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询问技巧
总结法庭庭审中的法官提问技巧

总结法庭庭审中的法官提问技巧在法庭庭审过程中,法官的提问技巧是非常重要的,它既能有效获取证据和真相,又能保证庭审的公正性和效率。
本文将总结一些法庭庭审中的法官提问技巧,旨在帮助法官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1. 采用开放性问题在庭审中,法官应该尽量避免使用封闭性问题,而是应该采用开放性问题。
开放性问题能够激发被询问者的回答意愿,使其能够详细陈述事实、发表观点,从而有助于法官了解案情和掌握证据。
2. 重复关键词或事实为了强调某个重要事实或证据,法官可以多次提问涉及到该事实或证据的问题。
重复关键词或事实能够引起被询问者的注意,使其更加专注于回答这些问题,从而有助于法官掌握核心信息。
3. 追问问题当被询问者回答问题时,法官可以根据其回答的内容进行追问。
追问问题可以帮助法官深入了解案情,推动被询问者更加详细地回答问题,并防止其回答模棱两可或回避问题。
4. 避免指导性问题法官在提问时应尽量避免使用指导性问题。
指导性问题可能会对被询问者产生误导,使其回答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庭审的公正性。
因此,法官应该尽量客观、中立地提问,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5. 控制提问的节奏在庭审中,法官应该注意控制提问的节奏。
过快或过慢的提问节奏都可能会对被询问者产生不利影响。
过快的提问节奏会让被询问者无法及时回答问题,过慢的提问节奏可能会导致庭审进度拖延。
因此,法官应该根据庭审的具体情况,合理控制提问的节奏。
6. 善用反问在某些情况下,法官可以使用反问的方式对被询问者进行追问或引导某种回答。
反问能够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使被询问者更加深入地思考问题并做出更加准确的回答。
7. 注意语言和表达法官在提问时应注意语言和表达的准确性。
清晰、简明的语言能够使被询问者更好地理解问题,并准确回答。
此外,法官的表达方式也应该尽量客观、中立,避免使用诱导性的措辞或表达。
总结起来,法庭庭审中的法官提问技巧是确保庭审公正性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通过采用开放性问题、重复关键词或事实、追问问题、避免指导性问题、控制提问节奏、善用反问和注意语言表达等技巧,法官能够更好地获取证据和真相,并促进庭审的顺利进行。
法庭应变技巧有哪些

法庭应变技巧有哪些一、应对证人证言1.良好的准备:熟悉证人的人物背景和证词内容,做好相关调查和准备工作。
2.询问技巧:运用开放式和封闭式问题,引导证人提供关键信息,并使用排他性和领导性提问技巧,以控制证人证言的范围和内容。
3.引导证人:通过引导询问证人,让证人逐步陈述事实,以增强证人证言的说服力。
4.对抗性询问:对有利于自己的证人进行简短和直接的问答,以防止对方律师的干扰和干扰。
二、应对对方律师的质询1.争议点准备:预先分析案件,确定可能的争议点,并针对性地准备好自己的回答。
2.自信表达:保持镇定自信的态度,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并回应对方律师的质询。
3.维权技巧:及时对不合理的质询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请求对方律师按程序进行质询。
4.避免无意识的陷阱:避免在律师质询中回答对方提出的问题,应专注于回答问题本身。
三、应对法庭决策1.熟悉法律程序:熟悉法庭的规则和程序,以便知道何时提出异议或提出申请。
2.提交证据:在法庭允许的范围内,有计划地将证据提交给法庭,以支持自己的立场。
3.理性辩论:采取理性和有力的辩论方式,通过法律条款和案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4.合作法官:与法官保持良好沟通,尊重法庭决策,并遵守法庭的指示。
四、应对意外情况1.灵活应变:随时准备调整自己的辩护策略,根据案件发展的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应对。
2.掌握权衡:了解案件的重要因素和关键证据,以便在意外情况下做出明智的决策。
3.适时申请:在适当的时候,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延期、补充证据或提交其他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保持冷静:无论遇到何种意外情况,都要保持冷静和理智的态度,不被情绪左右。
五、注意言行修养1.语言表达:清晰明了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立场,不使用情绪化的言辞或不当的词汇。
2.礼貌待人:尊重法官、对方律师和证人,不进行人身攻击或不恰当的质询。
3.面带微笑:通过展示友善的态度和微笑,使庭审过程更加和谐和积极。
4.维护形象:合理着装,给人以正式和专业的形象,以提高自己的信誉度。
交叉询问技巧全攻略

交叉询问技巧全攻略法庭之上,唇枪舌战亦有其道,通过有技巧的发问获取信息、接近真相,是律师们应当具备的关键技能。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交叉询问技巧全攻略,欢迎借鉴参考。
交叉询问的基本含义交叉询问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的法庭调查程序,集中体现了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特征。
交叉询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交叉询问,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主导、对本方及对方证人进行询问的法庭言词证据调查制度,包括主询问(亦称直接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等阶段。
狭义的交叉询问,仅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证人进行的反询问。
这里的证人,也包括专家证人、被害人及放弃沉默权出庭作证的被告人。
为免概念混乱,本报告在广义上使用交叉询问一词。
通过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实现对证人证言的有效质证,有助于法官和陪审团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作出准确评价。
交叉询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价值,被称为“发现事实的最伟大的法律装置”。
同时,交叉询问还有重要的正当程序意义。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所有的刑事指控中,被告人享有与不利于自己的证人进行对质的权利。
交叉询问制度实际上是被告人对质权的具体体现。
尽管纠问式庭审模式同样也能发现事实,甚至有时更加有效,但应当说,交叉询问制度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体现得更加充分,对正当程序原则贯彻得更加彻底。
交叉询问的一般顺序交叉询问需要严格按照“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的顺序交替进行,每一阶段都有不同的侧重点。
一是举证方主询问。
请求传唤证人的一方首先对本方证人进行询问,主要目的是支持本方的诉讼主张与待证事实。
二是对方反询问。
针对主询问中证人陈述的纰漏或弱点,对方对该证人进行质疑、质询,这是交叉询问的关键环节,也是其精髓所在。
反询问的目的是攻击对方的主张,降低对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削弱对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或者引起法官或陪审团对证人证言和待证事实的合理怀疑。
三是举证方的再主询问。
反询问结束后,举证方可以再次询问,目的是对反询问中出现的问题、质疑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以维护和恢复证言的证明力,抵消反询问引发的不利影响。
庭审讯问被告人技巧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庭窜讯问被告人技巧胡光嵌殷凤斌摘要法庭讯问过程申公诉人对被告人讯问的程度对于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查清案件主要犯罪事实,增强庭审效果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探讨了庭审讯问的技巧并指出了庭审讯问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庭审讯问被告人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73.0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之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虽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是,不轻信口供,并不等于轻视口供。
口供比其他证据更有力、更直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尤其是在证实犯罪动机、目的、心态、细节等方面,具有其他证据不可替代性的作用。
口供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为“证据之王”,正因如此,法庭讯问过程中公诉人对被告人讯问的程度对于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查清案件主要犯罪事实,增强庭审效果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由于我国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法庭调查方式已由过去法官实施向公诉人实施进行转变,这一转变彻底改变了过去那种公诉人被动的局面,由此,公诉人承担起了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那么如何通过讯问,清晰地揭示犯罪事实,使被告人认罪服法,已成为公诉人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
一、做好讯问前的准备,不仓促上阵“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讯问被告人同样如此。
在讯河前,了解讯问对象的情况,熟悉案情、证据,拟订有针对性的讯问提纲,是讯问成功的重要保证。
1.分清案件类型,摸清讯问对象的基本情况。
讯问被告人工作,实质是公诉人与讯问对象展开的一场攻心战。
俗话说知已知彼,方能百战百胜。
只有了解对手,知道对手的心态,才能取得制胜的先机。
要了解被告人的基本特点,还要了解采取措施后的心态变化、认罪态度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抓住症结,有的放失地进行发问,从而摧毁其心理防线,促使其如实供述。
法庭询问技巧

法庭询问技巧
以下是四个法庭询问技巧:
1.明确询问目的:在法庭询问前,需要明确自己的询问目的,即希望通过询问获得哪些信息或证据。
这有助于在询问过程中保持专注,并
确保询问内容与案件相关。
2.简洁明了:在法庭询问时,需要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词汇或句子结构。
这有助于让对方更好地理解问题,并确保法官和陪审团能够清晰地听到和记录询问内容。
3.保持冷静:在法庭询
问过程中,需要保持冷静和客观,不要因为对方的回答而情绪激动或失去耐心。
这有助于确保询问过程顺利进行,并避免因为情绪波动而影响询问效果。
4.适时打断:在法庭询问过程中,如果对方回答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或涉及隐私保护等问题,
可以适时打断对方,并要求对方回答与案件相关的问题。
这有助于确保询问内容与案件相关,并避免浪费时间和资源。
庭审讯问的技巧

庭审讯问的技巧新的庭审模式将法庭调查活动的主角由法官改为公诉人,对公诉人的公诉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法庭调查阶段通过对被告人的询问和法庭辩论时对辩护理由进行预防性的驳斥,进而揭示犯罪事实,分清罪责轻重,成为公诉人艰巨而又相当重要的任务。
这不仅涉及到公诉人的法学理论素养、社会阅历和案件熟悉程度等诸多因素,而且要求公诉人必须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应变能力。
在法庭调查和辩论过程中,公诉人必须善于运用逻辑方法,机智灵活地转换思维,才能控制法庭上的主动权,出色完成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
本文试图就公诉人在庭审中如何运用逻辑方法这一问题作一探讨。
一、巧设二难法所谓二难法就是运用逻辑学上的二难推理来进行询问、驳斥的方法。
逻辑学上的二难推理又称假言选言推理,它是由两个假言判断和一个选言判断为前提构成的一种演绎推理。
由于这种推理常使对方陷于“进退维谷、左右两难”的境地,所以在庭审中经常被公诉人员所用,在适当时机巧设二难法能够起到理想的庭审效果。
在法庭调查时,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有罪、往往由于畏惧心里或心存侥幸,在多数情况下不主动交代或拒不交代犯罪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可根据掌握的证据,适当结合法律、政策,巧妙地运用二难推理使对方陷于“两难”处境,然后进行政策攻心,促其在“二难”之中“两害相权取其轻”,进而交代自己的罪行或揭发同伙,认罪服法。
如某法院在审理一起“合伙抢劫案”中,其他同伙都作了交代并交出了赃物,唯有刘某拒不交代,认为只要自己保持沉默,法院治不了他的罪。
公诉人在掌握了大量证据的基础上,在法庭上对刘某出示部分赃物并对其说:“如果你交代罪行,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定案;如果你不交代罪行,我们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掌握的证据对你进行定案。
无论你交代还是不交代,我们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认定你的罪行。
”被告人听后态度有所好转,开始避重就轻地作了些交代。
针对这种情况,公诉人进一步进行政策攻心:“如果你现在能坦白交代你的罪行,可得到宽大处理;如果你不如实作交代,则可能从严处理。
法庭发问技巧

法庭发问技巧1. 法庭发问可不能瞎问啊!就好比射箭,你得瞄准了目标才行。
比如说,当对方证人在证词上有漏洞时,你就得抓住机会,像猎豹一样迅猛出击,直接质问他,让他露出马脚!2. 你知道吗,法庭发问要讲究时机!就像一场足球比赛,得抓住那转瞬即逝的机会。
比如在对方陈述矛盾时,你就得立刻发问,“这怎么解释呢?”,让他们措手不及!3. 法庭发问技巧很关键啊!这就跟下棋一样,要步步为营。
假设对方在回避关键问题,你就得巧妙发问,“你为什么不正面回答呢?”,打乱他们的节奏!4. 注意啦,法庭发问得有策略!好比打仗,要懂得排兵布阵。
当发现对方证词有疑点,你就得果断发问,“这里是不是有问题呀?”,让真相浮出水面!5. 法庭发问可不能马虎啊!如同在迷雾中找路,得有方法。
要是对方的说法前后不一致,你就得马上追问,“之前可不是这么说的啊!”,让他们没法狡辩!6. 法庭发问技巧太重要啦!就像解一道难题,得找到关键。
当对方试图掩盖重要细节时,你就得尖锐发问,“这个细节为什么不提呢?”,让他们无处遁形!7. 你晓得不,法庭发问要有智慧!仿佛钓鱼,得有耐心和技巧。
比如对方在故意绕圈子,你就得直接发问,“能不能说重点?”,把他们拉回正轨!8. 法庭发问得掌握火候啊!好像炒菜,时机很重要。
若是对方在证词上闪烁其词,你就得严厉发问,“请说实话!”,让他们不敢再糊弄!9. 法庭发问技巧要牢记呀!如同在丛林中探险,得小心谨慎。
当对方试图误导时,你就得迅速发问,“这不是在误导大家吗?”,让他们的计谋破产!10. 法庭发问真的不简单啊!就跟攀岩一样,得一步一个脚印。
假设对方在关键问题上含糊其辞,你就得坚决发问,“必须说清楚!”,让案件水落石出!我的观点结论:法庭发问技巧是在法庭上取得优势的重要手段,只有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这些技巧,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询问证人的技巧

询问证⼈的技巧法庭质证的内容和技巧2003-11-18 16:00:19 | 来源:中国法院⽹所谓质证就是依据事实来问明或辨别是⾮,质证也就是法庭调查中,辩护⽅及被告⼈对检察机关控诉被告⼈犯罪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化,与事实是否客观化,证明过程是否合理化和与案件是否有联系化及控⽅对辩⽅提出的证据在法庭上进⾏辩明是⾮的过程。
实质上,法庭调查质证,就是控辩双⽅把⾃⼰作为定案的证据展⽰法庭,双⽅辩明是⾮后争取由法庭采纳作为定案证据的⼀个过程,是控辩双⽅互相对对⽅证据的质疑过程。
根据刑事诉讼法47条的规定:“证⼈证⾔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被害⼈和被告⼈、辩护⼈双⽅讯问、质证,听取各⽅证⼈的证⾔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第156条⼜规定:“公诉⼈、当事⼈和辩护⼈、诉讼代理⼈,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鉴定⼈发问。
”第157条还规定:“对未到庭的证⼈证⾔笔录、鉴定⼈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员应当听取公诉⼈、当事⼈和辩护⼈的意见。
”由此可以看出,不仅证⼈证⾔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他证据也必须经过质证程序才能确定其证据效⼒。
下⾯笔者就七种法定证据在法庭质证过程中,质证的内容作以说明: ⼀、书证、物证 1、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相的⼀切物品、符号和图形。
其证明⼒的特点是客观真实性⽐⾔辞证据要强。
因此对书证这⼀间接证据的质证⼀般针对: (1)书证是否伪造或变造,即对真伪进⾏争议,是否是原本、正本、副本或者节录本。
这就要求对原件提取发现过程进⾏说明; (2)书证与本案事实是否有联系; (3)书证的获取渠道是否合法; (4)对书证的鉴定结论进⾏争议; (5)对书证的原作者的复查问题及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盾; 2、物证是能够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切物品和痕迹。
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具、⾏为所侵害的客体物、⾏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的物品和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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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庭审判程序法庭第一审审判程序大致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在法庭调查阶段中,又分四步进行,第一步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第二步是被告人、被害人陈述,第三步是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第四步是出示、核实证据。
我们小组讲解的主要是法庭调查中的第三步中的辩护人询问被告人。
刑诉法和刑诉法司法解释对这一部分都有相关规定,刑诉法第186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刑诉法解释第198条第二款规定: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这部分。
二、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程序地位和功能1、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法庭调查中调查案件事实的一个程序。
在法庭审理中,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法庭调查的一个程序。
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目的是为了查清被告人是否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如果有犯罪事实,查清哪些情节对被告人有利;如果无罪,查清被告人所辩解的事实和理由。
2、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法庭审理中律师向被告人调查事实的程序。
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庭审中向被告人调查事实程序的一部分。
在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过程中,律师有主导权。
向被告人提问哪些问题?怎样向被告人提问?律师完全可以自主决定。
当然,律师不能用诱导等非法的方式发问,也不能提问与案件事实无关的问题。
3、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被告人向法庭全面展示自己对案件事实认识的程序。
在律师向被告人发问之前,公诉人已经宣读了起诉书,已经对被告人发问,犯罪事实已经全面展现给了法庭。
如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被告人只需要简单指出对哪些事实有异议、有什么异议,审判人员一般不会让被告人展开表述自己认为的案件事实。
即使审判人员让被告人充分表述,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指导,被告人很难思路清晰、系统、重点突出地把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表述清楚。
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律师对被告人系统、全面的发问,将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事实全面地展示给法庭,同时,也将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态度展示给法庭。
4、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有助于查清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事实和情节。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据以查清案件事实的法定证据的一种,在认定案件事实中有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
如果被告人实施了犯罪,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哪些情节是对他有利的他自己最清楚;如果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既然他被起诉,他肯定也和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联系,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对哪些事实和情节能够证明自己无罪也最清楚,因此,对被告人的充分发问是查清案件事实特别是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辩护律师的发问,都能够更充分地保障被告人真实地供述或辩解,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特别是被告人在庭审前的辩解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对于查清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事实更有意义和价值。
5、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有为律师质证和辩护作铺垫和准备的功能。
律师在庭审中的质证和辩论是律师辩护的主要内容。
无论是质证还是辩论,都离不开一定的事实和证据。
庭审中对被告人发问是律师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特别是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律师质证的前提就是被告人在庭审中进行了充分的辩解,而被告人充分的辩解离不开辩护律师有效的发问和引导。
被告人充分的辩解是律师在接下来的质证和辩论程序中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
三、法庭询问的目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询问被告人,其目的正是基于这种让审判者了解案情的考虑,在开庭审判的前段,引导被告人自己将一个细节清晰、合情合理又合法、重点突出的案情故事讲述给审判者听,辩护律师自己对这个故事各个方面应该非常清楚,这是一个辩护律师将案件信息有计划地传递给审判者的过程,而且律师通过引导被告人讲述这个故事,要清除掉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而笼罩在被告人身上的不祥阴影。
一般而言,有以下三种情况:(1)与后来举证质证中提出的问题、提供的证据有联系,展示辩方对案件事实的基本立场和态度;(2)指出反驳、澄清控方不当的讯问而向被告人发问,通过发问把公诉人讯问中的一些误导甚至一些强加的东西澄清、扭转过来。
(3)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利的事实和情节通过发问进行强调。
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对适用缓刑的其中条件就是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认罪悔罪;这时,律师可以刻意发问被告人以后是否再会犯罪并取得肯定回答,把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展现给法庭。
律师在发问被告人过程中,如果得到了有利于辩护的回答,有时还可以予以强调,并要求法庭记录在案。
四、法庭询问的内容及其组织法庭询问的内容,就是辩护律师引导被告人告诉审判者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一)辩护律师在询问被告人之前,首先要做的是,确定自己要让审判者知道什么信息,这就要求律师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1)认真阅卷庭审中,律师对被告人充分、有效的发问是建立在对全部案件材料掌握的基础上的。
只有掌握了全部案件材料,律师才能知道哪些证据与被告人的辩解能够相互印证,同时,这些证据也需要被告人的辩解相印证,律师才有可能作为需要提出的问题在庭审中对被告人发问。
同样,只有掌握了全部案件材料,律师才能知道哪些证据与被告人的辩解相矛盾,律师才能向被告人发问,让被告人在庭审中作出辩解,并用这一辩解去质证与之有矛盾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与被告人在庭审前的供述有矛盾的证据,也有助于帮助被告人在庭审中解释这一供述的虚假性。
在全部阅卷的基础上,律师应当在庭审前重点审查、分析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关的一些重要证据。
比如重点审查被害人的陈述、在场证人的证言等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分析这些证据在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上与被告人的证明有哪些一致的地方,有哪些不一致的地方,是被告人的辩解能够得到更多的印证还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在场证人的证言能够得到更多的印证。
比如重点审查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有与这些证据有矛盾的地方,是否能够得到这些证据的印证。
(2)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律师应当就庭审需要发问的问题与被告人沟通。
律师准备在庭审中提出什么问题,想查清哪一个案件事实,完全可以在会见时先向被告人提出,听取被告人如何回答,必要时让被告人进行解释。
在与被告人沟通时,律师还应当将自己发问的总体思路和哪些问题是重点问题告诉被告人,让被告人自己有一个具体的、充分的准备。
律师还应当向被告人了解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是做无罪辩解,还是做罪轻辩解。
必要时,律师可以听取被告人准备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的具体内容,这样,有助于律师拟定庭审发问被告人的提纲,也有助于避免律师在发问时重复。
(二)律师要根据辩护主题确定法庭询问的内容为了确定要提供的信息内容,辩护律师要分析其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核心主张是什么,为了证明这个核心主张,需要被告人提供什么信息。
律师在拟定庭审发问的内容时,应当注意一下几个问题:1.律师发问的整体思路应当与律师的辩护思路一致。
2.律师发问的重点应当与质证和辩论相衔接,并与辩护重点相一致。
3.律师发问应当区分无罪辩解和罪轻辩解。
对于无罪辩解,应当结合被告人具体的无罪理由和依据重点发问,没有必要面面俱到。
对于罪轻的辩解,应当对公诉人没有讯问到的被告人具有的法定免除、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进行发问;对于公诉人讯问的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和情节,被告人没有解释清楚的,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发问,让被告人及时予以澄清。
律师的发问应当重点突出,对重大的情节和一般的情节,发问应当详略得当,该详的则详,该略的必须简短。
对于重大的从轻和减轻的量刑情节,除了应当证明该情况确实存在外,应当充分揭示出该情节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影响;对于一般的量刑情节,一般情况下,问清楚该情节确实存在即可。
4.律师发问应当考虑到公诉人可能讯问的问题和被告人对起诉书异议的内容,在尽量避免重复的情况下,尽可能形成思路完整、重点突出的发问提纲。
5.应当注意避免诱导式讯问。
发问时需要做铺垫的,要充分利用被告人在庭审前的辩解和被告人在庭审中对起诉书的异议和对公诉人讯问的回答。
6.询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引导被告人向审判者解释案件当中的疑点。
如果被告人自己能够主动地将疑点排除,则被告人在律师引导下讲述的故事的可信性将增加。
(三)对法庭询问内容的组织对法庭询问内容的组织,是指在特定的庭审时间内,辩护律师引导被告人以恰当的顺序,将案件信息转换成条理分明、重点突出、值得相信的案情故事的技能。
1.以时间为序式。
以时间为序讲述故事是最简单、最常用的方法,是在法庭审判中,律师按时间推进的方向,引导当事人讲述其故事。
优势:使故事更具有清晰性,所有的故事分叉也能顺着脉络延续、不会混淆。
律师在被告人会见时,为了了解案情和寻找有利的证据线索,一般就是按时间顺序询问被告人各种问题的。
这种询问方式往往能找到事先都想不到的证据线索。
不足:按事件发生的顺序提问和讲述故事,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就显得分散,将可能使有用的信息湮没在大量无用的信息中,而且,从实践效果看,事件的顺序很少对罪域非罪起决定性作用。
2.以主题为主脉。
在确认辩护主题后,以主题为主脉,按这一主脉询问被告人问题,将构建一个目标指向明确、条理清晰的无罪故事。
在询问中要反反复复地从不同的方面突出主题,持续地强化审判者对这一主题的印象。
一般应围绕下列问题进行询问:(1)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实施,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罪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
(2)共同犯罪案件中应问清楚同案被告人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3)问清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查明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4)查明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的情节。
(5)查明作案工具的特征、去向及赃款赃物的来源、数量和去向。
五、法庭询问的方法在法庭询问的过程中,律师应对不同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发问。
在法庭上常用的是以下询问的方法:1.简短开放式的提问。
是指让被告人描述、解释或说明事件的问题。
例如:当天晚上10点到12点之间,你在哪儿?在干什么?你为什么那样做?2.提示性提问。
在法庭讯问中,有时需要转移话题,向审判者展示另方面的案情,或与案情有关的其他事实。
此时用指示性的问题进行过渡,这种提问方式也有向审判者展示案件细节或者解释事件原因的作用。
例如:到那儿后发生了什么?到那儿后你看到了什么?3.是或不是提问。
这种问题往往也是一种指导性问题,它要求被问者选择一个确切的答案告诉审判者。
例如:你抽完烟,扔烟蒂了吗?在这种提问方式中,有一种问题是诱导性提问,即问题的答案已经提示在问题当中,其问话方式甚至就是建议了回答者应该如何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