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辩论赛案情摘要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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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庭审案例

模拟法庭庭审案例

说明:该庭审笔录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法硕班在曾源星案一审宣判后专门组织的模拟庭审笔录,部分案情有变更。

书记员:两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曾丹诉被告月亮大学拒发本科学历证书一案。

请原告、被告以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略)。

原告,你是否申请证人出庭?原告:申请。

书:证人是否在庭?原:在庭。

书:请法警带证人出庭,听候本庭传唤。

被告,你是否申请证人出庭。

被告:申请。

书:证人是否在庭?被:在庭。

书:请法警带证人出庭,听候本庭传唤。

现在,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下。

书: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准备工作进行完毕,本案可以开始审理。

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两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原告曾丹诉被告月亮大学拒发本科学历证书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长:下面核对当事人情况。

原告曾丹,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

原:曾丹,女,24岁,月亮大学机电工程机械工程及自动化2003届学生。

长: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以及代理权限。

原代1:谷晓丽,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代2:周茜,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长: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

被:刘志强,月亮大学校长,法定代表人。

长: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以及代理权限。

被代1:张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代2:王卿,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长:原告,你对本案的被告出庭人员有无疑义?原:无异议。

长:被告?被:无异议。

长:经核对对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负有诉讼义务。

有关权利义务本院在开庭前已书面告知告双方当事人,原告是否收到、清楚?原:收到,清楚。

长:被告,是否收到,清楚?被:收到,清楚!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46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马明珠,黄荟荟,卢小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马明珠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森标担任法庭记录。

模拟法庭(安乐死)刑事-疑案辩论赛-完整稿

模拟法庭(安乐死)刑事-疑案辩论赛-完整稿

辩论赛主持人开场白介绍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辩论的赛场,从表面上看,辩论赛仿佛是一种高智力的游戏,然而他所引发出来的智慧和思考,特别是辩手们表现出来的个性风采以及整体青春魅力,那都是超越辩论本身的。

首先,让我来介绍一下担任本次疑案辩论赛的指导老师,是来自法政学院的马聪老师,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马聪老师的到来。

下面由我来介绍一下本场疑案辩论赛的基本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

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

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

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

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

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

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

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

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

经过上述案情的基本介绍,本场辩论赛双方辩论的疑案焦点问题是: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正方观点: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反方观点: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下面有请正反双方进行自我介绍:(1)有请正方进行自我介绍(2)有请反方进行自我介绍我宣布:本场疑案辩论赛现在开始…1.开篇立论主持人:进行第一部分:开篇立论主持人:下面有请正方一辩做开篇立论正方一辩:人而决不损害他们!两千多年的这条训戒成为医生们的最高信条!而安乐死做为一个医学概念被提出时医生就被至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一案中,被告人于文清在得知其母亲医治无望时,遂放弃对其医治,用安乐死电击的手段将其母亲杀死。

法律实践课的教案标题模拟法庭辩论

法律实践课的教案标题模拟法庭辩论

法律实践课的教案标题模拟法庭辩论教案:模拟法庭辩论引言:模拟法庭辩论是法律实践课中一项重要的教学活动。

通过分角色模拟法庭辩论,学生能够锻炼辩论能力、法学知识,提高分析问题、表达观点和团队合作的能力。

本节课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了解辩论的基本概念和技巧,并通过模拟法庭辩论的实践活动来培养学生的辩论能力。

一、辩论的概念和意义:辩论是指就某一事物或观点的问题,由对立的两方用系统化的论证、反驳和质询进行交流和辩论的一种活动。

通过辩论,可以促进思维的活跃,增强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推理能力。

辩论还能够培养学生的自信心、表达能力以及团队合作意识。

二、模拟法庭辩论的步骤:1. 辩题的确定:教师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个与法律相关的辩题,如“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等。

2. 角色分配:将学生分为原告方和被告方,原告方负责提出指控,被告方负责辩解。

3. 资料搜集和准备:学生需搜集与辩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学术论文、案例等,为辩论提供支持。

4. 辩论准备:学生在小组内进行辩论准备,包括确定辩论立场、整理观点和证据等。

5. 辩论展开: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进行模拟法庭辩论,辩论双方交替陈述观点、质询对方、反驳对方,并结合证据进行辩论。

6. 辩论总结:辩论结束后,教师对辩论过程进行总结,评价学生的表现并提出建议。

三、模拟法庭辩论的评价标准:1. 论据的合理性:学生的观点是否合理、有理有据。

2. 论证的逻辑性:学生的论证过程是否合乎逻辑,推理是否严谨。

3. 表达能力:学生在辩论过程中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4. 团队合作:学生在小组内合作、分工和配合的能力。

5. 辩论技巧:学生是否善于运用辩论技巧,如反驳、质询等。

四、教学活动设计:1. 活动导入:通过一个案例故事引入本节课的主题,并向学生说明模拟法庭辩论的重要性和意义。

2. 概念讲解:教师简要介绍辩论的概念和意义,并与学生讨论辩论的基本要素和技巧。

3. 角色分配:教师根据学生的人数和辩题的具体情况,将学生分为原告方和被告方,并解释角色的职责和要求。

法律案例辩论赛(3篇)

法律案例辩论赛(3篇)

第1篇主题:关于“李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判决是否合理参赛队伍:- 正方:认为判决合理- 反方:认为判决不合理比赛时间:2023年10月25日比赛地点:法学院模拟法庭评委:五位法学教授参赛选手:- 正方一辩:张三- 正方二辩:李四- 正方三辩:王五- 反方一辩:赵六- 反方二辩:钱七- 反方三辩:孙八主持人:周九---主持人:各位评委、各位同学,大家好!欢迎来到今天的法律案例辩论赛。

本次辩论的主题是关于“李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判决是否合理。

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五位法学教授担任评委,他们分别是:张教授、李教授、王教授、赵教授和钱教授。

现在,让我们有请参赛选手和评委入座。

(选手和评委入座,主持人宣布比赛正式开始)主持人:首先,有请正方一辩张三同学进行立论。

正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同学,我方认为“李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判决是合理的。

以下是我的观点:1. 法律事实认定准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准确的。

李某某在醉酒后,持刀伤害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2. 法律适用恰当:法院在判决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某某进行了定罪量刑。

判决书中的法律适用是恰当的。

3. 刑罚轻重适宜:根据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4. 社会效果良好:本案的判决,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警示他人不要酒后行凶,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主持人:感谢正方一辩的精彩立论。

接下来,有请反方一辩赵六同学进行立论。

反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同学,我方认为“李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判决是不合理的。

以下是我的观点:1. 证据不足:法院在判决中,主要依据的是李某某的供述。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仅有被告人供述不足以定罪。

2. 量刑过重:李某某在醉酒后,持刀伤害他人,但其主观恶性不大,且犯罪情节较轻。

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明显过重。

3. 程序违法: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未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大学生法律模拟法庭案例(3篇)

大学生法律模拟法庭案例(3篇)

第1篇模拟法庭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言论对个人名誉的影响日益增大。

本案例模拟的是一起因网络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旨在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让学生深入了解名誉权法律知识,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20岁,某大学法学专业学生。

被告李某,男,22岁,某大学市场营销专业学生。

2019年3月,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了一条关于李某的不实言论,称李某涉嫌诈骗。

该言论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导致李某的社会形象受到严重影响。

李某遂向张某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20年5月,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诉讼请求:1. 判令张某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对李某进行侮辱、诽谤的行为;2. 判令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3. 判令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被告张某辩称,其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言论是基于李某的行为而作出的,虽然言论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张,但并非完全虚假。

张某表示,其在发表言论后已经删除了相关内容,并对李某表示了歉意。

张某认为,其行为并未对李某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调查:1. 法庭审理期间,李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在网络上遭受的负面影响,包括网络评论、截图等;2. 张某承认其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相关言论,但辩称其言论是基于李某的行为而作出的,并非故意捏造事实;3. 双方就张某是否构成侵权、赔偿金额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法庭辩论:1. 原告代理人认为,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不实言论,已经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被告代理人认为,张某的言论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张,但并非完全虚假,且张某已经删除了相关内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 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不实言论,已经对李某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犯。

模拟法庭案件案例

模拟法庭案件案例

模拟法庭案件案例案件:小狗旺财引发的邻里纠纷。

角色:1. 原告:老张,一位脾气有点倔的退休大爷。

2. 被告:小李,年轻的上班族,爱狗人士。

3. 法官:公正严肃又不失风趣的王法官。

案件背景:老张和小李住在同一栋楼里,老张住一楼,小李住二楼。

小李养了一只可爱的小狗叫旺财,这旺财呢,有个习惯,特别喜欢在老张家门口那块小地毯上撒尿。

老张为此很是恼火,多次找小李交涉,可小李总是说会好好管教,但旺财就是改不了这个毛病。

老张觉得自己的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干扰,一出门就闻到一股尿骚味,忍无可忍之下,把小李告上了法庭。

法庭现场:(大家都站好后,法槌敲响)法官(严肃地):“现在开庭。

老张,你先说说你的情况吧。

”老张(气愤地指着小李):“法官啊,你可得给我做主啊。

这小李养的狗,天天在我家门口撒尿,就跟在那画地盘似的。

我这每天早上一开门,那股味儿啊,差点没把我熏晕过去。

我都和他说了多少次了,他就是不管。

我这把门口打扫得干干净净的,那狗就跟专门和我作对似的,您说这还有没有天理了?”法官(看向小李):“小李,原告说的情况是否属实啊?”小李(有点不好意思):“法官,旺财这个毛病我确实知道,我也一直在教它呢。

可是狗狗有时候不听话,我也没办法啊。

我也给老张道过歉了,还说我会赔偿他门口小地毯的钱,可他就是不依不饶的。

”老张(一听就急了):“你那道歉有啥用?你说赔偿地毯钱,我差那点钱吗?我要的是我门口干净整洁,没有那股尿骚味!”法官(思考了一下):“小李啊,虽然旺财是小动物,可能不太好控制,但这确实给老张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你作为狗主人,是有责任管理好自己宠物的行为的。

你有没有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呢?”小李(挠挠头):“我给旺财买了那种专门上厕所的诱导剂,也试着训练它去楼下的草坪上厕所,可是它有时候趁我不注意就跑下楼,跑到老张家门口去了。

”法官(轻轻摇摇头):“这可不行啊。

小李,你要知道,邻里之间应该互相尊重,你对旺财的管理不善已经侵犯了老张的正常生活权益。

法律辩论赛案例强劫案(3篇)

法律辩论赛案例强劫案(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本案涉及一起强劫案,被告人张某因生活所迫,企图通过抢劫获取财物,但在抢劫过程中,遭到被害人李某的反抗,导致李某受伤。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关于刑法适用、犯罪动机与刑罚适用等方面的法律辩论。

二、案件事实(一)被告人张某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30岁,无业,初中文化。

因家庭经济困难,长期依靠打零工维持生计。

近年来,张某因沉迷网络赌博,债务累累,遂产生抢劫他人财物的念头。

(二)案件经过2021年4月15日,张某预谋抢劫被害人李某的财物。

当日下午,张某携带一把水果刀,潜入李某家中。

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抢走了李某的现金2000元及一部价值5000元的手机。

在抢劫过程中,李某发现张某并将其制服。

张某为逃脱,持刀刺伤李某,致其左腹部受伤。

李某报警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害人李某表示,当天下午,其在家中休息时,突然被张某闯入。

张某抢走了其现金和手机,并在逃跑过程中刺伤自己。

李某表示,自己并未反抗,只是想保护自己的财物。

(四)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自己因沉迷网络赌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无奈之下才选择抢劫。

在抢劫过程中,因李某反抗,自己才刺伤其腹部。

三、辩论观点(一)辩方观点1. 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严惩。

2. 张某具有犯罪动机,系因生活所迫,主观恶性较小。

3. 张某在抢劫过程中,刺伤被害人,应从重处罚。

(二)反方观点1. 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应考虑其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

2. 张某在抢劫过程中,刺伤被害人,但系在被迫反抗的情况下,应适当减轻处罚。

3. 应关注张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对其从轻处罚。

四、辩论过程(一)辩方立论1. 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

2. 张某在抢劫过程中,持刀刺伤被害人,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应依法严惩。

3. 张某的家庭经济困难,是其犯罪动机,但不足以减轻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模拟法庭案例(一)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遗赠纠纷案

模拟法庭案例(一)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遗赠纠纷案

模拟法庭案例(一)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遗赠纠纷案说明:一、根据本案案情和角色安排,这个案子有如下角色:1、当事人:原告(余某);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2、诉讼代理人:(1)原告余某的诉讼代理人2名(2)被告王某的诉讼代理人1名(3)第三人王某甲的诉讼代理人1名3、审判员:3名4、证人:(1)原告方证人许某某(医院护工)(2)原告方证人余某某乙(被继承人余某某甲的大哥)5、鉴定人:(1)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人1名(2)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1名6、书记员:1名7、法警:1名二、最好当场判决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余某,汉,男,身份证:**********;住址:*******。

委托代理人陈端祥,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华,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汉,女,住址:**********。

委托代理人许强,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甲,汉,女,住址:**********。

委托代理人俞烈威,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诉求及其证据原告余某诉称: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与我系叔侄关系,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与被告王某系父女关系。

2014年2月3日18时57分被继承人余某某甲病逝于某某县人民医院。

2013年4月4日,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亲笔书写一份《赠送书》,载明赠送人余某某甲将其死后剩余资金和位于某某镇某街143号1单元5号住房赠送给其侄子(即我)所有,并将其个人银行存款密码和其母亲李某某(我和被告之祖母)的基金卡密码写在赠送书上,告知了我。

临终前,余某某甲将该《赠送书》及其银行卡、医保卡、基金卡等财产凭证悉数交由其护工许某某保管,并告知许某某在其逝世后帮助安排后事,请求许某某要当着农行某某县支行领导、大哥余某某乙、兄弟余某某丙及女儿王某的面,才能将其保管的《赠送书》及各种凭证和委托书交由余某某丙保管和执行。

在交接中,被告王某却违背其父意愿,将银行卡等各种凭证拿走,只有《赠送书》、《委托书》及住院医疗票据等由被继承人余某某甲工作单位封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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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案例摘要
原告:吴卫明,男,30岁,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住上海市吴兴路。

被告:花旗银行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代表人:黄晓光,该分行行长。

原告吴卫明因与被告花旗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上海花旗银行)发生储蓄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到被告处办理个人外币储蓄手续时,得知存款额要高于5000美元;低于5000美元的,必须接受被告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并向其缴纳相应服务费。

原告表示只办储蓄,不要个人理财服务,不愿支付服务费,但被被告拒绝,以至双方不能缔结储蓄合同。

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储蓄服务,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

银行从事储蓄业务,是对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要约;储户持币开户,已构成承诺。

银行没有限制储户必须存款多少的权利。

被告利用优势地位以5000美元划线,强迫低于此数的储户接受其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实际是变相搭售,剥夺原告对金融服务的选择权,并以服务费方式变相剥夺储
户获取利息的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被告这种行为是对小额储户的歧视,给原告造成了一定心理伤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告在缔约过程中的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应当对因缔约过失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为此次储蓄而支出的往返路费34元(以下未另外注明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浦西支行营业大厅门口的监控录像,用以证明吴卫明为存款曾到上海花旗银行下属的浦西支行;
2.浦西支行的柜台业务说明、柜台宣传资料以及浦西支行理财顾问的名片,用以证明因浦西支行以理财服务费为名收取不合理费用,吴卫明未办理储蓄;
3.面额分别为14元和20元的出租车车费发票两张,用以证明吴卫明的损失;
4.2002年4月12日、18日《新闻晨报》、2002年4月18日《南方周末》的报道,用以证明上海花旗银行应于2002年4月18日知道其已被起诉。

被告辩称:浦西支行营业大厅门口的监控录像,仅能证明原告进入浦西支行大门,而浦西支行大门除通向营业大厅,还通向ATM取款机,不能以此推定原告进入浦西支行大门后的唯一目的是到被告处存款;原告可以公开得到被告的宣传资料,也可以在其他场合取得理财顾问的名片。

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曾于2002年4月8日下午至浦西支行办理个人外币储蓄手续时被拒绝的事实,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

被告没有提供过可独立于储蓄以外的个人理财服务,更没有因强行向客户搭售这种服务而收取服务费。

储蓄本身是一种理财行为,收取服务费与储蓄有关。

对日平均总存款额低于5000美元的客户,被告每月确实要收取6美元或者50元的服务费,这是符合《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且已到中国人民银行备过案。

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储蓄合同,不存在违约的前提。

被告也没有向原告搭售任何可独立于储蓄以外的个人理财服务,不存在缔约过失。

向日平均总存款额低于5000美元的客户收取服务费,适用于所有此类存款客户,不是单独针对原告,不存在歧视。

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任何合法权益,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办公室的回函,用以证明上海花旗银行已就收取服务费事宜向金融主管部门备案;
2.浦西支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朱亚明的证言,用以证明上海花旗银行的存款业务流程及存款服务费性质;
3.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网页资料,用以证明储蓄通常被理解为一种理财行为;
4.2002年3月22日《北京青年报》、2002年3月23日《文汇报》和《经济日报》、2002年4月1日《新民周刊》的报道,用以证明在2002年4月8日前,上海花旗银行收取服务费已成为公知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证据3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据4超过了举证期限,且对本案实体处理不产生影响。

原告认为被告提交证据2中的证人,没有事先申请就出庭作证,这个证言已超过举证期限;证据3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4也有异议。

法庭认为,因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予以确认;原告的证据3可得到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印证,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4因超过举证期限,得不到被告质证,且该证据对本案实体处理不产生影响,故不予确认。

原告虽然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有异议,但未能以证据反驳,故对被告的证据1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2,在证据交换时曾以书面证词形式出现,故原告以证人未事先申请就出庭作证为由对该证据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被
告的证据2应予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3确实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4,比较客观地反映了被告开始吸收公众存款时的情况,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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