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8种情形
进项税额转出操作步骤

进项税额转出操作步骤一、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将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自行研制生产的固定资产和不动产等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比例转出至以后纳税期间抵扣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收政策措施。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作用进项税额转出可以减轻企业经营成本,降低税负压力,促进企业投资和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
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还有助于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稳定税收收入。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条件1.企业必须是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
2.转出的进项税额必须是合法、合规的,不得包含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
3.转出的进项税额必须与所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自行研制生产的固定资产和不动产等的用途相符。
4.进项税额转出需办理增值税转出发票,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转出的进项税额。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操作步骤步骤一:准备材料1.纳税人识别号、企业名称等相关基本信息。
2.进项税额核算表,包括合法合规的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自行研制生产的固定资产和不动产等的进项税额明细。
3.转出发票,根据需要办理增值税转出发票,确保准确反映转出的进项税额。
步骤二:填写申请表1.根据相关规定,填写进项税额转出申请表格。
2.在申请表中如实填写纳税人基本信息、进项税额以及转出的资产信息等相关内容。
步骤三:提交申请1.将填写完成的申请表、进项税额核算表和转出发票等材料,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交到地方税务部门。
2.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性。
步骤四:审核与审批1.地方税务部门接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审核。
2.审核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符合转出条件的审查。
3.审核合格后,地方税务部门将进行审批,并办理转出手续。
步骤五:税额抵扣1.完成进项税额转出后,转出的税额将作为抵扣项计入企业的下期纳税申报中。
2.在下期纳税申报时,企业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将转出的进项税额抵扣至应纳税额中。
3.抵扣后的应纳税额将减少,从而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
上年度进项税转出分录(3篇)

第1篇一、引言在企业的税务管理中,进项税转出是一个常见的税务处理环节。
所谓进项税转出,是指企业在购进货物或接受服务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因各种原因需要转出,重新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本文将详细解析上年度进项税转出的会计分录处理,以帮助企业准确地进行税务核算。
二、进项税转出的原因1. 购进货物或接受服务的进项税额计算错误;2. 购进货物或接受服务的用途不符合税法规定;3. 购进货物或接受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间不符合税法规定;4. 购进货物或接受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比例不符合税法规定;5. 购进货物或接受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符合税法规定;6. 其他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
三、上年度进项税转出分录处理以下以某企业为例,说明上年度进项税转出的会计分录处理。
1. 购进货物或接受服务的进项税额计算错误假设某企业在上年度购进一批原材料,原进项税额为10,000元,实际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000元。
以下是该笔业务的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贷:原材料 2,0002. 购进货物或接受服务的用途不符合税法规定假设某企业在上年度购进一批固定资产,原进项税额为10,000元,但该笔购进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用途,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以下是该笔业务的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00贷:固定资产 10,0003. 购进货物或接受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间不符合税法规定假设某企业在上年度购进一批原材料,原进项税额为10,000元,但该笔购进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抵扣时间,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以下是该笔业务的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00贷:原材料 10,0004. 购进货物或接受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比例不符合税法规定假设某企业在上年度购进一批原材料,原进项税额为10,000元,但该笔购进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抵扣比例,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以下是该笔业务的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00贷:原材料 10,0005. 购进货物或接受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符合税法规定假设某企业在上年度购进一批原材料,原进项税额为10,000元,但该笔购进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抵扣范围,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有哪些情况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有哪些情况我国增值税实⾏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些特定情况下,纳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
⽬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种情况:(1)纳税⼈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正常损失;(2)纳税⼈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途,如⽤于⾮应税项⽬、免税项⽬或集体福利与个⼈消费等。
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
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本⽂主要就前两种情况进项税额转出的有关问题作⼀探析。
⼀、关于⾮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正常损失”是指⽣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正常损失。
税法对“⾮正常损失”采⽤的是“正列举”的⽅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正常损失”。
但⼀些特殊情况下发⽣的损失究竟是否“⾮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
(⼀)毁损存货尚有部分处理价值如何转出进项税额⼀般来说,已毁损的存货,除了货物灭失外,即使是作为废品,也是具有⼀定处理价值的,那么此时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转出呢?例1.某企业是增值税⼀般纳税⼈,购进⼀批价值10万元的电线,进项税额1.7万元。
因仓库发⽣⽕灾,电线全部被烧毁,企业将残余⾦属作为废品处理,得款5850元。
单位财务部门认为,处理残余⾦属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清理收⼊相应部分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不⽤转出。
被烧毁电线有关增值税事项的计算过程:处理废⾦属的不含税收⼊为5850÷(1+17%)=5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17000×(100000-5000)÷100000=16150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7000-16150=850元,等于处理废⾦属的销项税额,即处理废⾦属应纳增值税为0.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在税法上是没有依据的,且购进存货的成本与处理废品的收⼊不具有可⽐性,以两者之差作为毁损存货的实际成本也是不合适的。
进项税额转出的例子

进项税额转出的例子
以下是 7 条关于进项税额转出的例子:
1. 哎呀呀,你说像咱买了一批原材料本来是要用于生产的,结果呢,因为一些特殊原因这批原材料没用上,只能堆在那儿浪费啦,这不就得做进项税额转出嘛!就好比你准备了丰盛的食材要做大餐,结果计划有变做不了了,那些食材的价值不也得重新考虑嘛。
2. 嘿,你想想看,假如公司购买了一批办公用品,后来发现部分办公用品是给员工的福利,而不是用于正常经营,那这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就得转出去呀!这就好像本来是为工作准备的工具,突然变成了给大家的小礼物,那性质可就变了哦!
3. 哇塞,要是企业购进的货物因为质量问题被退货了,那之前抵扣的进项税额能不转出来吗?这就好像你满心欢喜买了个东西,结果发现有问题得退回去,之前享受的优惠不也得还回去嘛?
4. 你晓得不,有时候企业的存货因为管理不善损坏了,这可不能让国家来承担这部分损失的税额吧,肯定得把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呀!这跟你不小心把自己的宝贝东西弄坏了,不能让别人为你买单是一个道理呀!
5. 诶呀,如果企业发生了非正常损失,比如遭遇了火灾啥的,那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就得转出来嘛!就好比你精心打造的小天地突然遭遇灾难被破坏了,之前为它做的准备不也得调整嘛!
6. 你说怪不怪,当企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那对应的进项税额肯定得转出去呀!这就好像你本来走的是一条大道,突然改走小道了,之前为大道准备的东西就得重新考量咯!
7. 哟呵,若是企业改变了购进货物的用途,从可以抵扣变成不能抵扣了,那进项税额还不得赶紧转出来!这就跟你本来计划好的事情突然变了,你不得跟着调整策略嘛。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进项税额转出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必要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进行操作呢!。
进项税额转出内容

进项税额转出内容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将企业购进的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增值税税额,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报后,退回给企业的一种税收政策。
其中,进项税额转出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退税申请: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退税的原因、退税的金额和相关凭证。
2. 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会对企业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企业的纳税记录等。
3. 退税资金划拨: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将企业的退税款划拨到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4. 抵扣或转移:企业可以将退回的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或转移。
抵扣是指将退回的增值税税额用于抵扣企业应纳税款的一种方式,而转移是指将退回的增值税税额转移到其他企业的应纳税款中去。
总之,进项税额转出是一种重要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发展和经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申报和操作,以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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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8种情形(案例)账务处理大全

进项税额转出8种情形(含案例)及账务处理大全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一)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如何处理?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6年5月1日购进洗涤剂准备用于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增值税额1万元,当月认证抵扣。
2016年7月,该纳税人将所购进的该批次洗涤剂全部用于职工食堂。
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1万元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二)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处理?答: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提供设计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6年5月购进复印纸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货物金额10万元,运费1万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
2016年7月,该纳税人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上述复印纸张全部丢失。
纳税人购进货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100000* 17% +10000 *11% =18100元会计处理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三)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处理?答:纳税人在产品、产成品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解读财税[2008]170号进项税额抵扣与转出政策新规定
![解读财税[2008]170号进项税额抵扣与转出政策新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45d35f3f61fb7360b4c65a5.png)
解读财税[2008]170号:进项税额抵扣与转出政策新规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均涉及到进项税额抵扣与转出的新规定,为帮助读者朋友更好的厘清和把握这些政策变化,本文结合上述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相关变化作一些梳理和归纳。
一、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变化增值税转型前,购进固定资产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转型后,不分企业性质和行业地区,购进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都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不再发生购进金额较大的生产工具、模具、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否抵扣进项税额的争议。
但是,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仍然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进项税额转出政策的变化1、购进货物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因此,货物的范围可归纳为:除不动产外,包括固定资产和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此后简称其他货物)两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这一规定将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排除在外,实际上是吸收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中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精神。
2、进项税额需转出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免税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账务处理流程

免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账务处理流程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免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账务处理。
以下是一个详细的免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账务处理流程。
一、理解免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概念免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对于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将其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转出,并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二、明确免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常见的免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包括: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接受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等。
三、制定免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1. 借: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例如,企业购买一批原材料用于免税项目,该批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为1000元,则会计分录如下:借:原材料 9090.91贷:银行存款 9090.91借:生产成本 909.09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9.092. 在申报期内,将上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四、注意事项1. 免税进项税额转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不能随意调整。
2. 在编制会计分录时,要确保借贷双方平衡,且金额准确无误。
3. 对于免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记录,应及时、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以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以上就是关于免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账务处理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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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8种情形(含案例)及账务处理大全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一)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如何处理?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6年5月1日购进洗涤剂准备用于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增值税额1万元,当月认证抵扣。
2016年7月,该纳税人将所购进的该批次洗涤剂全部用于职工食堂。
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1万元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二)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处理?答: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提供设计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6年5月购进复印纸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货物金额10万元,运费1万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
2016年7月,该纳税人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上述复印纸张全部丢失。
纳税人购进货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000*17%+10000*11%=18100元会计处理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三)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处理?答:纳税人在产品、产成品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生产包装食品,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6年8月其某批次在产品的60%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没收,该批次在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成本为10万元,发生运费1万元,已于购进当月认证抵扣。
纳税人在产品因违法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没收,应于发生的当月将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000×17%+10000×11%)×60%=10860元会计处理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贷:在产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四)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如何处理?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其中货物运输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装卸搬运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该纳税人2016年7月缴纳当月电费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认证抵扣,且该进项税额无法在货物运输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间划分。
该纳税人当月取得货物运输收入6万元,装卸搬运服务4万元。
纳税人因兼营简易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所取得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17000÷(1+17%)×40000÷(40000+60000)×17%=6800元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五)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如何处理?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提供职业和婚姻中介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中婚姻中介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016年5月1日购进复印机一台,在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折旧期五年,兼用于上述两项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货物金额1万元,于当月认证抵扣。
2016年12月,该纳税人将上述复印机移送至婚姻中介部门,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应于发生的次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净值=10000-(10000÷5÷12×6)=9000元应转出的进项税额=9000×17%=1530元会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六)取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如何处理?答:纳税人取得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如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期内进行认证。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购进一栋楼用作职工宿舍,购进含税价款为1110万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认证。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应将相应的增值税额列入进项税额,并于当期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1100000÷(1+11%)×11%=110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110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00000(七)购货方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如何处理?答: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购买方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租赁办公用房一间,当月预付一年租金126万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认证抵扣。
2016年10月因房屋质量问题停止租赁,收到退回的剩余部分租金63万元,并开具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税务处理:纳税人因销售中止而收到退还的剩余价款,应于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当月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630000÷(1+5%)×5%=3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630000贷:长期待摊费用6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0000(八)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转出规定1.已全额抵扣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如何处理答: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释:纳税人原购进货物和服务用于生产经营,且于购进时取得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完毕,但这部分货物和服务在购进后实际领用时没有用于生产经营而是转用在某项不动产在建工程里了,则这部分货物和服务不能再适用当期全额抵扣的办法,而将适用不动产分期抵扣的办法,即第一年只允许抵扣60%。
因此,之前已全额抵扣部分的40%应在转用当期先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在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再从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当期抵扣进项税额用于抵扣。
例1:某一般纳税人企业于2016年5月购进了一批水泥117万元用于生产经营,购进时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17万元,企业已于当期认证抵扣;2016年6月,该企业实际领用该笔水泥时,没有将该笔水泥用于生产经营,而是改用于企业正在修建的办公楼,则该笔水泥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7万元的40%,即6.8万元,应在所属期6月做进项税额转出至待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在所属期2017年7月从待抵扣进项税额中转出至当期进项税额并于当期抵扣。
会计处理如下:2016年6月,将6.8万元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68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0002017年7月,可以抵扣6.8万元时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0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68000例2.某一般纳税人企业A于2016年5月与设计公司B签署了106万元的设计协议,并于当期取得了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认证抵扣进项税额6万元;2016年6月,A企业决定由B公司为A公司新建的办公楼提供设计方案,则项设计服务的进项税额6万元的40%,即2.4万元,应在所属期6月做进项税额转出至待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在所属期2017年7月从待抵扣进项税额中转出至当期进项税额并于当期抵扣。
会计处理如下:2016年6月,将2.4万元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24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40002017年7月,可以抵扣2.4万元时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4000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240002.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处理?答: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注释: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是指不动产在建工程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企业在修建不动产在建工程时耗用的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按照不动产分期抵扣的规则正常抵扣进项税,即第一年抵扣60%而剩下40%转入待抵,但因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这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就成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了,所以对于已抵扣的60%的部分应全额做进项税额转出,而40%待抵扣的部分不能再用于抵扣。
例:某一般纳税人企业A于2016年5月开始新建办公楼,期间购进了水泥117万元用于建设,并由某建筑设计公司提供办公楼设计服务,金额106万元,该项目交由某建筑公司进行建设,金额111万元,上述项目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A企业已于当期认证并分别抵扣了进项税额的60%,即10.2万元、3.6万元和6.6万元,共计20.4万元,剩余的40%,即13.6万元按要求转入待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