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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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4.28•【字号】川教[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06]118号)各高校:为进一步切实加强高校食堂的管理,预防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5]431号)等通知要求,现将《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四川省教育厅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附: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高等学校食堂的管理,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高校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食堂管理的规章制度;改善学校食堂卫生设施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预防学校食堂饮食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为广大师生提供安全、优质的食品,维护高校的稳定。

第三条各高校应建立学校--饮食中心--食堂三级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网络。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具体负责。

学校应设置校级食品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卫生防疫人员,负责本校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监管工作。

饮食中心应设卫生管理人员,负责食堂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食堂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卫生监督员,负责各班组作业环节的卫生质量把关。

第四条建立健全学校食堂管理的规章制度。

各高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定,建立健全和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试尝留样制度、食物中毒应急预案、食堂大宗物资采购制度、食堂经营准入制度等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到食堂工作的始终。

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卫发[2005]第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5.01.07【实施日期】2005.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5年1月7日四川省卫生厅川卫发〔2005〕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内部制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等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二)有错必纠、依法追究;(三)过错与责任相当;(四)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及责任的认定第五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依法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二)无法定依据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测采样、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测采样、行政强制措施的;(四)无法定依据或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五)立案后无正当理由擅自撤案;(六)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卫生行政处罚;(七)对发生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未按法定程序及时开展调查处理的;(八)对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不力,导致发生食物中毒等重大公共卫生事故,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九)对管理相对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材料不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导致技术秘密泄露。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号现发布《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81年122月1日发布的《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管辖范围内食物中毒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

跨辖区的食物中毒事故由食物中毒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由食物中毒肇事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涉及食物中毒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报告第五条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填写《食物中毒报告登记表》,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一)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二)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 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三)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四)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食物中毒应急预案等级划分

食物中毒应急预案等级划分

一、引言食物中毒是指由于食用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导致人体出现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食源性疾病的现象。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食物中毒应急预案等级划分。

二、等级划分依据1. 人员伤亡情况:根据中毒人数、死亡人数等指标进行划分。

2. 中毒范围:根据中毒事件波及的领域和区域进行划分。

3. 中毒原因:根据中毒原因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

4. 中毒程度:根据中毒症状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

三、等级划分标准1.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一级响应)(1)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2)中毒事件发生在本地区,波及范围较小。

(3)中毒原因主要是食品质量不合格、操作不规范等。

(4)中毒症状轻微,经救治后恢复良好。

2. 较大食物中毒事件(二级响应)(1)中毒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2)中毒事件发生在本地区,波及范围较广。

(3)中毒原因可能是食品质量不合格、操作不规范、环境污染等。

(4)中毒症状较重,部分患者需要住院治疗。

3.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三级响应)(1)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2)中毒事件发生在本地区,波及范围较大。

(3)中毒原因可能是食品质量不合格、操作不规范、环境污染、人为投毒等。

(4)中毒症状严重,部分患者需要重症监护。

4. 特大食物中毒事件(四级响应)(1)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中毒事件波及全国或多个省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3)中毒原因可能是食品质量不合格、操作不规范、环境污染、人为投毒等。

(4)中毒症状极其严重,部分患者需要跨区域救治。

四、应急响应措施1. 一级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现场调查、救治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2. 二级响应:在一级响应基础上,扩大调查范围,加强信息发布,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工作目标本预案旨在建立健全四川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预防和控制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降低突发事件发生的风险。

(2)建立健全预防预警体系,提高预警能力。

(3)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4)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进行。

(2)成立四川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3)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快速报告、迅速处置。

(2)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3)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各级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

(4)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充足、有效。

三、组织管理1、四川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设办公室、专家组、现场指挥部等机构。

2、各级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

4、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5、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协作机制,形成突发事件应急合力。

四、预防措施1、加强卫生管理(1)完善卫生法规和标准,强化卫生监管,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2)加强对生活饮用水、食品安全、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等方面的日常监管,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3)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环境卫生水平。

食物中毒调查指南

食物中毒调查指南

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录入:qiuhong2011-11-2人气:2254总则(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与控制食物中毒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规范,反应迅速,统一方法,流调完善。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等等。

(四)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境内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二、定义:1.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属食源性疾病的范畴,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性)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2.食源性疾病。

世界卫生组织将食源性疾病定义为“凡是通过摄食而进入人体的病原体,使人体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的疾病,统称为食源性疾病”。

因此,食源性疾病是指由于摄入食物中含有致病因子引起的以急性病理过程为主要临床特征的中毒性或感染性的疾病。

包括常见的食物中毒、经食物和水引起的肠道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疾病。

3. 食源性疾病与食物中毒的区别。

食源性疾病包含了食物中毒的内容,是比食物中毒更广泛的概念,与食物中毒不同之处:有些食源性疾病有人与人之间的传染过程,如甲肝、痢疾;潜伏期较长,如旋毛虫病;不一定出现明显的消化道症状,如部分寄生虫病、甲肝等。

食源性疾病有暴发和散发两种形式,群体性食物中毒属于食源性疾病暴发的形式。

三、食物中毒流行病学特点1.中毒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均食用过某种共同的中毒食品,未食用者不发病;2.潜伏期短,发病急骤,短时间内可能有多人同时发病;3.所有中毒病人的临床表现基本类似,病程短;4.停止食用中毒食品后,发病很快停止;5.人与人之间无传染性;6.有一定的季节性。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应对、及时救治、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定义第四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因摄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受到生物性、化学性污染的食物,导致人体健康受到损害或者死亡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章事故报告第七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紧急处理第九条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救治工作。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开展中毒原因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六章中毒自救第十一条公众在发现食物中毒症状时,应立即停止进食可疑食物,并尽快就医。

第十二条在等待医疗救助过程中,可以通过催吐、洗胃等自救措施减少毒物吸收。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注:以上内容为草案,实际执行时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四川省食物中毒事件分析

四川省食物中毒事件分析

四川省食物中毒事件分析了解四川省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规律和特点,导致中毒发生原因,总结经验探索应对措施。

方法采用描述性流行病学对收集的2006-2009年四川省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资料,进行分析。

结果四川省2006-2009年共发生7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2634例,死亡51例;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以2、3季度为主,占63.38%;细菌性食物中毒事件比重大,占82.08%;化学性、植物性食物中毒是导致死亡发生的主要原因,死亡数占78.43%;发生场所以家庭为主,占39.44%,危害程度高,死亡数占70.59%。

结论强化监督管理,切实开展预防食物中毒宣传,提高公众防范食物中毒发生的意识与能力,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食物中毒处置能力建设,减少和降低危害。

食物中毒是威害人群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为进一步了解四川省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规律和特点,导致中毒发生原因,总结经验探索应对措施,并为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和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依据,切实减少和降低其危害,本文对四川省2006-2009年食物中毒事件进行了分析,结果报告如下。

1 材料与方法1.1 资料来源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

1.2 方法采用描述性流行病学对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时间、地区、人群等分布情况进行分析,选取结案报告完整的案例进行食物中毒发生原因和中毒因子分析。

所纳入统计和分析的食物中毒事件均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2 结果2.1 全省2006-2009年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情况四川省2006-2009年共报告食物中毒事件71起,累计报告病例数2634例,死亡51人,年平均病死率为1.94%(表1)。

2.2 事件的分级情况2006-2009年四川省无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仅发生1起,为2009年发生的一起细菌性食物中毒事件,占事件总数的1.41%;共报告41起较大事件,占事件总数的57.75%;共报告一般事件29起,占事件总数的40.84%(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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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卫发[2004]5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疾病控制中心,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进一步加强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我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四川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物中毒事故的管理,规范报告程序,及时有效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报告程序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或者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或者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应互相通报,并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同时,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应立即分别向上一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报告。

第五条中毒人数不足30人的食物中毒事故,由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按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填写《食品卫生事件报告卡》,并于24小时内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州)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接到报告的市(州)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于1月内(每月的最后一日)汇总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省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汇总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和省卫生厅。

第六条中毒人数30—99人之间的,由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执法监督所写出食品卫生中毒事件书面报告,于6小时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一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执法监督机构2小时内分别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报告。

第七条《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县级疾控中心(防疫站)对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应按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救灾防病与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规定,同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网络”进行直接报告。

第九条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单位、地址、中毒人数、简要经过、可疑食物、初步原因分析等有关内容,并填写《食品卫生事件报告卡》。

第十条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三种。

阶段报告应根据中毒事故的进展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总结报告应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三章职责与控制处理
第十一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重大食物中毒应急预案,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领导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医疗机构,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救治。

(一)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违法证据的收集、食物中毒事故的控制,参与流行病学调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物中毒情况的报告、汇总、分析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检查缓报、漏报、瞒报等情况,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

省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对发生30人以上或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置意见,以值班报告报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根据调查处理情况向卫生部、省委、省政府报告。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负责食物中毒采样、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中毒诊断并出具食物中毒诊断报告(诊断时限:普通食物中毒事故7日内诊断,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及时诊断),及时将食物中毒诊断报告通报同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各级医疗机构应制定食物中毒救治应急预案,成立食物中毒应急救护组,应当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的供应,积极做好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部门按照国家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食物中毒进行抢救与处理。

(一)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由事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立即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控制及相关处理工作。

(二)发生30人以上或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疾控中心(防疫站)、医疗机构专家赴现场,指导、协助当地调查处理,必要时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赴现场协助开展工作。

(三)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或跨省、跨地区的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立即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当地调查处理。

(四)当地检测条件有限可将样品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检测,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应积极协助开展检测,结果及时交送检单位。

第四章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对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07月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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