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技巧的具体运用是什么
律师如何运用法庭辩论技巧致胜

律师如何运用法庭辩论技巧致胜一个好的口才对于律师来说肯定是一个很大的助力,但是大部分律师并不是一开头就有一个好的口才的,这跟后天的练习有很大的关系。
今日我为你介绍律师如何运用法庭辩论技巧致胜,盼望能帮到你。
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到达预期目的或效果,在根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见所作出的全盘打算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亦称"庭辩艺术'。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一)文字表达技巧材料的组织必需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精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连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晰;5.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在庭审辩论中,应当做到:1.脱稿,并擅长把前言说好。
2.掌握语速,并吐字清楚。
3.擅长入情入理。
(三)形象技巧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
2.擅长掌握心情。
二、谋略及详细运用(一)先声夺势法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到达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
(二)避实就虚法应擅长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攻击,一攻究竟,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晰为止。
(三)设问否认法又称舌战偷渡法,关键是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发觉设问的真正意图。
(四)间接否认法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严肃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
(五)示假隐真法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
(六)以退为进法它是形式规律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
(七)后发制人法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
运用时应把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
法院工作人员在庭审中的法庭辩论技巧

法院工作人员在庭审中的法庭辩论技巧庭审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是法院工作人员运用法律知识和技巧进行辩论的场所。
在庭审中,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运用恰当的辩论技巧,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
本文将探讨法院工作人员在庭审中的法庭辩论技巧。
首先,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
在庭审中,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院工作人员都应该对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和理解。
只有掌握了充分的法律知识,才能在辩论中准确引用法律条文,阐明自己的观点,并对对方的观点进行有力的反驳。
同时,法院工作人员还应该不断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以跟上法律的发展和变化。
其次,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庭审是一个双方辩论的过程,双方需要通过言语和表达来交流观点。
法院工作人员应该具备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观点的能力,同时也要善于倾听和理解对方的观点。
在辩论中,法院工作人员应该注重语言的逻辑性和严密性,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词语,以免给对方留下漏洞可钻的空间。
第三,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具备分析和推理能力。
在庭审中,往往需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和推理,以得出合理的结论。
法院工作人员应该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问题,分析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并运用逻辑推理来推断和推翻各方的观点。
在辩论中,法院工作人员应该注重逻辑的连贯性和严密性,避免犯下逻辑错误,以免影响辩论的效果。
第四,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具备应变能力。
庭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往往会出现各种意外情况和突发事件。
法院工作人员应该能够灵活应对各种情况,随机应变。
比如,在辩论中,对方可能会采取出其不意的策略或提出新的观点,法院工作人员应该能够及时调整自己的辩论策略,做出恰当的回应。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还应该具备处理紧急情况和矛盾冲突的能力,以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和公正判决。
最后,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人际关系。
庭审是一个公正、公平的辩论过程,法院工作人员应该秉持中立、客观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律师的法庭辩论技巧

律师的法庭辩论技巧在法庭上,律师是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辩护和维护权益的专业人士。
作为一名优秀的律师,熟练掌握法庭辩论技巧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就律师在法庭上的辩论技巧进行论述,旨在帮助律师提升自身的辩论能力。
一、准备充分律师在法庭上的辩论技巧首先需要充分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对案件事实的深入了解、法律条款的熟悉以及对对方辩词的研究等。
只有准备充分,律师才能更好地掌握辩论的节奏,做到游刃有余。
二、控制辩论节奏在法庭辩论中,节奏的掌握非常重要。
律师需要学会根据审判庭和对方辩词的情况,灵活地调整自己的辩论速度和语气。
如果对方是慢而沉稳的,则可以采用迅猛有力的辩词来打破其思路;如果对方辩词急躁冲动,律师需要保持冷静,以稳定的语调来回应。
三、运用逻辑思维律师的辩论需要建立在合理的逻辑思维基础上。
律师可以通过列举事实、引用权威数据和案例等方式,有力地证明自己的观点并反驳对方的观点。
在运用逻辑思维时,要注意保持清晰明了的论证结构和严密的推理过程,从而使自己的辩词更有说服力。
四、注重语言表达言辞是律师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时的利器。
律师需要运用准确、简洁、有力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此外,律师还应尽可能使用易于理解的法律术语,以便法官和陪审团更好地理解和接受自己的立场。
五、充分利用身体语言在法庭上,律师的言辞外还应注重自身的身体语言。
律师的身体姿势、面部表情、手势等都能传递出律师自信、专业以及对案件的重视程度。
因此,律师要保持自信的站立姿势,用肢体语言突出重点观点,并注意与法官和陪审团保持眼神接触,以更好地与他人进行沟通。
六、善于提问和引导律师在法庭上的辩论技巧还包括善于提问和引导。
提问是律师获取证据和引导证人证言的重要手段。
律师需要注意提问的准确性和针对性,以便得到自己想要的答案。
同时,律师还需要善于引导法官和陪审团去关注自己认为重要的证据和事实,使其在辩论中更有利于自己的立场。
七、保持冷静和尊重在法庭上展示律师的专业形象,保持冷静和尊重是必要的。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之技巧方略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之技巧方略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是当事人通过证据呈现和辩论论点来支持自己的案件主张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和方略,以提高自己的辩论效果和说服力。
下面将介绍一些在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中的技巧和方略。
一、质证技巧:1.清晰而有力的开场陈述:当事人在开场时,应清晰地表达自己的主张和要证明的事实,使法官和陪审团对自己的观点有初步的了解。
2.证人质证技巧:当事人在质证证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a.事先准备好质证问题,确保问题与自己的案件主张直接相关;b.尽量避免使用带有主观判断的问题,而是应该让证人自己陈述事实;c.使用开放性的问题,以便证人能够提供详细和准确的回答;d.控制好质证的时间,避免过长而导致证人不耐烦或流于废话。
3.物证质证技巧:在质证物证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a.保证物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在法庭上被对方质疑;b.使用鉴定报告或专家意见来证明物证的价值和证明力;c.事先准备好物证的说明和解释,以便在庭审中能够清楚地向法官和陪审团展示物证的意义。
4.书证质证技巧:在质证书证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a.确保书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在法庭上被对方质疑;b.使用合适的法律规定来证明书证的效力;c.在质证过程中,遵循证据呈现的基本原则,如逐页、逐段、逐句呈现。
二、辩论技巧:1.确定核心论点:当事人在辩论中应确定自己的核心论点,并合理地展示和论证,以增强说服力。
2.运用逻辑思维:当事人应运用逻辑思维,进行严谨的论证。
可以使用事实与推理、因果关系等方式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反驳对方的观点。
3.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强调自己案件中的关键证据,以及这些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密切关系,来增加证据的说服力。
4.反驳对方观点:当事人应尽可能准确地抓住对方的观点来进行反驳,无论是批判对方的证据还是对其论点的推理。
5.合理利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应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合理利用它们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和辩论。
法庭辩论的操作技巧有哪些

法庭辩论的操作技巧有哪些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全面阐述自己主见的法律根据,并对对方的观点、理由进行反对的过程,是庭审的重要环节。
今日第一我为你带来法庭辩论的操作技巧,盼望能够帮到你。
法庭辩论的操作技巧(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
材料的组织必需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精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连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晰;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擅长把前言说好。
2.掌握语速,并吐字清楚。
3.擅长入情入理。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
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表达律师精湛的表达力量。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
2.擅长掌握心情。
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刑事案件请律师辩护的重要性第一,当事人自己未必了解案件的整个事实.大部分状况下当事人是案件的亲身经受人,但阅历告知我们,当事人都未必了解案件的整个事实及经过.其次,当事人法律学问的局限,使其对案件事实及事实的性质\案件事实的法律意义难有正确及精确的把握.第三,刑事案件中大部分当事人被剥夺或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无法收集证据.我们都知道,证据在打官司中的重要性,可由于这些当事人失去了人身自由,他们难以收集证据.第四,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影响当事人为自己辩护.当事人身在事中,诉讼和其自身有直接关系,常常产生前怕狼,后怕虎的冲突心理,从而难以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由于上述缘由,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法充分有效的为自己进行自我辩护.而律师的辩护则能克服这些局限,使当事人能真正享受到法律给予的辩护权,受到公正的对待.法庭辩论中当事人需要留意的问题一是辩论的语言应简洁明白并富有规律,不得有对对方进行羞辱、谩骂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二是辩论应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不行对一些旁枝末节纠缠不清而忽视主题;三是下一轮的发言不得重复上一轮发言的观点与内容;四是如欲打断对方的辩解而欲与其辩论,应经审判长答应。
法庭辩论基本功与操作技巧(通用20篇)

法庭辩论基本功与操作技巧(通用20篇)法庭辩论基本功与操作技巧篇1文字表达技巧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
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法庭辩论基本功与操作技巧篇2形象技巧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
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
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
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
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
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
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
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
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
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
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法庭辩论基本功与操作技巧篇3语言表达技巧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
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
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
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
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
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善于入情入理。
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
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
关于法庭辩论的技巧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关于法庭辩论的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那么初为律师的人该如何提升这种能力呢?以下是我整理的关于法庭辩论的技巧,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法庭辩论中的辩论技巧和方法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法庭辩论中的辩论技巧和方法法庭辩论是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执行司法工作中经常面临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案件走向和法律公正的实现。
因此,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一系列有效的辩论技巧和方法,以确保在法庭辩论中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加强证据论证,提高辩论能力。
本文将从事实依据的概述,证据引用与辩证思维的运用以及言辞的整齐统一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事实依据的概述在法庭辩论中,正确的事实依据是辩词的基础。
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从法律文件中准确把握案情,深入了解各方提供的证据和背景信息。
同时,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的熟悉也是必不可少的。
为了确保事实依据的准确性,辩词应当详实、具体,基于实践和科学性的根据。
辩词中应清晰地列举并展开相关证据,描述关键时刻的细节,这样可以提高法庭对辩论的信服力。
此外,辩词的陈述应具有逻辑性和一致性,以避免给审判过程带来混乱。
二、证据引用与辩证思维的运用在法庭辩论中,充分利用丰富的证据和灵活的辩证思维是司法部工作人员增强说服力的关键。
他们需要善于运用辩证思维,将案件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联系起来,从而形成有力的逻辑。
证据引用方面,司法部工作人员应选择质量最高、最可靠的证据,并善于引用来增强自己的主张。
辩方可以针对对方证据进行分析和批判,提出自己的质疑和驳斥。
通过对证据的合理使用,可以有效扭转对方的观点,从而为辩方赢得主动。
辩证思维方面,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运用金字塔思维和递进思维等辩证思维模式。
金字塔思维是指按照重要程度逐级展开观点和证据,使整个辩论过程具有层次清晰的结构。
递进思维是指逐步扩充证据、强化论证,形成逐渐加深的说服过程。
这些思维模式的运用可以加强辩词的逻辑性和说服力,使法庭更易理解和接受辩方的观点。
三、言辞的整齐统一言辞的整齐统一在法庭辩论中同样重要。
辩论者的表达方式应该清晰、简明扼要,避免使用难以理解的术语和冗长的句子。
同时,辩方也应该注意注重说服性,通过表达方式和语调来增强自己的观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庭辩论技巧的具体运用是什么 这个问题比较庞杂,我只能就个人体会较深的几个方面,给合具体案例来谈谈感受,不可能全面展开,更谈不上系统性.以下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法庭辩论技巧的具体运用 ,希望能帮到你! 一、辩论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 抓住要害,突出重点,这不仅在法庭辩论中十分重要,在法庭调查和庭前准备中也同样重要.有些比较复杂的案件,内容很多也很乱,这时候一定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不宜面面俱到,避免冲淡了主题.有些案件很复杂,甚至涉及到十几项、几十项犯罪事实.这还不说,关键是有的案件涉及的证据内容及其它一些内容太多太乱,如果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不能抓住要害,往往会被牵着鼻子走,陷入一种难以解脱的境地,不利于把重点问题说清楚.大兴安岭朱佩金的案子就很典型.这是一件因承包经营而被指控犯罪的案件,被告被关押了5年半,起诉书指控他贪污近40万,诈骗近40万,再加行贿共3个罪名,案件历时长达7个年头,最后被宣告无罪.这个案子检察院侦查了3年多,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又搞了一年多,到我去开庭的时候就只有7天,就在7天时间里我们两名律师除了阅卷和会见被告,还要调取一系列证据,包括坐十几个小时火车到泰来农场和老来农场两个监狱去取证,而且因时过境迁取证相当困难.所以,我看卷的时间只有3天.3860多页的卷宗,就是不睡觉也看不完.怎么办?我通过对一些主要线索的分析,终于找到了关键问题,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的性质,其他一些次要问题有的一翻而过,有的干脆不看了.因为此案的关键是承包合同的性质和方式,只要把个人承包的基本性质和“大包干”的承包方式弄清楚了,就足以否定贪污和诈骗的问题.所以,对其他一些次要问题就可以泛泛地翻阅,甚至可以略过不看.这样一来,不足3天,我已经把案件全部吃透了.后来同院长交换意见时,他问我看完了卷宗材料没有,我回答说,“我都看明白了.”他会心地笑了.这个院长是科班出身,很有水平,他知道我不可能看完卷宗.但当我全面地分析案情,陈述理由之后,他既满意又吃惊,对我的工作效率感到惊讶.后来在法庭辩论中涉及其他一些枝节问题我一律不予纠缠,就抓住这个要害问题不放,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性质.假如我陷入那些琐碎的枝节问题之中,那就非常麻烦了,就很难把握住重点,甚至连基本案情都吃不透.事实上,开庭的情况表明,公诉人和审判长对案情都没有吃得很透,尽管他们研究、调查了几年时间.为什么?因为他们没有抓住要害,没有理清法律关系. 二、善于抓住和利用矛盾 新刑诉法实施后,法庭调查质证中必然溶进辩论的内容,这时如何进行辩论,如何使辩论更有力度,这是个很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法庭调查中,主要是举证和质证,事先一定要有一个举证、质证的基本思路,在庭上则要不失时机地寻找对我方有利的线索和机会,一方面要善于发现对方举证中的矛盾,另一方面一定要避免自相矛盾.有些情况下,在法庭调查中不宜过早地暴露自己的思路,以免使对方有所防备,使得一些重要证据无法核实.法庭调查当中这些技巧是很重要的,这不仅是在刑案的辩论中,在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中也一样,凡是涉及到法庭辩论的都有这样的问题.下面,我就个人的体会举几个相关的例子供大家参考. 前几年我在广东办了一件行政诉讼案,我方代理香港的3家公司和越南船长诉湛江海关扣船没收货物违法.这件案子一审胜诉,但后来二审败诉了.尽管二审败诉了,我认为这案子是非常成功的,这案子随时随地我都想把它翻过来.案情是海关扣了一艘越南船,运的是香港公司的货物.这船的合法航程是从香港向越南运货,提单等手续齐全.航行至越南与中国的分航点之前,在琼州海峡的国际航线上,遇到了12级台风,所以驶入广东湛江境内紧急避险.在抛锚停靠当中被公安机关和海关查获,两千多万元的货物被扣留.假如该船是在国内航线上行驶中被扣留,认定走私是没有问题的,但它是在避险中被扣的,而且是处在国际航线上的分航点之前,所以认定走私是缺乏根据的.那么,海关认定走私的关键性证据是什么呢?其中之一是24名船员和船长的口供.但是,阅卷时发现被告把第一次口供全部隐匿了,没有向法庭提交,只提交了第二次口供,而第二次口供虽然承认是走私却有许多破绽,这些口供中有的前后矛盾,有的相互矛盾,显然是不真实的,被逼出来的.在法庭调查中我首先以此为突破点,我开始并没有否定这些口供,只是举出了其中的各种矛盾,当对方被质问得不能自圆其说的时候,就乱了阵角,跳起来了.在慌乱之中,对方代理人极不冷静,声色俱厉地说:“我们重证据,不轻信口供,那些口供都是胡说八道,不能算数.”结果,本来被当作王牌证据使用的口供首先被他自己否定掉了.于是,我立即提请法庭将被告代理人的这些话记录在案,并声明在口供的真实性和效力问题上,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共识,请法庭调查下一个问题.口供的证据效力之争就这样结束了.这时,对方才发觉上当,追悔莫及,但为时已晚.由此可见,一些关键问题在交叉质证时必须及时抓住,一旦失去机会或者一朝失误,就容易陷入被动局面. 再举一个例子,还是刚才我讲的那个行政诉讼案,这个例子发生在二审阶段.当对方的第一个王牌证据——船员的口供被攻破之后,第二个王牌证据是三份电报底稿.海关向法庭提供了船上尚未发出的八份电报底稿,这八份底稿中有三份是最重要的,这三份底稿虽然也是间接证据,但是可以反映出该船具有走私嫌疑.因为按正常手续是从香港运货到越南,在越南办了手续后,不卸货,再从越南转到广西,这样就是合法的,是边贸政策所允许的.而海关扣船的理由,就是认定该船假借到越南的名义,直接驶往广西北海市,这样就会由于没有从香港到广西的合法手续而构成走私.那么,在这三份电报稿的内容中,确实可以反映出从香港直驶广西的嫌疑,至少可以反映在主观上有这种动机.所以,海关将这三份电报稿作为第二张王牌证据.但是经过分析之后,我发现这些电报稿的真实性值得怀疑.第一,这些电报稿是在该船搁浅后草拟的,而在拟稿之前,船上的发报机天线已被风刮断,收、发报已经无法进行.这种情况下拟写电报稿是没有意义的,这种作法违反常理.第二,这八份电报稿都是复印件,海关拒不提供原件.第三,据我方初步调查,这最重要的三份电报稿的拟稿时间是在船被扣押后船员已经失去自由的第二天.这是最大的疑点,若果真如此,这些电报肯定是假的,因为任何人都不会在失去自由的情况下再主动去为自己制造罪证.但是,由于时间紧迫,我们当时无法取得直接证据来揭穿这个伪证.于是,就只能在法庭上斗智,设法在法庭质证中寻找对方的破绽.为了麻痹对方而防止他们说假话,我并不直接提出这个问题.而是东一下西一下地将各种问题混在一起连续发问,在他们摸不清我方思路并且公开嘲笑我的提问不着边际的情况下,我突然清描淡写地问起了扣船的时间和船员第一次被讯问的时间.但是,就在对方准备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被审判长制止了.说是后面专门安排时间调查这个问题.审判长的这个举动,进一步加深了我的怀疑.于是,我在纸上写了几个大字摆在面前,防止在混战·中这个问题被漏掉.果然不出我所料,在以后漫长的法庭调查中,我又两次提出这个问题,每当对方要回答的时候,都被审判长制止了.这样,我总共提出三次,被制止三次,但是每次提问都是单独提出,故意避开电报底稿的问题.所以,对方一直没有弄清我提问的真实用意.最后,直到在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的时候,也没有调查这个问题.这时候,我严厉地向审判长提出质问: “审判长,我三次提出扣船时间的问题,你三次制止,表示安排专门时间调查,现在却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是忘记了呢,还是不想调查?”审判长迟疑了半天,说“可以调查”.我当即要求对方宣读办案记录,结果真是不出所料,是前一天下午两点钟扣的船,限制了所有船员和船长的人身自由,并于当时进行了第一次询问,录了口供,而这三份电报稿的拟稿时间却是在第二天早上八点钟.宣读完之后,对方律师才反应过来,企图改变说法,但是为时已晚.我当即要求法庭将此记录在案,并提请法庭责令对方将办案记录提交给法庭.这一段艰难的调查、质证,终于揭开了电报底稿之迷,接下来,便开始了充分占有主动权的步步紧逼的辩论,攻破了对方第二张王牌证据. 第三个例子,前年,我在东北办了一个比较大的贪污受贿案,是一个企业家的案子,因时间关系,具体案情我不多讲,只讲其中有一笔贪污1.6万元的证据问题.公司出纳员证明说,这1.6万元是她分成若干次送给被告的,每次都是被告指不出纳员到银行取款,取款后不许让别人知道,单独交给被告.但在证词中我发现了几处矛盾,一个是出纳员说:“我每次给他钱都没有留存根”,而且又说(在卷宗里反映出来),“我怕他不认帐,所以就把存根都给他了.”这句话是矛盾的.又说: “还有一次是他让我到一个地方去送钱,我不认识那个人的家,是他告诉我如何走法,他在门口接我,也不让我进屋,把钱交给他我就走了.”而在另一次的调查笔录中她又说送钱时看见了屋里有人在打牌,有人在睡觉.更重要的是,我经调查得知,送钱的这家就是她原来的男朋友的家,既然如此,她为什么还需要在被告的指点下才能找到家门呢?根据这些疑点,我坚持要求法庭传这个出纳员出庭作证.法庭调查时,我步步紧逼,穷追不舍地向出纳员发问,结果,她慌乱之中,破绽百出,无言以对,竟在法庭上哭了起来.这时候,我又抛出了一个关键性的反证:我已经查明,这个出纳员最后一次取款的时间是在被告被抓起来之后.举证之后,我当即向法庭指出: “很显然,作为证人的出纳员是不可能到看守所去送钱供被告贪污的.因此,贪污这笔钱的真正罪犯是谁,已经不言自明.”通过这一场质证,得到了一个必然的但又超出了我们律师职责范围内的结果:被告贪污这1.6万的·事实被否定了,但是,作为证人的女出纳员被抓起来·了. 实际上,法庭辩论与法庭调查、质证本来就是不可分割的.两者或者是环环相扣,或者是前后呼应.在法庭审理中如何能够及时、准确地击中要害,不失时机地运用证据,发现、寻找证据或者否定证据,其中确实是有些技巧问题的.在庭审方式改革之后,这些问题会更加突出. 我再讲一个例子,就是大家都知道的李强律师诉贵州遵义公安局的行政诉讼案.李强是政法大学的教师,也是我的学生,是华联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他代理一个经济纠纷案件时,因为遵义公安局非法干预经济纠纷,把他的委托人抓了,他向公安部和高检等部门反映了情况,告了公安局.结果公安打成轻伤害.这个案子也是我代理的,打了两审,第一审胜诉下,对方拒不出庭,是缺席判决.后来对方又提起上诉,二审又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