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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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2—1】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吴某抗辩说这10万元虽然一开始是自己向张某借的,但后来双方决定合伙做生意,张某已经把这10万元作为其合伙时的出资,现在合伙做生意严重亏损,出资款当然不能退还给张某。

此案经过举证,质证后,张某感到自己胜诉的把握不大,于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问:法院是否应当同意张某撤诉?【2—2】刘某与赵某曾是生意伙伴,2005年3月,赵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利息2万元,还款期到后,虽经刘某多次催讨,赵某仍迟迟不还,刘某将赵某诉到法院。

问:(1)如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偿还本金、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否合法?(2)如果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为被告偿还10 万元本金和2万元利息,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当事人要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出具调解书?(3)如果刘某在法院开庭前撤回起诉,他能否就这一债权再次提起诉讼?【2—3】甲仓储公司为其库房及仓储货物投保,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为1850万元。

后因天降大雪,致使10间库房倒塌,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0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倒塌的仓库建筑质量存在瑕疵,当日下的雪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雪灾的标准,故拒绝赔偿。

双方为此发生诉讼。

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库房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的库房在建设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属违章建筑。

法院以保险标的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依法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2—4】赵某与A县的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A县人民医院的副院长张某是着名医学专家、省人大代表,被法院聘为人民陪审员,经常参加法院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

典型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典型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各类法律案件层出不穷。

虚假诉讼作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背后的法律问题和社会影响。

(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居民王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声称,其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向其支付10万元货款。

然而,李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取证,发现王某提供的证据存在虚假成分。

经查,王某与李某之间并无真实买卖合同,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伪造了合同、发票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

(二)案件处理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严重侵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对王某作出如下判决:1. 撤销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虚假诉讼案件;2. 对王某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3. 责令王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案例分析(一)虚假诉讼的法律特征虚假诉讼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目的性:虚假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逃避债务、获取非法利益等;2. 证据性:虚假诉讼往往涉及伪造、篡改证据等违法行为;3. 损害性: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

(二)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 民事责任:虚假诉讼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返还非法所得、赔偿损失等;2. 行政责任:虚假诉讼当事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等;3.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当事人可能构成犯罪,如伪造证据罪、诈骗罪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虚假诉讼的成因及预防虚假诉讼的成因主要包括:1.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缺乏了解,误认为虚假诉讼是一种合法手段;2. 利益驱动:部分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惜采取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3. 诉讼程序复杂:我国诉讼程序较为复杂,部分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选择虚假诉讼。

法律工作者胜诉案例(3篇)

法律工作者胜诉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某区发生了一起涉及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案件。

原告王某系该区某村村民,其承包地被当地政府征收,补偿金额为50万元。

王某认为补偿金额过低,遂将当地政府及征收部门诉至法院,要求提高补偿金额。

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原告胜诉,当地政府及征收部门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案情简介王某,男,某市某区某村村民。

2018年,王某承包地被当地政府征收,征收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给予王某补偿金额50万元。

王某认为,补偿金额过低,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某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某市某区某镇某街道办事处。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王某的土地征收补偿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区位、产值等因素,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某市某区某镇某街道办事处在征收原告王某承包地时,未充分考虑土地用途、区位、产值等因素,补偿金额明显偏低,不符合法律规定。

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王某土地征收补偿款100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王某作为一名普通村民,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法律工作者坚定的法治信仰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以下是本案胜诉的几个关键点:1. 专业素养本案中,原告王某聘请了一名具有丰富法律经验的律师作为代理人。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充分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为原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运用证据,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辩解,最终使原告胜诉。

2. 证据充分原告王某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征收公告、补偿协议等,充分证明了被告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民诉模拟法庭案例

民诉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起诉状原告洪维,女,汉族,54岁,南昌第一中学教师。

现住南昌市新建县文教路12号。

联系电话:被告:柳建真娄本奇男汉族28岁诉讼请求:一,责令被告停止侵权。

二,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律师代理费。

事实与理由:一,2003年10月份,---房产公司推出一期楼盘,并且凭教师证可享受九折优惠,我与儿子到房产公司购买了位于南昌市新建县文教路星星小区的住房,并且以我的名字办理了登记,后借给儿子结婚作为新房。

现因儿子夫妻感情不好要求离婚并把该房屋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原告认为被告侵权事实存在,原告诉讼请求依法有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2008年1月2日开庭笔录[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

原告。

[原告]:柳建真,女,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锦江小区。

法律至上真实案例(3篇)

法律至上真实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法律至上原则要求所有公民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文将以李某某交通肇事案为例,阐述法律至上的原则和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案件背景2019年7月,李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下班途中,行驶至本市某路段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调查,李某某酒后驾驶,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案件审理案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并依法将李某某抓获。

随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他认为,自己酒后驾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对刘某的伤情负有直接责任。

同时,他也表示,自己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刘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酒后驾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刘某经济损失。

三、案例评析1. 法律至上原则的体现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充分体现了法律至上的原则。

无论是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还是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以及法院的审理判决,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作为犯罪嫌疑人,也依法享有了辩护权。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

2. 法律的公平公正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这一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同时,法院还依法判决李某某赔偿刘某的经济损失,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 法律的教育警示作用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对广大驾驶员具有警示作用。

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民事诉讼法律谈判案例(3篇)

民事诉讼法律谈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第三人:王五(以下简称“王五”)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四名下的位于某市的房屋一套。

合同约定,李四应在2018年11月30日前将房屋过户至张三名下,并支付张三10万元定金。

然而,李四未能按期过户,也未退还定金。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退还定金并过户房屋。

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王五以房屋共有人身份申请参与诉讼,并提出房屋共有人对房屋买卖合同无异议,同意张三的要求。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违约;2. 张三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合理;3. 房屋过户问题。

三、法律谈判过程1. 谈判初期在案件开庭前,张三的代理律师与李四的代理律师进行了初步沟通。

张三的代理律师提出以下要求:(1)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房屋总价款的10%计算,即10万元;(2)要求李四退还定金10万元;(3)要求李四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李四的代理律师则认为:(1)房屋买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金,张三主张的违约金过高;(2)李四已将房屋交付给张三使用,不存在违约行为;(3)房屋过户手续需要一定时间,请求法院给予宽限期。

2. 谈判中期在谈判中期,双方代理律师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1)违约金的确定:双方同意以房屋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即5万元;(2)房屋过户问题:双方约定,李四在收到违约金后10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定金退还问题:双方同意,李四在收到违约金后退还张三定金10万元。

3. 谈判后期在谈判后期,双方代理律师对以下问题进行了确认:(1)违约金:李四同意支付违约金5万元;(2)房屋过户:李四在收到违约金后10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定金退还:李四在收到违约金后退还张三定金10万元。

四、案件结果在双方代理律师的努力下,张三与李四达成以下调解协议:1. 李四支付张三违约金5万元;2. 李四在收到违约金后10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 李四在收到违约金后退还张三定金10万元。

公正法律真实案例分享(3篇)

公正法律真实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公正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案例将分享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地的一起真实案例,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尊严。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某公司员工。

被告陈某,男,40岁,某公司经理。

2018年3月,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在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原告认为,被告陈某在担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克扣原告工资,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三、审理过程1.起诉与答辩原告李某于2018年4月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支付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被告陈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证据交换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某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条、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告陈某克扣原告工资的事实。

被告陈某则提供了公司财务报表、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工资。

3.庭审辩论庭审中,双方就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李某认为,被告陈某克扣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被告陈某则辩称,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工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在担任经理期间,确实存在克扣原告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决被告陈某支付原告李某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公正的法律程序本案中,法院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受理、审理案件,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原告李某和被告陈某均有权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充分体现了公正的法律程序。

2.证据认定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结合案件事实,认定了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被告陈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法院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证据认定的重要性。

3.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陈某克扣原告工资的行为进行了定性,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模拟法庭剧本(民事)

模拟法庭剧本(民事)

模拟法庭民事剧本书记员:(注意:书记员应站着念)(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不用读)(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请坐。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原告:我叫黄令军,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康定县姑咱镇黑日村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1: 我叫李丽霞,康定县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2:我叫张兰英,康定县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告:我叫黄小巧,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康定县姑咱镇黑日村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1:我叫曾秋霞,康定县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2:我叫萧朱,康定县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的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没的异议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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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上或准司法机构面前进行的辩论。

是案件审判的必经程序。

其目的是在法庭上起诉犯人,或为其辩护,或决定某一特殊案件的适用法律。

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控辩双方不仅要遵守论辩和论证的一般规则,还应遵守许多司法领域所特有的技术性规则。

下面我为你整理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希望能帮到你。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1
原告赵小妹是被告赵大刚、赵大民、赵大全的妹妹,四人的母亲王某现今已82岁。

20xx年,因赡养纠纷,王某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经调解,四兄妹同意王某由赵大刚赡养,今后的医疗费、丧葬费则由四兄妹平均分摊。

两月后,四人又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

在派出所调处中,四人签订赡养协议,约定:"兄妹四人尊重母亲的意愿,她可以选择到兄妹四人中的任何一家居住,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母亲不论居住在谁家,从达成协议之日起,关于母亲的一切费用都由母亲所居住家负责,与其他三人没有任何关系。

""母亲过世后,必须征求母亲居住家的同意,否则兄妹其他三人不得前去戴孝、送葬。

否则由此原因所引发的吵架、打架等事件以及一切后果均有(由)不遵守此协议者承担。

"协议签订之前,王某前往派出所,表达了其愿意居住赵大刚家的意愿。

之后,兄妹四人便在上述协议上签字确认。

20xx年1月29日,赵小妹以该协议是自己为让母亲早日过安稳日子,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江阴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上述赡养协议约定"母亲过世后,必须征求母亲居住家的同意,否则兄妹其他三人不得前去戴孝、送葬",有悖于善良风俗,应认定为无效,协议的其他部分有效。

点评
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这是《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内容,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如果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有可能构成遗弃罪。

子女在父母去世时,都有祭祀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

曾经有人对祭祀权提出过质疑,认为没有这个权利。

我认为,祭祀权是身份权的内容,是特定的亲属之间一方去世另一方享有的身份权的内容,这个权利内容也是不得剥夺的。

在本案中,四兄妹由于赡养问题发生争执,曾经达成协议,但后来又签订了一方赡养其他各方无权戴孝送终的协议。

这实际上是剥夺没有赡养母亲的一方祭祀权的约定。

这种约定不仅违反社会公德,违背善良风俗,而且违背身份权的权利义务内容,是违反法律的约定。

法院判决确认这样的约定内容无效,是完全正确的,正确体现了民法关于亲属关系平等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2
周龙20xx年广西大学毕业。

20xx年月他参加了学校举办的招聘会,并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

20xx年7月31日,被告因周龙患有"乙肝小三阳"而通知其"不予录用"。

周龙家业贫寒,靠父母资助和助学贷款才完成学业,这次因为公司毁约,不仅使其丧失了工作机会,并且致使其错过了选择就业的最佳时机。

20xx年4月,周龙多次与被告协商未
果后,愤而将被告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

被告因原告是乙肝小三阳拒绝录用,违反了上述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

点评
平等就业权,就是劳动权在人格权中的具体表现。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权,这是一个宪法权利。

这个权利反映在人格权法上,就表现为平等就业权。

我们在起草《民法典•人格权法》专家建议稿时,就写过这个权利,其性质是人格权。

侵害平等就业权,就是侵害人格权,就构成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这个"病症"坑害了很多青年,为此而丧失就业机会何其多!甚至有很多热恋中的青年也因此而被父母等亲属强制干预,丧失追求幸福的权利,造成无数生活悲剧。

本案原告周龙就是这样的受害者。

他的遭遇,不仅使他丧失了就业的机会,而且错过了寻找其他就业途径的最佳时机。

我作为一个大学教师,我对他的遭遇深表同情,也为他呼吁。

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确认平等就业权是人格权,任何企业以"小三阳"为理由而拒绝接受劳动者,就构成侵害平等就业权。

确认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侵
权责任,为周龙讨回了一个公道,同时,也对类似周龙的其他"小三阳"的劳动者主张了正义和公平。

因此,本案判决值得称道。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3
电视连续剧《西安事变》由西影厂和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合拍,20xx年月在央视电视剧频道播出。

在该剧中描写的真实人物国民党将领冯钦哉,有炸毁煤矿、行贿钱大钧、随手枪杀少将江天正等情节。

冯钦哉原为国民党陆军上将,早年加入同盟会,追随孙中山,投身辛亥革命,参加护国讨袁、北伐战争和八年抗战,1949年任华北"剿总"副总司令,后随傅作义总司令在北平和平起义。

冯钦哉的孙子冯寄宁看到该剧后,认为《西安事变》恶意编造的这些情节,对冯钦哉的名誉造成严重侵害,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经过调查证据,认为《西安事变》中三段有关冯钦哉的描写均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是历史史实,其中关于冯钦哉向钱大钧行贿一节,贬损了冯钦哉的人格,侵犯了冯钦哉的名誉,故判决西影厂停播《西安事变》中有关冯钦哉行贿情节,并要求西影厂就行贿情节在全国性报刊为冯钦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冯寄宁赔礼道歉。

点评
文学作品侵害名誉权,包括侵害死者名誉,能构成侵权责任,已经早有定论。

但在电影《霍元甲》是否构成侵权的诉讼,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后,有些人对此有所怀疑,因此,对本案是否构成侵权也有怀疑。

在历史文学作品中,对于历史人物进行描写,并非必须完全拘泥于历史真实,绝对不可以为表现主题而进行适当的虚构
描写。

电影《霍元甲》描写的一些情节确实不是历史事实,是编剧和导演为了表现作品的主题而进行的适当虚构,但只要这些描写没有对被描写的人物进行人格丑化,对其名誉没有进行贬损,因此,就不能以所描写的事实不真实而认定为构成侵权。

因此,认定电影《霍元甲》没有构成霍元甲的名誉,是有根据的。

但是本案不同。

《西安事变》在描写冯钦哉的情节中,编造了有损于冯钦哉名誉的情节,贬损了冯钦哉的人格,侵害了其名誉,因此,构成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侵权责任。

冯寄宁作为冯钦哉的孙子,是冯钦哉名誉利益的法定保护人,因此他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作品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电视剧的作者承担侵权责任,还了死者一个公正,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和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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