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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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不动产进项税分期抵扣政策浅析

一般纳税人不动产进项税分期抵扣政策浅析

一般纳税人不动产进项税分期抵扣政策浅析作者:黄金浓来源:《财讯》2018年第18期在我国实际发展的过程中,已经开始针对税务政策进行改革,将营业税收增值税政策落实在工作中,而增值税与以往的营业税不同,可减少重复的税问题,还能实现增值税的抵扣目的,可降低企业的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分期抵扣暂行办法》[2016]15号文件正是配套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而出台的关于解决一般的税人在不同情况下取得不动产时发生的进项税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因此,在新时期背景之下,应重点对一般的税人不动产分期抵扣增值税实务处理进行合理分析,充分利用该项进项税抵扣政策,合理避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全面提升自身工作效率与水平,优化整体工作模式与机制,为其后续发展夯实基础。

一般纳税人不动产进项税分期抵扣问题探讨对于一般纳税人不动产分期抵扣进项税而言,在实际工作中应针对政策适用性界定情况进行合理分析与研究,编制完善的計划方案与分析方案,系统化的开展管理与分析等工作,在科学研究中全面提升整体工作效果,达到预期的管控目的。

政策适用性的界定情况(1)时间方面的界定分析2016年5月1日是该政策实施的关键时间节点,判断企业是否适用该政策的几个关键依据包括如下:1.如果在2016年5月1号起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要求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那么其在2016年的5月1号之前取得的不动产,都不可以进行不动产进项税税额的抵扣。

2.如果在2016年5月1号之前企业已成功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其取得的不动产是2016年5月1日之前已经在会计账务上作为固定资产或者在建[程核算的,都不可以进行进项税税额的抵扣,该部分进项税应计入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成本。

3.如果企业在2016年5月1号之前取得该不动产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即其合法抵扣凭证的开具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之前的,在2016年5月1日后都不可以进行进项税税额的抵扣。

详解“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增值税新规

详解“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增值税新规

详解“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增值税新规1允许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政策变化历程2016年5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允许纳税人把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和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两年予以抵扣。

2019年4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出台之后,废止了2016年第15号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而是允许一次性抵扣。

2允许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新规要点和注意事项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的政策,相对比较简单,从总体上来说,主要是对2016年第15号公告内容的修订和延续。

新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1.2019年4月1日之后购入不动产和发生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允许纳税人在购进和发生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

2.2019年4月1日前购入不动产及发生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实际执行中需要重点关注的要点:第一,从39号公告政策条文理解,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只能在2019年4月所属期。

但从国家税务总局细化的执行口径中,从纳税人税款缴纳以及资金占用等角度考虑,也是允许自行选择在以后的任一所属期转入。

第二,虽然允许自行选择转入月份,但不允许自行选择转入金额。

也就是说,纳税人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时,需要全额一次转入,而不能分额度分批次进行。

3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改革100问中不动产政策举例问1:我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4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30%,在5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10%?答:不可以。

运用会计方法解读《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运用会计方法解读《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运用会计方法解读《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税
务与会计处理
周星
【期刊名称】《现代审计与会计》
【年(卷),期】2018(000)008
【摘要】本文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和《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对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收政策进行解读,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案例运用会计方法对其进行一般会计处理和特殊会计处理.以期为税会实务工作者提供借鉴。

【总页数】4页(P26-29)
【作者】周星
【作者单位】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解读与建议 [J], 荣树新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J], ;
3.一般纳税人转让分期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业务的会计处理 [J], 周星;
4.《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J], 周萍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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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问题(2016年4月8日)

13.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问题(2016年4月8日)

案例:2016年5月1日,M建筑企业目前对所有建筑项目均选 择了简易征收,2016年6月,该公司购买办公楼一栋,支付 价款1050万元,进项税额50万元,由于是专门用于简易征收 项目,所以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该固定资产按照20年计提 折旧。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1050万 贷:银行存款 1050万
进项税分期抵扣 (国税总局15号公告)
序 号
项目
政策 例如:购买不动产进项税额1100万
备注 难题在于自建固定资产购买的货物,取 得时间不同,因此需要按照发票分别记载台 账。
3 抵扣时间
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会计处理
1.取得专票当月:抵扣1100×60%=660(万) 2.第13个月:抵扣1100×40%=440(万) 案例:购买不动产进项税额1100万 1.取得专用发票当月 借:固定资产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万 应交税费—待抵扣税额 (xx项目) 44万 贷:银行存款 1100万 2.第13个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万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税额 44万
进项税分期抵扣 (国税总局15号公告) 序 号
项目
政策
备注
适用两 1 年抵扣 的情形
一次性 2 抵扣的 情形
基本政策: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 算的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适用两年抵扣的考虑因素 1.适用两年抵扣的情形,关键字是两个: 1.直接购买; 一是2016年5月1日后“取得”; 2.接受捐赠 二是,会计制度上按照“固定资产”核算。 3.接受投资入股; 2.企业取得不动产有三种方式 4抵债 一是购买,二是自建,三是租入。购买和自 5.自建不动产的“ 建的原则上按照两年抵扣,考虑到地产企业 ①购进货物”、②“建筑服务、③设计服务进项税额 “转固”情形不多,地产企业自建转固,也 6.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超过不动产原值50%的。 一次性抵扣。租入的租金,一次抵扣。 ①购进货物”、②“建筑服务、③设计服务进项税额 3.企业不动产的用途有三个 一是,出售;二是自用;三是出租。 原则上,自用的地产是两年抵扣的,出 售和出租的都可以一次性抵扣,考虑到非地 1.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会计不按照固定资产处理,即使自行开 产企业建造为出售的情形较少,一律分两年 抵扣,如果第13个月之前就出售了,给予待 发的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也无需按照两年) 抵扣税金全部抵扣的特殊政策。 2.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不按照固定资产处理) 总结:基本规则 3.施工临建(虽然按照固定资产处理,但是寿命短) 租入的,和为出租的不动产,一次抵扣。 4.融资租入(虽然计入固定资产,但是进项本来就分期取得) 房地产开发产品一次性抵扣 非地产企业购入和自建分两年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日期:2016-03-31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四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五条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一)总结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一)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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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2016年6 月对该不动产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1.增值税扣税凭证按一般性规定处理:
购买该大楼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 2016 年 7月申报
期申报 6月所属期增值税时: (1)与其它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纳税人购入不动 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 人适用) 》附列资料(二) “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业长期创造价值、长期保持原有形态的实物资产;而后者在
实质上则属于企业生产出来用于销售的产品,属性不同,对 其施行分年抵扣显然不合适,应当一次性抵扣) 。 (二)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其购置成本已分期支出并分 期抵扣,如果再对每期取得的租金进项分两年抵扣,核算会
非常复杂,因此可一次性全额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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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1日起,将企
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纳
入抵扣范围。 2016年5月1日起,将不动 产纳入抵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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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全面推开营改增,基本内容是 实现“双扩” :一是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 行业的全覆盖;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全面实现 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这也是朝着增值税改革总体目 标迈出的重要一步。
(2)计算的60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 》附列资料(五) “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栏次,并作为 减少项计入“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栏次。 第一PPT模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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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算的60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 用) 》附列资料(二) “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栏次。 (4)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附列资 料(二) “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栏次,所填税额作为增

[最新知识]不动产如何分期抵扣?

不动产如何分期抵扣?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到文库,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我们任然希望此处将被文件名替换这篇文档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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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如何分期抵扣?(一)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需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进项税额的60%,第2年抵扣进项税额的40%.(二)纳税人新建不动产,或者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三)如何分期(按照自然月):前提: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公告明确了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五)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公告明确了其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方法.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两年抵扣[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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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
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一、分两年而不是分24个月
比如纳税人2016年6月购进写字楼,获得增值税税额为1000万元.则应该在第一年即6月份抵扣600万元进项税额,另外400万元进项税额留待第二年6月份再抵.有可能600万元进项税额在2016年6月份即得到完全抵扣,400万元进项税额在2017年6月份即得到完全抵扣.而按照24个月,则是将1000万元分摊到24个月逐渐做抵扣.
显然,分两年和分24个月是完全不同的.
二、用于自建不动产的材料物资等也需分两年抵扣
上述不动产在建工程就是指企业自建不动产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纳税与会计29《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周萍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l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为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国务院税务总局岀台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分期抵扣问题进行了明确。

本文试图从会计核算角度并运用其方法对该办法进行解读,旨在共同与试点企业财会人员做好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业务。

一、一般情况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一)直接取得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分期抵扣要滿足四个条件:一是納税主体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是在时间上必须是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接受投资、受赠、购买、非货币交换等形式取得)。

三是在会计上按固定资产核算。

四是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分期抵扣方法是指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会计处理如下:直接取得不动产固定资产时,按不动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进项税额60%部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进项税额40%部分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某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实收资本”等科目。

取得不动产固定资产后的第13个月转出待抵扣进项税额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某固定资产)”科目。

涉及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还应登记“待抵扣进项税额”备查账。

[案例1]甲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购入某楼宇作为办公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标明买价5000万元、增值税550万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均为万元,下同):1、2016年5月13日取得楼宇,借:固定资产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30(550×60%)、——待抵扣进项税额(办公楼)220(550×40%);贷:银行存款5550。

解读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解读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一、背景基本内容是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的全覆盖;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全面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

36号附件2: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具体如何操作,制定15号公告在操作层面给予明确和细化。

具体包括具体时点、用途发生转变时的处理和核算要求,对纳税人的要求等等。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不包括的内容可以一次性扣除第三条:条件,增加原值超过50%,分两年抵需要分期抵的范围:1. 5月1日以后,纳税人在试点以后拿到的现成不动产,买,接受捐赠等,分期抵扣;2.发生的在建、新建工程,从无到有,增加原值超过50%,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即较大规模的改扩修装。

3.本来不能抵的,而后发生用途改变,幼儿园——厂房仓库,需要重新允许抵扣项目的,要进行分期抵扣。

不需进行分期抵扣的: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本来就是分期买的,成本已经分期抵扣了,再每月租金在分期抵扣核算非常复杂)3.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存续期短,性质与工业生产的中间投入物更为接近)需进行分期抵扣的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范围本在有利于核算方便原则,1.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货物,还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当时不让抵扣,这回当成不动产一部分,保证政策连续性,但要分期抵)2.与不动产关系紧密的设计服务,3.建筑服务(分两年抵扣)三、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处理方式第4、6、9条第9条与36号文附件2规定不同,以此为准,要注意。

*不动产净值率,这样操作能够保证不属于抵扣范围,或不符合抵扣凭证管理规定的税额不进入抵扣范围。

四、特殊情形下,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第6、8、10条五、分期抵扣的管理要求第11条,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第13条,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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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四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五条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六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第八条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九条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

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一条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第十四条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抵扣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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