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少数民族政策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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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甲方:新疆大学

乙方:

丙方(定向培养研究生姓名、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教育部文件规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中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应该是“①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或者②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旗),并报考为原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经新疆大学(甲方)研究决定,经考生(丙方)

同意,就丙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年专业,

研究方向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制年。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

三、丙方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培养、管理、住宿等条件与甲方同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相同。甲方负责管理丙方学习期间的户籍关系和人事档案,丙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甲方。

四、丙方必须遵守甲方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丙方本人在乙方地区范围内联系就业单位。

五、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甲方不负责安排工作。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甲方:新疆大学乙方:(地区、单位或招生学院)丙方:(考生)甲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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