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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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7•【字号】榕建筑〔2018〕58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建筑〔2018〕58号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2016年以来我委招商工作取得较大成效,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招商2018”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办发〔2017〕9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扩大招商引资成果,特制定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具体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我委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决定成立委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漠诚(党组书记、主任)常务副组长:郑鸿(党组成员、副主任)副组长:陈瑞叔(系统党委书记、党组成员、调研员)魏学友(党组成员、系统党委专职副书记)林宝钧(党组成员、总工)张麒蛰(党组成员、副主任)郑军(党组成员、副主任)林典国(党组成员、副调研员)高尚(党组成员、副主任)林慧(调研员)吴昌光(副调研员)林锡卫(副调研员)林朝樑(副调研员)成员:陈金敏(建筑业处处长)杨学敏(办公室主任)林辉(人事处处长)洪月伦(财审处处长)高华敏(法规计划处处长)林穆(系统党办主任)苏健(机关党委负责人)刘昌飞(城建处处长)曹素华(审批处处长)卓伟(科技处处长)江艳(公用处负责人)朱宸熠(给排水处处长)潘一心(质安处负责人)杨德水(村镇处副处长)高学珑(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总院院长)陈永锋(联排联调中心常务副主任)何勇(安全站负责人)高剑容(质监站站长)张奋生(轨道处负责人)陈国云(液管处负责人)林正树(地热处主任)施林勇(公建处负责人)刘标(招标办主任)林郁(灯管办常务副主任)连德成(图审中心主任)陈玉村(熊猫中心主任)张承骞(城建档案馆馆长)郑建伟(造价站负责人)施伯超(地铁质安站站长)林力勇(抗震办主任)杨升(开发站站长)委招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委招商引资工作,推进我委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建设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建设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建设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17•【字号】榕政办〔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建设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办〔202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加快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城市建设品质,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壮大,鼓励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改造升级,满足办公用房需求,同时规范审批、简化流程、强化监管,经市政府同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福州市四城区工业园区外的企业存量用地,符合规划并纳入“三旧改造”城市更新规划,且未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允许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改造建设办公用房,土地用途调整为商务办公用地,出让年限40年。

二、准入条件。

申请企业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已使用10年以上并纳入“三旧改造”城市更新规划(位于更新规划范围内),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原项目不存在土地闲置、违法建设、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情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建设申请。

1.市政府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或驰名商标名单的企业;2.企业零星用地纳入政府收储(有多幅地块的企业,不符合产业定位和规划要求的按现行政策收储);3.企业持续经营20年以上,且在福州市四城区纳税。

三、用地规模。

企业建设的办公用房,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收储土地面积的10%,不足10亩的按10亩核定(企业自有土地小于10亩的,按实核定),总用地面积不超过30亩,剩余土地由政府收储。

四、产出要求。

按福州市四城区商服用地级别,设置年税收产出(实际入库税收)要求。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23•【字号】闽政办〔2016〕182号•【施行日期】201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18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有关要求,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购租并举住房制度,发挥住房租赁市场在改善我省居民住房条件、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方面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住房租赁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引导居民转变住房消费观念,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坚持政府引导,加强政策协同,完善体制机制,营造有利于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环境。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促进住房租赁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构建稳定和谐的住房租赁关系,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制约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积极培育住房租赁专业化企业及住房租赁新业态新模式,增加租赁市场有效供应,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培育一批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企业),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构建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其中:福州市、厦门市各培育2家以上、其他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各培育不少于1家国有住房租赁企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2•【字号】榕政办[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8]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国资委制订的《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暂行办法(市国资委二○○八年七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租赁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简称“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租赁,且租赁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行为适用本办法,主业范围包括资产租赁的市属企业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是指市属企业将闲置的设备、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等国有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国有资产租赁行为进行管理;市直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租赁行为进行管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属企业事前应按企业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批准:1、租赁期限超过3年(农场土地使用权超过10年);2、重大租赁项目(划分标准由市直各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自行确定);3、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场所的租赁;4、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社会秩序等的租赁。

第六条市属企业应当制定国有资产租赁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目的、可行性、资产明细清单、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缴交、用途、公开招租方案等内容。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141号_1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141号_1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已经2013年第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25日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闽政〔2011〕18号)和《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企业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以及住房保障、发改、审计、监察、国土、规划、建设、经委、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非园区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内企业建设、使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及承租人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国土、规划、建设、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依规对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审、定价等手续进行审批。

二、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中应安排不低于30%用地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8•【字号】榕政办〔2021〕121号•【施行日期】2021.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1〕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8日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坚持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持续推进平台经济发展,进一步壮大平台经济规模,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研究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本措施支持的企业是指经市级认定的平台企业。

主要特征包括:通过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及其应用为支撑的虚拟性交易空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或提供交易综合服务,实现资源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实现产业链的降本增效;或者以供应链等方式统筹整合传统批发交易和原料、产品购销流程,提升市场覆盖面和交易规模,提高流通效率。

二、扶持措施(一)支持引进一批重点平台企业对2021年(含)—2025年当年新注册落地的平台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对当地经济社会以及就业、财力等综合贡献程度,按照其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规模分行业给予奖励:(1)限上商贸业企业年销售额达2亿元(含)以上,按照销售额每1亿元不超过150万元的标准奖励。

(2)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按照营业收入每200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奖励。

(3)对当地经济社会贡献率特别高,且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达10亿元以上的平台企业,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按“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奖励标准。

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7•【字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2年9月27日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开公平、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各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审核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配租以及使用管理等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家庭年收入、财产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及国有房产管理等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5〕7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5〕7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5〕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稳定住房消费的要求,支持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积极消化可售商品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闽建房〔2015〕4号),现就进一步落实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首套房首改房认定标准首套房和首改房(均含一手房和二手房)认定主体为购房个人。

除购买规划用途审批为别墅的房屋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

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住房,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或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

取消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首套房、首改房的住房信息证明由市、县(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按房屋登记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个人申请查询时名下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取得的住房(不含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征收安置房、房改房、集资房、继承房、受赠房和个人自建房)登记信息予以认定。

二、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询个人住房信息。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低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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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
住房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榕政综[2013]141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25
【实施日期】2013.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
(榕政综〔2013〕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已经2013年第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5日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闽政〔2011〕18号)和《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企业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以及住房保障、发改、审计、监察、国土、规划、建设、经委、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非园区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内企业建设、使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及承租人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国土、规划、建设、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依规对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审、定价等手续进行审批。

二、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中应安排不低于30%用地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三、凡企业愿意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有关规定的报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后,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当地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

经批准后的建设项目,由企业与所在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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