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办法(20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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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险行销辅助品管理办法(2010版)总则

个险行销辅助品管理办法(2010版)总则

个险行销辅助品管理办法(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销售行为,防范销售误导,实现诚信行销,强化个险行销辅助品的日常管理,保证个险营销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险行销辅助品(以下简称“辅助品”)是指为促进个险业务发展而开发的,业务人员展业及日常管理使用的各类印刷品、电子文档、音像制品、软件等。

第三条辅助品分类(一)品牌宣传类:为促进公司形象宣传和业务发展而制作的用于对外宣传的各类公司形象宣传画册、宣传彩页、宣传展架、媒体广告、海报、手册、音像制品及含有公司标识的礼品、赠品等;(二)产品类:含有描述在售个险(不含银行代理)产品利益、责任、费率、卖点、特色、形象等内容,用于披露产品信息的辅助品,包括但不限于说明书、彩页、海报、吊旗、广告、宣传横幅、产品说明会邀请函等形式。

(三)管理类:为推动个险营销/区拓基础管理而开发供业务人员使用的各类业务人员管理手册、工作日志、平安日记、计划100新人入司资料、晋升表格等;(四)激励类:为推动个险营销/区拓业务及人力发展而开发的在职场内张贴或针对代理人内部使用的各类竞赛海报、竞赛吊旗、增员海报、增员吊旗、荣誉证书,以及与竞赛方案相关的各类竞赛彩页、展板、横幅等;(五)销售支持类:为推动个险营销/区拓业务的发展,为业务人员创造客户接触机会而开发的对外发布的各类主顾开拓手册、活动彩页、调查问卷、致客户的信件、展业夹、客户荣誉证书等;(六)增员类:为推动个险市场的发展壮大,吸引更多的营销人才加入寿险行业而开发设计的对外发布的各类增员彩页、增员手册、增员夹、创业说明会邀请函、对外部准增员对象使用的增员海报、增员展架、增员横幅等。

(七)培训类:按《培训教材管理办法》规定的应用于各层级业务人员制式和非制式训练的学员手册、讲师手册、投影片、各类培训教学光碟、随堂散页等资料。

以及除制式、非制式教材以外,供业务人员自学与内部培训使用的所有教材:包括阅读教材,音像教材以及电子版教材。

人保健康个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办法

人保健康个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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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诚信、如实告知的法规—公司管理规定
《人保健康个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办法》
---如实告知违规---
第五条 营销员展业及内部管理
(四)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如实告知客户本公司保险条款的内 容及其含义,主动向公司提交与承保相关的客户信息;
(五)使用公司统一提供的展业宣传资料,完整表达宣传资料
---如实告知违规---
目 录
4.2
第四条 (八)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1.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2.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3.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4.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5.对保险产品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产品条款规定的承诺; 6.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人保健康个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办法》
第四条:(五)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 投保人或 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八)13.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 同以及文件内容;
(八)14.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

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课程目的:知行合一)
1、保险代理人的职业特点
1 2 2、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
目录
3 3、职业道德、执业行为的 七大原则
4
4.保险代理人员的“高压线”——
“ 知”
“ 行”
0
课程大纲: 保险代理人的职业特点
1
目 录
赢得客户信赖
维公护司公司
的利益
维护客户
客的利户益
维护维寿险护市渠场道关系

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组织办法(2010版)

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组织办法(2010版)
第十二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公司将根据情节的 严重程度,依据《红、黄、蓝牌处罚制度》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渠道管理部、养老业务支持部、 养老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办法,由有关部 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原《关于下
16
超过期限未回销的有价单证,属于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半 年内累计产生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 10 份(含)以内的
每件扣 1 分
17
超过期限未回销的有价单证,属于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半 年内累计产生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超过 10 份的
每件扣 2 分
18
在理赔案件处理中,不配合公司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故 意隐瞒线索的,导致保险事故不能认定的
每件扣 0.5 分
3 不回销保单回执的
每件扣 1 分
收到公司要求送达客户的反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 4 函、问题件函、批单、资料等,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客户, 每件扣 1 分
或未及时向公司反馈(回销),或反馈(回销)不真实
收到公司要求送达客户的反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
5
函、问题件函、批单、资料等,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客户, 或未及时向公司反馈(回销),或反馈(回销)不真实,导
每件扣 10 分
35
向客户隐瞒投资风险事实、投资帐户保费分配方式、公司向 客户收取的投资帐户的各项费用及收取比例
每件扣 10 分
36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 的其他利益;
每件扣 20 分
37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每件扣 20 分
38
未经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保险 费率

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版

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版

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版第一篇: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版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版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由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品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品质管理委员会”制定、修改。

品质管理委员会由分公司总经理担任委员会主任分公司总经理室其他成员担任副主任分公司各部门及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担任委员执行秘书由运营服务部品质管理岗担任。

执行秘书负责公司品质管理的日常工作对涉及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品质处罚执行秘书的汇报对象是品质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本《细则》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在职的代理制保险业务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采用计分的方式对在业务活动中发生违规行为的人员一经品质管理委员会查实实施扣分处罚。

第五条以自然年度为时限每年度每位业务人员品质管理总分为12分。

扣分不进行跨年累计。

第六条公司内外勤各相关岗位发现营销员的违规行为有权依照本《细则》提出扣分建议并将扣分建议及原因上报品质管理委员会执行秘书由品质管理委员会执行秘书根据核实的情况知会当事机构并获得回馈确认后发出品质扣分通知书。

第七条品质管理委员会执行秘书应及时将扣分情况记录于《品质计分统计明细表》上每季度报送个人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及相关各部须按相关的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版》编号TPLSZ/GYW04 版号A1 第八条业务人员或支公司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品质扣分通知书的十日内收到日期以业务人员的主管的签收时间为准以书面形式向“品质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暂由人力资源部受理申诉逾期未提出视为接受。

“品质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裁决此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九条太平人寿深圳分公司将依据扣分记录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予以下处罚一每年度累计扣分达到3分含以上的人员通报批评试用期人员在考核期内者不得转正。

个险渠道业务品质管理办法39页

个险渠道业务品质管理办法39页

个险渠道业务品质管理办法39页
专业服务
•业务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违反者将给予业务品质处分:
•分则
•1 •除不可抗原因外,未在公司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或客户递
送文件;
•2 •故意滞留客户保险合同;
•3 •挪用、贪污、侵占保费或保险金,滞留保费私设帐户及公款私存; •4 •与客户勾结,故意隐瞒承保条件,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5 •对客户服务不良,导致客户投诉、退保或与公司发生纠纷;
诚信销售
•分则
•初级核保员职责
•业务人员应亲自面见客户,充分了解 客户各方面情况,诚实详尽告知客户有 关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并正确指导客户 填写投保书,对保单进行初核,对客户 的承诺仅限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
•保证客户亲签职责
•业务人员必须要求并确认客户亲自签署 所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投保书、投保提示、投保单附加页、利 益测算表、产品说明书、健康及财务告知 书、签收回执、理赔申请书、公司要求的 续期服务相关的表单等。
务相关的表单等);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个险渠道业务品质管理办法39页
•触犯此 条将被 直接解 除代理
合同
诚信销售
•业务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违反者将给予业务品质处分:
•分则
•6
•对影响客户权益的事项不告知或告知不实,例如附约随年龄 增加而收费不同;免责、后续保全、理赔等事项告知不详;
对于投资类产品未对客户进行正确解释;
•9 •不配合公司完成退保确认、通知单递送等亲访工作;
•1 •延误报件,引发客户投诉; 0
•2 •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金融产品进行简 5 单对比,混淆宣传;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办法模版

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办法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
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办法
(xx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营销团队的日常管理和基础建设,促进营销队伍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和工作模式,推动主管切实履行各项管理职责,根据《**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包括新人品质管理、业务品质管理和主管品质管理。

品质管理考评结果与基本法部分委托报酬项目挂钩。

第三条省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及个险销售队伍建设的重点就品质考核的指标与考核标准进行修订并公布。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省分公司所辖各级分支
机构的营销队伍,不适用于收展队伍。

第二章新人品质管理
第五条新人品质考评内容及委托报酬挂钩项目
新人品质考评内容为新人个人月度参会率和个人月度短险保费。

新人品质考评每月进行一次,考评结果与新人津贴挂钩。

当月新人津贴实发数=当月新人津贴基数×新人品质系数
第六条新人品质系数
新人品质系数的区间为0至1。

新人品质系数=个人参会考评系数+个人短险考评系数当新人品质系数为负数时调整为零。

个人参会考评的具体办法如下:
个人短险考评的具体办法如下:
第三章业务品质管理
第七条业务品质考评内容及委托报酬挂钩项目
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参加业务品质考评,业务品质考评内容为个人月度参会率。

业务品质考评每月进行一次,考评结果与展业津贴挂钩。

当月展业津贴实发数=当月展业津贴基数×业务品质系数
第八条业务品质系数
业务品质系数的区间为0至1。

业务品质系数=个人参会考评系数。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8 号》(财会[2010]11 号)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8 号》(财会[2010]11 号)

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10〕69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保监会二○一○年八月十日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保险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机制和过程。

第三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一)行为合规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准则。

(二)资产安全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资产安全可靠,防止公司资产被非法使用、处置和侵占。

(三)信息真实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业务、财务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经营有效性目标。

增强保险公司决策执行力,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效益。

(五)战略保障性目标。

保障保险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被保险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和重点相统一。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系统、规范化的内部控制体系,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贯穿经营管理全过程。

在全面管理的基础上,对公司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控制。

(二)制衡和协作相统一。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在组织架构、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通过适当的职责分离、授权和层级审批等机制,形成合理制约和有效监督。

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版

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版

子女关系的或者互保件的给予扣品质分8分且不再受理该代理人的自保件新单个人业务部人管岗负责追回既得利益三新法实施前代理人自保件在三年内减少保额、减额缴清、失效给予扣品质分2分退保的给予扣品质分6分不再受理其自保件新单。

新法实施后自保件不再享受训练津贴和各种考核、竞赛利益自保件的减少保额、减额缴清、失效、退保均不扣品质分但在复效其失效保单前不再受理其自保件新单。

第十三条代签名方面一本人经手的必须由客户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监护人、受益人等亲笔签名的保险相关资料上由业务人员或业务人员指使的非客户的其他人代替客户签名的扣12分或扣6分并罚款5000元同时追回佣金由此引起退保或理赔纠纷由业务人员承担相关损失。

二本人经手的必须由客户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监护人、受益人等亲笔签名的保险业务中出现客户代签名行为业务人员明知上述情况不阻止、不告知公司的扣6分由此引起退保或理赔纠纷等严重后果的扣9分同时追回佣金。

三本人经手的必须由客户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监护人、受益人《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版》编号TPLSZ/GYW04 版号A1 等亲笔签名的保险业务中出现客户代签名行为或在电话回访中产生的代签名行为但业务人员事后能积极、主动的及时办理补签名的扣1分。

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扣2分。

四购买新型产品时投保人需在投保单上书面说明“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如发现代理人代客户抄写上述说明的扣品质分4-12分。

第十四条误导客户方面一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条款、投资收益等内容进行误导或欺骗性说明引起客户投诉的扣6分追回该单的佣金引起媒体负面报道、诉讼、监管机关处罚的扣9—12分由此引起的相关损失由业务人员承担并报深圳保监局和同业公会备案。

二业务人员向客户夸大或承诺投资收益、分红红利或夸大资金投资渠道、保险保障利益的引起客户投诉的扣6分引起媒体负面报道、诉讼、监管机关处罚的扣9—12分由此引起的相关损失由业务人员承担并报深圳保监局和同业公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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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扣 2 分
13 服务态度不好引起客户投诉
每件扣 2 分
14 未及时送达公司理赔决定,导致客户不满和投诉
每件扣 2 分
业务人员遗失有价单证,遗失责任人应立即向本机构单证管 理员汇报,遗失责任人未按如下规定办理的:在确认遗失后的 15 7 日内按规定填写《有价单证遗失处理单》,书面承诺承担 每件扣 1 分 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并在本地区发行量最大的主要报纸上 刊登遗失申明的
议书的
30 擅自向客户承诺保险责任、理赔结果或赔付金额的;
每件扣 10 分
31 擅自盗用公司或他人名义对客户进行诱骗投保;
每件扣 10 分
不实告知:1.协同客户隐瞒真相或明知客户告知不实却不如
实声明,或不如实填写投保、保全、理赔等公司规定须如实
32
填写的文件,或不以其他方式告知公司,致使公司或客户利 益受损;2.协同客户提供不完整体检病史,或隐瞒客户提供
2
款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 2、银行专员:业务品质问题扣分数值累加记录,每分对应扣
款 50 元,专员扣款总额度不超过当月基本工资的 20%,且扣款后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
二、重大品质问题,指违反“诚信”原则,业务人员发生对 客户对公司不诚信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因业务人员违法违规或 违反公司制度引起的破坏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利益、媒体追踪报 道、同业通报、监管谈话或处罚、引发群体诉讼等情节特别严重、 影响恶劣的各类案件。上述问题涉及日常业务问题,按照日常业 务品质问题标准进行对应扣分扣款处理,同时追偿对公司造成的 经济损失,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给与解除劳动合同、移送司法 机关的处理。
每件扣 0.5 分
3 不回销保单回执的
每件扣 1 分
收到公司要求送达客户的反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 4 函、问题件函、批单、资料等,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客户, 每件扣 1 分
或未及时向公司反馈(回销),或反馈(回销)不真实
收到公司要求送达客户的反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
5
函、问题件函、批单、资料等,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客户, 或未及时向公司反馈(回销),或反馈(回销)不真实,导
每件扣 10 分
7
19
提供客户虚假信息或是客户信息不真实有效,给公司带来经 营隐患或损失
每件扣 2 分
业务人员本人或唆使他人代客户进行自助卡网络投保、短信 20 投保或自助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自助卡卡册说明、实物卡) 每件扣 2 分
未交予客户的。
业务人员本人或唆使他人代客户在投保书、投保说明、客户
第十条 业务人员对处理有异议的,需逐级向上(业务负责 人、分公司运营服务部、养老险二级机构负责人)申诉、申请复 议,向上一层级申诉不得晚于扣款后的一个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销售系列营业部经理自身开拓的保险业务中如 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或违反 公司制度的行为,按照本制度处理。
三、各销售系列营业部经理按辖下业务员被扣款额度的 20% 进行连带扣款,但实际扣款总额度不超过当月基本工资的 20%, 且扣款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业务人员发生重 大品质问题,取消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
第五条 日常品质问题由机构各作业岗位分别记录,每月定 期反馈至运营服务部进行汇总,由运营服务部在每月申请 OA 签 批,(签报中附上汇总记录),由渠道业务部门负责人、运营服务 部负责人、人员管理岗审批,鉴于人管每月薪资计算,该签报需 在当月的 5 号之前完成审批,审批人职责如下:
申请原始单证交回的
9 代客户申请理赔但对理赔材料保管不善致遗失
每件扣 2 分
10
知道事故发生后未在 24 小时内向公司报案,导致事故性质难 以认定或有关资料不能获得的
每件扣 2 分
11
在理赔案件处理中,不配合公司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故 意隐瞒线索的,导致保险事故不能认定的
每件扣 2 分
12 未获被保险人授权违规代理委托办理理赔申请
日常业务品质问题的扣分、扣款标准如下: (一)养老险直销系列业务人员适用如下规定:
1
业务品质问题扣分数值累加记录,每分对应扣款 50 元,业务 人员扣款总额度不超过基本工资的 20%,且扣款后工资不得低于 当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
(二)养老险综合开拓系列业务人员适用如下规定: 1、个销综合开拓专员:专员本人或综合开拓业务中涉及所属 营业区的寿险营销员发生罚则所列违规行为,按专员发生问题对 应分数或所属营销员发生违问题对应分数进行扣分,同一个专员 的业务品质问题扣分数值累加记录,每分对应扣款 50 元,专员扣 款总额度不超过当月基本工资的 20%,且扣款后工资不得低于当 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对涉及的寿险营销员发生的违规行为由养 老险进行记录。 2、产销综合开拓专员:专员本人或综合开拓业务中涉及所属 营业区的产险销售人员发生罚则所列违规行为,按专员发生问题 对应分数或所属产险销售人员问题对应分数进行扣分,同一个专 员业务品质问题扣分数值累加记录,每分对应扣款 50 元,专员扣 款总额度不超过当月基本工资的 20%,且扣款后工资不得低于当 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对涉及的产险销售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由 养老险进行记录。 (三)养老险中介系列业务人员适用如下规定: 1、中介业务员:业务品质问题扣分数值累加记录,每分对应 扣款 50 元,业务员扣款总额度不超过当月基本工资的 20%,且扣
每件扣 2 分
致客户投诉的
6
因未及时提供结算清单,导致定结保费延后收回,造成公司 损失的
每件扣 5 分
6
7
未在公司规定时效内将客户委托的代办的业务交回办理,导 致业务超时效
每件扣 1 分
未在公司规定时间内将客户委托代办保全作业交回办理,或 8 者申请传真件保全作业起,超过应收日 5 个工作日未将保全 每件扣 1 分
16
超过期限未回销的有价单证,属于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半 年内累计产生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 10 份(含)以内的
每件扣 1 分
17
超过期限未回销的有价单证,属于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半 年内累计产生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超过 10 份的
每件扣 2 分
18
在理赔案件处理中,不配合公司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故 意隐瞒线索的,导致保险事故不能认定的
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办法(2010 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规范保险业务销售人员从业 行为,促进人身险业务健康发展,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本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业务销售人员,(以下简称“业务人 员”)是指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平安养老险保险业务销售 工作的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养老险直销业务员、个销综合开 拓专员、产销综合开拓专员、中介业务员及银行渠道专员。
或对公司运作造成影响的
23 遗失协议,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每件扣 3 分
24
违反公司新契约、保全、续期、理赔等业务管理规定,导致 客户投诉、退保或与公司发生纠纷
每件扣 10 分
25
由于业务人员过错责任,导致公司在投诉、诉讼、仲裁或媒 体报道中蒙受经济或信誉损失的
每件扣 10 分
26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每件扣 10 分
每件扣 10 分
35
向客户隐瞒投资风险事实、投资帐户保费分配方式、公司向 客户收取的投资帐户的各项费用及收取比例
每件扣 10 分
36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 的其他利益;
每件扣 20 分
37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每件扣 20 分
38
未经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保险 费率
第十二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公司将根据情节的 严重程度,依据《红、黄、蓝牌处罚制度》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渠道管理部、养老业务支持部、 养老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办法,由有关部 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原《关于下
5
发《养老保险销售人员业务品质管理办法(2009 版)》的通知》(养 老险工作通知书〔2009〕289 号)及其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 1:
序号
违规内容
扣分标准
一、日常业务品质问题
1
投保单、保全申请、理赔材料等填写不规范,且反馈后不修 改为规范格式的
每件扣 1 分
2 不按时回销保单回执,超过规定时效回销的
每件扣 10 分
的体检病史;3.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
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曲意解释条款、
33
投保规则、保全规则,或擅自修改、变更投保书和保单资料、 擅自提高、减低保险费率,私自篡改或曲意解释产品说明书
每件扣 10 分
内容;
34
向客户夸大或承诺投资收益、分红红利,或夸大资金投资渠 道、保险保障利益
渠道业务部门负责人:确认业务员问题,对于扣分有疑义的
3
反馈争议内容,并在 5 个工作日将业务员书面确认结果反馈给运 营服务部存档;
运营服务部负责人:对于扣分无疑义的确认处理结果,对于 扣分有疑义的转相关人员核实后再由渠道业务部门负责人确认;
人员管理岗:落实处理结果。 第六条 重大品质问题,由运营负责人组织问题所属渠道负 责人、法律合规人员、分管总、分公司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和领导 进行合议,确定处理方式,转相关人员落实,并由运营负责人按 照渠道负责人、法律合规人员、分管总、分公司负责人的审批流 程发起签报申请,由合议人员签批后备案,其中法律合规人员依 据公司制度提供法律合规支持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当月”均指案件发生月,“营业部经理” 指案件发生月任职的营业部经理,“综合开拓专员”指案件发生月 的综合开拓专员。所有业务人员每月扣款额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机构人员管理岗通过 OA 签报申请扣款,报批总部 渠道管理部销售队伍管理室后于当月在薪资发放时通过 EGIS 系 统“考核加扣款”科目进行扣款处理;寿险营销员或产险销售人 员业务品质问题的记录,由机构运营服务部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 日将数据反馈二级机构渠道部门,由其反馈给寿险营销部或产险 相关部门。 第九条 业务人员若发生本办法附件《品质管理办法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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