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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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中几个问题的归纳总结

知识产权出资中几个问题的归纳总结

近些年来,知识产权出资的问题一再被讨论,尤其是在实践中,外国公司或个人拿着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IP)到中国来,希望以IP出资与中国公司或个人合资成立公司。

笔者基于自己业务上的浅薄积累,试图总结一下IP出资中常遇到的三个问题:即哪些IP可以用来出资、出资的程序以及出资后IP失效应如何处理。

1. 出资的IP类型1.1可出资的IP类型《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合《巴黎公约》,IP类型简单概括如下:是否上述所有IP类型都可以拿来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用以出资的IP首先得满足两个条件:1)可以用货币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这样看来,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可以评估价值并用货币表达,转让手续清楚明了办理容易,满足这两个条件,都可以拿来出资。

但对于商号权来讲,指在完全不谈商标情形下的商号权本身能否出资,笔者持保留意见。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没有明确的定义,《民法通则》中提到了企业名称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提到: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本文将商号权等同于企业名称权来讨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号是可以依法转让的,满足IP出资的条件之一。

但笔者认为,完全割裂商标之后的商号权,严格意义上来讲都不能算做是知识产权的概念,更应该是民商法项下的法律概念。

公司法中的知识产权许可规定与法律风险

公司法中的知识产权许可规定与法律风险

公司法中的知识产权许可规定与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资源,而在公司法中,对于知识产权的许可规定,更是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本文将就公司法中的知识产权许可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风险进行细致分析和探讨。

一、知识产权许可规定的内容知识产权许可规定是指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有关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定。

这些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可以选择将这些权益许可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以获取一定的许可费用或其他形式的回报。

在知识产权许可规定中,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许可范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对于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何种范围的许可。

这个范围可以是全球范围内的许可,也可以是地区性的许可。

(二)许可期限:知识产权许可的期限也是企业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企业可以选择长期许可或者短期许可,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商议和约定。

(三)许可费用:作为许可的回报,知识产权许可的费用是非常重要的。

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市场需求来确定许可费用的数额。

二、知识产权许可规定的法律风险虽然知识产权许可可以为企业带来许多好处,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需要企业谨慎防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风险:(一)知识产权泄露:在知识产权许可的过程中,企业需要与许可方进行大量的信息交流。

如果不注意信息的保密措施,就可能出现知识产权泄露的风险,甚至可能导致企业利益的损失。

(二)许可合同不当:如果许可合同不当,不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就可能导致合同的解除或争议的发生。

因此,在进行许可合同签订时,企业需要谨慎对待,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

(三)知识产权的侵权:在进行知识产权许可时,企业需要确保所许可的内容不会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可能涉及到侵权问题,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三、有效应对法律风险的建议为了有效应对知识产权许可中的法律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一)建立完善的保密机制:企业需要建立起完善的保密机制,确保在知识产权许可的过程中,信息不会被泄露出去。

知识产权入股(三):知识产权入股条件

知识产权入股(三):知识产权入股条件

知识产权入股(三):知识产权入股条件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前提条件知识产权的权属《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和出资违约]股东应当按期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即: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方式,且应当进行作价评估。

笔者认为,为股东的出资方式,所出资应当系股东独占的、且无任何争议的财产,而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股东所持有的知识产权亦应当是股东自身所独占的、且无任何争议的,如系企业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则该知识产权属于企业,如个人以识产权投资入股,则应当以非职务发明专利进行投资人股。

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知识产权是否抵押、质押。

法律所保护的知识产权以及非专利技术,或是科技成果等,均包含相当的产权利,而这部分的财产权利是符合《担保法》关于抵押物的规定,可以作为为押物。

当所要进行投资人股的知识产权被设定抵押后,其权利受到相鹰应的限制,不能享有全部的所有权,因此,知识产权被设定抵押后,将不能作为投婆资入股的出资。

《担保法》对知识产权的质押权利有明确规定,所以,当所要进行投资人的知识产权被质押,其权利受到相应的限制,不能享有全部的所有权,因此,知识产权被质押后,将不能作为投资人股的出资。

因此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必须是未设定抵押,没有被质押,其所有权羌整月蔓无瑕疵时,才能作为出资,否则,其出资将是有瑕疵的,将会产生较多的纠纷。

知识产权是否涉及法律争议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已经成为了一种主要的民事诉讼种类,而目前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已经十分繁杂,2008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就将知识产权纠纷分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两大类近百个案由。

多种知识产权均可作为成立公司投资人股的形式,但是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亦是容易产生纠纷的,如同前述之繁杂的诉讼种类,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步,纠纷的种类将层出不穷,绝不会局限于前述的诉讼种类。

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是什么知识产权属于公司中的权利,知识产权是⼀种没有实物的⼀项权利。

知识产权是可以⽤来投资的,可以我⽤货币确定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并且依照评估的价值确定投资者的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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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

股东以⾮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续。

未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续的,除应当向公司⾜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后,发现作为设⽴公司出资的⾮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其差额;公司设⽴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知识:公司出资⽅式有哪些出资⽅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股份的形式。

按照《公司法》第2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式有以下⼏种:第⼀、货币。

设⽴公司必然需要⼀定数量的流动资⾦,以⽀付创建公司时的开⽀和启动公司运营。

因此,股东可以⽤货币出资。

第⼆、实物。

实物出资⼀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业产权和⾮专利技术。

⼯业产权和⾮专利技术作为⼀种⽆形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后⼀样可以作为出资。

第四、⼟地使⽤权。

公司取得⼟地使⽤权的⽅式有两种,⼀种是股东以⼟地使⽤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使公司取得⼟地使⽤权;另⼀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取得⼟地使⽤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费。

公司法规定出资形态是什么?

公司法规定出资形态是什么?

The greedy words corrupt the gentleman, and the cold arrow shoots the hero to death.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公司法规定出资形态是什么?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货币。

第二、实物。

第三、知识产权。

第四、土地使用权。

第五、劳务和信用出资。

我们指导我国的法律在不断的发展同时经济也在不断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公司的发展,因此对于公司的管理是十分的重要,因为公司的发展将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对于股东的出资形态在相关的规定中有详细的规定,那公司法规定出资形态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公司法规定出资形态是什么?《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二)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

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三)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

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并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

同时,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四)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新修订《公司法》国有企业公司治理30条

新修订《公司法》国有企业公司治理30条

新修订《公司法》国有企业公司治理30条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公司法》出台后,陆续收到朋友们关于实务中如何根据新修订《公司法》执行认定等相关问题,小编从企业实务的角度整理新修订《公司法》在股权投融资、组织机构设置、国家出资公司、董监事的权责利四个方面共30条内容。

一、股权投融资相关规定1、要求注册资本限期缴纳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限期认缴,新公司法第47条新增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此条虽然仅规定了对于公司成立之日的股东实缴注册资本期限的要求,但结合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表明了对于公司成立后的新增注册资本同样适用五年实缴期限。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实缴,根据新公司法第98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实践中,对于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而言,通常均已在改制时通过净资产折股方式完成实缴并验资;因此,本条在实践应用中主要对于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提出了实缴期限要求,需要发起人进一步关注。

2、设立存量公司调整的过渡期根据新公司法第266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可以看出,考虑到公司法本次修订前已有诸多公司设立,且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即2018年10月最近一次修改的《公司法》,“现行公司法”)规定,并未设置股东实缴期限,因此,对于新公司法实施前(即2024年7月1日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存量公司”)给予了允许逐步调整的过渡期。

公司法对出资人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对出资人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对出资人的规定有哪些?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

股东可用的出资形式主要包括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仍应理性、客观地协商确定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

所有的公司在当初成立的时候都会有股东投资的,因此这些投资的股东也可以被称为出资人。

正是这些投入的资金维持着公司的正常运转与经营。

当然,股东出资也不是一件随便的事,是要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的。

那么,公司法对出资人的规定有哪些呢?▲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有什么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二)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

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三)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

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并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

同时,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四)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一、企业如何确定恰当的出资金额?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

论新《公司法》中知识产权出资问题

论新《公司法》中知识产权出资问题
售人和违反审 计义务的董事,监事及特
d d m n )来确定股份对价,否则股份 uget 的承受 人即应对差额部分负责 。。 二、 对知识产权出资法律法规完善
的 建 议
别审计 员等规 定了责任 5 、规范 了现 物出资范围。即必须是 可以确定经济价 值的财务 。 。
是 由立法和判例共 同完成 的。 根据美 国 《 公司法修订本 的规 定,股 东可用于 出资的财产十分 广泛 , 包括一切有形或 无形 的财产, 或是 能使公 司享受 的利
上述具体评估依据可以看出,不同
人都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因此,
公有技术是不能用于 出资的。 . 2 有效性
要求 。 这主要是基于知识产权时间性和 地域性的特征 。比如,专利权的保护期 是 2 年,版权 保护期为 5 年 。一旦超 o o 一
新的现实认解 。
[ 关键词] 新 < 司法) 知识 产权 公
出资形 式 评估作价


主要国家知识 产权 出资 之法律
( )关于对知 识产权 评估作价 的 二
各 国 法律 规 定
内容 与德 国法大 同小异,但法 国法在现 物出资的评估和检查方面并没有采纳德 国的双重检查 制度 。 并且对于 买卖形式 的掩盖实物出资是当作欺诈性行为来处
定。
性要求。专有性是将知识产权与公有领
( )知识 产权 的评 估作价和比例 二
计算的建议
“ 专利 申请” ,还是已批 准的专利;2是 . 否经过 了异议程 序;3. 属于 哪一 种专
利:4 属于 “ . 第一 专利”还 是 “ 第二专
域内的人类智力成果想区分的一个重要
标志 。知识产权是一种独 占性权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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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作为一种无形财产,知识产权和有形财产一样,可以在公司成立时作为财产出资,那么公司法对知识产权出资有何规定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未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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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知识产权相对于货币及土地使用权来说,是一种无形的、有期限性的资产,在实践中的出资情况就显得更为复杂,所以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过程中一定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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