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洛阳专业刑事律师孙瑞红:毒品类犯罪司法解释总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1995年11月9日法函〔1995〕14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刑二〔1995〕5号“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已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二、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0年4月4日法[200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现将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毒品犯罪案审判工作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5日至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也派代表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座谈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总结交流了近年来各地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经验,分析了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研究探讨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对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正确适用法律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提出了具体意见。
现纪要如下:一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把打击毒品犯罪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严惩处了一大批毒品犯罪分子,为国家禁毒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由于日趋严重的国际毒品犯罪对我国的渗透。
香港与内地毒品犯罪量刑比较研究

⾹港与内地毒品犯罪量刑⽐较研究⼀、⾹港毒品犯罪量刑的⼀般原则1.《危险药物条例》之规定⾹港属英美法系, ⽬前尚没有统⼀的刑法典, 针对这种情况, ⾹港制订了《危险药物条例》对毒品犯罪进⾏调整, 并在原则上规定了对毒品犯罪的最⾼刑。
在⾹港, 刑事犯罪可分为公诉罪、可循简易程序审判之公诉罪、简易程序罪。
公诉罪为最严重的犯罪, 只有提起公诉后才能审判。
可循简易程序审判之公诉罪可以在⾼等法院、地⽅法院或由裁判官审理。
经公诉程序审理认定的犯罪与经简易程序审理认定的犯罪在最重处罚上通常有所不同。
简易程序罪, 属于最轻微的犯罪, 只能由裁判官审理。
[1] (p7- 9)毒品犯罪通常涉及公诉罪和可循简易程序审判之公诉罪两种模式, 其最⾼刑罚有所不同。
所附表⼀即见差别:2.量刑准则在司法实践中, ⾹港上诉法院为了达到普遍威慑的⽬的, 还对许多犯罪制定了量刑准则。
由于在确定某些同⼀程度的案件中, 它发挥了有益的作⽤, 量刑准则被法院普遍地接受。
对于量刑准则是否意图⽤来剥夺法官的⾃由裁量权问题, ⾹港上诉法院慎重地做出了否定的答复。
上诉法院强调, 量刑准则并⾮是“紧⾝⾐”, 使⼈没有回旋的余地。
如果法官或裁判官认为案件的情节可以对罪犯予以宽恕和判处低于正常幅度的刑罚, 就必定有酌情的余地, 但法官或裁判官必须让⼈明⽩他知道什么是量刑的正确幅度, 并说明为什么他判处的刑罚⽐通常的要低。
[2] (p133)然⽽对既往判决的分析以及上诉法院的意见均认为, 脱离量刑准则的指引⽽做出量刑是罕见的。
在这⽅⾯, 毒品案件中的量刑准则似乎⽐其它类型犯罪中量刑准则的运⽤更为⼴泛, 在其它案件的审判中, 法官并不总是受到量刑准则的拘束, ⽽在对毒品案件的审判中, 法官必须有很好的理由才能违背它。
[3]例如, 初审法官如果在量刑准则范围之外给出起点刑, 通常会在抗诉中被纠正。
在ag- so chin ⼀案中, 被告⼈已经承认贩卖了93.26 千克植物⼤-⿇,并获刑3 年。
对零星贩卖毒品犯罪的几点思考

对零星贩卖毒品犯罪的几点思考作者:于厚达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2年第11期[摘要]零星贩卖毒品犯罪并不是我国刑法上单独设立的一个罪名,它只是贩卖毒品犯罪中的一种具体行为。
零星贩卖毒品是一种直接产生严重社会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它是大宗贩毒者与毒品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对毒品消费市场的存在和发展起到最重要和最直接的作用。
文章从零星贩卖毒品犯罪进行研究,是为了司法机关更好地依法进行打击。
[关键词]零星贩卖;毒品;思考零星贩卖毒品是指多次少量贩卖鸦片、海洛因、冰毒、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的行为。
零星贩卖毒品犯罪并不是我国刑法上单独设立的一个罪名,它只是贩卖毒品犯罪中的一种具体行为。
因其独有的特点,加之横县所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大部分属于零星贩毒案件(2010年1至7月份横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毒品犯罪案件共计21件,零星贩卖毒品案件19件,占90.48%),研究它的特点、数量计算、对策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贩卖毒品的定义零星贩毒犯罪是贩卖毒品的一种具体行为,贩卖毒品是零星贩毒的上位概念。
贩卖毒品,是指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破坏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行为。
“贩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卖出或买卖毒品的行为。
行为人构成本罪必须具有“牟利目的”为主观构成要件。
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只要实施了非法销售毒品、以贩卖为目的买入毒品或者参与买卖毒品的行为之一,不论是否赢利,也不论是以何方式进行交易,均是贩卖毒品的行为。
只买入少量毒品用于吸食,不卖出的,不属贩卖毒品。
二、零星贩毒的特点零星贩毒作为贩卖毒品的一种具体方式,有着自身的明显特点:第一,最典型的特征就是每次贩毒的毒品数量少和其流动性。
毒贩们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常常一次卖几克甚至零点几克。
实施贩卖时,每次只卖几包,即使被查获,也不会受到严厉的打击。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3年第10期作者简介:李睿懿,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欧阳南平,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李静然,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田娟,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三级高级法官;姜远亮,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摘要《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坚持实践导向和问题导向,对当前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反映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及证据审查等问题加以明确和规范,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人民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文件。
《纪要》在继承大连、武汉两个会议纪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新增或者对以往规定作出较大修改,主要涉及罪名认定、毒品数量、含量、共同犯罪、死刑适用、主观明知认定等12个大问题。
结合《纪要》规定,对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涉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等罪名认定问题,毒品数量、含量问题,共同犯罪认定以及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自首、立功,累犯、毒品再犯,管辖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解读,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
关键词代购毒品麻精药品死刑适用主观明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禁毒决策部署,推进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6日在云南省昆明市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
会议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明确了推进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各项举措,研究讨论了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并达成了共识。
会议形成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以法〔2023〕108号文件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
最新毒品犯罪司法解释2019

最新毒品犯罪司法解释2019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在与毒品相关的问题上面,就我国目前的规定而言,不是违法的就是犯罪,当然现实中需要仔细的作出区分,毕竟对犯罪的处罚要比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重很多,同时也会留下案底。
而早先我国制定了毒品犯罪司法解释的内容,下面就请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这个毒品犯罪司法解释2018的具体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五)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九)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十二)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十四)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准确适用法律、严惩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准确适用法律、严惩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6.26•【分类】问答正文准确适用法律严惩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答记者问6.26国际禁毒日前夕,记者走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
该负责人就当前的毒品犯罪的形势、人民法院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毒品犯罪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答: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依法惩治毒品犯罪。
毒品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很大,也是适用死刑较多的案件类型之一。
毒品犯罪多发高发,不仅直接危害涉毒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诱发其他犯罪、传播疾病,形成一系列社会问题。
因此,长期以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依法运用刑罚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重刑率明显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
如,2007至2009年,毒品案件的重刑率分别为34.02%、31.9%和31.11%,分别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7.8、16.13和14.81个百分点。
这对于打击和预防毒品犯罪,遏制毒品犯罪的发展和蔓延,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是加强审判调研和指导。
在做好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毒品案件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注重加强审判调研和指导工作。
不少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经总结实践经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了指导辖区法院审理毒品案件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十分重视毒品案件的审判调研和指导工作。
2000年印发了《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制定了《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4年在广东省佛山市召开的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也就审理毒品案件的相关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
2006年前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次规模较大的调研,对毒品案件的审判实践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梳理。
毒品犯罪量刑的若干问题 看

毒品犯罪量刑的若干问题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严重,历来是我国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
多年来司法实践已形成了一些毒品犯罪量刑的共识和经验,但如何在毒品犯罪量刑中贯彻罪刑均衡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本文拟就毒品犯罪量刑中常见的重要问题作一粗略分析,以期与大家共同探索毒品案件量刑疑难问题和解决对策。
一、毒品的数量与量刑毒品数量直接反映出毒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定罪、量刑均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某些毒品犯罪中,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毒品数量具有犯罪构成要件意义,未达到一定数量标准就不能定罪。
但整体上看,毒品数量对量刑的影响比对定罪的影响更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毒品数量与量刑的关系也是更为突出的问题.毒品数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情节。
刑法分则根据毒品数量大小,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
确定了毒品数量,就可以直接依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找到对应的法定刑幅度。
如果毒品系同一种类的,确定毒品数量的方法较为简单,可以直接相加,累计计算。
如果毒品系不同种类的,特别是有新类型毒品的,如何确定毒品的数量就是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
目前,我国明确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已有240多种,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更多达600余种,涉案的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
但刑法典只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3种常见毒品的数量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制定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大麻、可卡因、吗啡、度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8种毒品,明确了“数量大”、“数量较大”的标准。
但是,对于大量的新类型毒品,司法解释尚未规定量刑的数量标准和换算方法。
不同种类毒品的换算,要求确定某一种类的毒品作为基准物。
在美国,大麻是最流行的毒品,市场占有量最大,美国便以大麻作为毒品换算的基准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6
【摘要】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
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总页数】5页(P11-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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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00]13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0.06.06 【实施日期】2000.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唯一标志】29550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裁判文书222篇相关论文3篇实务指南实务指南9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6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
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3号)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16篇实务指南)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
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15篇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88篇实务指南)
第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实务指南)
第五条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