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标准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依托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实现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具备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标准是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管理水平的综合评价,是企业获得相关政策支持和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技术创新能力。
1.1 自主研发能力。
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自主研发能力,包括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研发人员,具备独立开展科研项目的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相关专利。
1.2 技术成果转化。
企业应能将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成功转化为生产力,实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推动技术创新成果向市场转化。
1.3 技术创新投入。
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投入,包括研发经费投入比例、研发人员数量比例等指标,能够持续推动技术创新和研发工作。
二、市场竞争能力。
2.1 产品市场占有率。
企业应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产品市场占有率,能够在市场中保持一定的竞争优势。
2.2 技术领先性。
企业应在相关领域具备一定的技术领先性,拥有核心技术和专利,能够在市场中推出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
2.3 品牌影响力。
企业应在市场中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声誉,拥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知名度。
三、管理水平。
3.1 组织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组织和管理企业内部的各项活动。
3.2 财务状况。
企业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指标,能够持续稳健地发展。
3.3 创新管理。
企业应重视创新管理,包括创新文化建设、创新机制建设等,能够不断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
综上所述,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标准是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全面评价,企业需要在技术创新、市场竞争和管理水平等方面不断提升,才能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和优惠政策。
希望各企业能够重视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标准,不断提升自身实力,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和评定标准2022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和评定标准2022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领域内从事持续研究和开发,开展核心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企业。
高新企业是国家和地方注重扶持和培育的重要对象,享受政策和财税优惠,具有重要意义。
申请条件:1. 通过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 在申报当年,企业已在核心技术领域大量投入研发费用。
3. 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并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商业管理能力;或者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或其他技术骨干拥有博士或硕士学位,并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开发能力。
4. 申请企业应配备专职的专利或技术管理人员,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流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5. 企业的新产品或新技术已经或者即将在核心技术领域中成功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 企业应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发展规划,并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评定标准:1. 技术含量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核心技术领域中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具有较好的创新实践,且具有高度的技术含量。
技术含量标准涉及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实力、技术水平等。
2. 创新能力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研究和开发领域中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够不断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具备探索性和创造性;且具有成果转化能力,能够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3. 经济效益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核心技术领域中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其营业收入和利润等经济指标应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且应具有稳步增长趋势。
4. 管理能力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能够对技术和市场进行合理布局和管理,把握市场机会,确保企业的快速发展。
5. 社会贡献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应具有较好的社会贡献,能够为社会创造价值,保持社会责任感。
其社会贡献体现在技术、经济、环保等方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组织与实施二、认定程序三、认定条件四、享受税收优惠五、监督管理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七、附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国科发火〔2022〕32号,以下称《认定方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本钱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方案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方案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三〕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
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中介机构条件〔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当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中介机构职责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方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效劳〕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3.中介机构纪律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那么,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专家1.专家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工作指引

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工作指引讲解人:XXX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目录/Contents02 03 04面向的企业群体可获得的政策扶持申报周期及流程05认定成功后续工作及小结01项目综述1、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的定位41、全称:科技型中小企业2、主管部门:广东省科技厅3、起始时间:每年2-3月份开始,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每月公示一批,各批次截止时间均为每月20日4、有效期:1年有效,每年认定5、重要性:对地区来讲:科技型中小企业是高新的重要后备力量,是评估区域研发活力和强度的重要指标;对企业来讲: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企业迈向研发的第一步,迈向政府政策支持的第一步,是极为重要的基石,是一个国家级荣誉称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有独立法人资格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烟草、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服务、娱乐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科发〔2022〕31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科发〔2022〕31号
无
【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5
【摘要】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6页(P66-71)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
【相关文献】
1.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科发[2021]38号)
3.山西省科学技术
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科发[2021]99号)4.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晋科发〔2022〕30号5.山西省文物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文物全科人才免费定向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文物发〔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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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022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自主知识产权是指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资助等深圳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不能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或者技术服务的企业,单纯的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电子信息及软件;(二)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三)新材料;(四)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五)环境保护;(六)新能源和高效节能;(七)航空航天;(八)现代农业;(九)地球、空间、海洋工程;(十)核应用;(十一)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十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工业设计等服务;(十三)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第六条高新技术是指符合本认定条件第五条所规定领域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者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二)经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深圳注册一年(一个会计年度)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细则

附件5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细则一、支持对象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2年起通过认定并在两年内由规模以下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支持条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当年通过国家备案且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规上企业界定时间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准。
两年内由规模以下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之日起两年内规上企业入统证明为准。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5万元,对两年内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再奖励35万元,对有效期结束后复审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
四、工作程序(一)省科技厅结合年度净增任务目标,测算当年各市(地)预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及奖励资金规模,并根据任务目标分布情况确定各市(地)奖励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
经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地)下达奖励资金。
(二)各市(地)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国家公布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对辖区内符合支持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相应奖励标准及规定时限据实拨付奖励资金。
五、监督与管理(一)资金使用。
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须用于继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二)其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迁出黑龙江省的企业及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须退回奖励资金。
(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建议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标准

建议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2.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4. 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5.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地区和行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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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2022年即将到来,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也将随之提出和实施。
因此,如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评价,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此背景下,为了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工作,特此制定本标准。
一、定义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科技活动,采用国家批准或实施的先进技术,有明显的科技成果及技术进步的企业。
二、认定条件
(1)拥有正常的营业执照,以及开展相关科技活动的法律文书手续;
(2)科技活动和技术开发及应用要达到升级改造、新产品、新技术和新服务的要求;
(3)应用国家认定的先进技术,能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进步;
(4)科研经费占企业总资金的比例应不低于5%;
(5)企业应在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领域取得明显科技成果和技术进步,能够提升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积极推进行业发展;
(6)以及其他国家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三、认定程序
(1)企业首先应填写申请表,提交给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表内容审核初步资质,并提出可行方案;
(3)通过初步审核后,自治区技术投资部门安排资助财政,及
相关工作部门指定专家组进行评估;
(4)专家组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根据申请表内容,详细检查企业的科技活动、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
(5)评估完成后,专家组将报告提交技术投资部门,由自治区政府终审,最后发布正式认定结果。
四、认定期限
认定资格一般为三年,三年期满后,企业应重新提出申请,经过相应的审核,方可重新获得认定资格。
五、认定后的管理
(1)根据认定标准,认定后的企业要落实国家科技计划,按照要求获得相关的技术支持,并积极参加国家科技评审;
(2)经认定的企业,有权获得国家及社会各方优先支持和特殊政策,以促进企业发展和科技投资;
(3)认定企业要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注重科技投资,推进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中国制造水平。
以上就是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希望通过这些认定标准,能够推动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更好地促进中国制造业的发展,使中国的技术水平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