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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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

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可按照本办法等规定持有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元面值单位发行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

财政部于付息日或还本日通过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条储蓄国债(电子式)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具体计息规则见附1)。

本办法生效前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规则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国债登记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承销团成员为二级托管机构。

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分别对一级和二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资金清算,财政部与承销团成员进行一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与投资者进行二级资金清算。

二级资金清算通过投资者指定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

2021年国库知识竞赛抢答题库及答案(共50题)

2021年国库知识竞赛抢答题库及答案(共50题)

2021年国库知识竞赛抢答题库及答案(共50题)1、投资者成功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后,承销团成员应向投资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确认书,确认书并非债权凭证,仅用于帐务核对,丢失并不影响对国债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对2、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取要做一定的利益扣除并交纳相应的手续费。

()正确答案、对3、根据《关于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刷卡缴税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产生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序号提供给纳税人。

()正确答案、对4、《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储蓄国债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式记录债权的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正确答案、错5、《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取得贷款仅限在试点银行开办储蓄国债业务的网点办理,办理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贷款时,其质押品应为本系统售出的储蓄国债。

()正确答案、对6、《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储蓄国债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储蓄国债的最后到期日,若用多种期限储蓄国债作抵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远者确定贷款期限。

()正确答案、错7、《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储蓄国债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不随本金一起质押。

()正确答案、错8、贷款人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申请贷款时,须及时办理储蓄国债债权冻结与解冻。

因债权处理失误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正确答案、错9、《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如借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有关债务债务的过户和继承手续,并履行原借款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若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根据中国银行业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贷款损失处理规定,办理呆帐处理,质押的储蓄国债划归国有。

()正确答案、错10、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储蓄国债的最后到期日。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1. 引言储蓄国债是国家发行的债券产品,用以募集资金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为了提高储蓄国债的便利性和效率,国家推行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操作流程以及相关政策。

2. 背景传统的储蓄国债管理方式主要依赖人工办理,办理流程繁琐、周期长、效率低下。

为了提高储蓄国债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国家决定引入电子式管理系统,实现储蓄国债的电子化管理。

3. 目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目的是提高储蓄国债的管理效率,减少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提升服务质量,方便投资者进行储蓄国债相关操作,并且加强数据管理和风险控制。

4. 适用范围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需满足国家设定的投资门槛,机构投资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操作流程5.1 开户投资者在办理储蓄国债之前需先进行开户,包括个人投资者开户和机构投资者开户。

个人投资者需要提供联系明文件、银行卡等相关材料;机构投资者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5.2 申购和赎回开户之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系统进行申购和赎回操作。

申购操作包括选择期限、填写申购金额等信息;赎回操作包括选择赎回金额、赎回方式等信息。

5.3 利息计算和支付储蓄国债的利息计算和支付也通过电子式管理系统进行。

投资者可以通过系统查询自己的储蓄国债利息,并选择将利息支付至银行账户或再投资等方式。

5.4 数据管理和风险控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系统通过数据管理和风险控制手段,确保储蓄国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系统对投资者的操作进行记录和管理,并对风险进行监测和预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 相关政策为了推动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的实施,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

政策主要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相关操作规程、投资者保护政策等。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工作,维护投资人和试点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商业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是指试点商业银行通过各自营业网点柜台,代理财政部发行和兑付储蓄国债(电子式)及办理经批准的与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的其他各类业务。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相关政策,确定试点商业银行资格,并对试点商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开发和维护相应业务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并记录试点商业银行销售和被动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债权复核查询服务。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国债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章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八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试点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通过投资者在试点商业银行开设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

财政部于指定付息日或到期日通过试点商业银行向投资者支付利息和本金。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以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二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个人债权托管账户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执行。

邮储银行国债业务管理办法

邮储银行国债业务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代理国债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顺利发展,依据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取得国债承销资格的商业银行面向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凭证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凭证式国债两种。

第三条代理国债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用本行债券柜台系统,为投资者提供的国债认购、付息、兑付等服务。

第四条国债业务系统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过现有的网络资源、技术优势,实现代理国债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处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五条代理国债业务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统一开办、统一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需经上级授权后方可开办业务,并同时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分行经办代理国债业务,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加强专业营销队伍建设,防范金融风险,保障业务发展。

第七条为切实加强管理,确保代理国债业务规范经营及资金安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及各分行应对辖内机构代理国债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业务、会计综合检查。

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定期检查计划,要求每年定期检查不得少于1次。

第八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经办代理国债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业务部分第一章业务准入管理第九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与财政部签订国债代销、包销协议。

第十条为强化管理、防范风险,代理国债业务的开办实行审批、授权方式,业务的停办实行报审、批准方式。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需经上级授权后方可开办代理国债业务。

第十一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业务准入管理:(一)负责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开办代理国债业务所需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完成代理国债业务代销资格和业务准入手续的各项申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6.08.18•【文号】银发[2006]29l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现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满足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投资者的融资需求,规范储蓄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国债市场的稳健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储蓄国债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储蓄国债代销试点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借款人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向试点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取得贷款仅限在试点银行开办储蓄国债业务的网点(同一城市内应包括所有网点)办理。

各试点银行办理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的贷款时,其质押品应为本系统售出的储蓄国债。

借款人申请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向原购买银行提出申请。

经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订质押贷款合同,作为质押的储蓄国债的债权由贷款人予以冻结,贷款人同时向借款人出具债权冻结证明。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简介储蓄国债被誉为“小白理财”低风险、固定收益、灵活转让等特点让其成为了近年来备受追捧的理财产品。

而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化理财方式也越来越成熟,因此,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提出也是大势所趋。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是基于电子化技术手段,使投资者通过各类电子设备进行储蓄国债的购买、持有、赎回和转让的一种管理方式,旨在提高储蓄国债的可操作性和便捷性。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的实现方式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的实现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方式:国库集中系统实现国库集中系统以国库集中支付平台等技术为基础,实现了储蓄国债的电子化交易,可实现投资者的实时购买、赎回和转让操作。

国库集中系统实现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具有以下特点:•无须开立股票账户•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交易,便于投资者进行投资•购买、赎回和转让储蓄国债的金额、数量没有限制•系统可实现实时资金结算和国债发行定价证券账户系统实现证券账户系统以股票账户为载体,实现了储蓄国债的电子化交易,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后,就可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国债的买入、卖出等操作,同时也可以进行账户余额管理和查询。

证券账户系统实现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具有以下特点:•投资者需要开设股票账户,若已开立股票账户则无需再次开设•依托证券公司的库存资金进行国债的交易•系统支持在线查询和申购、赎回、转让等交易操作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的优缺点优点•资金使用灵活,储蓄国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买卖,使投资者获得更多理财机会•操作方便,不限时、地,没有纸质资料填写等诸多繁琐操作•安全性高,采用现代化安全技术和系统架构,确保交易的信息安全•交易效率高,实现自助、无人化在线交易,无需等待,节约时间缺点•操作失误风险,若投资者不小心误操作,会影响到自己的投资收益•技术风险,电子化交易需要完善的技术支持,一旦技术出现故障,可能会导致交易失败,影响投资者收益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注意事项投资者在进行储蓄国债电子化交易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挑选信誉良好的互联网公司,选择开设证券账户交易的投资者也应选择受到证监会监管的券商•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并不意味着高收益,投资者需根据自己的理财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策略•交易前需要了解国债的基本信息,尤其是到期时间、发行量、年化利率等结论作为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的理财产品,储蓄国债的电子化交易势在必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的提出,为投资者提供了更方便、更高效、更灵活的投资渠道,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应保持理性投资态度,避免盲目跟风,合理控制风险,谨慎投资。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的电子式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蓄国债的电子式管理是指通过电子化手段对储蓄国债进行发行、兑付、交易等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储蓄国债的发行、兑付和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安全的原则,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利益权。

第四条
储蓄国债的电子式管理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电子化交易系统,提高交易效率和安全性。

第五条
投资者在储蓄国债的电子式管理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保障交易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第六条
储蓄国债的电子式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与储蓄国债的特性相匹配。

第七条
储蓄国债的电子式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开有关储蓄国债的发行、兑付和交易信息。

第八条
储蓄国债的电子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储蓄国债发行、兑付和交易过程的监督和控制。

第九条
储蓄国债的电子式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培训,提高投资者的理财意识和风险意识。

第十条
储蓄国债的电子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储蓄国债的电子式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和配套工作。

以上就是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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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工作,维护投资人和试点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商业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是指试点商业银行通过各自营业网点柜台,代理财政部发行和兑付储蓄国债(电子式)及办理经批准的与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的其他各类业务。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相关政策,确定试点商业银行资格,并对试点商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开发和维护相应业务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并记录试点商业银行销售和被动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债权复核查询服务。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国债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章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八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试点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通过投资者在试点商业银行开设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

财政部于指定付息日或到期日通过试点商业银行向投资者支付利息和本金。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以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二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个人债权托管账户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执行。

第十三条储蓄国债(电子式)由试点商业银行采用承购包销或代销方式进行销售。

第十四条储蓄国债(电子式)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具体计息规则见附件1。

本办法生效前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规则仍执行原发行文件的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试行期间,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推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和浮动利率固定期限两类品种。

第三章试点商业银行第十六条试点商业银行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从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确定。

原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商业银行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以成为试点商业银行。

第十七条申请承办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材料:(一)承办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的申请书。

(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开发方案。

(三)业务系统内部测试报告和中央国债公司出具的联网测试报告。

(四)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内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五)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单据。

(六)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被批准的试点商业银行应与财政部签订《储蓄国债(电子式)承销协议》。

第十九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试点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开办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

试点商业银行确定开办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的营业网点后,应将营业网点名单报当地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试点商业银行承办以下业务:(一)为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账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二)通过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为投资者办理与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的资金清算业务。

(三)通过各自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认购、还本付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应投资者要求为其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持有证明(财产证明)。

(四)进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政策宣传,为投资者提供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条件、业务操作规程、个人债权持有情况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试点商业银行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工作,与财政部商定《储蓄国债(电子式)承销协议》条款内容。

(二)对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获取发行手续费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各类手续费收入。

(四)通过规定渠道及时获取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试点商业银行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开发统一互联的业务系统,实现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一级法人集中管理,所有经办网点销售额度自由调剂和同城通买通兑。

(二)连续承销储蓄国债(电子式),按照规定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在申请到的额度以内对外销售;按时足额向财政部缴纳发行款,向投资者支付兑付资金。

(三)准确记载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及变动情况,保守债权秘密、确保债权安全。

(四)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间和格式向中央国债公司传递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数据,配合中央国债公司进行账务核对。

(五)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部门分工和岗位职责,规范业务操作,建立内部考核和风险防范措施。

(六)及时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影响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第二十三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元为单位办理各项业务,并按单期国债设单个个人国债账户最低、最高购买限制额。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需在试点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国债账户,开户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投资者在同一试点商业银行只允许开设一个账户。

第二十五条对于连续5年余额为零的个人国债账户,试点商业银行有权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需在个人国债账户开户行指定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借记卡或活期存款账户)作为个人国债账户的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清算账户与个人国债账户的开户人应为同一人。

投资者可变更资金清算账户。

第二十七条试点商业银行只能在规定的发行期内办理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发行认购业务。

对于承购包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由试点商业银行在预定包销额度内进行销售,发行期结束后,销售剩余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由试点商业银行持有。

对于代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由试点商业银行在各自申请到的额度内进行销售,发行期结束后,销售剩余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公告日至发行截止日,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销售剩余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第二十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购买银行联网网点办理提前兑取,提前兑取需做一定利益扣除,并按兑取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

第三十条因法院判决而扣划给其他个人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试点商业银行应依据判决结果办理非交易过户;因法院判决扣划给非个人的债权,应按照有关规定变现后划转资金。

第三十一条投资者在办理开户、认购、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时,应向试点商业银行提交书面指令。

试点商业银行应在其业务系统中保留完整的指令记录,并按相关规定提供书面交割记录。

试点商业银行在办理发行认购业务时,应当向投资者提供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标准单据格式附后。

第三十二条遇法定节假日,试点商业银行照常办理提前兑取、付息和兑付业务,如法定节假日同为发行期,试点商业银行除办理上述业务外,还应办理开户和发行认购业务。

第三十三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付息日和到期日前提前若干个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付息日起恢复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试行期间,储蓄国债(电子式)免收个人国债账户开户费及服务费用。

投资者申请开通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可以参照商业银行记账式国债柜台债券托管账户开户费的有关规定收取一定交易开通费,不再另收账户开户费;试点商业银行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债券账户凭证的挂失补办和开立财产证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办理其他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如需收费,须报财政部批准;试点商业银行不得因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清算业务而对相应资金清算账户增加收费。

第五章债权托管和资金清算第三十五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实行二级托管体制,中央国债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试点商业银行为二级托管机构。

第三十六条中央国债公司为试点商业银行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代理总账户,记载各试点商业银行销售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总量债权。

中央国债公司为试点商业银行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自营总账户,记载各试点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总量债权。

中央国债公司对一级托管债权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试点商业银行为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账户,记载投资者持有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明细债权。

经过中央国债公司核查后,试点商业银行所记载的个人国债账户中储蓄国债(电子式)余额为投资者所拥有的债券数额。

试点商业银行对二级托管债权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二级托管债权不能在试点商业银行间办理转托管。

第三十九条试点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数据传送至中央国债公司。

中央国债公司应根据试点商业银行提供的业务数据,对其有关账户和债权数据进行复核,全部核对和调整工作应于次日内完成。

第四十条试点商业银行建立债权查询系统,通过柜台和电话为投资者提供债权余额及发生额查询服务;中央国债公司建立电话语音债权复核查询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债权余额复核查询服务。

投资者对债券余额有疑问的,可先向试点商业银行提出咨询,未能得到解决的,可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反映。

第四十一条储蓄国债(电子式)资金实行二级清算体制,财政部与试点商业银行进行一级清算,投资者与试点商业银行进行二级清算。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于付息日和到期日前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将债券利息或本金划给试点商业银行;试点商业银行应于付息日和到期日营业开始前向投资者资金清算账户一次足额划付资金。

第四十三条对于代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投资者提前兑取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本息由试点商业银行暂时垫付,财政部在指定日期与试点商业银行清算。

对于包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投资者提前兑取储蓄国债(电子式)由试点商业银行购回并持有。

第四十四条由于个人资金清算账户注销或者账户信息错误导致无法正常完成二级清算,试点商业银行应当将无法支付的兑付资金设专户保留,并通知投资者,待投资者补充正确信息后支付相应资金。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试点商业银行及中央国债公司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试点商业银行当地分支网点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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