公司要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拖拉机交强险承保问题,严格依法依规经营,提高服务水平。
江苏保监局关于规范交强险承保行为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规范交强险承保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施行日期】2013.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保监局关于规范交强险承保行为的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近期,我局接到关于交强险承保方面的信访投诉有所抬头,个别地区还出现了制售外省摩托车交强险假保单等案件,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保险行业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为了切实维护机动车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交强险承保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我局关于规范交强险承保行为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要求,为上门投保交强险的客户及时办理交强险业务,不得以缺少保单、上级核保政策不允许、系统问题、非本地牌照等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
二、各公司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得利用行政权力、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投保人购买各类商业保险。
三、各公司应将交强险承保风险纳入公司风险排查的重点内容。
重点排查公司印章、单证在公司内部及代理网点的管理情况以及排查公司从业人员是否参与或从事制售摩托车交强险假保单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各公司应切实履行全国通赔义务,接到持外省交强险保单保险消费者索赔申请时应及时启动理赔程序。
发现或掌握交强险假保单案件线索时,应与当地协会(反保险欺诈中心、反欺诈工作站)联系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上级公司进行报告。
五、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应加强承保理赔自主查询机制的宣传,在车管所、公司营业网点等摩托车交强险上门投保点设立告示,提示交强险客户假保单风险,引导客户在正规网点办理交强险,并在投保后及时查询保单真实性。
六、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交强险信访投诉处理工作,严防因公司拒保、强制搭售等违规操作或处置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江苏保监局关于实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实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苏保监发[2005]148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5.03.28
【实施日期】2005.03.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保监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实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
(苏保监发[2005]148号2005年3月28日)
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友邦保险苏州分公司、信诚人寿苏州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切实保护投保人权益,促进江苏寿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批露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江苏保监局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保提示制度是指以向投保人提示投保注意事项的形式,告知各类寿险产品的特
点和风险,明示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公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履行应尽的提示义务,以达到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的目的。
二、各公司应尽责履行投保提示义务。
在销售一年期(不含)以上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不含银行代理产品)时,应向投保人发送《投保提示书》,请其在投保前认真阅读并亲笔签名确认。
三、《投保提示书》由公司自行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估保险需求
应提醒投保人认真评估保险需求,并注明“请仔细评估自身的保险。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9.06•【字号】苏保监发[2011]161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16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经纪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的经营秩序,遏制恶性价格竞争行为,防范经营风险,现印发《江苏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经营管理规范》(下称《规范》),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要求:一、各保险机构要迅速组织全辖认真学习贯彻《规范》各项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有针对性地修订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操作流程。
法人总部不在我省的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及各保险经纪公司省级分公司,要及时向总公司汇报本《规范》内容和要求。
二、实行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资料的网上报告制度。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将本《规范》中涉及的相关材料及《关于建立全省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的通知》(苏保监发〔2007〕102号)要求上报的季度报表的电子版或PDF格式文件报送至江苏省保险业信息化网络平台“大商险及投标业务资料报送”;总公司及省外保险机构提交的材料由我省省级保险公司上报。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经纪机构要重新明确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的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加强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并于9月23日前分别向我局产险处、中介处报送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式。
四、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自律、协调等职责,建立完善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沟通协调机制。
各保险行业协会要根据本《规范》要求和省保险行业协会的措施,积极创新,尽快建立健全各地的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自律、协调办法。
保监会产险部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你协会《关于报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行业指导性要点的报告》(中保协发[2006]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对你协会组织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予以备案。
你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调和督促各有关保险公司严格遵照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将据此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第一章承保实务规程第一节说明和告知一、保险人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特别对责任免除事项,要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提醒有挡风玻璃的机动车的投保人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拖拉机的驾驶人要随身携带。
(六)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二、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一)投保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应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对于续保业务,投保人需要提供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未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不能提供机动车上年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的,保险人不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根据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相应浮动费率。
(二)要求投保人对重要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重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续保前该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交强险实施第一年不需要提供);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江苏省保监局关于开展保险监管信息披露试点工作的通知-苏保监发[2005]690号
![江苏省保监局关于开展保险监管信息披露试点工作的通知-苏保监发[2005]6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3342de2a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33.png)
江苏省保监局关于开展保险监管信息披露试点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保监局关于开展保险监管信息披露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保监发[2005]690号2005年12月23日)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友邦保险苏州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树立保险业公开、透明、诚信的良好形象,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经中国保监会同意,我局决定在全省保险业开展保险监管信息披露试点工作。
保险监管信息披露是监管部门通过各类公众媒体向社会披露行政许可事项和违规信息的行为。
实施监管信息披露是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
监管信息披露的核心是引入社会公众监督,提高市场主体的违规成本,形成“合规者得市场、违规者失市场”的有序规则,树立公开、透明、诚信的行业形象,真正推动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希望全省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要从提高保险行业的透明度和促进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的高度,提高对开展保险监管信息披露工作的认识,正确对待此项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肆意炒作被披露机构或个人的违规信息,更不得借此诋毁甚至恶意攻击竞争对手。
同时,各公司要以此为契机,切实强化规范经营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提高自身的规范经营水平,维护公司的品牌和形象,共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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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监局关于规范交强险承保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其他保险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7.09
【实施日期】2013.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保监局关于规范交强险承保行为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近期,我局接到关于交强险承保方面的信访投诉有所抬头,个别地区还出现了制售外省摩托车交强险假保单等案件,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保险行业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为了切实维护机动车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交强险承保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我局关于规范交强险承保行为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要求,为上门投保交强险的客户及时办理交强险业务,不得以缺少保单、上级核保政策不允许、系统问题、非本地牌照等各种理由拒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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