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油罐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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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

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

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1.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1-1) (GB50016-2006)表1-1 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防火间距2.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表1-2)(GB50016-2006)表1-2 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m)3. 加油站内、外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表2-1、表2-2)(GB50156-2002(2006年版))表2-1 加油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表2-2 加油站与站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等于50立方米。

二级加油站总容积大于60立方米,小于或等于120立方米,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立方米。

三级加油站总容积小于或等于60立方米,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30立方米。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 建规(GB50016-2006)中常涉及的部分安全规定1.厂房、仓库1.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5)2.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3.3.9)3.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3.3.15)4.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3.3.15)5.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3.6.1)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8)7.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3.6.11)2.安全出口8.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7.1)9.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3.7.2)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 人;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 人10.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油罐、加油机与建构筑物防火距离

油罐、加油机与建构筑物防火距离

18
18
13
目 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室外变配电站
25
25
18
铁路
30
30
22
快速路、主干路
12
10
6
城市道路
次干路、支路
10
8
5
架空通信 线
国家一、二级 一般
1.5 倍杆高 1.5 倍杆高 不应跨越加气站
1 倍杆高 1 倍杆高
架空电力 线路
电压>380V 电压≤380V
1.5 倍杆高 1.5 倍杆高 不应跨越加气站
15 13 11 10 8
8
12 11 10 8 6
6
国家一、二级 架空通信线
一般
1.5 倍 1.5 倍 1.5 倍 1.5 倍 1 倍杆 1 倍杆 杆高 杆高 杆高 杆高 高 高 1.5 倍 1 倍 1 倍 1 倍 0.75 倍 0.75 倍 杆高 杆高 杆高 杆高 杆高 杆高
架空电力线路 电压>380V
三类保护物
16
20
16
16 16
16
12
12 12
12
10
10 10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 25
乙类 液体储罐
22
18
18 18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
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 50m3的
18

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6
15
15 15
室外变配电站
25
22
18
18 18

铁路
22
快速路、主干路
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三级站的地上罐减少 20%。 3 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m2的独立民用建筑物,其防 火距离可

储罐、堆场防火间距和安全规范要求

储罐、堆场防火间距和安全规范要求
20.0
15.0
丙类液体储罐
10.0
12.0
总储量小于等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总储量小于等于 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 火间距不限。
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4 0 .0
室外变、配电站
3 0 .0 3 5 .0 4 0 .0 5 0 .0 2 4 .0 2 8 .0 3 2 .0 4 0 .0
计算方法
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 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 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 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 的距离不应小于。
厂外铁路线 中心线
35.0 30.0
厂内铁路线 中心线
25.0 20.0
厂外道路 路边
20.0 15.0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15.0
10.0
10.0
5.0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名称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 V(m3)
V≤1000
1000≤V< 10000
10000≤V< 50000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 表的规定减少2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 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 积小于等于200m3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油库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距离

油库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距离

一、引言油库作为储存和供应油品的场所,具有易燃易爆、易挥发、易渗漏、易于集聚静电荷等特性。

为了确保油库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对油库安全距离进行规范。

二、安全距离规定1. 油库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河流、公共设施等之间的安全距离(1)油库边缘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边缘的最小安全距离为15米。

(2)油库边缘与河流、公共设施边缘的最小安全距离为30米。

2. 油罐区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河流、公共设施等之间的安全距离(1)油罐区边缘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边缘的最小安全距离为20米。

(2)油罐区边缘与河流、公共设施边缘的最小安全距离为40米。

3. 油罐区内部的安全距离(1)油罐区内部相邻油罐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为5米。

(2)油罐区内部相邻消防设施、消防通道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为3米。

4. 油库内部的安全距离(1)油库内操作区与油罐区、卸油区、加油区等危险区域的最小安全距离为10米。

(2)油库内操作区与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为5米。

5. 消防通道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河流、公共设施等之间的安全距离(1)消防通道边缘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边缘的最小安全距离为10米。

(2)消防通道边缘与河流、公共设施边缘的最小安全距离为20米。

三、安全距离的管理1. 油库建设、改造和扩建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设计和施工。

2. 油库内部的安全距离,由油库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维护,确保安全距离不受侵犯。

3. 油库周边的安全距离,由油库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4. 油库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河流、公共设施等,在建设、改造和扩建时,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的安全距离。

四、违规处理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安全距离,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安全距离,未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

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

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1.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1 — 1)(GB50016-2006)表1 — 1 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防火间距2.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表1-2)(GB50016-2006)表1-2 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m)3.加油站内、外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表2 — 1、表2 — 2)(GB50156-2002 (2006 年版))表2—1 加油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表2-2 加油站与站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一级加油站总容积大于120立方米,小于或等于180立方米,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立方米。

二级加油站总容积大于60立方米,小于或等于120立方米,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立方米。

三级加油站总容积小于或等于60立方米,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30立方米。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 建规(GB50016-2006)中常涉及的部分安全规定1.厂房、仓库1.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5)2.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3.3.9)3.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3.3.15)4.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3.3.15)5.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3.6.1)6.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8)7.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3.6.11)2.安全出口8.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7.1)9.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3.7.2)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10.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

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

表4.4.1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注:1 容积大于1 0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或总储量大于5000m3的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2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3 直埋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但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3,总容积不应大于400m3;4 与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4.2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组站,其储罐与工业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道路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工业企业内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物内时,其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执行。

当设置在露天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执行。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分组布置。

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

组与组之间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

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至。

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但不宜布置在防火堤内。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其四周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当总容积大于30m3时,其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表4.4.5 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 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³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³,总容量不大于200m ³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 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³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³,总容量不大于200m ³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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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储油罐防火间距
B.1 油罐区内油罐壁间的防火距离
油区内油罐壁间的防火距离见表B.1。

表B.1 油区内油罐壁间的防火距离
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
易燃油(闪点45℃以
下)
D 0.75D 0.5D
可燃油(闪点45℃以
上)
0.75 D 0.5D 0.4D
注1:D为两相邻油罐中较大的油罐直径(m)。

注2:不同性质的燃油,不同形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上列数值中的较大值。

注3:浮顶油罐之间或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上列数据的规定减少25%。

注4:直径大于30m的地下易燃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5m;直径大于25m的地下可燃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0m。

B.2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见表B.2。

表B.2 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名称一个油罐区的总储量m3
防火间距 m
耐火等级
一、二级三级四级
易燃油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20
25
30
40
可燃油5~250
251~1000
1001~5000
5001~2500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20
25
30
40
注1: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注2:浮顶油罐或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油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表中的规定减少25%。

注3: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中相应储量四级建筑
的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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