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铜政办发〔2015〕82号•【施行日期】2015.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铜政办发〔2015〕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铜川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3日铜川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7号),铜川市城市管理局是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全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方面的行业管理职责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城市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城市管理地方性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行业管理工作。
拟订城市管理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行业建设发展规划、建设维护及专项费用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城市照明、景观亮化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内涝防治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工作。
推行实施行业技术指标、产品标准,参与公用产品价格制定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相关企业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通知-庆政发[20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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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通知(庆政发〔201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大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各级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组织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单位)适用本制度。
本市内的中直、省直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其本部门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
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落实。
市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二章持证上岗制度第五条行政许可实施单位直接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要经过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能上岗工作。
第六条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组织。
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各专业部门组织。
第七条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内容按省政府法制办规定执行,包括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救济等方面,具体涉及到《宪法》、《组织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延政办发[2010]199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延政办发〔2010〕1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延安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延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延市发〔2010〕6号),设立延安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省关于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城市综合管理地方性规定及办法并监督执行;编制城市综合管理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供应、污水处理、内涝防治、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市政设施、人造景点、公共照明、户外广告的管理;协调指导县区行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开设路口等涉及市政设施方面的审批;临时占用绿地、砍伐迁移树木等涉及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审批;占用城市区域范围内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广告行为的批准;城市机动车清洗点的审批;城市燃气企业、燃气器具经营及安装维修作业资质的许可;城市排水许可;城区沿街门店特种经营项目(汽车装潢维修、五金加工、建材、餐饮等)经营条件前置审查;城市天然气加气站前置审查及经营权出让;建设工程绿化设计方案审查及验收。
(四)负责城市供水、节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排水等地下管网建设及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市政养护、人造景点、城市公园、公共照明和城市维护等方面工程建设项目的报批、组织实施工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清理结果的通告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18•【字号】庆政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7.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清理结果的通告庆政规〔2018〕1号经清理确认,现将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通告如下:一、市级行政执法主体78个(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执法机关42个。
大庆市人民政府、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大庆市财政局、大庆市城乡建设局、大庆市房产管理局、大庆市交通运输局、大庆市农业委员会、大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大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庆市统计局、大庆市教育局、大庆市司法局、大庆市畜牧兽医局、大庆市民政局、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庆市水务局、大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大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大庆市城乡规划局、大庆市审计局、大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庆市林业局、大庆市环境保护局、大庆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大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大庆市粮食局、大庆市科学技术局、大庆市旅游局、大庆市体育局、大庆市商务局、大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大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大庆市公安局、大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大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大庆市国家保密局、黑龙江省大庆市地方税务局、大庆市烟草专卖局、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大庆无线电管理处。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33个。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庆市气象局、大庆市地震局、大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大庆市档案局、大庆市农业开发办公室、大庆市医疗保险局、大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庆市公路管理处、大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大庆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大庆市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公室、大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造价管理站、大庆市区公路管理站、大广高速公路大庆管理处、大庆市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总站、大庆市植检植保站、大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大庆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大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大庆市草原监理站、大庆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大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大庆市森林公安局、大庆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大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大庆市盐务管理局、大庆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大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大庆市公安消防支队。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北政办[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政办〔2011〕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北发〔2010〕17号),组建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建设委员会的市政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城市管理职责,逐步划入市环境保护局、规划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城市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监督实施。
(三)负责牵头协调全市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
(四)承担城市市容管理职责,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五)承担竣工验收移交后的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不含供排水)的管理、维护、改造和路政管理职责。
(六)承担城市燃气、城市道路照明等相关公用事业(不含供排水、城市客运管理)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设施竣工验收移交后的管理、维护、改造职责。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7)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庆政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庆政发〔200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7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八届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建百年油田,构建战略新高,共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法治型、廉洁型”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切实提高执行力。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庆政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庆政发〔2015〕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大庆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7日大庆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一、制度建设法治化基本要求:制度建设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明显增强,质量明显提高。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定期评估、清理机制健全,制度执行得到有效保障。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法治化。
1.规范性文件数量得到有效控制。
2.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不存在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问题。
3.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能够遵守廉洁性和效能要求,做到不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中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征用以及依法应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设定的其他内容,做到不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4.起草规范性文件,能够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有关机关、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能够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征求意见。
5.规范性文件在审议前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简要审核意见在发文审批单上有所记载,详细审核意见均以书面方式入档保存;做到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提交会议讨论。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市政管委),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简称首都环境综合整治办)设在市市政管委。
市市政管委是负责本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和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不再对原归口单位进行管理;将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邮政、电信、防震减灾等工作,交给相关部门承担。
2.将主管本市公共交通的职能,以及原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承担的出租汽车行业、旅游汽车行业的管理职能,原公共交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小公共汽车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北京市交通局。
3.将负责组织城区防汛的职能,交给北京市水利局。
4.将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和协调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职能,交给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5.将审批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爆破的职能,交给北京市公安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北京市公用局承担的供水、节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承担的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职能。
4.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承担的本市住宅锅炉供暖的行业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用水指标和临时用水指标、节水奖励、区县供水发展计划、用水器具准用、冷却塔安装更新、燃气设备进京销售许可、建设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建设类培训机构资格、建设类高级技工资格鉴定培训机构鉴定与核发建设劳务资格证书的职能。
2.取消核准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经营资质、临时渣土消纳场地设置、渣土砂石运输单位资格的职能。
3.取消对施工单位开工前登记和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备案。
4.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活动,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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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大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黑编[2010]30号),设立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规划局行使的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管委。
(三)将原12345市长热线中的12319全国统一城管投诉专线受理工作划入市城管委。
(四)增加对规划区新建、改造、大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立项审查、竣工验收的职责。
(五)增加组织协调、指挥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中省直企业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城市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及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
(四)负责指导全市数字城管监督指挥系统建设;负责城市管理案件的受理、派遣、指挥、督办,并对责任单位进行考评。
(五)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工作标准,组织协调、指挥指导、监督检查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中省直企业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并组织考核评比。
(六)负责制定城市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物业等行业管理规划、产业政策、工作(作业)标准和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技成果技术鉴定和应用推广;对从事相应行业设施维护或作业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实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城市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行业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监督和管理行政事业收费和资金使用。
(七)负责全市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桥梁、广场、照明、排水、供热、燃气等)和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景观河湖、物业小区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主城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语、条幅、灯箱的设置审批;组织开展城市义务植树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办理城市林政审批业务。
(八)负责制定市政、公用行业建设的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划制定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对有关项目进行实施和管理。
(九)负责建成区内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商用建筑及其他各类建筑物地上、地下配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新建、改造、大修项目的立项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及广告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十一)行使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区、游乐场所、景观河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市政、公用、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
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证经营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管委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力资源科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卫、保密、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职工工资套改、核定工作;负责职称聘任及人员调配工作;负责职工业务培训及考勤、考核工作;负责职工社会保障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及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城管信息网站的维护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招投标法、会计法、审计法及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负责各项资金计划的编制、下达、审核、收支、落实以及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管理项目招投标、采购
工作;负责统计资料的收集、上报工作;负责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财务预、决算编报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公积金管理工作;负责各项收费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调研、起草城市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法制工作;负责制定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计划,并检查考核;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执法队伍的执法监督、证件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工作。
(四)综合指导科。
负责制定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城市管理工作考评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考评;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协调、组织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调研工作;负责组织市政建设项目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负责重大科研项目、技术开发项目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
(五)信访接待科。
负责制定信访工作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负责信访案件的接待、受理和督办查处工作。
(六)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老干部、
工会、共青团、妇女等党群工作;负责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党员干部和职工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为市纪检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编制26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
科级领导职数:科长7职,副科长5职。
主任科员3 职,副主任科员3职。
五、其他事项
(一)处级职数由市委组织部另行明确。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