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服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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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

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可按照本办法等规定持有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元面值单位发行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

财政部于付息日或还本日通过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条储蓄国债(电子式)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具体计息规则见附1)。

本办法生效前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规则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国债登记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承销团成员为二级托管机构。

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分别对一级和二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资金清算,财政部与承销团成员进行一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与投资者进行二级资金清算。

二级资金清算通过投资者指定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

《银行新员工培训》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介绍

《银行新员工培训》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介绍
《银行新员工培训》储蓄 国债(电子式)业务介绍
欢迎来到《银行新员工培训》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介绍。在本次培训中,我 们将深入了解什么是储蓄国债(电子式)以及它的特点,让我们开始吧。
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概述
了解储蓄国债
介绍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定义、目的和关键 特点。
银行角色
解释银行在储蓄国债(电子式)交易中的作用 和责任。
3 法律合规
澄清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法律合规要求和相关政策。
如何推广储蓄国债业务
教育营销
解释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优势, 以及如何将其与客户的投资 目标相匹配。
推广活动
介绍吸引潜在客户的市场推 广活动和销售策略。
合作伙伴
探索与其他机构建立合作伙 伴关系以扩大储蓄国债(电子 式)的客户基础。
总结和展望
储蓄国债利率和收益方式解析
利率计算
详细解释储蓄国债(电ຫໍສະໝຸດ 式)的 利率计算方法和公式。收益方式
探讨不同投资规模下储蓄国债 (电子式)的收益方式。
投资回报
强调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对于 其他投资工具的回报率优势。
风险与注意事项
1 风险管理
讲解储蓄国债(电子式)的风险管理策略和安全措施。
2 投资风险
强调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投资风险,并提醒客户注意市场波动。
投资机遇
探讨储蓄国债(电子式)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和 潜在收益。
市场前景
展望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在未来的发展趋 势和机遇。
信息查询和购买操作流程
1
查询流程
了解如何查询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价格、利率和相关信息。
2
购买流程
指导客户使用在线平台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步骤和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6.08.18•【文号】银发[2006]29l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现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满足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投资者的融资需求,规范储蓄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国债市场的稳健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储蓄国债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储蓄国债代销试点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借款人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向试点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取得贷款仅限在试点银行开办储蓄国债业务的网点(同一城市内应包括所有网点)办理。

各试点银行办理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的贷款时,其质押品应为本系统售出的储蓄国债。

借款人申请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向原购买银行提出申请。

经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订质押贷款合同,作为质押的储蓄国债的债权由贷款人予以冻结,贷款人同时向借款人出具债权冻结证明。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第九期、第十期和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第九期、第十期和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第九期、第十期和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10.11.08•【文号】财库[2010]125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第九期、第十期和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第九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0储蓄09,国债代码:101709,以下简称第九期),2010年第十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0储蓄10,国债代码:101710,以下简称第十期)和2010年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0储蓄11,国债代码:101711,以下简称第十一期),现就第九期、第十期和第十一期(以下简称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一)三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发行总额为300亿元。

第九期期限为1年,年利率2.85%,发行额为60亿元;第十期期限为3年,年利率4.25%,发行额为150亿元;第十一期期限为5年,年利率4.60%,发行额为90亿元。

三期国债发行期为2010年11月15日至11月28日(节假日正常发行),2010年11月15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11月15日支付利息。

第九期于2011年11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第十期于2013年11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第十一期于2015年11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电子式储蓄国债是什么电子式储蓄国债如何购买

电子式储蓄国债是什么电子式储蓄国债如何购买

电子式储蓄国债是什么电子式储蓄国债如何购买
电子式储蓄国债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储蓄国债,也称为e国债。

它是
国家发行的一种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具有安全、流动性强等特点。

个人投
资者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第三方购买平台购买电子式储蓄国债。

下面将详
细介绍电子式储蓄国债的特点以及购买方式。

1.安全性高:电子式储蓄国债是国家发行的债券,具有国家信用背书,是一种低风险投资品种。

2.流动性强:电子式储蓄国债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入和卖出,具有较
高的流动性。

投资者在需要资金时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变现。

3.固定收益:电子式储蓄国债的收益率是固定的,投资者可以根据购
买金额和利率来计算每年的收益。

3.快捷支付购买: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提供了购买电子式储蓄国债
的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银行或支付宝等支付平台进行购买。

购买电子式储蓄国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资金账户:投资者在购买电子式储蓄国债前需要开通相应的资金账户,在购买时需要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可用资金。

2.购买金额:电子式储蓄国债的起购金额一般为100元,投资者可以
根据自己的资金情况选择适当的购买金额。

3.利息计算:投资者购买电子式储蓄国债后,每年可以获得相应的固
定利息。

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金额和利率计算每年的收益。

总结:。

交通银行网上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操作手册

交通银行网上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操作手册

交通银行网上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操作手册网上银行国债相关业务仅对个人投资者开放,个人客户签约成为交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短信密码用户或证书认证用户后,可以登录个人网银办理储蓄国债托管账户开(销)户、认购处于发行期内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及办理其他相关交易。

个人网银界面布局:托管账户开户、销户放置于“客户服务”的“签约管理”下,其他交易放置于“证券期货”的“储蓄国债(电子式)”下。

一、托管账户开户、销户通过个人网银中的签约,客户可通过下挂网银的借记卡进行签约,开通储蓄国债托管账户,界面示例如下:客户须阅读“储蓄国债托管服务章程”并同意后,界面示例如下:客户填写相关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EMAIL),输入借记卡交易密码提交申请,借记卡状态正常并且交易密码验密通过后,开户成功,否则失败。

开户成功后可打印交易回单:开户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武警证”、“通行证”、“护照”六种证件的开户。

成功开户的客户,次日可在个人网银签约管理中查看。

网银开户客户可选择至我行柜面进行储蓄国债托管本的领取。

客户通过个人网银成功开立托管账户之日的次日,客户可以通过个人网银办理该托管账户的销户。

二、客户信息查询通过个人网银可查询客户信息,界面示例如下:可选择打印客户信息查询结果,界面示例如下:三、国债认购已开通我行储蓄国债托管账户且借记卡状态正常的客户可通过网银认购在发行期内的储蓄国债,界面示例如下。

客户输入签约借记卡密码后,提交确认。

若客户认购金额在当前网银可销售额度范围内,交易成功,界面示例如下:客户可通过网银打印业务受理单和认购确认书,业务受理单示例图如下:认购确认书示例图如下:若额度不足或密码挂失等借记卡状态不正常等情况出现,会对相应情况进行提示。

四、认购确认书查询通过个人网银能对某一时间段内客户的认购确认书进行查询并打印,最长查询时间为半年。

界面示例如下:查询结果,界面示例如下客户可任选其中某一条认购记录进行确认书的打印,选择后的界面示例如下:选择打印后,界面示例如下:五、储蓄国债当日交易明细查询、抹帐通过个人网银可查询当日交易明细。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56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56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国债)发行兑付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债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债业务(一)发行期内,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每日销售国债的时间不得早于8:30,不得晚于16:30。

(二)承销团成员不得提前预约销售,不得向特定投资者优先销售。

销售结束时须及时公示。

(三)各期国债单一个人国债二级托管账户最高购买限额为500万元。

(四)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可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五)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债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办理国债质押贷款业务。

(六)各期国债的付息日和还本日前第7个法定工作日为当期国债的业务截止日。

业务截止日(不含)起,承销团成员应停止办理当期国债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和债券质押,付息日(含)起恢复办理。

(七)承销团成员要做好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各销售网点在发行前和发行中均须以明显标志明示本网点代销国债,并配备专职人员向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

二、销售组织(一)各期国债初始基本代销额度和机动代销额度分别为各期最大发行额的70%和30%。

3.5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操作规程

3.5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操作规程

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操作规程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XX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一、“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二、储蓄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

储蓄国债实行实名制,客户应提供符合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储蓄国债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并通过我行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簿记系统内。

客户在我行办理储蓄国债业务,须在卡账户下开立国债托管账户,客户凭卡办理储蓄国债的各项业务。

四、同一客户在我行只能开立一个国债托管账户。

托管账户和其对应的资金账户应为同一客户。

我行允许客户变更关联的资金账户。

五、储蓄国债以一百元为单位办理各项业务,并按单期国债设单个个人国债账户最低、最高购买限制额。

六、储蓄国债业务采用承购包销或代销方式进行销售。

总行统一在系统内设定总承销额度,各营业网点可在总额内自由抓取,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办理发行业务。

对于代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额度分为基础额度和机动额度,基础额度用完后可以向财政部临时申请机动额度,因此在储蓄国债发售时将可能发生当时已无可用额度,经总行向财政部申请又增加额度的情况。

对于承购包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包销额度为事先预定,我行在预定的包销额度内销售。

七、储蓄国债从开始发行之日起息,付息方式分为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持有期满后,不加计利息。

八、储蓄国债不可流通转让,但可以提前兑付、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开立存款证明等。

九、储蓄国债托管账户本不作为债权凭证,也不作为存取款凭证,仅供客户查询、核对储蓄国债二级托管账户账务使用。

客户办理储蓄国债认购、提前兑付等业务后,可持托管账户本到柜台办理补登。

储蓄国债托管账户本作为一般凭证管理,由总行统一印制(各行使用量随重要空白凭证印制计划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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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

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

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AA银行客服热线:AA。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付息、还本、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中国AA银行(为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委托中国AA银行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债权托管和资金清算的,应在中国AA银行开立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期次、数量及变动
等情况;并指定本人在中国AA银行开立的借记卡或存折(以下简称卡折)作为个人国债账户的资金清算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资金从资金清算账户中划出,兑付储蓄国债(电子式)的资金划入资金清算账户。

个人国债账户实行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四条投资者应妥善保管用于资金清算的卡折及其密码,凡密码相符的操作均视为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的操作。

卡折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泄漏的,应当立即办理挂失或换领等手续。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卡折,因卡折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信息泄露等原因导致交易不成功、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投资者承诺:向中国AA银行提供的的姓名、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中国AA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因投资人留存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中国AA银行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六条投资者可通过中国AA银行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对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进行查询。

第七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能办理转托管业务。

个人国债账户托管债权余额为零时,投资者可以销户;个人国债账户连续五年托管债权余额为零的,中国AA银行有权予以销户。

第八条中国AA银行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记录为投资者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的依据。

双方确认中国AA银行业务系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第九条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中断或终止的,双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AA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AA银行门户网站公示。

AA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

AA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客户不同意的,在客户已经履行本合同项下应尽义务后,客户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

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

AA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款前述内容约束。

本条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十一条客户信息保护
11.1客户授权中国AA银行可基于业务办理、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自本授权签署之日起,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客户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
保存的其他信息)。

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中国AA银行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客户的约定,保存和处理客户信息。

11.2中国AA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客户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客户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客户信息。

不泄露、篡改、毁损客户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客户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客户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客户信息。

11.3中国AA银行将依法承担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客户的约定,超出客户授权范围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客户信息的法律责任由中国AA银行承担。

第十二条增值税
12.1 本合同项下AA银行向客户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AA银行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12.2 AA银行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客户需向农行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

AA银行收到客户应税款项后360日内,客户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AA银行指定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机构开具,客户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AA银行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12.3 因客户的原因导致AA银行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客户自行承担责任,且AA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承担因此给AA银行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

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客户有义务配合AA银行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因AA银行的原因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客户有权要求AA银行重新提供,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由AA银行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客户有义务配合AA银行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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