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诚信档案库管理规定
医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医务人员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务人员诚信档案是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的记录,是医务人员执业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医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五条医务人员诚信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学历、专业、职称、执业医师资格、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工作单位等。
(二)执业经历: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晋升、进修学习、科研项目、论文发表、学术交流等。
(三)职业道德表现: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医德医风评价、患者满意度调查、投诉处理等。
(四)业务能力:专业技术水平、诊疗能力、医疗质量等。
(五)奖惩情况:表彰奖励、处罚处分等。
(六)继续教育情况: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
第三章档案建立与管理第六条医务人员诚信档案由医疗机构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七条医务人员入职时,医疗机构应收集其基本信息、学历、专业、职称等资料,建立诚信档案。
第八条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其职业道德表现、业务能力、奖惩情况进行记录。
第九条医务人员诚信档案的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
第十条医务人员诚信档案应当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更新其诚信档案:(一)学历、专业、职称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二)获得表彰奖励或者受到处罚处分的;(三)继续教育情况发生变化的。
第四章档案查询与使用第十二条医务人员诚信档案查询分为内部查询和外部查询。
第十三条内部查询:医疗机构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查询本机构医务人员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外部查询:患者及其代理人、其他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等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查询医务人员诚信档案。
教育机构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机构诚信建设,规范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服务质量,维护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教育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教育活动的机构,包括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诚信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二)完整性原则:诚信档案应涵盖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诚信信息;(三)动态性原则:诚信档案应随着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不断变化而更新和完善;(四)公开性原则:诚信档案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诚信档案内容第四条教育机构诚信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办学许可证号等;(二)法人及负责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职称、政治面貌等;(三)师资力量:包括教师姓名、性别、学历、职称、任教课程、教学成果等;(四)办学情况:包括招生人数、在校生人数、毕业生就业率、教学质量等;(五)财务状况:包括年度收入、支出、资产负债情况等;(六)办学承诺:包括办学宗旨、办学理念、招生简章、收费标准等;(七)诚信评价:包括政府、社会、学生、家长对教育机构的评价等;(八)违法违规记录:包括行政处罚、诉讼判决等;(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诚信档案管理第五条教育机构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诚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诚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流程、责任分工、保密要求等。
第七条教育机构应定期对诚信档案进行审查、更新,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教育机构应将诚信档案作为办学行为的依据,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教育服务质量。
第九条教育机构应将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办学承诺、诚信评价等。
第十条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诚信档案的查询机制,方便学生、家长和社会查询。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原文以及新旧对比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原文以及新旧对比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是当前建筑行业中备受关注的法规文件。
本文将对这两份文献的原文进行详细解读,并进行新旧对比,以便更好地理解其中的变化和影响。
一、住建部37号令原文住建部37号令发布于XXXX年XX月XX日,正式颁布实施。
该号令主要涉及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住建部37号令的原文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第三章建筑工程管理第四章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以上是住建部37号令的主要章节,详细内容请参考正式发布的法规文件。
二、建质办31号文原文建质办31号文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主要对住建部37号令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解释和补充。
以下是建质办31号文的原文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评价第三章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四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质办31号文对住建部37号令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考正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新旧对比对比住建部37号令和建质办31号文,可以看出以下变化:1.章节内容调整:在两份文件中,同样包含总则、质量控制、管理、鉴定、事故处理等章节,但具体内容进行了一些调整和细化。
新版文件对于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评价、事故报告与处理、质量监督与管理、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2.规定细节补充:建质办31号文在对住建部37号令的规定进行解释和补充时,对于一些具体的细节问题进行了规定。
例如,对于工程验收的程序、质量事故的处理流程、质量监督的具体要求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实施细则。
3.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质办31号文在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中,特别强调了诚信体系的建设。
通过加强资质管理、诚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了建筑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和信用度。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总2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目录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诚信档案手册的登记建立 (4)第三章诚信档案手册的应用 (8)第四章监督管理 (11)第五章附则 (11)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施工企业) (13)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监理企业) (15)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勘察设计企业) (17)QSF-2016-370002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建筑企业: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动态监管,全面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附件:《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2月4日QSF-2016-370002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建筑企业: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动态监管,全面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校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诚信管理,规范科研活动,提高科研质量,维护学术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师、科研人员以及参与科研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客观公正,真实准确;(三)分级管理,责任明确;(四)持续改进,动态更新。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学校科研诚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工作单位等;(二)科研项目信息:项目名称、项目来源、项目起止时间、项目主持人、项目组成员、项目经费等;(三)论文发表情况:论文题目、发表期刊、发表时间、影响因子等;(四)获奖情况:获奖项目名称、获奖级别、获奖时间等;(五)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专利名称、专利类型、申请时间、授权时间等;(六)学术不端行为记录:抄袭、剽窃、篡改、伪造数据等行为记录;(七)其他需要记录的信息。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五条学校设立科研诚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科研诚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查询工作。
第六条科研诚信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七条科研诚信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审核,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科研诚信档案的查询和使用:(一)查询范围:学校内部相关人员因工作需要查询;(二)查询程序:查询人填写《科研诚信档案查询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科研诚信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提供查询服务;(三)查询结果:查询结果仅限于工作需要,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四章责任与奖惩第九条学校对科研诚信档案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档案信息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学校对科研诚信档案管理人员实行奖励制度,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1.21•【字号】沪建建[2002]848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建[2002]848号)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建材生产、经销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的建材使用行为,强化建材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建立建材市场的诚信机制,加强建材检测的监管力度,确保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贯彻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建材条例》),加大准用产品的监管力度。
(一)凡实施准用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未按规定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的,本市建设工程不得使用。
(二)建设工程材料的准用产品目录,由市建委依据《建材条例》规定公布。
(三)《准用证》有效期1年,每年6月份进行年度审验。
1有效期内,持证企业产品在施工现场被抽查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或者产品质量连续2次抽查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准用证》。
2有效期内,持证企业违反本市准用管理年度审验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暂缓办理《准用证》年度审验手续。
3年度审验暂缓办理期间,其产品不得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四)对申请《准用证》且申请资料合格的企业,核发临时《准用证》,并实行半年公示考察。
公示考察期内,其产品在施工现场被抽查1次不合格的,或者因产品质量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或者经现场核实发现与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产品有质量隐患的,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公示期满不予换发正式《准用证》,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产品《准用证》申请。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目录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诚信档案手册的登记建立 (3)第三章诚信档案手册的应用 (6)第四章监督管理 (9)第五章附则 (10)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施工企业) (11)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监理企业) (14)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勘察设计企业) (17)QSF-2016-370002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建筑企业: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动态监管,全面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附件:《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2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动态监管,全面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建筑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资格证书,并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建设的企业(含省外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8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布小林2017年1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石化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石化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以及对石化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石化工程包括生产界区内的建设工程、配套工程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石化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全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消防、环境保护、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石化工程质量监督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石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石化工程质量诚信档案,实现信息查询、交换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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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南海区宅基地改革测绘单位、个人测绘服务质量诚信档案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区宅基地改革(以下简称宅改)测绘管理工作,加强对在南海区内从事宅改测绘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规范化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宅改测绘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南海区内从事宅改测绘工作的测绘生产单位、审核单位及其测绘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违反相关规定包括:(一)国家测绘管理法律法规;(二)国家、省、市、区各级政府部门与测绘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国家、地方测绘技术规范;(四) 宅改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组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办法;(五)其他有关政策法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违反相关规定行为包括:(一)存在弄虚作假、无中生有等虚假行为的;(二)伪造、删改、篡改相关测绘档案资料或测绘成果的;(三)与测绘项目委托方(代理人)或权益相关人等勾结串通从事不正当行为的;(四)扰乱南海区测绘市场管理的;(五)存在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单位和个人索要钱财、礼品、有价证券、物品等行为的;(六)受到群众、企业、单位举报并经核查属实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七)在测绘资料、成果中冒充他人签名或私刻公章行为的;(八)测绘相关的其他违法、乱纪、不当行为。
第五条南海区宅基地改革测绘单位、个人测绘服务质量诚信档案库由宅改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组负责统筹管理。
在南海区内从事宅改测绘工作的测绘生产单位、审核单位及其测绘工作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南海区单位、个人测绘服务质量诚信档案库。
单位测绘服务质量诚信档案库应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项目负责人姓名等,扣分时应具体注明所测房屋的权属人、时间以及违法违规事项、违反的具体规章制度、所扣分数等;个人测绘服务质量诚信档案库应包括的测绘人员姓名、证件号码、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联系方式等,扣分时应具体注明违法违规违纪事实、违反的具体规章制度、所扣分数等。
第六条宅改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组根据《南海区宅改测绘件扣分考核明细表》(详见附件)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对在南海区内从事宅改测绘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扣分,并将扣分情况录入南海区单位、个人测绘服务质量诚信档案库进行汇总,同时上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备案,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应单位及个人。
第七条南海区单位、个人测绘服务质量诚信档案库中对单位、个人的测绘服务质量采取季、月度评级的制度,具体等级以其被扣分数为评定标准。
诚信档案库中数据终身有效、终身负责、终身追责。
第八条诚信档案库中单位的测绘服务质量的分级:(一)季度扣分额20分(不含20分)以下的测绘单位评定等级为测绘服务质量优秀单位;(二)季度扣分额30分(不含30分)以下的测绘单位, 评定等级为测绘服务质量良好单位;(三)季度扣分额30分-60分(不含60分)评定等级为测绘服务质量合格单位;(四)季度扣分额60分-80分(不含80分)的测绘单位,评定等级为测绘服务质量不合格单位;(五)季度扣分额80分以上的测绘单位,评定等级为测绘服务质量极差单位;(六)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四条中(一) 至(七)项任何项的测绘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评定等级为测绘服务质量较差单位或极差单位;本条款中所涉及季、月度扣分额为该单位在相应时期内被发现的受理中测绘件和已结案测绘件的扣分额总和第九条诚信档案库中个人的测绘服务质量的分级:(一)季度扣分额15分(不含15分)以下的测绘人员, 评定等级为测绘服务质量优秀个人;(二)季度扣分额15分-30分(不含30分)的测绘人员,评定等级为测绘服务质量良好个人;(三)季度扣分额30分-40(不含40)的测绘人员, 评定等级为测绘服务质量合格个人;(四)季度扣分额40-60分(不含60分)的测绘人员, 评定等级为测绘服务质量不合格个人;(五)季度扣分额60分以上的测绘个人,评定等级为测绘服务质量极差个人;(六)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四条中(一)至( 七)项任何项的测绘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评定等级为测绘服务质量较差个人或极差个人;本条款中所涉及季、月度扣分额为个人在相应时期内被发现的受理中测绘件和已结案测绘件的扣分额总和。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诚信处理措施,是指测绘单位、个人的违法违规测绘行为是由宅改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组依法依规认定的。
第十一条对测绘单位的处理措施包括:(一)根据测绘单位周期或季、月度诚信扣分情况结合相关规章制度,停止该测绘单位在南海区范围内的从事宅改测绘业务以及作业资格;(二)根据单位季、月度诚信扣分情况,限制该测绘单位今后在南海区的土地、房产测绘项目招投标的准入资格;(三)将不诚信单位抄送市测绘主管部备案,通报区相关部门,对其准入资格采取谨慎态度;(四)对于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将据实依法通报区公安纪检部门。
第十二条对测绘个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将不诚信个人的情况通报至其所在单位以及相关测绘单位;(二)将禁止、限制不诚信个人今后在南海区域内继续从事土地、房产测绘相关业务;(三)将限制不诚信个人在今后人员招聘中的招录资格;(四)将不诚信个人的情况通报至市、区相关部门;(五)对于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通报区公安、纪检部门。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区土地测绘所负责解释。
附件:南海区宅改测绘件扣分考核明细表序号考核项目及细则扣分额扣分对象1 第一大类:违规类1-1 存在存在违反测绘法规定,将测绘项目转包、分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为的100分单位&个人1-2 弄虚作假、无中生有等虚假行为,被宅改测绘复检组、用图单位及时发现,依照所造成不良后果严重程度进行扣分60-100分单位&个人1-3 伪造、删改、篡改相关测绘档案资料或测绘成果的,依照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扣分60-100分单位&个人1-4 与委托人、中介等勾结串通从事不正当行为的,依照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扣60-100分单位&个人1-5 存在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单位和个人索要钱财、礼品、有价证券、物品等行为的,依照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扣分30-100分单位&个人1-6 在测绘资料、成果中冒充他人签名或私刻公章的行为的,依照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扣分60-100分单位&个人1-7 测绘仪器己经超过检定期限而不更新的,按仪器的台数进行扣分5分/台单位1-8 测绘单位人员变更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按变动人数进行扣分5分/人单位1-9 故意为难委托方的,依照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扣分(个人双倍扣分)20-40分单位&个人1-10 测绘成果审核单位违反测绘相关规范要求,故意为难测绘生产单位的,按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扣分(个人双倍扣分)20-40分单位&个人1-11 有推诿、拒测、拒审核行为的(个人双倍扣分)20分单位&个人1-12 测绘人员因服务态度差被投诉或与委托方发生争吵而负有主要责任的5分单位&个人1-13 收取项目委托方测绘费用不开具发票或延迟开具发票的2分/宗单位1-14 正常的测绘件超过期限不出测绘成果的,每超出一天扣5分5分以上单位1-15 测绘件受理时,未按规定用统一系统受理测绘件的10分/宗单位&个人1-16 测绘件受理时,不按规定将受理回执交与委托方的5分/宗单位&个人1-17 测绘件受理时,不按规定收齐资料和录入系统的2分/宗单位&个人1-18 需实测的测绘件不按规定提供实测照片的5分/宗单位1-19 需要实测的测绘件照片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2分/宗单位1-20 测绘成果审核单位外业抽查未达30% ,每少抽查一宗扣2分2分/宗审核单位1-21 需外业抽查的测绘件未按规定填写《外业抽查件记录与处理意见表》1分/宗审核单位1-22 未按要求收集整理已有的权属资料造成权属错误或遗漏的,依照造成后果严重程度进行扣分5-10分/宗单位&个人1-23 测绘成果未按规定盖章和签名的,每宗扣2分2分/宗单位2 第二大类:地籍测绘类2-1 伪造、删改、篡改宗地界线、坐标等权属信息资料的,按情节严重程度扣60至100分60-100分单位&个人2-2 在用地界线不够明确或土地权属不够清晰的情形下继续出测绘成果,按照成后果严重程度扣40分至100分40-100分单位&个人2-3 测绘成果入库时未按要求将测绘成果用未进行空间分析的,造成权属错误或遗漏的10分/宗单位&个人2-4 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主要房角点测量成果资料或控制测量资料成果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出现坐标错误或点位坐标不齐全的5分单位&个人2-5 测绘成果报告书中的宗地权属信息、地籍调查资料不准确、不全面的5分单位&个人序号考核项目及细则扣分额扣分对象2-6 界址点精度、界址边精度、房角点精度超限,或由于测量精度问题导致用地面积误差超限的4分/宗单位&个人2-7 地籍调查、地形图出现漏测或测量不准确、注记错或漏注记,每处扣2分,每宗最多扣10分2-10分/宗单位&个人2-8 地籍测量要求真实反应权属界线内及周边的地形地物要素,如与本宗地之间相互关系的相邻近的建(构)筑物、道路、沟、坎、路灯、高程点等,每错漏一处扣1分,每宗最多扣5分1-5分/宗单位&个人3 第三大类:房产测绘类3-1 房屋实测草图不规范、测量尺寸过少,造成房屋面积测量不准确的,依照情节严重程度扣5分至20分(其中大型测绘类按地块、栋分别扣分)5-20分/宗单位&个人3-2 测绘成果未严格采用统一成果格式、统一技术标准及统一数据标准的,依照情节严重程度每宗扣2分至5分2-5分/宗单位&个人3-3 房屋测绘的边长精度、建筑物高度、房屋面积精度超限,因此造成严重后果可按弄虚作假处理20-100分/宗单位&个人3-4 房屋实测草图不规范、测量尺寸过少,但并未影响测绘成果面积的2分/宗单位&个人3-5 测绘建筑面积、建基面积、用地面积、建筑物层数、建筑结构发生记录错误而非计算错误或弄虚作假的,每出现一项扣1 分,每宗最多扣51-5分/宗单位&个人3-6 测绘成果中地址、房屋面积、属性点定义、面积计算、墙属关系等发生错误,每处扣2分,每宗最多扣10分,因面积计算错误而造成严重后2-10分/宗单位&个人3-7 宗地图文件中房屋信息、宗地信息等内容经人工或数据监理软件检查有错误的(如分层错误、注记分类错误、特征编码错误、楼层信息错误等)1-5分/宗单位&个人3-8 报告书、成果图的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门牌地址、房号、功能用途、房屋性质等信息标注错误或遗漏的,每处扣1分,每宗最多扣5分1-5分/宗单位&个人4 第四大类:档案类4-1 伪造、删改、篡改未存档或己存档测绘档案的,按情节严重程度扣20 60分,情节特别严重者按弄虚作假处理20-60分/宗单位&个人4-2 测绘单位丢失测绘档案的(纸质档案或电子档案)10分/宗单位4-3 测绘生产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测绘纸质档案进行归挡的5分/宗单位&个人4-4 测绘审核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测绘纸质档案进行归挡的5分/宗单位&个人4-5 测绘审核单位未按规定、按要求对土地房产测绘成果进行入库的2分/宗单位&个人4-6 测绘生产单位归挡的测绘纸质档案不完整的2分/宗单位&个人4-7 测绘审核单位归挡的测绘电子档案不完整的2分/宗单位&个人4-8 归档纸质文件漏签名、盖章的2分/宗单位&个人扣分说明1.对于审核单位己经外业抽查的测绘件,审核单位发现并核实的扣分项,只对测绘生产单位(个人)进行扣分;由宅改测绘复检组或用图单位发现并核实存在外业相关扣分项目的,测绘生产单位按该项扣分值的1/2计算,审核单位需双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