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土司制度的演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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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土司的产生及消亡

金平土司的产生及消亡

金平土司的产生及消亡王仲璋土司对金平的社会发展影响较深,金平土司制度虽然已取消了70多年,从生活在那个时代过来的人们还记忆尤新。

说到土司,大部分人还略知一二,但许多新生代也不了解金平的历史,也不了解土司产生消亡的过程,以讹传讹,有必要正本清源,使人们对金平土司有一个大体的了解,本人就此作一些梳理,把握金平土司产生和消亡的时间,认识金平的历史,是为目的也。

土司制度是统治者为了管理地方设置的一种制度,它是社会的产物,和其他社会事物一样有其生存发展和消亡的过程。

土司制度产生于元明结束于民国时期,其在边疆延续存在了500多年的历史。

宋、元、明、清时期,统治者采取“以夷治夷”的政策,对西南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政策。

中央政府在西南地区设立宣慰司、土知府等各级土官,任用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土司长官,允许其世袭。

土司首领必须忠于朝廷,按时向朝廷交纳贡赋。

明初西南地区的两个宣慰司叛乱,明朝派兵平定后,开始实行改土归流政策。

后设贵州布政使司,贵州成为省一级行政单位;清朝在平定“三藩之乱”后,大规模地实施改土归流政策,土司制度随之逐渐消亡。

但在边疆地区一直延续到民国未年,土司制度才真正结束。

因当时边疆地区经济社会落后,宗族势力控制着当地政权,提出了“江外宜土不宜流,江内宜流不宜土”的政策,土司在改土归流后仍然在边疆得以存在。

- 1 -金平土司产生可以上逆到清顺治十五年,当时清政府在云南省内沿袭明朝旧制,在内地设置府、州、县,在边地设置长官司、土巡检、土舍、土掌寨(土司)。

建水临安府辖建水州、石屏州、宁州、阿迷州、通海县、河西县、蒙自县、嶍峨县、新平县和纳楼、亏容、思陀、溪处、瓦渣、教化、安南、王弄山等长官司,纳更山巡检,牛羊、新现、维摩、布旧、八寨等土舍,勐梭、勐赖、勐蚌、勐拉、勐丁、茨通坝、五亩、五帮、者米、勐弄、马龙、宗哈瓦遮、斗岩、阿土、水塘十五土掌寨,又叫江外十五猛地。

左能、落恐两长官司改设土舍,阿邦土守备改设土舍。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篇一: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

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

元代在今贵州地区遍行土司制度。

明代是贵州历史发展上的一个重要时期。

明永乐十一年设置贵州布政使司,贵州正式成为省一级的行政单位。

明末,贵州布政司领贵州宣慰司及贵阳、安顺、平越3军民府并都匀、黎平、思州、思南、铜仁、镇远、石阡7府。

清代前期,贵州的行政建置有较大的变化。

雍正时,将四川所属遵义府及其所属各县改隶贵州,同时,将毕节以北的永宁全境划归四川,将广西红水河、南盘江以北之地置永丰州,与广西的荔波、湖广的平溪、天柱一并划归贵州管辖。

至此,贵州的疆域基本形成。

清末,贵州建置设有12府、2直隶厅、13州、13厅、43县。

贵州的改土归流始于明代,高潮却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间。

督抚大员鄂尔泰等人的改土归流建议为雍正皇帝采纳,是有其深刻历史原因的。

这集中表现在:在经济上,土司制度下的领主经济阻碍了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私设监狱,相互争杀,严重妨碍中央集权;而土司、头人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内部矛盾也日渐突出,不利于统治的稳定;在交通上,土司区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着“开江路以通黔粤”、连陆路以通川楚达云南,不利于中央王朝对边疆的控制、治理等。

明代贵州土司制度明代土司制度的建立,是以湖湘诸土司的归附启其端,继而今贵州地区等西南诸大姓以次服属总其成的。

朱元璋的治黔之策是着意安附,把元代土司原封不动的保留下来。

待明政权日益巩固后,其对贵州土司的控制也随之加强。

可见,贵州土司的建立具有两个特点:在地域上是由东而西;在方式上是先抚后征。

明代贵州土司的形成,是有其社会历史原因的。

其主要因素有二:一为当地大姓,世代据有其地,势力根深蒂固。

贵州土官多源远流长,盘根错结。

贵州土司制度的历史

贵州土司制度的历史

贵州土司制度的历史贵州土司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独特的地方政权形式,它源于明朝中期,到清朝末期被废除。

贵州土司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唐朝时期,当时的贵州地区统治者依托山岳和峡谷地形,形成了一种以土司为基础的地方政权。

在明朝期间,为了加强对西南边疆的控制力,明朝政府开始实行土司制度,以招揽土司为官,使之对抗少数民族的势力。

土司制度逐渐成为明朝对西南边疆的行政管理形式。

明朝的土司制度在贵州地区建立的比较完善,按照资历、等级、区域作为划分,地方设有巡按、布政使等行政机构。

在清朝时期,土司制度出现了较大的变化。

为了加强对边疆的控制力,清朝开始重视土司制度,将土司制度改革为各级官员视察、监督土司,使土司成为清朝的地方政府官员。

在清朝时期,贵州地区的土司制度发展更加完善。

清朝的土司制度对贵州的行政管理、税收、军事和民族政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贵州的土司由大到小分为四级,拥有很大的统治权。

土司掌管土地、人口和资源,而清朝则控制着政治权威和军事力量。

贵州的土司被赋予了很高的地位,有很大的权力。

到清末时期,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政治的稳定,土司制度逐渐十分显得落伍。

多方面的阻碍和不足,让清朝的政策也逐渐转向了向中央集权的方向发展。

1904年,贵州省府颁发了《关于土司制度改革的提案》,正式开始了贵州的土司制度改革。

土司制度从整体上来说,对贵州的政治、经济、文化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贵州的土司为文化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条件,致力于保护、传承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

同时,土司制度也推动了贵州地区的经济发展。

通过农业、手工业、贸易等方面的发展,推动了当地社会的繁荣。

土司制度对贵州的政治创新和民族政策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总之,贵州土司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特别的地方行政管理形式,它在中国历史上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重要的历史意义。

古代土司管理制度的演变

古代土司管理制度的演变

古代土司管理制度的演变一、概论土司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之一,主要出现在西南地区的边疆地区。

土司管理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固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土司管理制度也经历了多次的演变和改革,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土司管理制度的起源、发展和演变等方面进行一番探讨。

二、土司管理制度的起源土司管理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唐代,唐代后期,西南地区开始出现了大规模的土著起义。

当时,唐朝大规模开发西南地区,大量汉族人口迁入,西南地区开始逐渐成为中国疆域的一部分。

唐代以后,随着西南地区的开发,土司制度开始逐渐形成。

土司一词最早出现在西南地区的宋代,宋代开始形成了初步的土司管理制度,土司开始成为西南地区的地方行政管理单位。

宋代的土司管理制度开始有了一定的轮廓,土司的职责主要是负责管理当地的土地、人口和资源,同时还要向朝廷交纳税赋和兵役。

三、土司管理制度的发展宋代之后,随着疆域的逐渐扩大,土司管理制度开始迅速发展。

元明清三代,土司政权越来越庞大,地位也越来越尊贵。

特别是明清时期,西南地区成为中国的重要边疆地区,土司政权开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明清时期的土司管理制度开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土司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扩大,土司政权开始拥有更多的自治权。

在明清时期,土司政权逐渐成为了当地地方行政管理的主要力量,土司开始具有了更多的国家权力。

土司政权在当地的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土司政权还与藩王政权形成了一种较为独立的地方政权,土司政权逐渐成为了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

四、土司管理制度的演变土司管理制度在明清时期经历了多次的改革和演变,整个土司管理制度开始呈现出了多样化的特点。

尤其是在明代,土司管理制度达到了较为完善的程度,明代土司管理制度的发展成为了土司管理制度的高峰。

明代土司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司政权的自治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土司政权开始享有更多的自治权和自主权。

贵州的制度文化第六节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第七节社会背景与贵州文化

贵州的制度文化第六节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第七节社会背景与贵州文化

“羁糜”政策即“析其种落”, 按民族、部族、部落分别建 立若干宣慰司、宣抚司、安 抚司、长官司及蛮夷长官司 ,皆以当地土酋为官,故名
“土司"。
一、客观上: 西南民族众多,各民族、各部落首领“世积威约", “ 自相雄长",必须通过他们“稍与约束",使之“附辑 蛮夷,谨守疆土",而土酋则“假我爵禄,宠之名号 ,乃易为统摄"。
土司制度是“羁縻”政策的产物。羁” 即马笼头,“摩"即牛引,站在大民族 主义的立场上对少数民族实行统治。
在统治者看来,这是 “安边之上策”
其要点不外有四:
一 、“恩威并用"
三、“以夷伐 夷,使之自毙 "
在使用武力征服的同时 树其酋长,令自镇抚 , 施 以 “怀柔”之 ,“捐虚名面收实利" 术,“守诗文教而略武 ,借以达.到“以土官
第四章 贵州的制度文化
第六节 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封 建王朝统治少 数民族的一种 特殊的政治制 度
从根本上讲,土司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历史的必然 。
以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存在为 前提,以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 度为基本,体现了“普天之下, 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的“大一统"思想,极力把中国 版图内各民族都纳人中央王朝
s
赴京受职,定期朝覲;
三、制度上:
AB
承袭有制,未 经朝廷许可不 准承袭,并签 发号纸为凭, 发给阴阳信符;
额以赋税,定朝覲 、进贡之法,并通 过朝贡与赏赐体现 土司对中央王朝的
隶属关系;
四、文化上:
教化为先。土司子弟需人 国学受业,未经儒学教化 者不得承袭士职,借以“变 夷俗之陋,杜争夺之源”;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一、土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公元前21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我国进入封建社会。

但是,在我国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没有纳入秦始皇的统治围,秦朝就结束了历史使命。

进入西汉,王朝统治者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着手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围。

秦汉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族群林立,在大约相当于今天一个省围的方国内,大小族群就达几十个之多。

生产力水平的差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比较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王朝统治者只有采取特殊的方式,形式上将这些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版图。

但要实现这种形式上的统治,就不得不利用当地土著民族首领,让他们保持原来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保持国名、领地封号等;另一方面,王朝又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郡县,派驻郡县首领,并通过地方土著民族首领,以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统治。

这种特殊的政治制度,称之为“羁縻”制度。

“羁縻”制度的实质是“以夷治夷”,即利用土官治理土民。

“羁縻”的含义,按照《史记·司马相如传·索引》解释,“羁”为马络头,“縻”为牛牵绳。

从这个解释可以看出,设立“羁縻”制度的统治者们,内心深处只把西南各族群众当作牛马。

“羁縻”制度就是用马络头和用牛牵绳把西南各族群众的头给以络住,鼻子给以穿上绳1/ 16子。

在“羁縻”制度下,各少数民族群众是牛马,土著王、侯、邑长是络头和牵绳,主人则是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

马络头和牛牵绳都是约束和牵引马、牛的,马套上络头、牛穿上牵绳后,只准规规矩矩,不准乱说乱动。

也就是说,王朝统治者为了达到政治上统治、经济上剥削西南少数民族群众的目的,必须通过地方奴隶主、部落贵族,而西南少数民族中的奴隶主、部落贵族为了继续保持其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又必须和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勾结在一起。

在这种情况下,西南各少数民族就要受到王朝统治阶级和地方奴隶主、部落贵族的双重压迫和剥削。

土司制度的源头是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

羁縻郡县制到了唐代改为羁縻州府县制。

不容忽视的贵州布依族土司-----八番(上)

不容忽视的贵州布依族土司-----八番(上)

不容忽视的贵州布依族土司-----八番(上)□罗登宜一提到古代贵州的土司,人们首先想到的无疑是水东宋氏、水西安氏、播州杨氏、思州田氏这四大土司。

那么,在古代贵州,除了宋、安、杨、田这四大土司外,是否还有别的其他土司存在呢?带着这个问题,笔者查阅相关史料,作了一个粗浅的探索。

旨在抛砖引玉,引起专家学者对这一历史问题的关注。

据史料记载,居住在今贵州境内的布依族系古代百越、濮越、骆越及“西南番”“五姓番”“七姓番”“八番”等先民的后裔。

古代史志文献中称布依族为“夷家、仲家、水家,仲夷”,濮乃越人的自称,布依族的“布”即“濮”的音转,布依族自称为“布越、布夷、布尧、布僚”等。

两宋时期,史书上称布依族先民为“蕃”或“番”。

《桂海虞衡志》载:“今郡县之外羁縻州洞,虽故蛮夷也,犹近省民,供税役,故不以蛮命之……宜州有西南大小张、大小王、龙、石、滕、谢诸蕃,地与牂牁接,人皆椎髻、跣足,或著木履,衣青花斑布,以射猎仇杀为事。

”因为这一时期,布依族先民已被纳入羁縻州洞的管辖之下,且与汉族多有接触,故与“化外真蛮”有别,特称之为“蕃”或“番”。

如“西南番”“五姓番”“七姓番”“八番(即八姓番)”等等。

从此,“番”便作为古代布依族先民的族称。

“五姓番”即五个不同姓氏布依族先民的部落,“八番”即八个不同姓氏布依族先民的部落。

《贵州古代民族关系史》说:“百越族系在唐、宋时期分化较为明显,其中较多的一部分被称为没夷、夷子、东谢蛮、西赵蛮,以后或称西南五姓番、西南七姓番、八番,或称仲家,形成了今天的布依族。

”《中国贵阳布依族文化·布依族族源》中这样写道:“马希范发兵镇压彭士然叛乱后,派怀化将军龙德寿统领柳州八姓兵征两江溪洞,兵至南宁州(故址辖今惠水、长顺一带)。

后晋天福八年(934年),南宁州酋长莫彦殊、都云酋长尹怀昌、牂牁酋长张万浚皆率部归马希范,马希范遂据有贵州南部之地,留下八姓兵镇守,以后演变为龙、方、石、罗、韦、卢、程、洪八番,八姓番是布依族先民。

民国时期贵州土司文献研究

民国时期贵州土司文献研究

土司制度创始于元代,设置范围涉及今天的云南、贵州、四川、广西、重庆及其毗邻地带。

明清时收稿日期:2021-02-12作者简介:卢洞德,男,甘肃嘉峪关人,贵州大学历史与民族文化学院中国史在读硕士,主要从事贵州土司史研究;马国君,男(苗族),湖南怀化人,贵州大学历史与民族文化学院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民族史研究。

【主持人语】土司制度,始于元朝,盛于明朝,衰落于清朝,至清末终结。

共经历600余年。

1911年3月,民政部发布《各省土司一律改设流官》标志着土司制度终结,由于清政府未完成改流大业就已经亡国了,所以在边远地区有不少土司延续到民国,其中有的土司后代与民国相始终,个别土司延续到1956年的民主改革。

尽管他们仍为民族首领或担任协管地方治安官员,不过只是有土司虚名,已无元明清土司制度下的土司之实了。

卢洞德、马国君《民国时期贵州土司文献研究》一文,从民国时期报纸、档案、方志、官私撰述诸类资料中梳理出贵州仍存的土司及其后裔的记述,并对当代的研究成果加以综述,提出了厘清民国“土司”与元明清王朝土司定义当是民国土司问题研究所必须解决的问题,颇有学术意义。

李亚锋《论清代前期硕色对怒江边隅的政治开发及治理》一文梳理了云贵总督硕色,于乾隆十五年至乾隆二十年期间曾对地处滇西北边地怒江峡谷一带进行了初步的政治治理,通过行政划界、设立土司等措施为加强清代前期国家对怒江边地的行政管控、维护怒江边地的社会稳定和多民族关系等做出了重要贡献。

此外,通过对丽江府烟川保长以及维西康普土司等基层权力的制裁,也有力维护了怒江上游一带边民的利益,彰显了清代前期中央王朝的国家权力在怒江上游一带的政治影响,对于促进清代怒江边民的国家认同具有重要意义。

该文对于进一步研究清代土司制度及其边疆治理问题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遵义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陈季君)民国时期贵州土司文献研究卢洞德,马国君(贵州大学历史与民族文化学院,贵州贵阳550025)摘要:长期以来,学界对民国时期滇、康、甘等地土司问题进行了诸多研究,但对民国贵州土司问题展开深入探讨者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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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土司制度的演变过程、特点和对历史发展的影响
贵州来源
贵州一词,与夜郎竹王关系密切,元代,贵州版图逐渐形成,明永乐年间正式建省,贵州全省“皆土司”,在全国很有代表性。

前人研究贵州之名的来源有三种说法:伊始唐朝建立的矩州,因水流如矩得名,又因少数民族语转成贵州,元因之得置贵州,二是由贵竹音转成贵州,三是因山得名,“贵山,府北二里,入蜀之道,一名贵人峰,贵州之名以此”。

贵以贵山得名。

唐为黔中道;宋属夔州路;元属湖广行省;明置贵州土司,是为贵州得名的开始,后置贵州布政使司;清改贵州省,省名至今未变。

贵州地理位置
贵州简称"黔"或"贵",是一个山川秀丽、气候宜人、资源富集、民族众多的内陆山区省。

贵州地处云贵高原,东靠湖南,南邻广西,西毗云南,北连四川和重庆,东西长约595千米,南北相距约509千米。

全省国土总面积176167平方千米,占全国总面积的 1.8% 。

贵州地貌属于中国西部高原山地,境内地势西高东低,自中部向北、东、南三面倾斜,平均海拔在1100米左右。

贵州历史文化背景
贵州省因其境内有贵山而得名。

夏之前称"赤水"。

战国时期为楚国黔中地和夜郎、且兰等地。

秦属黔中郡、象郡、巴郡、
蜀郡和夜郎国。

汉属荆州,益州。

唐分属黔中、剑南、岭南等道,其中黔中道为今贵州省大部分区域,故而贵州有"黔"的简称。

宋属夔州路,"贵州"名称始见于文献。

元代分属四川、湘广、云南三行中书省。

明洪武十五年(1382)设贵州都指挥使司,明永乐十一年(1413)始建贵州行省。

清代沿用明制。

全省设4个地级市,3个自治州,2个地区。

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

全省有49个民族成份,少数民族成份个数仅次于云南和新疆,居全国第三位。

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37.9%。

贵州旅游资源丰富,被誉为天然"大公园"。

特殊的喀斯特地质地貌、原生的自然环境、浓郁的少数民族风情,形成了以自然风光、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交相辉映的丰富旅游资源。

土司制度的建立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治理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也是研究相关少数民族史和地方史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也占有一席之地,它是羁縻制度(羁縻政策的实际意义是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的统治,是通过少数民族酋领来实现,封建王朝授封少数民族的酋领一个官职称号以后,只要他们对朝廷表示臣服就行了,王朝不过问其内部事务。

)的继承和发展。

秦汉之时,除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边郡边县,以区别于内地的郡县外,还在少数民族聚居的一些地区设置了“道”和“属国”二级特殊的地方行政单位。

这种“道”和“蜀国”就具有明显的羁縻性。

到了唐代,更是明确设置羁縻府州。

所谓羁縻府州,就是在不破坏国家统一的前提条件下,保持或基本保持各少数民族原有的统治机构,承认原有的首领的政治地位和直接统治本民族的权力。

与此同时,唐王朝政府又对羁縻州有行政领导权、实施法律权、征调兵马权、收取南赋权,表明羁縻府州只是唐中央政府统辖下的地方一级行政机构。

唐朝时,社会经济繁荣,国势强盛,总结了历代对少数民族治理的经验,对民族问题极为重视,所封授的羁縻府,州、县土官:一是实行世袭;二是授予少数民族酋领军职;三是对作战有功者和有成绩贡献的土官,朝廷奖励表彰,使民族酋领积极为王朝效力。

唐王朝推行的羁縻土官政策,在作用意义上是很大的,加强朝廷对少数民族的关系,巩固民族地区的统治,建立起我国空前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起到了积极巨大的作用。

宋承唐制,为了加强对贵州的统治,在贵州设州、郡、县,派朝中官员兼治对一时难以控制的地方设羁縻州统治,继续实行建立羁縻州、县、峒的政策,推其雄长者为首领,不强行汉法治理少数民族,所不同唐者只是将土官调离本土,制订了土官袭法,规定了土官的纳贡义务,显得更
严密一点,这种羁縻府州,更具有鲜明的羁縻性。

元、明时期,土司制度确立,普遍建立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土司成了地方政权,受封者即是朝廷官员又是各族首领。

明代土司制度有以下特征:土流分治,土职(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蛮夷长官)有文武职之分;以官品分尊卑;地位较高,与王朝关系紧密;承袭有制“应袭之人必先送册上报”;教化为先,作为土司接替的必由之路;定赋税进贡之法。

并有了四大宣慰司,分别是:贵州宣慰司(地域范围包括水西和水东)播州宣慰司(播州第二十一代土司杨铿,于1372年归顺朝廷,朱元璋即下诏为播州宣慰使,辖地:遵义、桐梓、正安等)思州宣慰司(今岑巩、玉屏、石阡、凤岗、榕江)思南宣慰司(今思南、印江、铜仁、镇远、施秉)。

公元1599年,杨应龙起兵反叛
明调集8个省的24万兵力进剿杨氏,在播州宣慰使司被攻破后,海龙囤(海龙囤是杨氏土司修建于遵义市北30公里龙岩山上的巨型军事城堡,修建铁柱关、飞虎关等九关,以巨石垒砌建于悬崖之巅)成为杨应龙最后据点,坚守百余日失守,播州700多年的土司制度随之结束,这就是明平播之役。

明平播之后,决定将杨氏据有之播州改土归流,实行流官统治。

明初,在贵州的统治,不仅完全继承元朝所建的土司制度,而且众建卫所,寓兵于农,以之控制土官和各族
农奴,巩固统治,从而有足够的兵员和粮饷。

比如贵州卫(今贵阳)普定卫(今安顺)威清卫(今清镇)乌撒卫(今威宁)……贵州的这些卫所,卫所的密集程度很高;分布在驿道干线上;卫所与土司杂处。

控制交通要道,造成了建立流官统治的大格局;卫所插进土司地区,置土司于严密的监察下;改善了交通,为贵州的开发创造了条件;增加了开发力量;随着卫所而兴起的军屯、民屯、商屯,以卫所为中心向四周扩散,建立许多屯堡,推广中原的先进生产技术。

清初,统治者为了更好的管辖贵州,开始扫除割据势力,建立地方行省建制,并设置“苗疆六厅”。

除此之外,统治者发现,元朝开始实行的土司制度﹐弊病很多﹐土司对内残暴统治属民﹐对中央叛服不常﹐骚扰与之接壤的汉民﹐土司之间也不断发生战争。

为了解决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据的积弊﹐明清两朝的统治者大多主张实行改土归流政策。

即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

康雍乾时期﹐清朝国力强盛﹐雍正帝又是锐意进取的君主﹐因此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

为防止“藩镇割据”,实行“三司并立”,在每个省级行政区内,建立三套各自独立的机构——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司、提刑按察使司。

分管军事、行政和司法。

公元1413年,贵州建省,贵州成为全国十三个布政使司之一。

贵州建省的过程,也是改土归流的过程。

思州、思南二宣慰司改土归流,建立思南、铜仁、镇远等八府。

安顺、镇宁、永宁三州,都匀、安顺二府。

改贵州宣慰司为贵阳府,土司制度就此完结。

土司制度作用和意义
土司制度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是时代和历史的产物,所以它的影响有两重性。

消极方面:土司制度作为一种过渡性统治措施,就其本身来说不如内地的某些制度先进,有着不可避免的弊端,随着历史的向前发展,消极影响更加明显。

比如:造成特斯之间、民族之间的隔阂,在后期阻碍了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之于其固有的分散性、封闭性、保守性,造成各土司各自为政,缺乏与外界应有的联系,限制了先进的政治、经济、文化传入,使土民长期认识不到土司统治剥削的实质等。

因此,土司制度产生的弊端,使其固有的落后性更加突出,废除该制度成为历史的必然。

积极方面:改土归流建立贵州省,是西南首创,实行中央集权统治,这是贵州走向文明进步的表现。

改土归流促进贵州文化、经济发展和交流;有利于巩固西南边垂,加强贵州与各省的联系,逐渐铲除土司制度,解除人民痛苦,促进贵州省文化教育的发展,教化为先,才有经济的发展。

同时也标志着封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明朝对边远区统治政策的改
变,改土归流促进贵州文化、经济的发展,密切与中原联系,与全国各族人民联系,有利于中央集权统治,巩固清王朝的地位,有利于西南边疆巩固与祖国统一,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起到保护祖国藩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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