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建筑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但合同约的结算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会计上已计提税金及附加,营改增之后,应缴纳营业税,还是按简易的办法计征增值税?答:由于工程价款结算期在试点之后,因此应当缴纳增值税。
企业应冲回多提的营业税及附加,同时调整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科目金额我们是一家专门从事电梯安装、维修、养护和电梯零配件出售单位,营改增点之前配件出售收入按3%在国税缴纳增值税;电梯安装和维修、养护收入按3%在地税缴纳营业税;现国税部门通知,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部到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配件出售按收入的16%税率交纳增值税,电梯安装收入按10%税率缴纳增值税;维修和养护收入则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
李克强总理说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而我司税负恰恰只增不减。
请问:国税的做法是否正确?答: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因此,对电梯的安装按照《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对电梯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服务—修缮服务”征收增值税,税率均为10%。
对同一客户提供安装服务的同时提供零部件的业务,或既提供维修、养护同时提供零部件的业务,属于以应税服务为主的混合销售业务,不应当全部按照安装服务或修缮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只销售零部件不提供安装或维修养护,则零部件销售收入征收16%的增值税。
企业购进货物、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均可按规定抵扣。
从你原来执行的政策来看,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公司构成一般纳税人标准,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营改增超全、超有水平的问答 50个重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超全、超有水平的问答50个重点问题解答问题1.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以凭什么票据抵扣进项?第44个问题为8月1日以后政策。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规定计算抵扣税款。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吗?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3.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较大,餐饮业营改增后,能否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款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您公司业务招待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4.个人销售住房需要缴税吗?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5.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能否抵扣营改增业务的销项税款?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109个生活服务业营改增问题解答

109个生活服务业营改增问题解答1.我是一般纳税人,租金收入选简易计征5%,物业管理收入按6%计征,请问我用自已的产品维修了房屋附属设施(如消防器材)可以抵扣吗?答:选择简易征收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这个行为既用于简易征收,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应该按照销售额比重进行划分。
2. 储值卡发票如何开具?答:销售时可以不开,在应税行为发生时开具。
销售时如果开了就要交税3.物业公司有很多代收代付的水电、电话户名都不是自己的该如何处理?答:不转售,只是代收代付的话,收的手续费交税就可以了。
4.物业公司管理多个小区,进项税额该如何核算?答:如果专用发票抬头是该物业公司的,符合抵扣规定的话,都能抵扣。
5.物业管理可用于抵扣的费用有那些?只有办公用品、水电费吗?答:这次营改增把所有项目和不动产都纳入抵扣范围,买和租办公楼,买固定资产如车,买办公用品、水电煤气电话费、运输油料费、维修费等都能抵扣。
6.我是混合兼营企业,即有销售又有物业出租,原来物业出租未收到的租金挂“其他应收款”,现营改增,是否改挂“应收帐款”?答:这个和营改增没有关系,物业租金收入作为营业收入,应该挂“应收账款”,原来做的不对。
7.营改增后,客户要求换票的,账务如何处理?答:可以先将原来用普通发票入的账用红字冲回,再用增值税发票重新入账。
8.如果餐饮采购方,直接从个人购买农产品,对方个人无法提供发票,采购方帐务上如何抵扣进项?答:国家规定可以由购买方开收购发票,需要去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认定,则可以抵扣。
如果没有发票不能抵扣,进成本。
9.一般纳税人物业公司提供维修服务,是按17%开具,还是按6%开具发票答:一般的维修是17%,但是如果是建筑物修缮按建筑业11%。
10.我公司外包的保安公司开具的发票税率是***,这个是正常的普票吗?答:是正常的普票,税率出现***是正常的。
11.为什么劳务派遣的发票税率是隐藏的?答:因为劳务派遣目前是差额的,税额和用税率计算出来的数字不一样。
北京国税第五直属分局解答生活服务业营改增8个疑难问题

北京国税第五直属分局解答生活服务业营改增8个疑难问题一、我是一般纳税人,租金收入选简易计征5%,物业管理收入按6%计征,请问我用自已的产品维修了房屋附属设施(如消防器材)可以抵扣吗?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 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二、物业管理可用于抵扣的费用有那些?只有办公用品、水电费吗?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且不在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范围内的,可以抵扣。
三、如果餐饮采购方,直接从个人购买农产品,对方个人无法提供发票,采购方帐务上如何抵扣进项? 答:北京的餐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收购”字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以后取得的桥路通行费都可按计算后的金额抵扣?那发票如何认证?答:按照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

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剩余部分按照“商务辅
第 3 页 共 43 页助——经纪代理”征收增值税。公司委托外单位从事建筑物拆
除、平整土地支付的价款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允许作为进
项税抵扣。每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部分,结转下期抵扣。
客户提供安装服务的同时提供零部件的业务,或既提供维修、养
护同时提供零部件的业务,属于以应税服务为主的混合销售业
第 1 页 共 43 页务,不应当全部按照安装服务或修缮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只销
售零部件不提供安装或维修养护,则零部件销售收入征收 13%的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土地所
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
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不得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
对于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公司而言,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应
视为代政府支付,会计上应作“其他应收款”处理。政府土地出
增值税。企业购进货物、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
税额,均可按规定抵扣。
从你原来执行的政策来看,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
果公司构成一般纳税人标准,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一)
建筑企业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之前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
入,但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在 2016 年 5 月 1 日之后,会计上已计提
税金及附加,营改增之后,应缴纳营业税,还是按简易的办法计
征增值税?
关于营改增的热点问题及答复

关于营改增的热点问题及答复1、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为"1+6"。
那么,企业是否纳入营改增是由税局认定?还是由企业申请,税局认定?2、企业自身能从哪些方面来确定自己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是不是可以直接根据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否属"1+6"范围就可以认定?如果企业综合类企业,其中有部分业务是属于"1+6"范围,该类企业是否全部纳入营改增?还是部分纳入营改增?划分依据是什么?是不是根据各项业务的营业额占比来划分?3、如果有企业对自己是否纳入营改增有争议,有哪些途径可以申诉?如何申诉?4、如果企业纳入营改增后,是否需要购置相应的软件和设备?如果需要,这些设备和软件应从哪里购置?价格分别多少?答复:一、企业是否纳入营改增是由税局认定?还是由企业申请,税局认定?目前,国税部门已接受地税部门提供的第一批“营改增”企业电子数据清单,初步筛选出试点纳税人54606户,并通过清单内的企业名单和联系方式告知企业前往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税种核定。
由于此次“营改增”涉及的企业较多,难免会有疏漏的情况存在,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对于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企业,企业可自行前往国税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
二、企业自身能从哪些方面来确定自己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是不是可以直接根据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否属"1+6"范围就可以认定?如果企业综合类企业,其中有部分业务是属于"1+6"范围,该类企业是否全部纳入营改增?还是部分纳入营改增?划分依据是什么?是不是根据各项业务的营业额占比来划分?企业可以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注释,判断自己其所从事的应税服务范围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同时企业可以参考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予以判断。
“营改增”纳税人问题解答
“营改增”纳税人问题解答第一篇:“营改增”纳税人问题解答“营改增”纳税人问题解答一、企业携带报税盘报税时,显示未抄税,如何解决?企业安装开票软件时,未注册报税盘,致使报税资料误抄到金税盘中。
此时先用金税盘报税(可解决本次报税),企业回单位后进入开票软件做注册报税盘(此操作成功后,保证下月征期报税正常。
如此次报税还同时购买了发票,只有注册报税盘后才能读入发票。
)二、企业第一次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普票票种,如何解决?企业携带金税盘到综合受理窗口(6 号窗口),写入普票权限,再购票。
三、原有税控设备的营改增企业(金税卡、IC 卡)开具 6%税率的发票,是否需要升级?无需升级软件。
只需要在开票软件的商品编码中新加入一行商品税目为 6%的商品即可。
(商品单位可以为空)。
四、新型税控设备的营改增企业 10 月征期开始的报税顺序是什么?先做网上纳税申报,可上传成功但无法扣税,打印纳税申报表。
再进入开票软件抄税(本期资料),并打印增值税报表(专票 5 张、普票 5 张)。
持报税盘、增值税报表、纳税申报表、公章到税务大厅报税。
建议持新型税控设备(金税盘、报税盘)的企业到税局办理有关报税、购票等业务,尽量把两盘都带上。
五、使用原小规模纳税人税控设备的企业如何开具发票?企业原有税控设备(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等)营改增后,其开票系统增加行业品目需进行网上下载升级,网址为:。
升级后开票时仍无法正常选择营改增行业品目的,需主管税务机关在 CTAIS 系统中为纳税人核实其是否存在对应的行业、行业明细或附属行业、附属行业明细,不存在的应及时通过变更、补录进行处理。
六、用户增加票种如何操作?在注册登记管理里的注册登记变更里,勾选发票核准信息变更、发票类型及监控数据变更和税种税目信息变更点击下一步,增加相应的发票种类完成后点击下一步,配置监控数据成功后点击下一步,获取相应的税率完成后点击下一步,之后勾选增加的发票种类点击变更写盘,提示写盘成功操作完成。
“营改增”热点难题问题汇总
12366“营改增”热点难题问题汇总(4月5日—11日)1、问:营改增之后,纳税人提供装饰装修服务的税率?一般纳税人标准?达到标准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吗?答:财税(2016)36号文,装饰服务属于建筑服务的一种,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同时,36号文附件2里提到,《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2、问:新成立幼儿园,需要纳入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吗?可否不办理?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所以新办幼儿园类纳税人5月份以后需要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税总函“2015”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规定: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3、财税(2016)36号中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营改增问题-整理稿含答案
营改增问题-整理稿含答案营改增问题集1.我是业主方,已完工程,未做结算,营改增后如何处理这部分?处理建议:按原来的计价办法处理。
条文依据:2.增值税模式下,管理费,利润,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是否都需要计算增值税?增值税下的费率为多少?需要计算增值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是11%,其他情况是3%3.房地产公司,现在已经结构封顶,剩下的建筑部分正在施工,想问后面的建筑工程计价怎么取税为好?可以采用简易计征。
如果采用一般计征,需要乙方同意,还需要测算哪种计税方式进项抵扣额度高。
这样的项目销售时也是按老项目,可以简易计征的。
如果销售是选了简易计征,施工合同即使一般计税也是不能抵扣进项的,所以需要综合考虑。
4.已中标项目,但是五一前不能取得中标通知书,是按营业税还是按增值税模式?增值税模式5.简易计税分包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吗?该项目的材料增值税发票也不能抵扣吗?简易计税征收率只有3%,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6.我们是施工单位,对于在施未竣工项目,我们是以集团公司的名义承接的本工程,但分包合同都是以分公司名义签署的,这样的话是不是需要把分包合同主体变更为集团公司?单独做一个补充协议,变更合同主体,可行么?这样的项目是老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计征。
没必要进行主题变化。
分包合同是分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吗?7.如果是小工程很多发票开不了,是否能不用增值税得形式定合同?按规定只有清包工和甲供材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计征,还需要甲方同意,不管哪种计税方式,都是增值税,以后没有营业税了。
8.已签施工合同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未开工的,执行增值税的话原中标综合单价还如何处理?肯定需要按增值税模式重新计算,否则综合单价含税。
9.甲方业主方已支付了工程款,施工单位未开具发票,需要在5月1前将已收款的发票全部开具吗?如果在政策之后才开具,税费会增加吗?需要在5月1日前做好营业税业务清理工作10.请问原来的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还要计算吗?这些税还是要缴纳的,只是不和增值税一起缴纳,而是合并到管理费中。
江西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一般纳税
人新建的职工食堂专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额。如果不是专用于集体福利的,比如同时对外经营的, 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9.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其他个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 不动产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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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营业税一直免征因此未抵减,请问是否可以用于抵减营 改增后需缴纳的增值税?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 号) 规定,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免税政策,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继续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
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税应纳税款中抵 减,家政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前抵减不 完的予以退税。 因此,您公司不可以抵减营改增后需缴纳的增值税,但 可以向地方税务局申请退税。 8.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一般纳税人新建职工食堂,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江西国税 12366 解答营改增的 10 个热点问题 1.请问哪些类型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适用以 1 个季度为纳税 期限的规定?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 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 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 增值税,未满 36 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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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1.政府要建棚户区改造及生态移民安置房,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土地由政府划拨。
请问:建房过程中的成本费用支出,取得的发票是向政府开具还是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如果向政府开具,由于政府没有专门的接收单位,政府是否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答:如果政府将土地划拨给房地产开发公司,则以房地产开发公司立项建设后销售给居民,居民委托政府将土地及拆迁补偿费代为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建筑安装发票抬头为房地产开发公司。
如果政府出资成立项目公司,将土地划拨给政府成立的项目公司,则以项目公司名义立项开发,操作方法同上。
实务中,通常是由居民所在村委会代表村民,以村委会名义立项报建,并由村委会代表委托开发公司代建,相关建筑成本票据抬头开给村委会,开发公司代为建账(独立于开发公司),项目竣工后整体移交给村委会,再由政府分别给村民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此种方式,村委会不征增值税。
开发公司仅就取得的手续费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缴纳增值税。
2.某工业企业建造厂房,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完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
厂房完工后对外出租。
上述业务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答:工程价款结算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价款,施工单位应当开具建筑营业税发票,缴纳营业税,工程价款结算日期在5月1日之后的价款,施工单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或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并按照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期抵扣60%,第13个月抵扣40%。
厂房完工后对外出租,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并待已经抵扣和待抵扣的增值税予以转出。
3.财税[2016]68号文件规定,非学历教育服务可按简易计税方法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税务师事务所及教育培训机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教育培训业务收入(如营改增培训班收入),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税务事务所、驾校,还是其他培训机构,从事非学历教育服务的各类培训,均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某企业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采用资产置换的方式取得不动产,2016年5月1日后可按市场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分两年抵扣吗?答:只要是2016的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无论是外购,还是资产置换,亦或是接受投资,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作为扣税凭证分两年抵扣销项税额。
5.A企业生产管道并提供管道安装服务,原营业税制下分别核算产品销售额和安装劳务营业额,分别交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营改增后,安装收入从营业税的3%上升至11%,税负增加很大。
请问:A企业能否与发包方分别签订产品购销合同(销售自产的管道等产品给发包方)与甲供材安装合同(即发包方购买A公司生产的管道等产品作为原材料委托A企业安装),并就安装服务部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交纳增值税?答:A企业销售自产管道并负责安装,由于是一项行为且涉及货物和服务,故应按照混合销售行为处理,A企业作为一个纳税主体不能通过合同拆分的方式将混合销售改变为兼营行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是指当年销售货物(不含涉及服务的货物)的收入占当年收入总额的比例大于50%(不含)。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混合销售一律按照销售货物征税,即,货物及安装费总额全部按照货物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无论混合销售行为中材料所占比重高低,一律按照销售服务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如A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可就混合销售收入按3%计算增值税,与简易计税项目相关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6.B企业目前就2016年4月30日之前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内容为租金利息,税率17%)。
请问:如果在合同到期后续签,B公司是否只能取得不能抵扣的6%贷款服务增值税发票?请解读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销售额5.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第(4)点。
答:对于2016年4月30日以后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B公司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作进项税额抵扣。
第(4)点是指对于提供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可以享受差额计税(即融资租赁公司发生的借款及发债利息可以扣减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必须符合税法对资本金的要求,即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间,注册资本需达到1.7亿元,2016年8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需达到1.7亿元。
7.企业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金融商品、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转让,请问是否征收增值税?答:不征增值税。
8.企业外购房产作投资性房地产处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扣税凭证抵扣销项税额?答:可以抵扣,并需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在营改增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钢筋水泥等材料不允许直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计算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购入材料,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购入的钢筋水泥等材料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如可以,有没有文件依据?答:无论是营改增前,还是营改增后,房地产开企业土地增值清算对象,实际耗用的自行采购的钢筋等建筑材料,均可作为开发成本的一部分在清算土地增值税及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材料领用单据作为合法有效的凭据。
营改增之前的甲供材业务,施工单位给房地产企业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应当按照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金额开具,该金额包含按税法规定计算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含甲供材),但不含甲供材料的金额)。
10.营改增前,集团公司将房地产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无须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是否应缴纳增值税?答:营改增后,以房地产进行股权投资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被投资方可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抵扣。
11.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原路产索赔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能否免征增值税?IC卡工本费赔偿收入是否应作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一般货物销售”17%缴纳增值税?招标文件收入是按照“一般货物17%”还是按“其他现代服务6%”缴纳增值税?酒店向住宿客户提供免费接送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答:营改增前,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从保险公司取得的索赔收入不征营业税,如果索赔收入是向车主收取的,按照车辆通行费收入的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
同样,营改增后,从保险公司取得的索赔收入不征增值税,向车主取得的索赔收入并入车辆通行费收入缴纳增值税。
IC卡工本费、招标文件收入按照销售货物征税。
酒店向住宿的客户提供免费接送,不属于无偿赠送,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12.A房地产公司以土地抵押向银行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15年判决:A房地产公司土地转让给B房地产公司。
B公司房地产公司直接将土地款支付到A公司的账上,法院发出指令给国土局将土地过户,此判决到现在还未执行。
请问:(1)B房地产公司取得的土地凭什么票据入账?(2)入账的增值税发票按5%税率还是11%税率?答:根据你提供的资料,法院只能将土地判给银行,而不能判给B公司。
本例中的交易结构应理解为A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B将款项支付给A,A再偿还给银行。
A将土地转让给B,2016年4月30日之前B付给A 的款项,应当缴纳营业税,开具营业税发票。
2016年5月1日之后B付给A的款项,开具增值税发票。
依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A将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3.A公司为一家银行卡组织,主要提供支付清算服务。
其部分收入来源为银行卡POS交易的手续费。
为提高POS交易量,A公司推出营销活动,与星巴克咖啡合作,推出“银行卡持卡人境外第一笔POS刷卡即赠一杯星巴克咖啡”的活动。
咖啡的费用由A公司承担。
请问:星巴克咖啡能否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能否作进项抵扣?答:星巴克咖啡可能在现场消费,也可能不在现场消费,前者按餐饮服务开票,后者按销售货物开票。
由于“银行卡持卡人境外第一笔POS刷卡即赠一杯星巴克咖啡”,故A公司不应作为交际应酬费处理,A公司取得的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抵扣销项税额。
14.关于高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浙江大学的学历教育中的学费)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条“非经营活动”的定义;同时36号附件3第八条从事学历教育免征增值税。
请问:符合条件的学历教育是属于非经营活动还是增值税的免税收入?答:36号文件列举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非经营活动”不征增值税,是针对行政单位而言,而高校属于事业单位,不属于“非经营活动”,应按教育服务——学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5.某建筑公司与业主结算工程进度款时,工程结算单结算金额为100万元,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时付款70%即70万元,工程验收时再付25%即25万元,剩下的5%即工修程保质金待保修期满付清。
假定开票按合同约定日期开票,请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工程结算日应确认的计税收入是多少?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工程结算日应确认的增值税计税收入为70万元。
工程验收日实际结算了剩余的30万元,只不过扣下5万元作为质保金。
验收日: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25万元借:其他应收款——质保金5万元贷:工程结算27.03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7万元(30/1.11*11%)16.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开发产品交付给业主的当天,还是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即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并请分析房地产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的异同点?答: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发产品交付给业主的当天,增值税发票应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开具。
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合同》签订后至开发产品交付前取得的款项为预收款(包括首付款、全部房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仅预缴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