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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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行为,加强学生实习管理和指导,提高学生实习效果,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实习组织和实习时间安排第二条学校应设立实习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实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实习时间安排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业进程和课程完成情况,保证学生在没有实习冲突的情况下,能够按时完成学业要求。

第三章实习单位的选择和配备第四条学校应与相关的实习单位积极合作,确保学生有充足的实习机会。

第五条实习单位应符合相关条件并取得经营许可证,能够提供良好的实习环境和必要的实习设备。

第六条实习单位应配备经验丰富的实习导师,对学生进行指导和培训,组织学生参与实际工作。

第四章学生实习流程和管理第七条学生实习前,实习单位和学生应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学校应对学生实习进行全面的指导和管理,包括实习目标、实习计划、实习过程的记录和评估等。

第九条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导师应对学生进行定期指导和培训,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学校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实习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学生实习情况,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章实习成绩评定和证明第十一条学生实习成绩应根据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共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按照实习工作的质量、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学校应及时向学生提供实习成绩和实习证明,并将实习成绩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中。

第六章违规和惩罚第十三条学生实习期间如有严重违反实习管理规定的行为,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学生参加实习的资格。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实习管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行为,加强学生实习管理和指导,提高学生实习效果,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实习组织和实习时间安排为确保学生顺利进行实习,学校应设立实习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实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规定简介职业技术学校实习是学生获取实际工作经验的重要途径,但受到工作场所安全问题的制约。

为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权益,制定和实施实习安全管理规定非常必要。

1. 实习的目的和意义实习是学校教育和职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通过实习,学生可以深入了解专业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

因此,实习安全管理规定应该从促进学生学习和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

2. 学生实习的责任与义务学生在实习期间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尊重职业道德规范,努力工作。

同时,学生还应了解自身的权益和责任,主动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3. 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实习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在实习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学生了解工作环境的安全风险和应对措施。

4. 实习前的安全准备在实习开始前,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共同制定实习计划,包括实习任务和工作内容等。

此外,还应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护等方面的知识。

5. 实习期间的安全监控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负责对学生的安全状况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学生遵守安全规定和程序。

同时,学校也应加强对实习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6. 事故和紧急情况处理实习期间可能发生安全事故或紧急情况,实习单位和学校需要制定相应的预案并进行演练,以便能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

7. 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劳动保护用品、安全设施等,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8. 学生安全意识的培养学校和实习单位需要共同合作,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

可以通过组织安全知识讲座、开展安全演练等形式,让学生深入了解各类安全问题。

9. 问题反馈和解决实习期间,学生遇到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反馈给实习单位和学校。

实习单位和学校应迅速解决问题,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10. 安全经验总结和分享实习结束后,学生和实习单位可以总结安全经验和教训,并与其他学校和实习单位分享,为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校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管理。

第二条【目的】为了规范学生实习行为,提高学生实习质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学生实习义务】学生应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完成实习岗位工作,保证实习期间的工作质量。

第四条【学校实习安排】学生实习安排由学校负责,并根据不同专业的要求和学生的特长进行合理的分配。

第五条【实习合同】学生在进入实习单位之前,必须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实习考核与评价】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单位需对学生的表现进行考核与评价,并提供给学校相应的实习报告。

第七条【实习补助与福利】学校将根据实习单位提供的补助标准,给予学生一定的实习补助,并为学生购买相应的保险。

第八条【学生实习期间禁止】学生实习期间,禁止与实习单位员工产生纠纷、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禁止接受实习单位以外的工作,禁止泄露实习单位的商业机密。

第二章学校的职责第九条【实习协议的签订】学校负责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并明确学生实习期间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实习安排的调整】学校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的实习安排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实习单位和学生。

第十一条【实习考核与评价】学校负责监督实习单位对学生的实习表现进行考核与评价,并及时与实习单位沟通,提供必要的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实习报告的整理】学校负责整理学生实习报告,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总结和反馈,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学生的职责第十三条【实习纪律】学生应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

第十四条【工作态度】学生应认真对待实习岗位工作,积极与同事合作,服从上级的安排,保证实习期间的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遵守法律法规】学生应遵守实习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泄露实习单位的商业机密。

第十六条【学习与进修】学生应利用实习期间,积极学习与进修相关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

2024年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2024年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2024年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学生实习工作,提升教育质量,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目标,增强学生综合素质的关键环节,为每位学生的必修内容。

实习形式涵盖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其中,认识实习和跟岗实习时长通常不超过两个月,顶岗实习一般为期六个月。

学校可依据实际情况采取工学交替、分阶段或集中实习等方式。

第二章实习组织第三条实习工作由学校就业处依据教学计划统筹安排,确保实习单位合法合规、管理规范、设备齐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就业处需事先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内容涉及单位资质、信誉、管理水平、实习岗位匹配度、工作时长、环境条件、健康与安全保护等。

跟岗实习与顶岗实习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条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执行实习计划,确保实习岗位与专业对口或相近。

实习前,双方共同制定实习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准备事项及考核标准,并对实习生进行培训。

学校派遣高素质、责任心强的实习指导教师全程指导,班主任为首要管理责任人,至少每月两次实地探访学生,就业处亦需定期巡查,处理相关事务。

第五条认识实习与跟岗实习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不可自行选择。

顶岗实习在特定条件下,学生可申请自选单位,需获得监护人同意及学校批准。

自行选择顶岗实习的学生,班主任同样需定期探访。

第六条参与技能大赛备赛、职教高考达标(技能成绩138分以上)或被上一级院校录取的对口单招学生,可视为完成相应实习任务。

三二连读学生未完成实习则不予转段。

第三章实习管理第七条学校成立实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领导,副校长主管,就业处与各专业科长参与,全面监管实习工作。

第八条实习前,就业处需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内容遵循国家规定,涉及学校、实习单位及学生家长。

第九条参与跟岗或顶岗实习的学生需取得家长知情同意书。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实习组织方面:1.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2.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3.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

4.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5.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实习管理方面:6.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7.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8.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9.不得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10.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11.不得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12.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13.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14.不得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15.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16.不得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17.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18.实习报酬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9.实习报酬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20.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21.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22.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23.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实习考核方面:24.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为了促进学生及时贯彻落实实践教学要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习类型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分为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三种类型。

1、实习实训类:职业学校学生在具有良好的实习基地的实习实训环境中,通过联系实际生产实践,提高学生的专业技术水平。

2、社会实践类:职业学校学生可以在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通过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

3、志愿服务类:职业学校学生可以在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学生的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二、实习要求
1、实习基地要求:实习基地应具有良好的环境,具备安全的工作条件,有能够指导学生实习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与学校有实习协议。

2、实习时长要求:高中阶段职业学校学生每学年实习时间不少于140小时,其中实习实训类不少于100小时,社会实践类和志愿服
务类不少于40小时。

3、实习质量要求:学校要定期对学生实习质量进行考核,并给予学生实习成绩。

三、实习管理
1、学校要负责学生实习计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估,确保实习质量。

2、实习基地要负责学生的实习指导和管理,确保实习安全。

3、学生要认真完成实习任务,不得违反实习纪律,服从实习指导老师的指导。

四、违纪处理
学生在实习中违反实习纪律的,由学校和实习基地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严重者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有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祝大家学习进步!。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提高学生职业教育实习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学校管理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实习单位的选择与管理第一条实习单位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或者其他相关资质,并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

第二条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向实习单位提供学生实习计划、实习指导与教材和规定实习条件等方面的信息,以协助实习单位实施学生实习。

第三条实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学生实习计划和学校制定的实习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学生实习期间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实习单位应当安排合适的实习工作,依照学生实习计划和实习指导教师的要求,合理安排实习任务,制定实习规程。

第五条实习单位应当认真对待学生实习表现,根据学生实习表现的优劣给予相应的评价,并及时将实习情况反馈给学校。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六条学生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实习知识、技能和技术,遵守实习单位的规定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学生应当认真履行实习任务,保证实习质量,依照实习要求和实习指导教师要求完成实习任务。

第八条学生应当规范实习行为,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形象,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保护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学生实习期间不得从事与实习任务无关的活动,不得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实习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实习管理,明确实习教学目标和要求,认真制定和组织实习计划和实习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指派相应的实习指导教师,及时与实习单位沟通,做好学生实习工作的安排和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实习档案,记录学生实习的时间、内容、表现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实习检查,及时向实习单位反馈学生实习情况,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质量。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四条学生违反实习规定的,由实习指导教师及时对其进行纠正,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在实习期间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3篇)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提高实习质量,保障学生实习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专业学生实习工作。

第三条学生实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学生为主体,注重实习效果,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二)注重实习与教学相结合,实现学校与企业双赢;(三)保障学生实习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四)尊重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声誉。

第二章实习计划与组织第四条学校应根据专业特点、市场需求和学生实际情况,制定实习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实习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实习目的、意义;(二)实习时间、地点;(三)实习内容、要求;(四)实习指导教师、企业指导教师;(五)实习考核、评价标准。

第六条学校应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实习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二)组织实习教师培训;(三)协调企业实习场所、设备、指导教师等;(四)监督实习过程,确保实习质量;(五)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实习实施与考核第八条学生实习前,学校应组织实习动员大会,向学生讲解实习目的、意义、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应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学生实习。

第十条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职责:(一)向学生讲解实习内容、要求;(二)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三)监督学生实习过程,确保实习质量;(四)解决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实习考核分为过程考核和成果考核两部分。

(一)过程考核:包括实习出勤、实习态度、实习纪律等;(二)成果考核:包括实习报告、实习成果等。

第十二条实习考核结果作为学生毕业、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实习保障与权益第十三条学校应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保障,包括:(一)实习期间的保险保障;(二)实习期间的住宿、交通、生活费用等;(三)实习期间的医疗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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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2016年4月11日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实习组织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

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

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八条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

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

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实习管理第十一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

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

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各方基本信息;(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六)实习考核方式;(七)违约责任;(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

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

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鼓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实习考核第二十八条职业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

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职业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

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五章安全职责第三十二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

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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