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国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的借鉴与思考
矫正社会工作(对社区矫治工作的认识和思考)

对社区矫治工作的认识和思考摘要:社区矫治是指将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在教育矫治的期限内,矫治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这五类人员与传统的“罪犯”有着很大不同,他们是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是一个特殊又很重要的社会群体,因此,做好社区矫治工作,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抓手,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关键字:矫治社会工作监狱制度社区活动正文: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执行中有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但是多年来我们对社区矫治的系统研究却不多。
近年来,随着监管改造工作社会化的深入,社区矫治逐步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研究探索社区矫治,首先要弄清何谓社区矫治。
笔者认为,社区矫治是指把罪犯放在社区,依靠社区力量对罪犯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治的行刑制度,是一种非刑罚替代处置的办法。
为深入地理解社区矫治的涵义,掌握它的特点,可以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分析:一是社区矫治的对象是正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员,决定了社区矫治是一种刑罚执行工作。
依我国《刑法》、《刑诉法》和《监狱法》的规定,在社区矫治的罪犯有经法院判决和裁定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和暂于监外执行的罪犯,还有监狱机关批准的保外就医、试读、探假和监外执行等罪犯。
对这些罪犯的监管矫治,仍然是刑罚执行工作。
这是社区矫治的本质属性,社区矫治并不因为罪犯处在非监禁状态而可忽视它的刑罚本质。
这个本质属性,规定了社区矫治具有刑罚的强制性、处罚性和法律的规定性等特征,应当体现刑罚的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改造罪犯的目的。
社区矫治虽然有社区力量参加对社区矫治对象的监督帮教工作,但是,作为一种行刑权应当由司法机关行使。
这是区别于社区预防犯罪的工作和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标志。
美国社区矫正官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社区矫正官制度对中国的启示江山河*【内容摘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社区矫正的中坚力量,是社区矫正成功与否的重要决定因素。
美国的社区矫正正规化和职业化过程是通过社区矫正官的录用和培训、维持社区矫正官的声望和待遇实现的,在此基础上才能保障社区矫正官履行职责。
美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面临的问题可以为中国所借鉴,有必要提高中国社区矫正社工的地位和待遇、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知识体系、重视社区矫正领域的科学评估、减少社区矫正官的工作压力和精神压力。
为了保证社区矫正的质量,中国不应当给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过高的工作量,也要保障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社区环境有利于开展矫正工作。
【关键词】美国社区矫正官社区矫正中国缓刑法假释法社区矫正官(Correctional Officers),包括缓刑官与假释官,是美国社区矫正的中坚力量,是社区矫正可否成功的重要决定因素。
在美国,社区矫正官直接参与量刑前调查,量刑评估及判刑后的矫治。
素质好,热爱本职工作的矫正官会积极与社区服刑人员建立互信关系,热心帮助和推荐他们重获教育,发展技能,寻找就业,参与矫治,也积极帮助他们回归家庭,解决住房等生活必需要素,并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
研究表明,这种将监管与关爱相结合的矫正模式有助于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减少违规违法行为,并降低重新犯罪率。
①相反,素质一般,对本职工作缺乏热心或满意度的矫正官会对工作不积极,迟到、早退、磨洋工,对社区矫正缺乏主动性,对矫正对象只注重看管和处罚,不注重关爱和帮助。
②矫正官的这种工作态度和监管方式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
正因为社区矫正官直接关系社区矫正的成败,他们的选择,培训,工作态度等一直受到政策决策者及学者的关注。
本文首先介绍美国社区矫正官早期的起源,选择和发展。
然后描述美国社区矫正官当前的选择、培训、工资待遇、工作职责、工作压力等。
最后讨论美国社区矫正官的发展和现状对中国的启示和警示。
一、美国社区矫正官的起源和演变美国社区矫正的起源和建立离不开志愿者的参与和推动。
美国社区矫正与犯罪刑罚控制的演变史研究——兼对我国的借鉴与反思

美国社区矫正与犯罪刑罚控制的演变史研究——兼对我国的借鉴与反思美国社区矫正与犯罪刑罚控制的演变史研究——兼对我国的借鉴与反思近几十年来,美国社区矫正与犯罪刑罚控制的演变史备受关注。
这一演变历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对犯罪问题的认识变化以及对犯罪惩罚方式的重新思考。
本文将回顾美国社区矫正与犯罪刑罚控制的演变历程,并试图对其在我国的借鉴与反思进行探讨。
20世纪中叶,美国社区矫正系统主要采取监狱这一集中式刑罚控制方式。
这一时期,对于犯罪的认识主要以惩罚为导向,监狱被视为将罪犯与社会分离并使其悔过自新的地方。
然而,随着犯罪率的不断上升和监狱体系过度拥挤的问题逐渐显现,社会开始反思监狱刑罚的有效性。
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美国出现了社区矫正的显著发展。
社区矫正的核心理念是通过监管、辅导和康复来重新融入社会的方式对罪犯进行矫正,以期减少再犯率。
这一转变的背后,是对刑罚效果的怀疑和对罪犯人权的更多关注。
社区矫正的推行为犯罪刑罚控制领域带来了一系列的创新。
例如,引入了“缓刑”制度,允许罪犯在被判刑后暂缓服刑并接受社区监管和康复服务,以便获得更多的矫正机会。
此外,社区矫正还促进了刑期缩短和替代刑罚等改革,以减少监狱的人员拥挤问题。
然而,社区矫正模式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社区矫正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要求社区矫正机构的专业化和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然而,由于资源有限和运作不善,社区矫正的实施往往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对罪犯的限制和管控程度较低,一些罪犯在社区中可能继续犯罪或逃避监管,对社会造成潜在的危害。
对于我国而言,美国社区矫正与犯罪刑罚控制的演变历程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借鉴与反思。
首先,我们应当关注犯罪问题的根源,积极推进社会改革和教育提升,以减少犯罪的发生。
其次,在犯罪惩罚方式上,应适度借鉴社区矫正模式,提供更多的矫正机会和康复服务,从而帮助罪犯更好地融入社会。
此外,我们还需加强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和康复专业人员的培养,确保社区矫正的科学运行。
论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论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是指,将罪犯置于开放的环境,即于社区内进行教育改造的制度,是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
该制度符合司法经济原则,而且有助于防止受刑人员的“监狱化”,成为世界多国广泛采用的一种行刑方式。
其中,美国作为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发源地成为适用该制度的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因此,对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便颇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起源1789年,基督教牧师威廉·罗各斯在美国费城的核桃街拘役所,首次为收容者开设教育教学课程,在美国拉开矫正刑的帷幕。
而美国社区矫正的实践则开创于1841年的缓刑尝试,波士顿的约翰·奥古斯塔斯请求政府将罪犯放在社区中并在监管下给予自由,政府以制定法的形式回答了他的请求。
二战后,美国犯罪日益增长,监狱人满为患,日益严重的监狱暴力冲突等问题,使美国不得不寻找新的罪犯矫正模式,在一些主管委员会的倡导和联邦资金的支持下,社区矫正开始盛行。
60年代美国确立了囚犯的归假制度,70年代开始采取教育或学习的释放制度和社区扶助活动。
到70年代末,除几个州外,所有的州都制定了劳动释放法。
1973年,世界上的第一个《社区矫正法》在美国明尼苏达州由州议会通过,用于在全州范围内规范地方政府的社区矫正计划、社区矫正项目的发展、对犯罪人执行刑罚和为犯罪人提供服务,以及资助县级地方政府开展社区矫正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到1996年,美国有28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法。
然而,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许多州规范不严造成社区矫正的使用泛滥,导致美国犯罪和重新犯罪的人数不断增加,至此人们对社区矫正提出了异议。
针对这种情况,美国转而推行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并直接波及到了行刑领域,各州相继立法取消或限制假释并通过定期刑法。
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是监狱爆满,监狱爆满的危机又对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矫正实践产生影响,于是美国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80年代至今,社区矫正得以广泛应用,成为美国罪犯矫正的主要方式,并且朝着理性化的趋势发展。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困惑与思考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困惑与思考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在整个刑事司法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在这一工作中也遇到过一些困惑和挑战,这促使我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一、社区矫正的定义和意义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暂时出狱或缓刑期间的监管和辅导工作。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并保护社会的安全。
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社区矫正的困难和挑战1.资源不足: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
然而现实情况是,许多社区矫正中心的资源有限,无法满足需求。
这导致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困难和挑战。
2.人员素质不高: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专业、敬业且富有责任感的人员。
然而,目前社区矫正队伍中存在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对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产生了不良影响。
3.犯罪分子的抵触情绪: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期间可能存在抵触情绪,不愿接受矫正工作人员的帮助和干预。
这给工作人员带来了困扰,也增加了矫正工作的难度。
三、社区矫正工作的改进方向1.加大资源投入: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更多的资源支持,包括人员配备、设施建设和经费投入等方面。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增强他们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3.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与犯罪分子建立起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了解他们的需求和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使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
四、社区矫正工作的价值和意义社区矫正工作不仅仅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监管和制度安排,更是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的机会。
通过有效的矫正工作,可以帮助他们反思自己的行为,认识自己的错误,并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论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论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第一篇:论美国社区矫正制度论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是指,将罪犯臵于开放的环境,即于社区内进行教育改造的制度,是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
该制度符合司法经济原则,而且有助于防止受刑人员的“监狱化”,成为世界多国广泛采用的一种行刑方式。
其中,美国作为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发源地成为适用该制度的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因此,对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便颇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起源1789年,基督教牧师威廉〃罗各斯在美国费城的核桃街拘役所,首次为收容者开设教育教学课程,在美国拉开矫正刑的帷幕。
而美国社区矫正的实践则开创于1841年的缓刑尝试,波士顿的约翰〃奥古斯塔斯请求政府将罪犯放在社区中并在监管下给予自由,政府以制定法的形式回答了他的请求。
二战后,美国犯罪日益增长,监狱人满为患,日益严重的监狱暴力冲突等问题,使美国不得不寻找新的罪犯矫正模式,在一些主管委员会的倡导和联邦资金的支持下,社区矫正开始盛行。
60年代美国确立了囚犯的归假制度,70年代开始采取教育或学习的释放制度和社区扶助活动。
到70年代末,除几个州外,所有的州都制定了劳动释放法。
1973年,世界上的第一个《社区矫正法》在美国明尼苏达州由州议会通过,用于在全州范围内规范地方政府的社区矫正计划、社区矫正项目的发展、对犯罪人执行刑罚和为犯罪人提供服务,以及资助县级地方政府开展社区矫正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到1996年,美国有28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法。
然而,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许多州规范不严造成社区矫正的使用泛滥,导致美国犯罪和重新犯罪的人数不断增加,至此人们对社区矫正提出了异议。
针对这种情况,美国转而推行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并直接波及到了行刑领域,各州相继立法取消或限制假释并通过定期刑法。
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是监狱爆满,监狱爆满的危机又对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矫正实践产生影响,于是美国 1 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80年代至今,社区矫正得以广泛应用,成为美国罪犯矫正的主要方式,并且朝着理性化的趋势发展。
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思考

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思考一、队伍建设的必要性(一)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居住地核实需要专职的工作队伍按照现行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监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应到其固定居住地的司法所进行报到,由司法所进行登记、接收。
但是部分服刑人员利用制度上的漏洞,规避矫正,常见的有如下几种情况: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监前故意隐瞒、虚报出监后的固定居住地,或因时间变迁其原住址已不存在;或是出监前提供的固定居住地是真实存在的,但其出监后故意不在其提供的固定居住地地址居住,拒不向司法所透露自己实际居住地点;或是服刑人员固定居住地不明、无住处,而暂住在亲戚、朋友家等等情况,都会造成出监后无法掌握其实际居住地,致使社区矫正办公室无法掌握其活动情况。
因此,急需建立专职人员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居住地进行核实。
(二)确保矫正工作的连续性需要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社区服刑人员由于就业、就学等原因,在本区内从原来的固定居住地迁出,这种流动,有的是短期的,有的是较长一段时期,面对这种情况,原居住地的司法所无法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直接监督和管理,发生与迁入地司法所档案材料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转交,而迁入地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要重新认识、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对陌生的环境也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
为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的流动不影响到对其实施的个案矫正,个案矫正工作应该由区县专门机构和专职工作队伍负责,从而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区内不同居住地之间流动时,实施个案矫正的工作人员始终是固定的,因此建立专门的矫正机构及专职的矫正工作队伍,能够从根本上确保个案矫正的连续性,避免出现司法所由于地域管辖的限制,导致社区服刑人员在管理移交过程中,矫正工作的连续性受到影响。
(三)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需要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对社区矫正人员,要了解其生活、身体、思想状态和表现情况,认真检查他们的档案材料,具体因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方案。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思考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思考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思考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实现罪犯法律教育和社会融入的重要手段。
然而,社区矫正工作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本文旨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首先,社区矫正工作在实践中普遍面临着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员和配套设施,如社区矫正员和康复人员等,但实际上,目前相关人员配置及设施建设还远远不够。
这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着人员紧张、负担过重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其次,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着刑罚和教育相互矛盾的问题。
社区矫正旨在通过法律教育和心理援助等手段,帮助罪犯进行法治观念的转变和心理的重建,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在现实中,社区矫正往往与刑罚相连接,罪犯往往难以全面接受社区矫正工作的教育和帮助,这使得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第三,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着执行力度和措施的不足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罪犯的生活、就业、治疗等方方面面,需要有一套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措施。
然而,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往往缺乏针对性强的制度和手段,导致社区矫正人员在执行中缺乏相应的权威和约束力,使得部分受矫正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存在抵触情绪,不愿配合工作。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首先,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力资源配置和设施建设,增加社区矫正员的招聘和培训,完善康复设施和帮教设备,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力度。
其次,要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目标和定位,切实解决刑罚与法律教育、心理援助之间的矛盾,使得社区矫正工作真正成为罪犯的再教育和改造平台。
此外,还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最后,我们还要加强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
社区矫正无法离开社会的支持和参与,只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够真正实现罪犯的再教育和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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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马列、哲学、政治、法律、社科总论2008年二季度【文献号】1277【原文出处】湖北警察学院学报【原刊地名】武汉【原刊期号】200801【原刊页号】37~43【分类号】D414【分类名】刑事法学【复印期号】200805【标题】对美国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的借鉴与思考【英文标题】Reference and thought on US community correction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and staff equipment【作者】刘强【作者简介】刘强,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 201701)刘强,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目前我国社区矫正试点阶段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的模式并非是一种最佳的选择。
结合我国国情借鉴美国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是很有必要的,本文试结合目前美国的现状与我国进行比较研究,希望引起学者、实际工作者和立法者的进一步思考。
【摘要题】专题【关键词】美国/社区矫正/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正文】[中国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91(2008)01-0005-07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科学设置我国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配备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是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和推进能否取得成功的重要前提条件。
作为西方发达国家的美国,其社区矫正已有160多年的历史,目前已具有比较成熟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的模式,当我国正在进行社区矫正的试点时,结合国情学习和借鉴国外特别是美国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的模式,是大有裨益的。
在我国目前的关于社区矫正的研究中,对美国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的研究和介绍存在着一定的模糊认识,这些认识如果不加以澄清,不利于我们在试点中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的学习与借鉴。
例如:非监禁刑的执行由司法行政部门来管理,是绝大多数国家普遍的做法。
[1] 有作者列举了美国、法国、瑞士、日本的具体设置情况。
在对美国的解释中指出:“依靠社会力量来管理和矫正罪犯(包括假释犯、缓刑犯等)的社区矫正中心也是由司法部负责管理的。
”还有观点提到“对于缓刑犯的执行管理由二千多个单独的缓刑服务工作机构负责,多数州的这类机构设在司法部,属于司法部下属的一个独立机构。
另外,美国的社区矫正中心也由司法部负责管理。
”[2] 以上提法又被不适当地援引,如:“在美国,司法部门(包括联邦司法部及州司法部)管理和监督全国所有监狱及其它各种类型的惩戒机构,包括管理对缓刑犯、假释犯等进行矫正的社区矫正中心。
”[3] 笔者对其他国家的情况没有做一手的调查研究,但是通过对美国的第一手材料的调研,发现这样的解释所依据的事实是不确切或不真实的。
因此,依据这样的事实得出的结论是缺乏说服力的并会影响正确的决策。
下面,就我所掌握的情况(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对美国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作一探究,希望以此引起对我国现有的社区矫正试点阶段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模式有一个重新的思考,从而保证我国社区矫正这一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能够健康发展。
一、美国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美国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既有政府的管理机构,又有非政府的管理机构;既有垂直的管理机构,由有平行的管理机构;既有矫正部门下设的管理机构,又有法院系统下设的管理机构;既有成人的管理模式,又有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在设置精简高效的行政管理机构的同时,又设置了大量的社区矫正的工作机构。
目前,美国在社区矫正的运作中,仍然在进行最佳管理机构模式的探索与选择,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最大化。
下面将主要的几种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作一介绍:(一)政府管理机构1.联邦一级政府的管理机构也可称之为官方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是针对非政府的管理机构而言。
美国政府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次,需要指出的是: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每个州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各州有各州的宪法和立法机关,各州政府的管理机关组织结构也并非完全一致。
因此,联邦政府与各州的管理机关并不具有类似我国的上下级关系。
目前,美国联邦政府下设法务部(Department of Justice,我国已习惯将其翻译为“司法部”,但这种翻译是不确切的),在法务部下设监狱局,监狱局主要承担对联邦监狱的管理,曾经也承担过对联邦假释的管理,并设有联邦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如中途住所等。
但在1984年,联邦的假释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美国判决委员会建议取消联邦的假释,对于1987年11月1号以后被判刑的罪犯,将假释替代为“受到监督的释放”。
在此之后被判刑的罪犯必须在监狱服刑一定的时期,没有假释资格,在完成确定的监禁期后,第二个阶段是释放到社区,但必须受到一定的监督。
现在,联邦缓刑办公室负责管理所有的从监狱释放的人员,包括假释、受监督的释放、强制的释放和现役军人的假释。
虽然联邦的假释从1992年开始逐步停止,但到2002年才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然而,联邦的假释委员会仍然保持对1987年11月1日以前犯罪的人员适用假释。
[4] 因此,现在的联邦监狱局已基本上不承担对假释的管理了。
目前,联邦的缓刑管理是归属于联邦的法院系统。
[5]2.州一级美国是由50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政府的所在地)组成的联邦。
在州一级没有类似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下设的司法厅(局),分管社区矫正工作的政府部门大部分是矫正局,也有的称之为假释和缓刑局(如内华达州)、有的州称之为矫正与改造局(如北达科他州)或改造与矫正局(如俄亥俄州),[6] 美国的缓刑开始于法院,但最初的缓刑机构属于州以下的市、县法院的部门(Judicial branch),这种类型主要是在美国东部,当缓刑制度向美国西部发展并扩展到全国时,各州产生了不同类型的组织机构。
从目前来看,成人缓刑的管理模式大致有四种:①有30多个州由州政府的矫正局管理(矫正局除承担类似我国监狱局的管理职能外,还承担社区矫正的管理,并且承担对死刑执行的管理);②6个州由州法院系统管理;③6个州由州以下的市、县法院系统管理;④4个州由市、县的政府部门管理。
未成年缓刑多数是由法院系统管理。
[7] 总之,从州一级的管理情况来看,目前最为普遍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是由州一级而不是县、市级进行管理,管理的部门是政府部门(主要是矫正局)而不是法院系统。
[8]3.对管理机构设置的分歧美国对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的设置,一直存在的分歧,更多的是集中在对缓刑的管理上,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缓刑管理应实行中心化管理还是非中心化管理中心化管理是指由州一级来管理缓刑工作,非中心化管理是指由州以下的市、县一级来管理。
赞成由州一级统一管理的观点认为:这种制度能够免除地方政治因素的影响,有利于对工作的改进和革新,在改革时不需得到地方政治机构和部门的认可;而且,州管理体制在保证社区矫正目标实现方面具有更大的保证;有利于发展统一的社区矫正的政策和程序,有利于在州的范围内保持工作中的一致性,有利于广泛适用新的技术;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资源。
同时,有利于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如果归县、市一级管理,不利于加强对工作的交流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
而赞成由市、县一级来管理缓刑工作的人认为:由市或县一级来直接管理,由于范围小,具有更多的灵活性,能较好地适应自己社区的特点,能为当事人提供更为适当的管理条件并且能更好地利用当地的资源。
根据2001年的统计,美国在社区矫正的管理和监督中是以中心化的管理为主导。
美国刑事执法研究所对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查,在向研究所报告假释管理情况的15个州中,全部实行垂直管理和监督,即由州一级统一管理而不是通过市、县一级来进行管理和监督;在13个向研究所报告缓刑管理的州中,其中有7个州是实行垂直领导和监督管理,1个州实行县级管理,5个州实行州和县共同管理的模式。
[9](2)缓刑的管理应隶属于政府系统还是法院系统赞成由政府部门管理的观点认为:由法院系统来管理缓刑,不利于有效地开展这种为人服务的工作,缓刑是为人服务的一个部分,为了提高为人服务的质量需要更充分地注意专业的公共管理(主要是政府的职能)。
法官所经过的训练是法律而不是管理,法官不适合管理缓刑的服务,缓刑归法院管理,工作人员将注重对法院的服务而不是重点放在对服刑人员的服务。
另外,在联邦,主要的缓刑官是由法官来任命和解雇,因此,一些联邦的缓刑工作人员在注意到他们工作量和社区的需要之前,可能首先要试图去满足法官的需要。
[10] 另外,所有的执法部门应该属于政府的执行部门。
在1973年,国家咨询委员会(National Advisory Commission)指出把缓刑这一工作放在政府部门将有利于对缓刑人员的服务,有利于在管理上把缓刑、监狱工作与性质上有密切联系的为人服务的工作相互协调和相互作用,有利于适当增加财政的预算和提高服务质量。
[11] 赞成由法院来管理缓刑的观点认为:法院对缓刑有更多的责任。
联邦缓刑是由联邦法院系统来管理,由于联邦法官实行终身制,因此在适用法律和政策时能保持相对稳定。
法院比政府部门更知道缓刑资源的需求,另外,缓刑工作人员归法院管理,有利于提供缓刑服务有效性的自动的反馈。
[12] 在缓刑的全过程中,法院能对缓刑工作者进行指导并随时采取及时的行动,如当缓刑人员违反规定后,应及时撤销缓刑等。
另外,法官往往更相信自己的工作人员的情况报告(与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的情况相比),如判决前的报告。
也有的人认为缓刑工作者与法官在一起工作并保持紧密的接触,能保持较高的士气(工作热情)。
但目前在美国有更多的人倾向于缓刑应由政府的矫正部门来管理。
(3)缓刑是否应与假释管理合为一体由于缓刑和假释管理有很多相似之处,如缓刑和假释前的调查和管理等,许多州将两项工作合并,由矫正局而不是公安局管理。
这种模式的好处是有利于统一招聘、培训工作人员,这种综合性的社区矫正服务有利于提高社区监管工作者的专业化程度。
然而,两者之间又有细微的或说是重要的区别,一些专家认为将缓刑和假释合二而一,其工作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假释人员是在监狱服刑一段时间后,他们面对着许多如何重新进入社区的令人担心的问题,而缓刑人员一般犯罪较轻,尚未陷入犯罪的生活方式,鉴于缓刑和假释的这些区别,应该对其有不同的管理方法,由分别的机构来管理。
目前,在美国最基层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中,一部分州设有单独的缓刑办公室和假释办公室,而另一部分州是将缓刑与假释合署办公。
(二)非政府管理机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刑罚成本,目前在美国的社区矫正中,非政府组织也积极参与了对社区矫正的管理。
所谓非政府组织参与管理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签订合同或购买服务的形式,让非官方的组织和机构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在管理过程中,非政府组织也需严格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