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仪器设备及资源开放共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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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促进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仪器设备按照专管共用、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的原则,优先面向校内需求,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教学计划内任务免费使用。

第三条单台或成套价值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或价值在40万元以下服务面广的仪器设备或功能平台,均应对校内外开放使用,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院(中心)两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共享的组织管理;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日常开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共享平台管理第五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网站(以下简称大仪管理平台),提供设备信息发布、预约使用、数据统计等功能,是学校仪器设备资源开放服务的统一窗口。

第六条以机组为基本单元,实施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技术服务等。

进入管理平台的仪器设备,由机组负责网上信息的更新,所在单位和国资处负责审核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况的仪器设备,可不加入大仪管理平台:1.安装使用已超过20年以上,主要功能和技术指标已经不能满足科学研究使用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2.设备存储信息或放置场所涉密;3.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配件;4.其他设备设施:不属于科研仪器的设备,包括LED电子屏、通风系统等。

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不共享入网申请表》(附件),报国资处审核。

经学校核准后,可不纳入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为了维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大仪管理平台内的仪器设备实行开放服务、科学定价、统一收费、合理分配的原则,通过有偿使用,补充设备维护维修费的不足,逐步实现“以机养机”。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型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促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现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购置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对内、对外开放,有偿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工作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处(招投标办公室)、人事处等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实验室管理处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建设和管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网络开放共享平台,积极与校外的国家、省市共享平台对接;组织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管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对各院(系)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其他部门具体工作职责:科技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校对各院(系)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和实施。

财务处:负责审核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收费标准;协助院(系)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结算票据,开具应税发票。

国有资产处(招投标办公室):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大型仪器设备校内调配。

人事处:负责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七条各院(系)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各院(系)院长(主任)为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可指定一位院(系)负责人分管具体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运行,科学配置资源,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平台”,大型仪器设备遵循“开放共享、提高水平、有偿使用、合理收费、平衡收支”的原则。

实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单价在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包括科研设施),必须加入共享平台;单价在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且共享性强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加入共享平台。

第三条实验室是组织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的责任单位,也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学校设备处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建设和管理共享平台,协调解决平台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实行有偿服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校内、外开放,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

第五条凡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对校内或校对外服务的,须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平台”上填写《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审批表》。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内容:(一)为用户进行研制、开发、检测、试验、编程、分析、鉴定、测量等;(二)为用户培训实验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或承接进修、学习业务;(三)为用户进行实验或科研;(四)自制仪器设备的技术转化、复制加工;(五)其它服务。

第七条凡国家或者省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收费标准的,参照收费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凡没有统一定价的,由实验室核算运行成本,结合市场调研,制定统一收费标准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制定收费标准时参照以下要素:(一)设备折旧费:设备值÷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数;(二)水、电、气、房屋占用费;(三)实验耗材费;(四)维修费:设备值×6%÷年额定机时数;(五)人工费:按照现行工资水平计算;收费标准分为校内测试和校外测试二类,校内测试收费低于校外测试。

第八条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方案内规定的课程实验(包括本科毕业设计、本科毕业论文)不收任何费用,其他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均应缴纳有关费用,第九条财务处负责收费管理,校内项目收费由用户到财务处办理内部转账;对校外服务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到税务部门或交学校技术转移中心财务结算处理。

(最新版)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最新版)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我校长期以来存在的大型科研仪器重复建设和购置、闲置浪费问题,扭转部门化、个人化倾向现象,不断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科研设施与仪器对我校科技创新、“双一流”高校建设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1、单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科研仪器设备;2、总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成套科研仪器设备;3、单价或总价在50万以下精密、稀缺、使用频率较低的仪器设备;4、按照部省教育科研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共享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大型科研仪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

领导小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学技术处、教务处、财务处、人力资源处、审计处、双一流建设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及有关学院、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第四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大型科研仪器及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校建设大型科研仪器校、院两级共享平台,所有大型科研仪器均纳入校院两级共享平台管理。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研实验中心)负责校级(一级)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对院级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各学院负责各院级(二级)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接受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第六条学校从“双一流”建设经费、学科经费中预留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大型科研仪器校、院两级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校级(一级)共享平台承担以下职责:1、建立“XX大学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网”;2、制定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3、负责大型科研仪器测试维修基金、平台建设与管理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4、负责大型科研仪器对社会、对校内开放共享管理。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并且账面原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除涉密设备外,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基础上,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开放共享。

其他设备的开放共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按照“统筹规划、共享使用、绩效考核”的原则,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

从论证源头把关,减少重复购置和分散管理;通过信息技术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对二级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实行目标绩效考核评价,充分发挥设备效益。

第二章管理层级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实体平台(校级和学科公共服务平台、课题组)三级管理。

各级机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建立以公共服务平台为主,课题组直管为辅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模式,通过“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实现开放管理。

第五条实体平台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根据设备特性和服务覆盖面分为校级平台、学科平台和专业方向平台三种类型:(一)校级平台:对应用领域广、面向多学科应用且相关性较强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学校进行整合和集中规划建设,形成完整的设备体系,建立校级公共服务平台(含托管在二级单位的校级平台),通过共享系统面向校内外开放共享。

使用学科建设经费、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专项资金购置的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应纳入校级平台统一管理。

(二)学科平台:将在某些学科领域内部通用性较强且具备共享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集中管理,由二级单位统筹安排物理空间、建设运行经费和人员编制,组建学科公共服务平台,在满足本学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共享系统实行学科间开放共享。

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一)

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一)

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一)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导言】科研仪器设施是支撑科学研究和产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如何提高仪器设施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科技资源的共享作用,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青海省出台了《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旨在推动科研仪器设施资源的共享利用,提高青海省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正文】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各级科研单位、高校、企业和其他科技服务机构所属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

2、目的和原则:目的是为了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高科技仪器设施资源的共享率和利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和关键技术攻关。

原则是依据公平竞争、协同创新、创新驱动和优选资源的原则,全面推进共享、开放、共建、共管的管理模式,建设科研仪器设施资源共享、管理、服务平台。

二、仪器设施共享方式和管理流程1、共享方式:(1)预约共享:用户可以通过相关网站或平台的预约系统预约设备使用,可在线提交验收和结算。

(2)开放共享:设备管理人员根据仪器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空闲时间,设置设备开放时间,提供设备免费或有偿使用的共享服务。

(3)委托测试:用户委托实验室进行测试或仪器验证,设备主任组织人员开展测试工作,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相应费用。

2、管理流程:(1)预约共享流程:提出需求→网上预约→申请使用→仪器管理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开具使用证明→确认使用→结算支付→验收合格(2)开放共享流程:查看仪器开放时间→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使用→记录使用情况→验收合格(3)委托测试流程:提出需求→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仪器管理员审核→确认合同→安排测试→测试的记录与报告→结算支付三、仪器设施使用管理1、设备保管:(1)设备管理人员应当把仪器设施存档,并做好使用记录及使用情况统计,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2)设备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仪器保管,确保设备安全、运用正常,若发现设备损坏,应及时进行检测维修。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XXX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进一步推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黑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和科研基础设施共享实施细则》(黑科联发〔2015〕4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用于教学、科研且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不包括与基建配套的动力设备、机械设备、辅助设备、运输工具等。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原则上均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仪器设备可不纳入开放共享范围:(一)安装使用已超过10年以上、主要功能和技术指标已经不能满足教学、科研使用的;(二)用于涉密工作的;(三)用于全年长期监测的;(四)其他原因不纳入开放共享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五条开放共享工作基本要求是:(一)原则上通用设备年有效运行机时不低于1400小时,专用设备年有效运行机时不低于800小时。

年有效运行机时是指当年实际用于教学、科研、实验、检测、测试等活动的总机时,包括必要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和必须的后处理时间,不包括空载运行时间。

(二)工作档案完整,记录真实、齐全。

(三)人员配备合理,能保障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领导机构,统筹学校开放共享工作。

委员会成员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协同开展开放共享工作。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建立健全学校开放共享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开放共享工作;2.开展拟申购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查重;3.建设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负责日常维护管理;4.管理“大型仪器设备校内开放共享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5.审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6.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评价。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系统管理细则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系统管理细则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系统管理细则为了推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规范共享系统运行及收费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开放共享系统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管理和服务依托“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来实现。

共享系统提供设备信息查询、预约使用、开放管理、计时计费、远程监控和数据收集统计等功能,面向校内外开放。

第二条开放共享方式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分为送样委托测试和预约使用两种方式,两种方式均需通过共享系统填写预约申请,通过共享系统进行费用结算。

预约使用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还需按实体平台要求参加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权限。

第三条课题组管理共享系统的预约使用和费用结算以课题组为基本管理单位。

共享系统默认每位在职教师为一个课题组,教师作为课题组负责人,可对本组成员和可申请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管理。

校内学生要使用共享系统,在注册时必须填写所属课题组,并得到教师的批准。

第四条使用权限1.仪器使用权限分为普通权限和完全权限两种。

2.普通权限是指仅能够在教师正常工作时间段内进行预约使用仪器设备的权限。

申请人通过参加实体平台组织的技术培训并通过考核,即可获得使用该平台相关仪器设备的普通权限。

首次取得普通权限一个月内如无使用记录,该权限将被取消。

3.完全权限是指在取得普通权限基础上,还能够在夜间、周末及节假日预约使用仪器设备的权限。

申请人要获得完全授权,还须与仪器所在实体平台签订安全责任书,并经过平台培训,考核合格。

4.严禁将取得授权的账号交给无权限人员使用,一经发现将永久取消该账号使用共享系统的权限。

第五条预约与使用1.用户使用仪器设备需提前通过共享系统预约,最早可提前七天预约。

如需取消预约,在预约起始时间24小时以前可在共享系统中自行操作,距预约起始时间不足24小时,需联系设备管理人员取消。

2.用户应严格按照预约时间使用仪器设备,超时、爽约达到三次以上,系统自动锁定该账号的使用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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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仪器设备及资源开放共享管理规定为促进实验室试验资源开放共享,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为公司系统开展研究提供支撑,保障实验室安全和正常运转,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GIS试验段、220kV试验变电站等平台及专业仪器设备,均向各电力科研、生产、制造等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二、外单位使用或借用实验室试验平台及专业仪器设备前,须向实验室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或借用。

重要精密仪器设备不得外借,使用前须经实验室主管领导书面批准。

三、已与实验室签订仪器设备共享协议的合作单位,在使用或借用仪器设备前可免除书面申请,但须经实验室主管领导批准并告知实验室管理人员。

四、本单位相关部门、科室借用实验室仪器设备,须经指定管理人员办理登记、领用人签字后方可借用。

五、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佩戴临时工作证,由本实验室专业人员在场监护,并服从监护人员管理。

六、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原则上不得超出指定期限,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办理相关延期手续,报实验室主管领导或上级领导审批。

已延期使用的仪器设备不得再次延期。

七、借入的仪器设备,须登记入册。

八、借用人归还借用的仪器设备时,应保持整洁、完好。

如有损
坏须按价赔损,并向实验室主管领导报告。

九、凡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同意而擅自将仪器设备借出,将给予批评教育等处罚,对由此而造成损失者,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本规定由技术标准验证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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