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我国实行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下面是其中的一些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
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措施,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
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做好安全生产规划、培训、监督和事故处理工作。
个人要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民的安全素质。
政府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广安全科普知识,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理解。
企事业单位要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使他们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个人还要自觉学习相关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三、安全生产设施建设。
各种危险源的生产过程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设施。
政府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等特殊危险源的监管。
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设施,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
个人也要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生产设施。
四、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政府要组织专门的力量对各行各业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企事业单位要自觉进行安全隐患自查,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个人也要关注家庭和工作环境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五、事故应急救援。
政府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的应对能力和处置效率。
企事业单位要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组织实施应急演练,熟悉应急救援流程。
个人要学习急救知识和自救技能,提高应对危险情况的能力。
以上是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一些内容,它们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但是,只有当个人自觉遵守规定,增强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文化,才能真正做到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本规定依法对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规范。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检查整改,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监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监督主体是政府,并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各级安全监督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行政主体,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安全监督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的实地检查。
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进行突击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及时处理和查处。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注重对关键部位和重点行业的检查,对于暂时无法排查的部位和行业应当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给予监督检查人员必要的工作协助和配合,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三章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制定整改计划和整改时限。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条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成后,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复查,确认整改合格后方可解除隐患。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介入和组织调查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范文(二篇)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范文一、总则1. 为了保障国家电网公司的生产经营安全,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司整体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二、安全生产责任2. 国家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公司领导层统一负责,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3. 各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控制和监督。
三、安全运营4. 国家电网公司要建立和完善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明确公司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和权限。
5. 安全运营管理制度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制度、事故应急管理制度等。
四、安全培训6. 国家电网公司要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7. 所有员工在入职前要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公司的安全生产要求和规定。
8. 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要接受专业的安全培训,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五、风险评估与管控9. 国家电网公司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10. 风险评估工作要涵盖制度风险、设备风险、作业风险等各方面。
11. 风险管控要有明确的责任人和措施,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六、安全设备与装备12. 国家电网公司要建立和完善安全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13. 安全设备要进行定期的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可靠性和稳定性。
14. 安全设备的更新和更换工作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操作。
七、事故应急管理15. 国家电网公司要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做好应急预案和救援准备工作。
16. 各级部门要制定具体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措施。
17. 事故应急救援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提高应对各类事故的能力。
八、安全监督与检查18. 国家电网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督与检查机制,确保公司整体的安全生产工作。
19. 安全监督与检查要定期进行,由专职人员负责,对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20. 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责任人的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可靠,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与发展相统一,坚持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事故应急救援等内容。
第四条国家电网公司各级领导干部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政策的制定、落实和执行。
职工要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通过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健全安全设施和设备,保证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章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建立和完善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设计、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方面加强研究和应用。
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定期进行生产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十条国家电网公司的生产过程要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建立和完善作业票制度,对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国家电网公司要落实好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的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和权力。
第十三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加强对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评估和应用培训,确保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四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定期开展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任何风险都可以控制,任何违章都可以预防,任何事故都可以避免”的安全理念,规范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件,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参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编制。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公司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集团公司、国电电投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落实安全监督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全员参与”原则,建立健全覆盖公司全体员工和岗位、全部生产和管理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职能部门,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内容、性质、管理范围要求,配齐配足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负责制定并实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各部门及参建单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内部查处与责任追究,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公司所有员工要严格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安全生产与生产、建设、经营和发展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考核。
第六条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预防能力。
第七条动员和支持全体员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并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和工会组织的监督。
鼓励员工客观真实地举报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鼓励员工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第三章安全生产职责第八条安质部是公司安全监察与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落实;负责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体系以及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体系并监督落实执行;监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现状评价及职业危害“三同时”过程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管理评估工作;负责督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控与治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与责任追究,及时、如实报告基本建设阶段以及生产运营阶段的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电网总_[2003]_407_号《安全生产工作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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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标第三章责任制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五章规程制度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七章教育培训第八章例行工作第九章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第十章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第十一章电网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第十二章建设项目第十三章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第十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网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按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题库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题库一、填空: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组织形式制定。
3、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4、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5、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6、集团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7、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8、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9、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10、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11、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职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2、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
13、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14、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15、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16、集团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最新版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最新版1、最新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不都是公司直接制定符合公司要求的的生产工作规定吗?只会有模板不会有具体的规定啊2、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44号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2)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最新版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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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网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按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第9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6种事故:1.人身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主设备严重损坏;5.电厂垮坝;6.重大火灾。
第10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特大电网、设备事故;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设备事故;4.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5.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重大死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第12条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3.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4.满足百日安全个数。
第13条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年度内实现的百日安全记录个数: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容量2000MW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2000~1000MV A 的供电企业2个,1000MV 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长度1000km及以上的输变电企业1个,1000~500km的输变电企业2个,500km及以下的输变电企业3个。
第14条网省公司调度部门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2.不发生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
第15条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
第1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第17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8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履行职责;5.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尤其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6.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8.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9.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9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20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21条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
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22条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网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23条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24条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25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
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26条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7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应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28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全员、全面、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安全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章规程制度第29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30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1.根据上级颁发的标准、规程、制度、技术原则、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技术原则,制订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以及上级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31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32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33条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及在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健康水平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35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订;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订。
第37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38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39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订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处理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订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40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
电力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
第41条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42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教育培训第43条新放厂(局、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局、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