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房地产公司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一、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工程竣工初验和工程竣工核验。
(一)、工程竣工初验1、监理单位总监须督促施工单位在完成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项目并自检合格后,提前五天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初验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主要内容)。
2、监理单位总监须在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初验申请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根据该报告审签《工程初验方案》并报项目部经理、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
3、按照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于两个工作日内批准同意的《工程初验方案》,由监理单位总监组织本单位专业工程师和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并会同质监、设计、施工、物业管理等单位及公司相关部门的人员对申请初验的工程项目予以检查初验,同时审验施工单位提交的各类工程竣工资料。
4、监理单位会同项目部组织召开工程竣工初步验收会议,汇总并整理初验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形成《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整改意见》后,由监理单位总监下发给参与工程初验的有关各方,同时项目监理成员督促相关施工单位按限期进行整改。
5、施工单位按《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整改意见》的内容整改完成后,由监理单位总监及时向工程管理部经理、工程副总经理报告。
同时,由项目部提请规划、消防、环保、质监、城建档案、燃气、人防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进行专项验收。
6、项目工程专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须由项目监理成员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下发《专项工程验收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通过后取得的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由监理单位总监督促各专项施工单位提交给监理单位,并报项目部。
(二)、工程竣工核验:1、项目部经理须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初验及专项验收问题整改完毕后十天内,向我司提交《工程竣工核验申请报告》(须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项目部章)。
2、项目部经理须在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核验申请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根据该报告组织项目监理成员编制《工程竣工核验方案》并报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等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城市、县城、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具体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理、业务管理、执法检查等工作。
因职能划转有关工作不在同一部门的,应明确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对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是否按照经审批的用地范围、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开发建设;2.是否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开发建设,明确移交的是否完成产权(使用权)移交或签订产权(使用权)移交协议;3.单体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备案手续是否完备;4.红线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路灯、环卫、排水等)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5.红线内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达到使用条件且已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管理;通信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6.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按照要求交纳;7.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第七条开发企业应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德政办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08〕2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德州市区(包括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和项目属地管理。
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县(市)开发管理部门)实施具体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开发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须先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项目用地、规划、工程质量、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单项验收。
验收合格后,再到开发管理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五条综合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各项约定进行开工建设;(二)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规划开发建设;(三)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小区道路和绿化等是否按规划建设完毕;(四)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五)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渣、剩余构件是否全部拆除、清运完毕;(六)是否落实了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电照明系统的设计与安装;(七)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八)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否落实;(九)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十)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武政〔1998〕1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拟订的《武汉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综合法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主管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实施.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的有关验收。
第四条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的综合验收,以及12层以上的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的验收,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验收,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消防、人防、房地、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或者单位,对涉及公共安全、工程质量等内容进行验收。
规划、工程质量监督、消防、人防、房地、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专业验收,并书面提出验收意见.第六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除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验收外,还应对下列内容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四)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开发企业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开发企业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第一部分: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制定,旨在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国家标准和用户需求。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3. 工程竣工验收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职责,保证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工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面指导和监督验收工作。
2.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包括编制验收计划、协调各方参与验收、记录验收结果等。
3.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所有质量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4.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审查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工程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部分:验收程序1.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完成后提出初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工程资料。
2. 工程管理部门组织预验收,对工程实体和资料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完成预验收后,组织正式验收会议,邀请设计、监理、用户等相关方参加。
4. 验收小组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形成验收意见。
5. 根据验收意见,施工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6. 验收小组复核整改情况,确认无异议后,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第四部分:验收标准1.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电气安装、给排水、消防等方面的质量要求。
2. 工程应具备完整的质量保证资料和施工记录,以及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
3. 对于特殊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应符合相应的专项验收标准。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1. 建立工程竣工验收档案,对所有验收资料进行归档管理,便于追溯和查阅。
2.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定期对工程竣工验收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行业发展和管理需求的变化。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新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新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促使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水平提高,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批准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组织建设的普通住宅、公寓、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其按规划要求配置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进行设计联合审批(以下简称联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设计联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开工。
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初始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户登记。
第四条新余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的牵头工作,市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人防、消防、环保、气象等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参加联审的部门(以下称联审部门)和竣工验收的部门(以下称验收部门)应当在新余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办理有关许可事项,送达有关文书。
第六条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区内配套设施保证金(以下简称设施保证金)制度。
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制度1 目的通过制定相关验收标准,有效检验已完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图纸设计要求。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和控制。
3 各级职责3.1 工程部负责分部工程、专项验收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3.2 工程部专业工程师负责参加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验收。
4 项目验收的条件和程序4.1 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验收4.1.1 分项工程中所含的检验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质量经抽验合格,质量验收记录完整。
4.1.2 分项工程及检验批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
4.2 分部工程验收4.2.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4.2.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4.2.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2.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2.5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4.3 单位工程验收4.3.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4.3.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4.3.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3.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4.3.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3.6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内容完成。
4.3.7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范要求,保障工程安全和居民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土地开发、房屋建设等。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包括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要求全程控制,全员参与,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管控。
第二章工程规划管理第四条工程规划管理是工程质量管理的起点,包括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建筑设计、景观规划等。
第五条项目选址要符合当地规划要求,且具有良好的交通、基础设施和环境条件。
第六条用地规划要合理布局,注重生态环保,符合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建筑设计要满足功能需求,合理布局,并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景观规划要与建筑设计相协调,注重环境美化和人性化设计。
第三章工程施工管理第九条工程施工管理包括施工准备、施工组织和施工监管等环节。
第十条施工准备要充分、详细,包括施工图纸的编制、施工方案的制定、施工材料的选用等。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要合理,包括施工人员的配置、施工进度的安排、安全生产的措施等。
第十二条施工监管要严格,包括现场巡查、施工材料质量检验、施工过程记录等。
第十三条施工安全是施工管理的重点,要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工程验收管理第十四条工程验收管理是对工程质量的最终评估,包括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六条质量评定要根据验收结果,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包括评定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评定结果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居民公示,确保信息公开和透明。
第五章工程质量管理措施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管理要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工作制度、流程和责任制。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管理要加强对外部资源的控制,确保施工材料的质量和供应的可靠性。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管理要加强对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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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1.流程概况2.流程图3.工作程序3.1.施工过程阶段验收3.1.1.检验批抽检原则:每检验批施工完毕并经过承包商自检后,向监理工程师申请验收,监理单位要100%对检验批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关记录。
工程管理中心现场工程师抽检100%检验批;土建部经理抽检全部检验批的50%;工程管理中心总监抽检全部检验批的30%。
所有检验批验收都应形成相关记录,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管理中心相关人员要签字确认。
3.1.2.基础工程验收:基础工程完工后,由承包商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监理单位组织工程管理中心、总工室、质检单位、勘察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加基础工程验收,形成验收记录。
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3.1.3.结构工程验收:在主体工程封顶一个月后,施工总包单位应向监理单位及工程管理中心递交结构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在接到申请后经过审核,如认为主体工程已达到验收标准,则组织工程管理中心、总工室、质检单位、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工程验收。
3.1.4.分项工程验收:分项工程完工后,由承包商向监理单位提交《分项工程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监理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3天内组织工程管理中心、总工室参加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分项工程验收合格且监理与工程管理中心对该《分项工程验收报告》审核完成后方可进行结算工作。
3.1.5.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承包商已经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需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完备:a)质量保证资料齐全、真实,并与工程进展同步;b)有关原材料、半成品试验和评定合格;c)施工形成的观测数据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d)分部、分项工程自评资料齐全、评定结果符合要求;3)工程管理中心、监理单位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签署合格。
3.1.6.隐蔽工程由承包商负责申报,监理单位组织质检单位、工程管理中心进行关键工序验收,其中防水工程(屋面、厨卫、外墙、门窗塞缝)、室外配套工程,需由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全过程的检查监督,形成检查记录。
隐蔽工程未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或经抽检仍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3.2.竣工专项验收3.2.1.燃气工程验收1)当燃气工程施工完毕后,承包商应向燃气监理单位申请初验;2)燃气监理单位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初验标准,则由项目开发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燃气工程初验;3)如初验不合格,则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请复验;如初验合格,则由承包商向监理单位申请竣工验收;4)燃气监理单位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则由项目开发中心负责组织工程管理中心承包商、燃气监理单位、燃气设计单位、燃气质监单位到现场进行燃气工程竣工验收;5)如核验不合格,则需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报验收;如验收合格,则由承包商配合项目开发中心办理《燃气工程监督及质量等级证书》。
3.2.2.电梯工程验收1)当电梯工程施工完毕后,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初验;2)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初验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电梯工程初验;3)如初验不合格,则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请复验;如初验合格,则由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竣工验收;4)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电梯工程竣工验收;5)如核验不合格,则需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报验收;如验收合格,则由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办理《电梯验收结果通知单》。
3.2.3.消防工程验收1)当消防工程施工完毕后,承包商配合项目开发中心负责向消防部门申请初验收;2)消防部门经审核,认为现场已达到初验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消防工程初验收;3)如初验不合格,则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请初验;如初验合格,则由承包商配合项目开发中心向消防部门申请竣工验收;4)消防部门经审核,认为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5)如竣工验收不合格,则需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报验收;如验收合格,则由承包商配合项目开发中心办理《消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
3.2.4.民防工程验收1)当民防工程施工完毕后,先由监理单位组织对本项目民防工程进行自验收,如验收合格,则由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向民防办申请初验收;2)民防办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初验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民防工程初验收;3)如初验不合格,则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请初验;如初验合格,则由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向民防办申请竣工验收;4)民防办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民防工程竣工验收;5)如核验不合格,则需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报验收;如验收合格,则由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办理《民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单》。
3.2.5.环保工程验收1)工程施工完毕后,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2)环保部门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验收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环保工程验收;3)如验收不合格,则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请验收;如验收合格,则由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向环保部门办理环保准许文件;4)当室内外排水工程施工完毕后,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验收;5)如验收不合格,则需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报验收;如验收合格,则由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该项目《排水许可证》;6)在办理完上述文件情况下,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向市环保局申请项目工程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办理《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
3.2.6.其他专项工程验收1)当其他专项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商配合项目开发中心负责向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初验收;2)主管部门经审核,认为现场已达到初验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专项工程初验收;3)如初验不合格,则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请初验;如初验合格,则由承包商配合项目开发中心向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4)主管部门经审核,认为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该专项工程竣工验收;5)如竣工验收不合格,则需由承包商整改后再申报验收;如验收合格,则由承包商配合项目开发中心办理《XX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
3.2.7.配套工程验收可与各专项验收同时进行:1)住宅生活永久供水系统验收:工程管理中心督促供水公司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供水工程,工程竣工后,项目开发中心及时组织市自来水公司验收并通水,办理市自来水公司出具的《同意安装永久用水表安装表》。
对使用地下水的,需经过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2)永久用电验收: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督促电力工程施工单位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供电工程,工程竣工后,项目开发中心及时组织电力主管部门验收并通电,办理由电力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通知书》;3)市政工程(道路、雨、污水排放系统验收):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市政设施施工单位按项目总进度计划完成市政工程,工程竣工后,通知市政管理部门验收并跟踪取得《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
一般排水系统需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污水排放系统。
确因客观条件所限,一时无法纳入的,要具有市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实施计划,并经环保水利部门同意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4)供燃气验收: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督促燃气工程施工单位按项目总进度计划完成燃气工程,工程竣工后,项目开发中心及时组织煤气公司验收并通气,办理燃气公司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5)电信网络验收: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督促电信设施施工单位按项目总进度计划完成电信工程,项目开发中心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市电信局验收,:办理市电信局出具的《管线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书》;6)环卫设施验收:化粪池、公厕、垃圾回收站、环卫管理用房等设施必须报环卫部门进行验收;7)供暖系统、有线电视、网络、智能化系统等配套设施也应及时组织验收,在正式竣工验收前验收完毕;8)教育配套设施验收(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需报教育管理部门进行验收;9)其他配套(如农贸市场、小超市、医疗所等)按政府要求申报验收。
3.2.8.规划验收1)当主体工程外墙脚手架拆除完毕且有整套完整的竣工图纸后,项目开发中心组织测绘单位的测绘人员到现场进行房屋面积测量工作;小区道路、绿化完成后进行建设工程竣工测绘,项目开发中心、工程管理中心、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协助,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2)当庭院园林及消防道路(路基)施工完成后,且取得《民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单》、《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后,由项目开发中心组织配合规划部门到现场进行规划验收,工程管理中心、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协助;3)针对规划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工程管理中心、项目开发中心负责协调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整改;4)当问题整改完毕后,项目开发中心负责再次组织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复验并办理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项目开发中心必须在工程竣工后60天内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否则扣罚项目开发中心总监500元。
计划管理中心考核。
3.2.9.档案验收1)当工程单体施工完毕后,工程管理中心应通知各承包商和监理单位进行竣工资料收集;2)在竣工资料基本收集完毕后,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进行自验,提出整改意见,当整改完毕后,工程管理中心向市档案馆申请竣工资料备案;3)项目开发中心负责组织现场竣工资料初验,如初验不合格,则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后再由项目开发中心申请复验收;4)项目开发中心根据档案馆时间安排,再次组织各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再次到现场进行竣工资料复验,如所有资料复验合格,包括其中各项专项验收证明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款支付证明、墙体材料使用核定手续证明、散装水泥办公室付款证明等都已取得,则由工程管理中心协助项目开发中心到档案馆办理《档案移交证明书》并移交所有资料。
3.3.工程竣工验收3.3.1.建设工程竣工标准:工程全面完工(含外墙装修),建设工程用地红线(或该栋建筑物相邻30米)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含屋面)按照批复的总规要求全面完工(含地下室及地下机械停车库),所有临时建筑、构筑物在其使用期后拆除完毕。
主体工程完工后90天内,须达到建设工程竣工标准,每超一天,扣罚工程管理中心总监100元,项目开发中心总监100元。
计划管理中心考核。
3.3.2.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初验,工程管理中心组织监理单位、总包、分包和材料设备供应商进行工程竣工初验。
3.3.3.初验完成后,施工单位向工程管理中心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3.3.4.工程管理中心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总工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