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在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万密斋墓保护范围内进行环境整治项目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05•【字号】鄂政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2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要求,为做好新形势下湖北文物工作,推动新时期湖北文物事业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文物工作重要意义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国家的“金色名片”。
加强文物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文物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保护面临许多新问题新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全省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
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提升整体保护能力和水平十分迫切。
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提高对文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加强对文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要切实把文物工作纳入文化建设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推动文物事业科学发展,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湖北实施、在中部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二、准确把握文物工作总体目标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荆楚优秀传统文化、推动荆楚文化走出去、提高民众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文物大省地位进一步夯实;文物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完备,完成一批省级和市州地方专项立法,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升;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州)、县(市、区)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博物馆体系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文物保护单位“县为基础、一处一策”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科技与文物保护深度融合,文物保护科技含量和文博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文博管理机构完善健全,人才队伍结构更加优化,专业水平显著提升。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7修正)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29【实施日期】2017.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5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文物保护及文物事业发展的任务、目标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相关部门的文物保护工作予以指导。
公安、工商行政、海关、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旅游、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长。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田野文物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田野文物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0.12.01•【文号】文物督函[2010]1249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田野文物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物督函〔2010〕1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今年以来,河北邯郸赵王陵、广西桂林靖江王陵、山西曲沃天马曲村遗址、河北沧州献县汉墓群、青海都兰热水墓群、陕西咸阳唐建陵、青海玉树达那寺、陕西西安明惠王墓、湖北随州擂鼓墩古墓群、江苏徐州汉楚王墓群、湖北枝江青山墓群、陕西西安秦东陵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先后发生盗掘古墓葬、盗窃石刻文物案件,犯罪分子在严打态势下,公然侵害帝王陵墓、重要遗址和墓葬群,田野文物安全形势严峻。
为坚决遏制盗窃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和石窟寺、石刻案件高发势头,确保田野文物安全,现紧急通知如下:一、推动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文物保护责任。
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负有文物保护主体责任。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田野文物面临的严峻安全形势,提请各级政府加强对相关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文物保护机构建设,充实文物保护执法力量,加大田野文物人防、物防、技防投入力度。
文物资源特别丰富的地区,要推动市级政府将文物安全纳入对各县(区)政府的年度考核内容,明确对县级政府文物保护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加强部门协调,构建文物安全联合长效机制。
今年5月,国务院正式批复建立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国文物安全工作,文化部、公安部、国家文物局等10部门为成员单位。
11月3日,第一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等文件。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请当地政府建立本地区文物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文物安全工作格局。
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f39426c8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78.png)
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做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保证地下文物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免遭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本办法所称文物调查、勘探,是指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勘探单位,为了解地下古代文物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业务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的领导,文物调查、勘探应纳入城乡建设的管理与审批程序。
县以上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计划、建设、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第四条配合建设工程开展文物调查、勘探的范围一般包括:(一)国家和本省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划定的保护地段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二)在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项目的预定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三)其他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已发现文物或已发现可能埋藏文物的表征的区域;第五条文物勘探队负责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文物勘探队由文博事业单位组建。
非文博事业单位不得成立文物勘探队,也不得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发[2013]7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发[201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13f03f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14.png)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发〔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2013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核定并公布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国发[2013]13号),核定公布了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43处,另有47处项目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
截至目前,我国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295处。
公布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国务院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做出的重大决策,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文化遗产强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站在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到保护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文物保护经费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扎实推进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尽快完善“四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划定、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完善记录档案,设立保护标志和必要的保护机构,明确保护责任,实现保护管理工作的日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加强对不同类型、不同管理体制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分析研究,积极探索工业遗产、乡土建筑、文化景观等新型文化遗产科学有效的保护与管理手段。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向阳湖文化名人旧址环境整治项目设计方案的意见-办保函〔2017〕1120号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向阳湖文化名人旧址环境整治项目设计方案的意见正文:----------------------------------------------------------------------------------------------------------------------------------------------------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向阳湖文化名人旧址环境整治项目设计方案的意见办保函〔2017〕1120号湖北省文物局:你局《关于申报<向阳湖文化名人旧址向阳区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鄂文物〔2017〕43号)。
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一、环境整治项目应充分保护旧址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避免对旧址环境造成破坏。
二、深化文物影响评估,准确表述环境整治项目对文物的影响。
如评估报告中表述“不存在新建建筑”,但方案有电瓶车管理用房建设项目等。
三、补充新建辅助用房、电瓶车管理用房、道路、停车场对旧址及其环境影响的分析图。
四、环境风貌应尽量简朴,过多的绿化、增加的景石及景墙、小品等,使旧址环境过于园林化,影响旧址的历史氛围。
五、景观照明应尽量简化,补充具体的内容说明和图纸,如总平面图、灯光种类、布置方式、效果等。
六、补充游览栈道铺设的理由说明。
管理用房应有位置说明和是否符合保护管理要求的说明。
七、进一步补充完善方案文本和图纸。
如:补充旧址周围建筑整治、改造图,补充部分图纸图例等。
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另行报批。
专此。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2017年9月26日——结束——。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凤凰山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岸线环境整治工程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凤凰山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岸线环境整治工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7.04.11•【文号】办保函〔2017〕399号•【施行日期】2017.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在凤凰山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岸线环境整治工程的意见办保函〔2017〕399号湖北省文物局:你局《关于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凤凰山古建筑群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岸线环境整治工程的请示》(鄂文物〔2017〕10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一、所报项目设计依据不足,文本深度不够,我局暂不同意在凤凰山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岸线环境整治工程。
二、所报方案应进行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一)应核实文物本体分布范围、工程范围及其与文物保护区划的关系,补充《凤凰山古建筑群文物保护规划》关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规定、具体控制要求。
(二)进一步深化方案设计,注意体现凤凰山古建筑群的主体地位和文化内涵,拟建项目的选址、高度、规模、外观样式、风格等应符合相关规定,与文物本体风貌相协调,避免过度人工化和现代景观园林化设计倾向。
(三)应充分考虑工程施工对文物安全的影响,制定必要的文物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应重新编制文物影响评估报告,针对设计方案内容准确、客观地论证拟建项目影响,并研提工程措施调整建议,增强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五)进一步完善文本和图纸,补充工程范围与文物保护区划的叠加图,并在图上准确标注相关设施及道路的位置、走向、规模等内容。
三、请你局组织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所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另行报批。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2017年4月11日。
湖北省文化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达标三年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文化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达标三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文化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文物局•【公布日期】2013.04.11•【字号】鄂文化文[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湖北省文化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达标三年规划》的通知(鄂文化文〔2013〕28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物)局、公安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达标三年规划》印发你们,请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文化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文物局2013年4月11日湖北省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达标三年规划博物馆是收藏、陈列、展示、研究人类文化和自然遗存的重要场所,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博物馆安全工作关系到民族文化的弘扬和中华文明的传承,关系到社会公众能否更好地分享文化发展成果,关系到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社会形象,关系到博物馆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切实做好全省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工作,制定本规划。
一、达标依据(一)国家文物局等国家16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发〔2012〕7号)。
(二)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1〕33号)。
(三)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
(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2〕51号)。
(五)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鄂文化文〔2011〕267号)。
(六)《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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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在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万密斋墓保护范围内进行环境整治项目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8.05.09
•【文号】文物保函〔2018〕467号
•【施行日期】2018.05.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
关于在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万密斋墓保护范围内进行环
境整治项目的意见
文物保函〔2018〕467号湖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实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万密斋墓环境整治工程的请示》(鄂文物〔2018〕3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万密斋墓保护范围内进行环境整治项目。
二、该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和工程强度,进一步量化排水沟、护坡和石板地面等环境整治内容,建议采用不规则糙面石板铺地,保持古朴简洁的环境风貌。
同时,应进一步校核文字和图纸,减少错漏。
三、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研究单位,在项目拟建区域进一步开展必要的考古调查和发掘工作。
请你局加强管理,确保工作质量和工地安全,遇有重要发现,请组织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保护方案,并报我局批准后实施。
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
考古发掘申请书。
四、待考古工作结束后,请你局指导设计单位根据考古结果和文物保护的需要,进一步优化项目选址及建设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万密斋墓建设控制地带的工程项目,由你局按程序审批。
五、施工中,请你局组织专业机构做好对工程建设的全程监管,并督促工程部门切实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