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资料

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3-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第二章开证第十二条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工银沪结〔2008〕3号附件2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核算操作规程

附件2: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核算操作规程(暂行)一、为了确保全行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开展,规范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有效控制风险,根据总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分行有关具体实施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基本规定(一)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二)国内信用证可以开立即期信用证或延期付款信用证(即远期付款信用证)。
(三)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议付行必须是信用证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未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户行的,不得办理议付。
(四)国内信用证的几个时间要求:1、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从开证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通知行应在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作出处理。
3、开证行应在收到交单行寄交的相关资料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根据“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审核单据。
如果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的,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将不符点一次性全部通知交单行。
(五)国内信用证的开证、修改应由指定网点办理。
(六)开立国内信用证缴纳的保证金实施集中化管理。
(七)国内信用证业务应坚持印、押、证三分管的原则。
即营业经理掌管国内信用证专用章,密押经办进行信用证索押核押操作,信用证或修改书打印柜员保管国内信用证(正本)、国内信用证修改书(正本)。
(八)国内信用证业务涉及的相关要素管理:1、凭证管理:(1)国内信用证(正本)、国内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应作为空白重要凭证;国内信用证/修改书通知书、来单通知书、不符点通知书等其他各类通知书均为一般凭证。
(2)国内信用证业务涉及的各类业务凭证均应纳入会计要素系统管理。
2、印章管理(1)国内信用证专用章应由开证指定网点的营业经理掌管。
(2)国内信用证专用章由总行统一刻制。
凡需刻制国内信用证专用章的,应由支行业务管理部门填制《印章刻制申请表》报分行运行管理部审批,再由分行上报总行申请刻制。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3-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第二章开证第十二条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管理制度-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3-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第二章开证第十二条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概述

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一、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处置手续〔一〕受理申请及审核申请人向其开户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应填制一式三联开证申请书〔附式一〕,并在开证申请书反面开证申请人承诺书〔附式二〕上签章,连同有关购销合同交其开户行。
申请书第一联受理回单,申请人留存;第二联开证依据,会计部分留存;第三联开证存查,信贷部分留存。
开证行收到后,在第一联开证申请书加盖业务公章交申请人,并审查以下内容:1.申请书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要求;2.申请人是否签章,签章是否与其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3.各条款之间是否矛盾;4.申请书记载的有关条款是否与购销合同一致。
审核无误后,同意开证的,应按照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确定向其收取包管金的比例,或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担保。
申请人向银行交存包管金时,应提交支票和三联进帐单,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一联进帐单作回单加盖转讫章交申请人,第二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第三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附件。
其分录是:〔借〕××存款科目申请人户〔贷〕信用证包管金科目申请人户要求申请人提供典质、质押或保函的,登记备忘科目登记簿,〔收入〕重要或有价单证,有关单证专夹保管。
〔二〕开证开证行按照第二联开证申请书和《国内信用证结算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的规定开立信用证〔附式三〕。
采用信开信用证的,填制一式四联信开信用证,第一联信用证副本,通知行留存;第二联信用证正本,交受益人;第三联信用证副本,开证行留存;第四联开证通知,申请人留存。
开证行应在第一、二、三联信用证指定位置加编密押,并在第一、二联信用证上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及经办人名章。
经复核无误后,将信用证第一、二联寄交通知行,第四联加盖业务公章交申请人。
采用电开信用证的,缮打一式二联电开信用证,第一联信用证副本,开证行留存;第二联开证通知,申请人留存。
开证行加编密押并查对无误后,以电传方式向通知行发送电开信用证信息,第二联加盖业务公章交申请人。
开证行开立信开或电开信用证后,按照第三联信开信用证或第一联电开信用证作表外科目核算,〔收入〕开出即期〔或远期〕信用证,并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
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的开立、修改、通知、委托收款、议付、付款等流程均以中文办理。
第三条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信用证适用于企业之间国内商品交易的结算。
信用证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贸易背景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第五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银行做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在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业务经办行准入条件。
(一)信用证的开证行及议付行必须为总行、总行指定的分行或xx银行的合作银行,xx银行开证行、议付行资格由总行统一审批管理。
(二)信用证的通知行必须为我行机构或我行的合作银行。
开证行与受益人开户行均属xx银行的,受益人开户行为通知行。
(三)信用证的委托收款行必须为信用证受益人开户行。
(四)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
议付行与通知行均属xx 银行的,议付行应为该笔信用证的通知行。
(五)与其它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证项下的合作业务,应由总行或总行指定的分行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条开立信用证采用电开和信开两种方式。
第八条信用证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
议付方式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装运日后或货物收据、货物发运单据签发日后(不含装运日和签发日)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信用卡会计核算制度

信用卡会计核算制度一、概述信用卡是目前普遍使用的信用工具之一,对于消费者而言,信用卡的使用方便快捷;对于发卡机构而言,信用卡也是一种利润丰厚的金融产品。
然而,信用卡使用涉及到资金流动、账目核算等复杂的会计管理工作,为了规范信用卡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便出现了信用卡会计核算制度。
信用卡会计核算制度是针对信用卡业务的票务、现金处理、科目设立、核算方法等方面的管理系统。
实施信用卡会计核算制度,能够有效维护金融秩序,规范账务核算,提升金融机构的信用和机构管理水平。
二、信用卡会计核算制度的内容信用卡会计核算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票务处理信用卡业务形式多样,包括消费、取现、预借现金等,会计人员需要根据不同业务情况选择相应的票据,如消费凭证、取现凭证、现金缴存单等。
同时,票务处理还包括票据的出具、收取、传递、归存等流程管理。
2. 现金处理信用卡业务涉及到资金流动,因此会计人员需要对现金进行核对、结算、清算等,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科目设立为了达到对信用卡业务的全面控制,科目的设立非常重要。
对于信用卡业务,会计人员需要建立相应的账户、科目,并制定科目的使用规范,例如,明确信用额度、应付账款、逾期借款等科目的定义和规定。
4. 核算方法信用卡会计核算需要遵循一定的核算方法。
会计人员需要掌握信用卡业务核算的基本规则,如按信用卡业务的实际发生日期或记账日期计算,应注意核算细节,如利息收入、逾期利息、各种费用等的核算。
三、信用卡会计核算制度的意义信用卡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意义:1. 规范信用卡业务的管理信用卡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金融机构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统一操作规范,保证账务准确性,提高金融机构管理的水平。
2. 促进信用卡行业的健康发展信用卡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任建立,促进信用卡行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 提升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信用卡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会计人员对信用卡业务的理解和专业技能,增强其信用卡业务核算和管理的能力。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第二章开证第十二条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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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一、开证行会计处理(一)开立信用证1、客户向我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填写一式三联的开证申请书,并在开证申请书背面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上签章,连同有关购销合同等资料交公司金融部门审核。
公司金融业务部门在本行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应预留“国内信用证开证通知章”印鉴,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在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开证时必须认真核对。
2、公司金融部门对开证申请资料审核同意后,在开证申请书第二联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内信用证开证通知章”,送交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
3、收取开证保证金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收到公司金融部门送来的开证申请书第二联及申请人交来的转账支付凭证,应认真核对公司金融部门预留印鉴和转账支付凭证预留印鉴。
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处理。
会计分录:借:xx存款——开证申请人户贷:开出信用证保证金——开证申请人户对减免保证金的,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还应要求公司金融部门提交减免保证金开证协议副本,作会计凭证的附件。
4、开立信用证保证金收妥后,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凭开证申请书第二联开立信用证,并将申请书连同第三联信用证副本一起留存保管。
我行采用信开方法开立信用证,填制一式四联的信开信用证。
第一联信用证副本,通知行留存;第二联信用证正本,交受益人;第三联信用证副本,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留存;第四联开证通知,申请人留存。
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应在第一、第二、第三联信用证指定位置加编密押(如需加押),并加盖国内信用证专用章及经办人员名章。
复核无误后,将信用证第一、第二联寄通知行;第四联上加盖业务公章后交申请人。
(2)开立电开信用证后,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登记表外账:表外收:开出信用证(3)收取开证手续费、邮电费。
会计分录:借:xx存款——开证申请人户贷:信用证业务手续费收入贷:待划转邮电费收入5、各行应做好账卡的定期核对工作, 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必须每月核打留底卡片与信用证表外科目余额核对相符。
(二)修改信用证1、修改信用证申请及受理客户向我行申请修改信用证时,应填制一式三联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并在申请书背面的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上签章,连同受益人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交公司金融部门。
公司金融部门负责审核无误后,在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第二联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内信用证开证通知章”,送交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
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认真审核收到的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第二联无误后,进行有关业务处理。
(1)信用证增额修改追加保证金的,应认真核对申请人交来的转账支付凭证的印鉴,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登记表外账。
会计分录:借:xx存款——申请人户贷:开出信用证保证金——申请人户表外收:开出信用证(2)信用证减额修改释放保证金的,缮制一借二贷特种转账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核签章后退还保证金,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分别作借贷方入账凭证,另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加盖业务清讫章后作申请人入账回单。
同时销记表外科目账。
会计分录:借:开出信用证保证金——申请人户贷:xx存款——申请人户表外付:开出信用证2、开立信用证修改书保证金处理完毕后,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根据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第二联开立信用证修改书。
(1)我行采用信开方法开立信用证修改书,填制一式四联信开信用证修改书。
第一联信用证修改书副本,由通知行留存;第二联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交受益人;第三联信用证修改书副本,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留存;第四联信用证修改通知联,加盖业务公章后申请人留存。
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应在第一、第二、第三联信用证修改书指定位置加编密押,并加盖国内信用证专用章及经办人员名章。
复核无误后,将信用证修改书的第一、第二联一起寄通知行。
(2)收取信用证修改手续费、邮电费。
会计分录:借:xx存款——开证申请人户贷:信用证业务手续费收入贷:待划转邮电费收入3、信用证有效期修改的,不得超过国内信用证有效期的最长期限;信用证修改书应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三)信用证付款1、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单据及寄单通知书(信用证已议付的,无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或受益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单据及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的次日五个营业日内,应抽出信用证第三联,认真核对以下内容:(1)是否为本行开出的信用证;(2)单据是否在规定的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3)索偿金额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4)单据的种类及份数与随附单据是否相符;(5)议付行是否为指定行;(6)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正确。
2、确认相符后,填制一式二联“信用证来单通知书”,第一联通知开证申请人并办妥交接,第二联留存。
“信用证来单通知书”上应标明应对外付款金额、日期等付款指示,客户须于付款日3个工作日前回复我行。
客户在“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回单(开证申请人处理意见)上确认对外付款意见、签章。
3、单据相符,足额付款的处理(1)即期信用证付款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收到开证申请人交来的盖有公章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后,经审核无误后缮制一借二贷特种转账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核签章进行扣款处理,同时销记表外科目账。
会计分录:借:开出信用证保证金——申请人户(信用证来单通知书第一联作凭证附件)或xx存款——申请人户(保证金不足支付时)贷:有关科目表外付:开出信用证(信用证来单通知书第二联作凭证附件)(2)远期信用证付款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收到开证申请人交来的盖有公章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后,经审核确认无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议付行或受益人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确认远期付款。
同时将委托收款凭证等单据单独专夹保管。
到期付款的账务处理同“即期信用证付款”。
4、单据相符,不足付款的处理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在信用证业务对外支付时,遇到开证申请人存款账户余额及交存的保证金款项不足支付信用证金额的,必须及时通知公司金融部门。
(1)开证申请人有授信额度的,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俟公司金融部门发放贷款审批后,按发放贷款手续处理。
会计分录:借:xx 贷款—申请人户贷:xx 存款——申请人户借:xx 存款——申请人户贷:开出信用证保证金——申请人户(2)开证申请人没有授信额度的,按本行授权办法,执行垫款处理。
会计分录:借:1343 信用证垫款贷:xx 存款——申请人户借:xx 存款——申请人户贷:开出信用证保证金——申请人户(3)信用证付款的账务处理同“即期信用证付款”。
5、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经审核发现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不符单据按以下要求处理:(1)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经审核,发现单据不符时,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不符点以电讯方式通知受益人开户行(含议付行),并告知单据已代为保管,听候处理。
(2)如开证申请人同意接受不符点的,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收到客户签章确认同意对外付款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后,经审核无误,即对该信用证进行付款处理。
账务处理同“即期信用证付款”或“远期信用证付款”。
(3)如开证申请人拒绝接受不符点并要求退单的,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在收到客户签章确认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后,经审核无误,将不符点单据退交受益人开户行(含议付行),或将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以及单据退还受益人。
6、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收到开证申请人“信用证来单通知书”签章确认同意付款后,应将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放给客户,双方须办妥交接。
(四)注销信用证1、已逾有效期信用证的注销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未收到任何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满一个月后,注销该信用证,缮制一借二贷特种转账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核签章后退还保证金,同时通知公司金融部门。
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分别作借贷方入账凭证,另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加盖业务清讫章后作申请人入账回单。
同时销记表外科目账。
会计分录:借:开出信用证保证金——申请人户应付活期/定期利息贷:xx存款——申请人户表外付:开出信用证(信用证第三联副本作凭证附件)2、未逾有效期信用证的注销国内信用证未逾有效期的,其注销须由开证申请人向我行公司金融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公司金融部门在相关注销申请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国内信用证开证通知章”,通知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向原通知行发信或发电征询受益人意见,在征得受益人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并收回原信用证正本后,方可注销该证,并退回保证金。
账务处理同“已逾有效期信用证的注销”。
二、通知行的会计处理(一)通知信用证1、通知行核验密押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收到开证行信开信用证后,应核对签章和密押(如有密押)是否正确,并根据信开信用证副本在“信用证通知登记簿”上登记。
2、通知行缮制信用证通知书(1)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应在收到信用证的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审核信用证并确认其表面真实后,缮制一式二联信用证通知书。
第一联为通知联,加盖业务公章连同信用证正本交受益人,并由受益人在“信用证通知登记簿”上签收;第二联通知存查,连同信用证副本,专夹保管。
(2)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向受益人收取通知手续费会计分录:借:xx存款——申请人户贷:信用证业务手续费收入3、异常情况的处理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如经核验签章不符的,应及时将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寄退开证行重开信用证;核验密押不符的(如有密押),应及时向开证行查询,收到开证行查复补正的密押核对相符后,应比照上述“(一)2. 通知行缮制信用证通知书”处理,并在“信用证通知登记簿”上注明。
(二)通知信用证修改1、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收到开证行发来的信用证修改书后,比照上述“(一)1. 通知行核验密押”处理。
确认单证表面真实后,缮制一式二联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第一联为通知联,加盖业务公章连同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交受益人,并由受益人在“信用证通知登记簿”上签收;第二联通知存查,连同信用证修改书副本,专夹保管。
2、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向受益人收取信用证修改通知手续费。
会计分录同上。
3、经核对密押不符的(如有密押),比照上述“(一)3.异常情况的处理”进行操作。
(三)信用证的托收1、我行作为通知行可以受理信用证项下的委托收款。
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在受理时,须审核受益人办理信用证项下的委托收款提供的以下资料:(1)信用证项下单据(2)信用证正本(3)信用证修改正本(如果有)(4)信用证通知书(5)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如果有)(6)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2、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收到受益人在信用证交单期或有效期内提交的上述资料后,在受理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审核单据,如发现单证不符,可洽受益人修改。
3、审核无误后,按发出委托收款的会计核算要求处理。
其中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第一联随委托收款凭证寄开证行,第二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交受益人留存。
4、经办行前台会计人员收到开证行划来的托收款项后,按委托收款划回的会计核算要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