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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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一、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概述(一)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是法律加于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通常与权利相对应。

1、根据义务的来源:法定义务&约定义务法定义务: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

如成年子女赡养年老父母的义务,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义务等。

约定义务: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如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按约定负有交货的义务,而买方按约定有支付货款的义务。

2、积极义务&消极义务积极义务(作为义务):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如交付财物的义务。

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要求义务人不作为的义务,如不得妨碍财产所有人行使所有权、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等。

3、对世义务&对人义务4、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随附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

随附义务: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举例:张三把车卖给李四,张三把车交付给李四并移转其所有权,是张三的主给付义务;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保险合同等文件给李四,是张三的从给付义务;告知李四该车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张三的附随义务。

5、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真正义务:有相对人的义务,即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是利益相互冲突的两个人。

合同上的义务基本上都是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合同相对人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亦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

(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名词解释

民事义务名词解释

民事义务名词解释民事义务(Civil Obligation)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当事人所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以下是关于民事义务的名词解释:1. 定义:民事义务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当事人所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2. 种类:民事义务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义务的性质和内容,民事义务可分为合同义务和非合同义务两类。

合同义务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支付价款、履行合同等;非合同义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3. 产生方式:民事义务的产生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另一种是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

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民事义务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民事义务仅适用于特定的当事人,如支付价款、履行合同等。

4. 履行方式:民事义务的履行方式因不同的义务类型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民事义务的履行方式包括以下几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5. 违约责任:当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因不同的义务类型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

6. 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案例分析,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乙在购买房屋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在这个案例中,乙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价款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总之,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了解和遵守各种民事义务和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在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学]民事义务

[法学]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第一节民事义务的概念与类型一、民事义务的概念法律上所谓的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负担。

尽管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但义务作为保障权利实现的手段,在民法体系中也具有重要的地位。

民事义务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从来源上来看,民事义务可产生于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以及其他原因。

法律规定的义务通常都是对权利人所享有权利的限制,或者是对交易行为的约束,法律规定的义务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而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基于当事人的协商而产生的,合同义务一旦确定就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其实质就是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确定其行为的规则。

民事义务还可以基于其他原因产生,如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等。

义务来源的多样化正是民事义务不同于其他法律义务的特点。

民事义务的特殊性尤其表现在,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大量的民事义务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产生的,在此范围内,民事义务具有任意性。

2.从内容上来看,民事义务表现为义务人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义务体现为一种作为和不作为的拘束,义务的形态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一定的行为,例如依照债权人的要求交付货物;二是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不从事一定行为、例如所有权关系中的义务人,负有不得侵害所有权的消极义务。

民事权利的实现都需要借助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义务无论是积极的行为,还是消极的不行为,本质上都是一种负担和约束。

义务没有给义务承担者某种行为的自由,它是义务人不可选择的。

权利是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而义务是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正是因为义务是对义务人的一种约束,所以义务人可能不履行其义务,这就要求以一定的责任来约束义务人。

所以,对义务的违反将导致责任的产生。

民事义务的分类

民事义务的分类

民事义务的分类
1. 积极作为的民事义务,就像你答应朋友要帮他搬家,那你就得行动起来呀!比如小明答应了帮小强搬家,那他就得按照约定去做,搬东西、抬家具,这是积极履行义务啊!
2. 消极不作为的民事义务,好比你知道不能侵犯他人隐私,那就老老实实别去做呀!像小李知道不能偷看别人日记,他就坚决不做这样的事,这就是守好消极不作为的义务呢!
3. 法定义务,这可是法律规定的呀,必须得遵守!就说每个人都要依法纳税,这可不能含糊,这是我们的责任呢!
4. 约定义务,这不就是自己答应的事情嘛!就好像小张和朋友约定一起去旅游,那他就得遵守约定呀,不能随便反悔。

5. 对世义务,这是对所有人的呀,就像不能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影响到大家,谁都得这样做呀!
6. 对人义务,和特定人之间的呢,比如你跟父母的赡养义务,那可不能推卸呀!
7. 专属义务,这是特定人才能做的呢,别人还替代不了。

好比公司经理对于公司的某些决策义务,只有他能做呀!
总之,民事义务有这么多种类,我们都要认真对待,好好履行自己的义务呀,这样社会才能更和谐美好呀!。

是民事权利?它有什么特点?

是民事权利?它有什么特点?

是民事权利?它有什么特点?答:民事权利,就是民法上的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我国民法所享有权利,具有如下特点:1、民事权利是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通过享有这一基本权利,民事主体才得以在社会上自下而上并延续。

2、民事权利具有广泛性。

它比任何其他法律中的权利更为广泛。

不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享受民事权利。

3、民事权利在民法中的地位具有特殊性。

它有别于其他权利在其他法律部门的地位。

民事法律规范无一不与民事权利有关。

从一定意义上说,民事法律规范就是关于权利人所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问:我国民事权利的分类包括哪些?答:我国民法保障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人身权;另一类是财产权。

1、人身权。

(1)人格权:它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所具有的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身体健康权、自由权、肖像权等。

(2)身份权:它是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分而产生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和监护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既含有人身权,也含有财产权。

2、财产权。

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

包括:(1)所有权;(3)经营权;(3)承包权;(4)使用权;(5)财产担保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6)债权;(7)知识产权;(8)继承权。

问:我国民法保障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有什么特点?答:1、人身权的特点。

(1)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切不可分离,离开权利主体的人身就没这种权利(2)人身权不能转让、继承。

(3)人身权没有财产内容,不能用金钱评价其价值。

(4)对人身权的侵犯可以引起财产关系的发生,可以影响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2、财产权的特点。

(1)财产权一般可以计算其金钱价值。

(2)除个别的权利(如继承权、使用权)确实不能由权利人自行转让外,一般均无人身特性,可以自由转让。

(3)对于侵犯财产权的民事制裁的方法,主要是财产制裁。

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分

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分
20 0 9年 7月
河南社会科学
HENAN S0CI AL SCI ENCES
J 1, 0 9 u .2 0
Vo .7 11 No. 4
第 1 7卷
第 4期
论 民事义务 与 民事责任 的 区分
高 留志
( 州大学 法 学院 , 郑 河南 郑 州 4 0 0 ) 5 0 1
混 用 , 不 承认 二 者 的严 格 区别 。 并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是否存在 区别 ,二 者有何 区别 , 这 是研习 民法学 的学者必须思考 的问题 。长期 以来 , 然我 国 虽 学者对上述问题有过诸多思考 , 也有人就此提 出相对 明确的 观点 , 由于缺 乏合理 的理论 和现 实说明 , 但 学界 尚存很大 争
般保护 义务之违反所发生的损害赔偿义务 。因之 , 此种义 我 国台湾地 区学者对 “ 近似论 ”的阐述 , 与德 国 民法理
务常 以契约责任 、 侵权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称之④ 。 论混用债务与责任一脉相承。由于这些学者 的著作在我国大 陆广泛 发行 , 近似论 ” “ 在我 国大陆影 响很广 。但 是 , 区分 民
关键 词 : 民事 义务 ; 民事责任 ; 区分
中图分 类号 : 9 D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7 9 5 2 0 0 — 0 9 0 10 — 0 X( 0 9) 4 0 8 — 4
他场合 以 “ 责任”指称可称为 “ 义务”的内容。应注意 的是 , “ 责任 ” 一词 , 多种形态 , 具 如第 14条第 1 8 项前段规 定 , 因 故 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 , 负损害赔偿 ‘ 责任 … ② 。 这种 “ 责任 ”, 意指应 就其行 为所生 的结 果 “ 负责 ”, 即应 对 其行 为所生损害予 以赔偿 。王泽 鉴先 生将 “ 责任”与 “ 义务”

民法典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有哪些民事主体享有⼀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并存的,民事主体享受相应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定的义务,⽽民事权利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种,那么民法典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有哪些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约定,履⾏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七⼗六条【民事义务与责任】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约定,履⾏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有哪些1、财产权和⼈⾝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

2、⽀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配并排斥他⼈⼲涉的权利。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为⼀定⾏为或不为⼀定⾏为的权利。

(3)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

(4)形成权是指当事⼈⼀⽅可以以⾃⼰的⾏为使法律关系发⽣变动的权利。

3、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可以对抗的义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权利的(1)绝对权,⼜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不确定,权利⼈⽆须通过义务⼈实施⼀定的积极协助⾏为即可类型实现的权利。

(2)相对权,⼜称对⼈权,是指权利⼈和义务⼈均为特定⼈,权利⼈必须通过义务⼈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定⾏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4.主权利和从权利——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3)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5、既得权和期待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

(1)既得权是指成⽴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2)期待权是指成⽴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或者按当事⼈的约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 (3) 依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 • ①绝对权: 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 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人 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 ②相对权(对人权): 必须通过义务人实 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 利。(债权)
• (4)依据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 • ①主权利: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 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 ②从权利: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 不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 ①主权利存在,从权利才能存 • 在;主权利消灭,从权利同 • 两者关系 时消灭。 • ②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 • 转让。 •
• 3. 分类 • (1)依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 •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 • 区分意义:法律保护的权利性质、 各种责任的发生前提、构成要件、责任 方式等都不相同。
• (2)根据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 • 财产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修理、更换、 重做) • 非财产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赔礼道歉) • 区分意义:财产责任的实现会受 到责任人实际财产状况的限制;非财产 责任的实现则不会。两者有时可以并用。
• 2003年7月,王某将位于某市解放路5号的店面房一 间出租给郑某,租期3年,租金为每月1800元,双方还 在租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房屋出租后,郑某与 其弟合住。2003年8月,郑某在该出租房内故意杀害了 一名同乡,成了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逮捕的犯罪嫌疑 人。此后王某一直觉得邻居们对自己指指点点,心里十 分的不舒服,想到租金并不高,而且承租人郑某本人没 怎么住过,一直都是郑某的弟弟住着,遂产生了解除合 同,收回房子的想法,并与郑某的弟弟之间产生了争执。 问:王某能否以房屋承租人郑某是犯罪 嫌疑人而解除 与其的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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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义务的根本特性在于约束性,即义务人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否则,义务人就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义务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由当事人依法约定产生的。

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受权利的限定,取决于权利****利的内容和范围。

民事义务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概念。

因此,民事义务的分类,与民事权利的分类有类似之处。

例如,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民事义务可分为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民
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义务可分为主义务与从义务等。

除此之外,民事义务还有其相对独立的分类,主要分类如下: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民事义务可以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如不得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产生的义务,如合同债务人的义务。

2.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以民事义务的内容为标准,民事义务可以分为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义务,又称积极义务,如交付财物、提供劳务等。

不作为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义务,又称消极义务,如不干涉所有人行使权利的义务、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等。

3.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以义务是否可以转移为标准,民事义务可以分为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不得将其移转给他人的义务,如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非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主体可以将其移转给他人的义务,如偿还欠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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