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浅析

合集下载

关于借方和贷方的解释

关于借方和贷方的解释

关于借方和贷方的解释借方和贷方是会计中两个重要的概念,用于记录和分类企业的经济交易。

这两个概念是会计中双重簿记方法的基础,也被称为借贷记法或双账记法。

本文将详细解释借方和贷方的含义、作用和应用,并探讨它们在会计中的重要性。

一、借方和贷方的定义1. 借方:借方是会计科目账户中的一部分,表示收入减少、资产增加、负债减少或者权益的减少。

借方通常记录企业的收入、增加的资源以及增加的负债项。

2. 贷方:贷方是会计科目账户中的另一部分,表示收入增加、资产减少、负债增加或者权益的增加。

贷方通常记录企业的支出、减少的资源以及增加的负债或权益项。

二、借方和贷方的作用1. 记录和分类交易:借方和贷方的作用之一是帮助记录和分类企业的经济交易。

根据双重簿记方法,每一笔交易都必须同时在借方和贷方产生对应的记录,以便准确反映交易的本质和对企业的影响。

2. 保持会计平衡:借方和贷方的另一个作用是确保会计方程式的平衡。

根据会计方程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借方和贷方的总金额必须相等,以保持会计方程式的平衡。

只有在会计方程式平衡的情况下,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

三、借方和贷方的应用1. 资产类科目:对于资产类科目,如现金、应收账款、存货等,增加该项资产的交易应记录在借方,减少该项资产的交易应记录在贷方。

例如,收到客户的付款应记录在借方,因为现金增加;而发放商品给客户应记录在贷方,因为存货减少。

2. 负债类科目:对于负债类科目,如应付账款、长期借款等,增加该项负债的交易应记录在贷方,减少该项负债的交易应记录在借方。

例如,获得银行的贷款应记录在贷方,因为借款金额增加;而偿还银行贷款应记录在借方,因为借款金额减少。

3. 权益类科目:对于权益类科目,如资本、留存收益等,增加该项权益的交易应记录在贷方,减少该项权益的交易应记录在借方。

例如,投资者对公司注入资本应记录在贷方,因为资本增加;而公司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应记录在借方,因为留存收益减少。

IPO案例浅析之企业间资金拆借问题

IPO案例浅析之企业间资金拆借问题

IPO案例浅析之“企业间资金拆借问题”企业间资金拆借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某一企业将自己暂时闲置的资金按照一定的价格让渡给其它企业使用的行为。

企业资金拆借是企业短期融资的一种常见方式。

一、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法律效力目前,明确规定禁止企业间借贷行为的规定主要有: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第七十三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8]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

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

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那能否依据以上规定来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判断企业间资金拆借合同的效力,应使用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贷款通则》属于行政规章,不能据此判定企业间资金拆借合同无效.而现行法律和行政规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合同无效。

浅析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浅析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
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 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 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 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 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 10% 以内计算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 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若干问题的公告》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 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 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 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 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 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 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 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浅析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当前形势下,银行信贷紧缩,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困难,资金紧张已是 普遍存在的事实。受库存高企等因素的影响,去化周期长,资金回笼 慢,许多的房地产企业正设法拓展融资渠道以解燃煤之急,如企业之间 的借贷。本文仅就涉及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利息从税务角度作浅析。 假设:A 公司于 2014年初借款 10,000万元给 B 企业,A 和 B 公司均为 非金融企业,对于借款利息,会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A 公司与 B 公司是否为关联企业,相互拆借资金是否应该收取利 息、如何交税? 1、企业间资金拆借是否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 知》(国税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 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 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再根据《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2000]7号)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 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 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关联企业间借款取得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利率)如不属于上述

借贷关系如何理解

借贷关系如何理解

借贷关系如何理解借贷关系是⼀切会计记录的基础。

只要充分了解了借与贷的性质,才能更加准确的把握会计记录。

它们具有独特的含义。

那么店铺⼩编为⼤家解答在会计中借与贷究竟是什么含义呢?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如何理解借贷关系?借在传统的汉语意思中是“借⼊”,⽽在会计分录中有⼈为了记住借贷含义,将其简化,简单的认为,借就是“进”或者“收⼊”,贷就是“出”或“⽀出”。

的确,在某些时候,确实可以解决⼀些问题。

但是这是治标不治本的,甚⾄是不正确的,尤其是对于初学者,正确理解借贷关系,是为后的会计学习打基础的。

要想快速、正确的理解,熟记借贷关系,我们要弄清会计分录是怎么回事。

因为借贷双⽅,在不同的会计分录代表者不同含义。

⽐如说资产类账户中,借⽅指的是增加额,⽽贷⽅则是减少额,如果期末有余额的话,要将它计在借⽅。

对于收⼊、利润类的帐户,增加额是指贷⽅,减少额或转销额计⼊借⽅。

对于收⼊、利润结转后,应该没有期末余额,也就谈不上是借⽅还是贷⽅了。

有⼈就会说这么多的会计分录,怎么记得住?其实不然,通常我们会将会计分录总结、归类为六类。

借贷双⽅在这积累的分录中的含义是不变的。

⽐如说在财务软件中⼀些会计科⽬的分类。

如智点财务软件的会计分录有(如图),资产类,负债类??在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也有明显的分类。

像资产负债表中,统分为资产类,负债类及所有者权益类。

在利润表中统分为,收⼊类,费⽤类及利润类。

这就是我们今天要⽤到的六⼤类。

其实要想记住会计分录的各个借贷关系很简单,⾸先我们应该记住⼀条原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这⼀记账原则,是指借贷记账。

在资产类、费⽤分录⾥,增加额表⽰借⽅,减少额表⽰贷⽅;负债类、收⼊类、利润类、所有者权益中,增加额表⽰贷⽅,减少额表⽰借⽅。

⾄于具体的科⽬在那个分录内,在财务报表和财务软件的会计⽬录中都已经分类好了,只要我们留⼼记下就⾏。

其实要想记住会计分录的各个借贷关系很简单,⾸先我们应该记住⼀条原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公司贷款用财务分析报告(3篇)

公司贷款用财务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贷款已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公司贷款作为企业资金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针对某公司近期申请的贷款项目,通过财务分析,评估其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能力和成长能力,为贷款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公司概况(一)公司基本情况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XX行业的生产与销售。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现有员工200人,拥有完善的研发、生产、销售体系。

近年来,公司业绩稳步增长,市场占有率逐年提高。

(二)公司经营状况1.营业收入: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亿元,同比增长10%;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2.2亿元,同比增长10%。

2.净利润:2019年,公司实现净利润2000万元,同比增长5%;2020年,实现净利润2200万元,同比增长10%。

三、财务分析(一)偿债能力分析1.流动比率:流动比率是指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

根据公司财务报表,2020年流动比率为2.5,表明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较强。

2.速动比率:速动比率是指企业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

根据公司财务报表,2020年速动比率为1.8,表明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较好。

3.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是指企业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反映企业长期偿债能力。

根据公司财务报表,2020年资产负债率为40%,表明公司长期偿债能力良好。

(二)盈利能力分析1.毛利率:毛利率是指企业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的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

根据公司财务报表,2020年毛利率为30%,表明公司盈利能力较强。

2.净利率:净利率是指企业净利润与营业收入的比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

根据公司财务报表,2020年净利率为10%,表明公司盈利能力较好。

(三)运营能力分析1.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是指企业应收账款在一定时期内的周转次数,反映企业应收账款管理能力。

浅谈如何理解会计中的“借贷记账法”

浅谈如何理解会计中的“借贷记账法”

资产 类账户 期末余 额 =借 方期 初余 在 贷 方 ,表 示负债 及所 有 者权 益的 实有 额 。如果有余额 , 必定在借方。
决 策探
21 2 1 1T 00 0 0.
索 6 I。 l7 V
Q 财经纵横
( ) 四 收入成果类账户 的结构
收 入 成 果 类 账 户 , 可 以 分 为 收 入 类 又
符 合 借 贷 记 账 法 “ 借 必 有 贷 , 贷 必 相 有 借 以 上 经 济 业 务 , 用 借 贷 记 账 法 记 账 运
【 1 例 】某企业 用银行存 款 2万元购 等 ” 的记 账 规 则 。
的结 果 , 符 合 “ 都 有借 必 有贷 , 贷 必相 借
账户和财务成果类账户 。 收入类账户是用
样 , 它们 的减 少数 , 需要在 这两 类账 对 也
户 中 用相 反 的 方 向 登 记 。 人们 习惯 地 用 账
户借 方登 记资产的增加数 , 用账 户贷方登
记 权 益 的增 加 数 : 账 户 贷 方 登 记 资产 的 用
减 少 数 ,用 账 户 借 方 登 记 权 益 的减 少 数 。 只 有 这 样 作 相 反 方 向 登 记 , 能 反 映 出 资 额 +借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一贷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才 产 总 额 与 权 益 总额 之 间 的 平 衡 关 系。 面 下 分 别 具 体 说 明各 类 账 户 的 结 构 。
财 经 纵 横
浅 谈如何 理解 会计 中的“ 贷 记账法 ” 借
◎文/ 晁学 芳
借 贷 记 账 法 是 以 “ ” “ ” 为 记 借 和 贷 作 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 方法。 它是 世 界 各 国普遍采用 的一种记账 方法。 “ …贷 ” 借 二 字 是 纯 粹 代 表 记 账 方 向 的 符 号 , 有 什 没 么具体含义。 “ ”贷 ” 为记账符号 , 借 “ 成 分 别 作 为 账 户 的左 方和 右 方 。 于 哪 一 方记 至 增 加 , 一 方 记 减 少 , 要 根 据 各 账 户 所 哪 这 反 映 的 经 济 内 容 , 就 是 账 户 的 性 质 来 决 也

浅析集团内部债权债务的抵销

浅析集团内部债权债务的抵销

浅析集团内部债权债务的抵销集团内部债权债务的抵销是指一个集团旗下的公司之间相互借贷、相互欠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相互抵销而减少实际结算金额的一种方式。

这种抵销方式在集团内部债务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能够简化结算程序,减少资金周转压力,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债务的抵销也存在着一些风险和注意事项。

本文将从债权债务抵销的定义、适用条件、操作流程、风险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债权债务抵销的定义债权债务抵销是指一个集团旗下的公司之间相互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相互抵销而减少实际结算金额的一种方式。

一般情况下,债权债务抵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相互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一法人实体或者集团旗下的不同公司之间产生的;2. 需要有清晰的债权债务证据或者依据,一般需要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3. 需要满足专业会计准则或者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

债权债务抵销通常主要应用于集团内部公司之间的交易,是为了简化公司间的结算流程,减少资金的实际调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只有在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债权债务抵销才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和确认。

三、债权债务抵销的操作流程在进行债权债务抵销时,一般需要按照以下操作流程进行:1. 确认债权债务:首先需要公司双方确认债权债务的金额和性质,一般需要查看相关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债权债务的产生和金额。

2. 编制抵销申请:公司双方需要编制抵销申请书,申请抵销债权债务。

抵销申请书一般需要包括抵销的具体金额、原因和依据等内容。

3. 审批并确认:抵销申请书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或者人员的审批和确认,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是否满足抵销的条件。

4. 公司会计核算:经过确认后,公司会计核算人员需要在相关账户上进行相应的债权债务抵销操作,修改账务凭证和账簿记录。

5. 抵销凭证的签发:抵销操作完成后,需要签发相应的抵销凭证,作为债权债务抵销的凭证。

6. 抵销凭证的归档:最后一步是将抵销凭证进行归档,作为相关业务交易的凭证和备案。

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及处理

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及处理

浅析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及处理摘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借款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而企业为了便捷快速融资,往往直接与其他企业发生借款业务。

企业间借款在民间已是公开存在的经济行为,但其借款合同效力问题,却有着很大争议,历来为法律所禁止。

近年来,企业间以各种形式相互借款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本文试从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及处理方面作粗浅探讨。

关键词: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处理一、企业间借款的表现形式企业间借款的表现形式是双方以协议形式直接确定借款关系,协议内容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明确。

有的还设定了担保条款,并有担保企业参与签订协议。

企业之间借款除了这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外,其表现形式还有如下几种:1.以联营合同形式借款。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这是联营合同的本质特征。

但有的企业法人之间联营合同,虽约定共同经营某项目,协议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只负责在经营活动中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无论经营的项目盈利或亏损,投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收益。

这种出资人不承担亏损的保底联营合同,被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为借款关系。

2.以投资形式借款。

公司法上的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注入资金或实物,成为被投资者的股东,并以投入的资金或实物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和承担民事责任。

但有的投资,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对被投资的企业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且对所投入的资金不按股权处理,只按债权处理,无论被投资项目盈利或亏损,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利润。

这种情况下,投资人所投入的资金就不是股权,而是债权了,这种投资关系,应认定为借款关系。

3.以融资租赁形式借款。

融资租赁是指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出租人(一般指金融租赁公司或信托公司)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或出卖人的选择,从出卖人那里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只有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并付清租金之后,才能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合法吗?
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合法吗?
一、我国的金融法规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
当前,我国的金融法规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

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行政规章——《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显然,我国以强制性规定的形式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即使变相借贷融资也是被禁止的。

《贷款规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处罚的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除上述法律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颁行的司法解释也否定了公司/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

最高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为公司借贷行为答辩的一方往往会以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关于“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的相关规定作为否定《贷款通则》(此法律文件乃行政规章)禁止性规定的理由,但从各地法院的审判实例来看,基于保护金融秩序的考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此类理由,依然会确认企业借贷合同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务实践中,会出现一种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情况,即公司/企业作为联营一方,向与其他公司/企业共同建立的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

这种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方式,因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效力已被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否定,相关的联营合同也因此无效。

虽然我国法律规范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但允许公民与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

依据最高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只有以下四种情况才归于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2011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再次明确公民与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

至于公民与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利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同期、同
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依据最高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该约定合法有效。

二、变通的方法
1、委托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的规定,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

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

2、信托贷款:依据《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

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信托贷款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间借贷关系,因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3、财务会计上界定企业间互相拆借资金是非法的,但是有经济合同假设的预付帐款则不属于拆借资金;事实上很多企业,就是这么规避的。

注:已上市公司披露借贷问题可参考天龙光电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