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
文物普查标准规范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标准规范(送审稿)中国文物研究所2006.12目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管理办法 (1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16)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2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3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相关标准 (39)——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39)——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42)——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45)——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49)——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 (5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 (5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统计规范 (6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县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规范(试行) (6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 (6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重要文物发现报告制度 (7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资料档案保管备案制度 (79)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人员工作守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文物事业发展战略目标,制定各项文物保护政策、长远规划和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
这次文物普查是上个世纪两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继续,对于全面掌握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环境,提高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提升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的要求,对普查工作实施做出的具体部署。
一、普查的目标、任务(一)目标通过此次文物普查,全面掌握全国范围内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情况、环境状况,总体评价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生存状态;为编制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总体保护规划、落实国务院提出的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2004-8-20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2004-8-201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的结构和编制规则、责任机构以及维护要求,适用于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的生成与维护。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参照本规则生成其编号。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凡是注日期引用文件的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则。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7027-2002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20001.3-2001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3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文件号的结构与编制规则3.1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文件号结构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由9位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和4位档案案卷号两部分组合而成,采用数字字符,中间以分隔符号“-”隔开,结构为:×××××××××-××××文物保护单位档案案卷号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3.2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的编制规则3.2.1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依据文物保护单位所在省份、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类别,及排列顺序进行标识。
3.2.2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第一、二位代码,引用国家标准GB/T 2260的省份代码,来表示要标识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域,参见表1。
对于跨省份的文物保护单位,这两位代码以“99”表示。
表1代码名称代码名称11 北京市43 湖南省12 天津市44 广东省13 河北省45 广西壮族自治区14 山西省46 海南省15 内蒙古自治区50 重庆市21 辽宁省51 四川省22 吉林省52 贵州省23 黑龙江省53 云南省31 上海市54 西藏自治区32 江苏省61 陕西省33 浙江省62 甘肃省34 安徽省63 青海省35 福建省64 宁夏回族自治区36 江西省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7 山东省71 台湾省41 河南省81 香港特别行政区42 湖北省82 澳门特别行政区3.2.3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第三位代码,表示要标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根据表2的对应关系来确定。
档案编目规则说明

档案编目规则说明档案编目是指对档案进行系统化的分类、编号和描述等一系列工作,以方便有效地管理和利用档案信息。
档案编目规则的制定和遵守对于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档案编目的基本原则、编目规则和编目要素,以及档案编目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档案编目的基本原则1. 客观性原则:编目信息应真实、客观地反映档案载体和内容,并与实际档案相符合。
2. 唯一性原则:每个档案应具有唯一的编目号,以避免重复编号和混淆。
3. 统一性原则:同一组织机构、部门或个人的档案应采用统一的编目规则,以确保档案管理的一致性。
4. 稳定性原则:编目规则应具有稳定性,避免频繁调整和变动,便于长期使用和档案追溯。
二、档案编目的规则和要素1. 档案编目规则(1)名称规则:按照档案载体的特点和文件标题命名规则进行编目,注明文件体裁和文件目的。
(2)日期规则:按照年、月、日的顺序编写标准化日期,以便进行时间顺序排列和检索。
(3)主题规则:按照档案内容的主要特征进行编目,使用一致的主题词和分类体系,便于主题检索。
(4)代码规则:采用统一的代码和符号体系,标识档案的状态、生命周期和重要属性等信息,增强编目的信息价值。
2. 档案编目要素(1)档案名称:准确反映档案内容的题录名称。
(2)档案日期:记录档案的日期或时间范围。
(3)档案主题:描述档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4)档案编号:唯一标识档案的编目号。
(5)档案形式:描述档案的载体形式,如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等。
(6)档案责任者:记录档案的创建者、合同方或相关责任单位。
三、档案编目的流程1. 收集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计划,收集相关档案。
2. 分类档案:将档案按照主题、载体形式、日期等进行分类。
3. 编目档案:根据编目规则,对档案进行命名、编号、日期、主题等要素的记录,并填写编目表格或数据库。
4. 校对档案:核对编目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5. 存储档案:按照编目号或分类号的顺序将档案有序地存放。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6月目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1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2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3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3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3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39)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4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46)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 (49)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 (5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 (5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汇总规范 (6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规范 (6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 (68)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7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项国家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持续时间长。
为了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
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
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状态,将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供依据;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开展文物普查,对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提高我国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对于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于整合国土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物保护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文物保护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文物保护工程文件归档整理的范围、内容和质量要求,统一文物保护工程文件归档整理的审查标准,界定文物保护工程文件归档整理的基本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文物保护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以及工程文件的审查移交。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0609.3-2009\u25216X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1821一2002\u29031X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7678-1999(u65288X所有部分)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GB/T18894-2002w30005X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50328-2001(u24314X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文物保护工程项目conservationprojectofculturalheritage 依法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保护工程设计文件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或其他具有文物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单独立项实施的保护工程。
3.2项目委托单位projectentrustorganization在某项文物保护工程中,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委托合同的法人实体,包括文物古迹的业主单位、管理单位或其他机构。
3.3单位工程singleproject具有单独的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并能够据以独立组织施工,实施完工后可作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组成部分的分项工程。
3.4分部工程subprojecet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指可以按部位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内容,也可按文物保护工程的各工种划分。
3.5文物保护工程文件conservationprojectdocumentofculuralheritage在文物保护工程各阶段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图纸、文字、声像等各类文件,包括工程准备阶段WW/T0024-2010文件、工程施工阶段文件、竣工图及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文件。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文物保发[2003]93号,国家文物局第3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2月3日发布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以下简称:记录档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记录档案包括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
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
形式有文字、图纸、照片、拓片、摹本、电子文件等。
第三条记录档案必须科学、准确、翔实。
记录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备考卷。
主卷以保护管理工作记录和科学资料为主。
副卷收载有关行政管理文件及日常工作情况。
备考卷收载与本处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可供参考的论著及资料。
第二章主卷第四条主卷包括:文字、图纸、照片、拓片及摹本、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资料、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文物展示、电子文件、续补等十种案卷。
第五条文字卷包括以下内容:(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
(二)地理位置。
(三)自然与人文环境。
(四)历史沿革。
(五)基本状况描述。
(六)价值评估。
(七)相关研究情况。
(八)历次调查、发掘、保护工程、展示情况。
(九)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项目控制情况。
(十)保护标志情况。
(十一)保护机构情况。
(十二)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十三)附属文物登记表。
(十四)重要文物藏品登记表。
(十五)古树名木登记表。
第六条图纸卷包括以下内容:(一)总体图纸:地形地貌图;地质图;行政区划图;文物分布图;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等。
(二)考古图纸:考古发掘平面图;典型地层剖面图;重要遗迹分布图和平、剖面图;典型器物图等。
(三)建筑图纸:建筑群体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结构图、节点大样图等。
(四)历史资料性图纸和研究复原图等。
第七条照片卷包括以下内容:(一)全景照片;群体和单体的外景、内景、重要部位照片。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及与之配套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著录说明》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卷盒、卷内表格、专用纸规范》已经国家文物局第3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著录说明》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卷盒、卷内表格、专用纸规范》2003年11月24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以下简称:记录档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记录档案包括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
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
形式有文字、图纸、照片、拓片、摹本、电子文件等。
第三条记录档案必须科学、准确、翔实。
记录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备考卷。
主卷以保护管理工作记录和科学资料为主。
副卷收载有关行政管理文件及日常工作情况。
备考卷收载与本处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可供参考的论著及资料。
第二章主卷第四条主卷包括:文字、图纸、照片、拓片及摹本、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资料、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文物展示、电子文件、续补等十种案卷。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文字卷
• 总体状况描述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整体基本情 况做概括性介绍。包括面积、 范围、分布、布局、方向、 基本形制等。
基本状况描述
• 详细状况描述 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中有代表 性的单体做详细介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古遗址的描述
基本状况描述
(1)位置、面积、范围、方
向。 (2)文化堆积。 (3)主要遗迹。 (4)重要文化遗物(器型、 质地、纹饰等)。遗物丰富的 可分类综合介绍,遗物少的主 要介绍典型器物。包括若干时 代的遗物,应分时代介绍。 (5)城址、聚落等需介绍平 面形状及尺寸(长、宽、周 长)、城墙、城门、城壕的形 制和构筑方式,城内外遗迹, 遗物等。 (6)窑址需介绍窑炉、窑具 及产品种类、窑系。 (7)时代分期和文化属性。
每一类包括 若干内容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主卷包括
1、文字卷 2、图纸卷 3、照片卷 4、拓片及摹本卷 5、保护规划及 保护工程方案卷
6、文物调查及考 古发掘资料 7、文物保护工程 及防治监测卷 8、文物展示卷 9、电子文件卷 10、续补卷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副卷、备考卷包括
1、行政管理文件卷、 2、 法律文书卷、 3、大事记卷
以保护管理工作记录和 科学资料为主。
副卷
收载有关行政管理文件 及日常工作情况。
收载与本处文物保 备考卷 护单位有关、可供参考 的论著及资料。
记录档案分为主卷、 副卷、备考卷。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
录档案
一份完整案卷构架示意 图
文物保护单位 卷宗
主卷
副卷
备考卷
10类
4类
每一类包括 若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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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的结构和编制规则、责任机构以及维护要求,适用于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的生成与维护。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参照本规则生成其编号。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凡是注日期引用文件的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则。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7027-2002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GB/T 20001.3-2001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
3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文件号的结构与编制规则
3.1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文件号结构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由9位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和4位档案案卷号两部分组合而成,采用数字字符,中间以分隔符号“-”隔开,结构为:×××××××××-××××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案卷号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3.2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的编制规则
3.2.1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依据文物保护单位所在省份、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类别,及排列顺序进行标识。
3.2.2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第一、二位代码,引用国家标准GB/T 2260的省份代码,来表示要标识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域,参见表1。
对于跨省份的
文物保护单位,这两位代码以“99”表示。
表1
3.2.3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第三位代码,表示要标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根据表2的对应关系来确定。
表2
3.2.4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第四位代码,表示要标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根据表3的对应关系来确定。
表3
3.2.5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第五至第九位代码,表示在第一、二位代码所标识的地域范围内,级别相同,且类别相同的文物保护单位的顺序号,在00001~99999的取值范围内升序编号。
排序时应以公布的时间先后为依据;公布的时间相同和不明确时,按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年代为依据;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年代不明确时,按其名称的音序为依据。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顺序号,在地域、时代的限定下,可按其名称音序排列。
3.3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案卷号的编制规则
3.3.1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案卷号的第一、二位,表示案卷类别,根据表4的对应关系来确定。
表4
3.3.2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案卷号的第三至第五位,表示案卷的顺序号,自01至99升序表示。
4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的管理与维护
4.1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号的责任机构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的编制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国家文物局负责编制、维护和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的档号;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编制、维护和管理本省地域范围内、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的档号,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全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的档号全宗号应向国家文物局备案。
4.2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维护要求
4.2.1 每处文物保护单位或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具体时间范围内的档案全宗号应具有唯一性。
4.2.2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中的全宗号在下列情况下应予变更:
当一处文物保护单位并入他处文物保护单位后,该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应予撤销;
当一处文物保护单位被重新公布为多处文物保护单位时,原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应予撤销,重新公布的多处文物保护单位应分别编制新的档案全宗号;
当一处文物保护单位所属的行政区划、级别、类别之一发生变更时,应撤销原档案全宗号,并按变更后的实际情况,重新赋予该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档案全宗号,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4.2.3 凡被撤销的档案全宗号,不得再赋予其他单位。
4.2.4文物保护单位或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全宗号发生变更时,应注明变更的时间、原因、变更前后的档案全宗号对照,以保持其记录档案和登记注册的延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