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刘晓雯老师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责范围? (3)造成上述货损的原因是由于“船舶管理不善”还是
“货物管理不善”?
国际运输与物流案例
案例三、 某轮装水泥,船员离开货舱时,没有 把出入通道的舱盖盖好,航行中海水进入舱内, 使水泥受损。货方提赔,船方拒赔理由是提单条 款规定:“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受雇 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 义务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不负责”。最后货 方向法院起诉。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杨长春
2010年11月 26日---------Fra bibliotek--这里没有欺骗
国际运输与物流案例
案例一、 某轮第三舱内因电线走火,发生火灾,受火烧 坏货物损失计51,000美元,因救火灌水而受水损的货物 40,000美元。另因灌水救火,第三舱内灌水渗漏到第四 货舱,造成第四货舱货物水损计20,000美元。船方宣布 共同海损。
问题: (1)煤炭自燃起火,船方可否免责? (2)船上火灾,货物受损,按规定船方能否免责? (3)该轮绕航去一油价较低港口加油是否构成不合理绕航? (4)你认为本案损失船方应否负责赔偿?理由是什么?
国际运输与物流案例
案例五、 一位妇女乘英国半岛及东方轮船公司“喜马拉 雅”号客轮,在卸船时,由于船舶至岸上舷梯绳缆未系紧, 致使该位妇女滑倒受伤,她委请律师向船公司提出索赔, 理由是船上人员工作疏忽,致使乘客受伤.但遭到船公司 拒赔,理由是:根据船票上规定“由于船舶雇用人或代理 人的工作疏忽而造成的损失,船公司不予负责”。无奈该 妇女乘客转向船上负责舷梯的工作人员个人向法院起诉, 要求赔偿。
问题: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2)对第二批货应如何处理? (3)为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在贸易合同内应增加什么条
从一起劳氏救助仲裁案件看救助报酬的分摊

从一起劳氏救助仲裁案件看救助报酬的分摊
马艳晖;刘晓雯
【期刊名称】《中国海商法研究》
【年(卷),期】2016(027)001
【摘要】在救助案件中,获救船舶和货物的所有人应当按照财产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支付救助报酬的义务,而一旦救助报酬纳入共同海损理算,各获救方则应当按照各自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比例对共同海损进行分摊.由于救助报酬的分摊和共同海损分摊受不同法律调整,财产获救价值计算方式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这直接导致货主实际承担的救助报酬的份额在不同的分摊机制下有所差别.结合一起劳氏救助仲裁案件,对英国法及中国法下的货物获救价值的计算方式进行阐释,并与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计算方式进行比较.
【总页数】5页(P68-72)
【作者】马艳晖;刘晓雯
【作者单位】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22;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266071;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0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961.9
【相关文献】
1.英文劳氏救助合同部分条款的教学经验 [J], 唐一梅
2.荷兰国际运输合同管理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劳氏救助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货物所
有人”不明确的仲裁裁决案 [J], 杨洪逵
3.劳氏救助契约与一次海难救助仲裁 [J], 梁山
4.《劳氏海难救助协议标准格式(2011版)》评述——兼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救助合同标准格式》的修订 [J], 王晓怡
5.劳氏救助合同诞生100周年的回顾与展望 [J], 孙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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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缅跨境物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中缅跨境物流法律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缅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跨境物流业务也随之蓬勃发展。
然而,在跨境物流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政策环境、操作流程等方面的差异,常常会出现各种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中缅跨境物流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案例简介2019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缅甸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运输方式为铁路运输,由A公司指定的物流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负责全程物流服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C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货物在缅甸境内发生严重损坏,B公司因此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三、法律问题分析1. 物流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贸易合同,以及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物流服务合同,构成了物流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C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导致货物损坏,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物流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C公司作为物流服务提供方,在运输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货物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A公司作为委托人,在委托C公司进行物流服务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适用本案涉及跨境物流,因此需要考虑国际货物运输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并未约定具体的法律适用,因此应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规定处理。
四、解决方案1. 协商解决首先,A公司应与B公司进行友好协商,就货物损坏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第三版)(邓传红、胡惟璇主编)案例项目四 (3)[1页]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第三版)(邓传红、胡惟璇主编)案例项目四 (3)[1页]](https://img.taocdn.com/s3/m/8333f22f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8f37374.png)
国际航空运输期间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一票从北京到东京的货物,货运单号666—89783442,l件105公斤,计贵重量117公斤,品名:花鼠。
事故情况:死亡。
原因:1996年6月16日收运.并定妥当日航班,起飞时间9:30。
由于飞机发生故障,推迟起飞时间,定于下午两点装货。
当天上午已经将这批货物拖到客机坪,当天气温33度,中午时分才将货物拉回仓库,由于花鼠经日晒太久,运到目的地的成括率太低。
所以决定拉下。
当通知发货人提回时,发现花鼠已经死亡过半,取回后,由于受热过度,花鼠已经全部死亡。
[分析]
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虽然没有发生运输,但根据《华沙公约》第18条第1款“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第2款“上款所指航空运输的意义,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
此票货物显然在承运人的保管期间,而且地点在航空站内,因此适用国际公约。
由于发货人没有申明货物价值,所以按照每公斤20美元折合人民币赔偿,即2100元人
人民币。
中国外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中国外运(以下简称“外运”)是我国著名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为客户提供包括海运、空运、陆运等在内的全方位物流服务。
某年,外运接受了一笔跨国货物运输业务,负责将一批电子产品从中国广州运往美国洛杉矶。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不幸丢失,导致外运与客户之间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委托合同签订2019年6月,外运与客户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外运负责将客户位于广州的电子产品运往美国洛杉矶。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起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保险条款等内容。
2. 货物丢失货物于2019年7月1日从广州港装船,预计于7月15日抵达洛杉矶港。
然而,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客户发现部分货物丢失,经清点,丢失的货物价值约50万美元。
3. 索赔请求客户认为,外运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货物丢失,因此要求外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货物损失、运费损失、保险费损失等,共计约60万美元。
4. 外运抗辩外运认为,货物丢失并非由于外运的过失,而是由于承运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
外运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外运作为货物运输代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安全、及时地运送到目的地。
在本案中,外运未能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送达,构成违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外运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货物运输保险由外运代为办理。
因此,外运在货物丢失后,应当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外运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货物丢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国际物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发展,国际物流行业也随之蓬勃发展。
然而,在国际物流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货物损坏、丢失等纠纷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跨境运输中的货物损坏责任纠纷展开,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韩国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将甲方一批货物从我国某港口运往韩国某港口。
货物于2019年7月1日装船,8月1日抵达韩国港口。
然而,在货物抵达韩国后,甲方发现货物存在严重损坏,部分货物已无法使用。
经调查,货物损坏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乙方承认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了分歧。
三、争议焦点1. 货物损坏是否属于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2. 乙方是否应承担货物损坏的全部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四、法律分析1. 货物损坏是否属于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66条规定:“运输途中货物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卖方原因损坏或灭失的,卖方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货物损坏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乙方承认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但主张货物损坏并非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其责任的原因所致。
根据公约规定,乙方应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
2. 乙方是否应承担货物损坏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因此,乙方可能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承担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际商务师的国际物流实务操作案例

国际商务师的国际物流实务操作案例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物流在国际商务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名国际商务师,熟悉并掌握国际物流的实务操作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为读者展示国际物流操作中的关键步骤和技巧。
案例背景:某中国电子公司与美国一家大型超市合作,将其产品出口至美国市场。
本次合作共涉及10000台电子产品,合同约定按照海运进行运输,并要求在30天内将货物送达目的港口。
一、选择合适的国际物流服务商国际物流操作的第一步是选择一家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物流服务商。
考虑到本次合作的规模和要求,我们选择一家专业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作为合作伙伴。
该公司拥有遍布全球的物流网络,能够提供全程的物流解决方案。
二、制定详细的物流计划在与货运代理公司沟通后,双方制定了详细的物流计划。
计划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环节:1. 起始港口和目的港口的选择:考虑到运输成本和时间,我们选择将货物从中国的港口发往美国东部的港口。
2. 运输方式的选择:由于合同要求海运运输,我们与货运代理公司协商确定了适合的运输船舶类型。
3. 运输时间的安排:根据合同要求的30天时限,我们与货运代理公司合理安排了装运和运输时间,以确保货物按时抵达目的港口。
三、货物装运和监控在物流计划确定后,我们与货运代理公司共同组织了货物装运和监控工作。
具体措施包括:1. 货物包装和标记:货物在装运前需要进行适当的包装和标记,以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或丢失。
2. 货物装载和运输:货运代理公司负责与海运公司协商,并安排船舶进行货物的装载和运输。
3. 货物监控和跟踪:通过先进的物流技术,我们能够实时监控货物的位置和运输状态,以及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四、海关申报和清关手续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口后,需要进行海关申报和清关手续。
为了提高通关效率,我们与货运代理公司紧密合作,准备了以下文件和材料:1. 进出口报关单:准备并填写完整的进出口报关单,按照海关规定进行申报。
深圳市宝行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刘雅青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宝行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刘雅青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0【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343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艳贝刘燕许海锚【审理法官】卢艳贝刘燕许海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宝行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刘雅青【当事人】深圳市宝行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刘雅青【当事人-个人】刘雅青【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宝行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向权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向权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向权【代理律所】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市宝行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刘雅青【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上诉人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上诉人,故无需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本案中,上诉人既未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的工作职责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被上诉人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拒绝签署;而且,即使是被上诉人拒绝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被上诉人终止劳动关系。
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在此情况下,应视为其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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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案例一:
某轮第三舱内因电线走火,发生火灾,受火烧坏货物损失51,000美元,因救火灌水而受水损的货物40,000 美元。
另因灌水救火,第三舱内灌水渗漏到第四货舱,造成第四货舱货物水损20,000美元.船方宣布共同海损。
问题:
(l)根据海牙规则规定,船方对上述三批货物的损失是否应予负责?
(2)该轮共同海损是否成立?为什么?
(3)该案第四舱受损货物的货主向法院起诉,要求船方赔偿损失并拒绝提供并同海损担保书,是否有理?根据是什么?
(4)上述三批货损,根据规定.你认为应如何分别处理?
案例二:
一批马口铁自英国伦敦运在加拿大温哥华途中,船舶发生碰撞受损,在附近港口坞修理时,需要打开发货船舱盖。
在修理过程中遇几次下雨,但船员没有关闭舱盖,也未加防雨布遮盖,使货物受雨生锈.船抵目的港卸货后,货方向船方提出索赔,船方籍提单条款:“由于驾驶和船舶管理上的疏忽所造成货物的损失,船方免于负责”为由拒赔,货方诉之法院。
问题:
(1)船方拒赔理由是否充分?
(2)按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货损是否属于免责范围?
(3)造成上述货损的原因是由于“船舶管理不善”还是“货物管理不善”?
案例三:
某轮装水泥,船员离开货舱时,没有把出入通道的舱盖盖好,航行中海水进入舱内,使水泥受损。
货方提赔,船方拒赔理由是提单条款规定:“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不负责”.最后货方向法院起诉。
问题:
(1)船方籍上述提单条款拒赔是否有理?
(2)船舶货船舱盖没有盖好是“船舶管理”还是“货物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
案例四:
某轮装煤炭,中途绕航去一港口加燃油(因该港油价较低),适逢罢工,船舶在港内停留了很长时间,此时煤炭突然起火,虽经急救扑灭,但煤炭已受损失。
收货人向船方索赔,船方以煤炭自燃,属货物固有缺陷为由拒赔,货方告到法院。
问题:
(1)煤炭自燃起火,船方可否免责?
(2)船上火灾,货物受损,按规定船方能否免责?
(3)该轮绕航去一油价较低港口加油是否构成不合理绕航?
(4)你认为本案损失船方应否负责赔偿?理由是什么?
案例五:
一位妇女乘英国半岛及东方轮船公司“喜马拉雅”号客轮,在下船时,由于船舶至岸上舷梯绳未系紧,致使该让妇女滑倒受伤,她委请律师向船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船上人员工作疏忽,致使乘客受伤.但遭到船公司拒赔,理由是:根据船票上规定“由于船舶雇用人或代理人的工作疏忽而造成的损失,船公司不予负责”。
无奈该妇女乘客转向船上负责舷梯的人员个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问题:
(1)船公司拒赔是否合理?
(2)在船公司拒赔的情况下,为什么转向船舶雇用人起诉?
(3)你认为船舶雇用人对工作疏忽所造成的损失应否负责。
案例六:
1981年7月10日某地方远洋公司所瞩“兴隆”号第1O航次在秦皇岛装花生仁17,000袋计690公吨去荷兰。
1981年7月28日抵香港后转装“开化”轮,于1981年9 月28日抵鹿特丹并于1981年9月30日卸毕交货时,发现花生仁被玉米粉和云母粉污染并有虫蛀,货损由承保人赔偿荷兰货方,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
经查上述货损是由于“兴隆”轮前航次曾装过玉米粉和云母粉,未经扫舱、洗舱,也没有验舱证明。
据此保险人虽数度向远洋公司提赔,均遭拒绝。
无奈,于1983年7月5日向海事法庭起诉。
问题:
(1)“兴隆”轮是否已构成不适航?
(2)保险人赔付荷兰收货人损失该不该?在取得代位追偿权后转向船方索赔对不对?
(3)船方对造成货损有无责任?船方拒赔有无理由?
(4)保险人最后于 1983年7月 5日向海事法庭起诉的时效是否已过?
(5)根据你的分析,本案应如何判决?
案例七:
我出口至阿根廷一批货物,合同条款为CIF布宜诺斯艾利斯,装运期为1981年5月1日至5月20日.该批货装船以后,货方持提单、发票、保险单和商品检验证明书向银行结汇。
银行根据信用证核对无讹,凭以结汇。
后来买方发现商品检验证明书上日期为5月25日,就向卖方提出索赔。
理由是卖方沟通船方,弄虚作假,倒签提单。
问题。
(1)买方提出索赔理由是否充分?
(2)卖方在这件事上有无责任?
案例八:
我出口公司与科威特商人成交一批陶瓷茶具生意,共15,000套,装1500箱,每箱十套。
条件为CIF,并订明可分三批,每批500箱,分别于一、二、三月装运。
我出口司于一月份装运500 箱,获得顺利结汇,第二批如期装运,装了490箱。
经向银行结汇遭到拒绝。
我出口公司就打电报洽商买方接受490箱,买方迟迟不作答复。
此时第三批货即待装船。
在未获买方对第二批货物是否同意接受的情况下,第三批货按期按数装上船,我出口公司的第三批货的所有单据向银行结汇又遭拒付。
问题: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2)对第二批货应如何处理?
(3)为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在贸易合同内应增加什么条款,以保证卖方利益?
案例九:
合同订明装运期为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卖方于八月二日把货装上船,取得八月二日签发的提单。
并在规定的装运期终了以前于八月二十四日持所有必要的单证,向银行结汇时遭到拒付。
问题:
你认为银行是否有理拒付?如有,根据是什么?
案例十:
我某进口公司与香港一家P公司达成交易,购买镀锌铁皮50吨,由香港装船,条件为CIF黄埔.该50吨铁皮装在三个20尺集装箱内,装船以后,卖方取得清洁提单向我在香港的中国银行结汇,银行核对单证与信用证相符,给予结汇。
该船到黄埔卸货,我进口公司提货时,集装箱铅封完整,但拆箱后发现装的是旧铁桶,铁桶内装的不是镀锌铁皮而是污水,当即经商品检验局检验,并做出检验报告,一方面立即电话香港中国银行要求停付,但该批货款已早提走;另一方面派人去香港找卖方公司索赔,也早已人去楼空。
我进口公司又向船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
(1)本案是什么性质的问题?
(2)船公司有无责任?
(3)我进口公司在工作上、贸易合同条款上有无缺点和错误?
(4)从本案中应取得那些教训,今后应如何注意并采取措施以防类似案件的发生?
案例十一:
一英国进口公司与一法国出口公司达成一笔核桃交易,条件是CIF伦敦,货物在法国装船起运,卖方没有保险,只提供提单和发票,买方拒收,以后货物已安全到达伦敦,卖方再次向买方提供提单和发票,又遭拒收,卖方起诉。
问题:
(1)因系CIF条件,卖方第一次提交的单据中因缺少保险单,买方是有理由拒收的,但货物已安全到达的情况下,买方仍拒收提单和发票是否有理?
(2)在CIF条件下,卖方是否有权以交付货物代替提交单据?买方是否有义务接受货物以代替接受单据?
案例十二:
1916年10月16日,美国商人与英国商人签订了一批糖浆合同,条件为CIF利物浦,该货装于1917年2月15日从纽约开航的某轮船,该船在2月24日沉没,卖方在2月26日把单据寄送买方时,买方已经知道该轮已沉没,故拒收单据。
卖方诉之法院。
问题:
(1)已知装货船舶已沉没,买方拒绝收单付款是否有理?
(2)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和风险划分应以什么为界?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