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案例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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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电子商务法律与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案例解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电子商务法律与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案例解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电子商务法律与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案例解析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法律服务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电子商务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例如网络购物合同的签订、虚拟财产权的保护以及交易纠纷的解决等。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相应纠纷解决方法。

案例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解决小明在网上购买了一件商品,但在收到商品后,发现与卖家描述不符。

小明希望退货并要求退款,但卖家拒绝了他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纠纷:1.首先,小明可以与卖家进行协商,尽量达成和解。

双方可以通过在线沟通或通过电子邮件交换意见,并寻找可能的解决方案。

2.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小明可以寻求第三方中介的帮助,如电商平台的客服部门。

通常,电商平台会设立争议解决机构,通过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3.如果仍然无法解决纠纷,小明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

这些机构可以介入调查,并在必要时提供法律援助。

案例二:虚拟财产权保护的案例分析小红在一个在线游戏中购买了一个虚拟道具,但在游戏中被其他玩家盗取。

小红希望追回被盗取的虚拟道具并寻求法律援助。

在这种情况下,小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首先,小红应该保存一切相关证据,例如购买记录、交易截图等,以便向警方或相关部门提供证据。

2.小红可以向游戏公司的客服部门报告此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游戏公司通常会进行调查,并在可行的情况下追回被盗取的虚拟道具。

3.如果游戏公司无法解决问题,小红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虚拟财产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保护。

小红可以聘请律师,提起诉讼并要求追回损失。

总结:电子商务领域中的法律问题和纠纷解决案例涉及范围广泛。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协商、第三方中介和法律途径都是解决纠纷的常见方法。

为了更好地保护电子商务交易参与者的权益,电子商务平台和相关法律机构应加强合作,建立更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

电子商务法律的发展与适应也需要持续加强。

电子商务法律实务课后习题与案例答案

电子商务法律实务课后习题与案例答案

单元一1.简述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电子商务的概念可概括为:电子商务是指利用计算机和国际互联网设备与基础设施,在电子网络环境下从事的各项商务活动。

由此可见,电子商务组成要素必须包括两方面的因素: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务活动,即必须是利用电子方式或电子信息技术来进行的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具体归纳为: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政府、企业和个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所产生的,由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简述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1).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2)在线交易主体的确认及市场准入问题(3)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4)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保护问题(5)网上电子支付问题(6)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的保护问题(7)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8)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9)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3.简述电子商务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特征为国际性、技术性、开放性、安全性、复杂性。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⑴ 中立原则⑵ 意思自治原则⑶ 安全原则4.简述电子商务立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1)电子商务法与民法(2)电子商务法与商法(3)电子商务法与经济法(4)电子商务法与行政法(5)述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的立法概况。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1.《电子商务示范法》2.其他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有关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三)世界贸易组织(WTO)有关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五)欧盟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1.互联网服务的法律制度2.电子签名的法律制度3.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4.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6.简述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概况。

(一)电子商务法的现状(二)我国目前主要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1.《电子签名法》2.《民法典》3.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4.涉及计算计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5.涉及网络互联管理的法律法规6.涉及信息媒体、特殊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单元一案例:一、这一案例体现了电子商务的哪些特点?答:1、交易网络化。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参考答案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参考答案

项目一电子商务法任务二任务实施1.答:本案例中,刘某夫妻在淘宝网开设网店售假,且被淘宝网起诉,涉及到了作为销售者的刘某夫妻、销售平台以及消费者,属于平等交易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答:本案涉及到了电子商务各个主体之间的信息传递问题,刘某夫妇向消费者提供了错误的信息,将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自己购买到了“施华洛世奇”手表,刘某夫妇从而得以从中获利。

网店与网购交易平台之间通过平台服务协议有着不得售假的约定,网店故意销售假货即为违背了与平台的约定,电子商务法在本案中解决了电子商务活动中各方权利义务的确认问题。

项目自测一、名词解释1.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2.电子商务法,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二、单选题1.D2.C3.C三、简答题1.答:电子商务具有时空优势、速度优势、成本优势、信息优势。

①时空优势:电子商务超越了地域和时间的界限,只要能够连接到互联网,便可随时随地进行商品和服务的交易;②速度优势:与传统交易环境相比,电子商务在信息获取、购买、配送等方面都有着速度优势;③成本优势: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了解商品信息,可以降低信息的获取成本,商家只需在交易平台发布商品信息,可以降低营销成本,买方和卖方直接进行交易,大大降低交易成本;④信息优势: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加快了数据的传递速度,信息的搜集变得方便快捷,信息的保存、整理和运用也更加合理、高效。

2.答:电子商务活动中,在信息传递、物流、资金转移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都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之所以需要对上述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是为了解决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如下问题:交易主体身份的确认、交易主体权利义务的确认、保障交易行为的有序进行。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引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与普及,使得电子商务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电子商务的法律案例,探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办法,以增进读者对电子商务法律的了解。

案例背景:某电子商务平台发生了一起侵权纠纷。

商家A在该平台上销售自己设计的商品,但不久后发现商家B也在该平台上销售与其设计极为相似的商品,商家A认为商家B盗用了其设计并侵犯了其知识产权,遂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及讨论:1. 盗用设计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商家A作为设计师,其设计享有著作权。

商家B销售与商家A设计极为相似的商品,且没有得到商家A的授权,构成对商家A著作权的侵犯。

因此,商家B应承担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2. 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是否存在?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审慎义务,不得实施不正当限制交易或者不正当拒绝交易。

由于电子商务平台未能前期对商家B销售的商品进行审核或判断其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可以认定电子商务平台存在一定的过失。

然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仍需进一步考量。

解决办法:1. 商家A可以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要求商家B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商家A还可以要求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家B的销售记录以及平台审核机制,以进一步确保商家B的侵权行为。

2. 商家B可以辩称其设计并非来源于商家A的设计,或者通过改进设计使其与商家A的设计有所区别,以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

3. 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加强审核机制,加强对商家销售商品的监管,确保平台上商品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商品,并妥善处理相应的赔偿事宜。

结论: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表明,电子商务领域中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

保护知识产权、规范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行为以及完善监管机制成为了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对电子商务从业者的培训以及加强监管与执法力度,将有助于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法课后案例答案

电子商务法课后案例答案

1.、案例:我国某出口公司10月14日对某外商发盘,限20日复到。

16日接到对方来电:“你14日电接受,但请降价15%,即复”。

方正在研究如何答复时,又在18日接到对方来电:“经重新考虑,接受你方14日的发盘,我方将按时开证,请及时备货发运,致谢”。

但事过一月之后,该商品行情大幅下跌,该外商11月15日向我方来电“因故,撤销我方10月18日电的购买,致歉”。

请分析说明,外商是否有权不购买此批货物?为什么?1.外商无权不购买此批货物,因其18日的来电已经属于有效接受,且我方在发盘中已经注明了有效期,因此,这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且事隔一个月,我方可能已经据此备货了,因此外方的再次来电无效2.因为16日的来电对我方的发盘构成拒绝,因此,我方14日的发盘已失效,故外商18日的接受无效,交易没有成立。

所以,外商的来电宣布不再购买,并不构成违约。

年6月20日,王某在某网站订购了一项数码相片冲洗服务,委托该网站将自己数码相机内的相片进行冲洗。

成立,理由1.网站的冲洗服务广告为邀约邀请,王某选择网站支付为要约。

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合两项规定。

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当王某的电脑屏幕上显示交易成功时,表明网站对王某的要约做出了承诺并到达要约人。

按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制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受此事件,视为到达时间,因此该案中,承诺已到达。

3.按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被告应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用,此服务合同无其他例外情况,并且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生效做出特别声明,因此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5.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度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网站不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时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用。

电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电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电商平台上的某品牌商家推出了一款声称具有减肥功效的食品。

商家在商品详情页上详细介绍了该食品的成分、功效、使用方法等信息,并配有大量用户好评截图。

然而,消费者在使用该食品后并未达到预期的减肥效果,反而出现了不良反应。

消费者发现该食品的宣传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遂向电商平台投诉。

电商平台在核实情况后,对商家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商家赔偿消费者损失。

二、争议焦点1.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电商平台是否履行了审查义务?3.消费者损失如何赔偿?三、案例分析1.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在本案中,商家在商品详情页上宣传该食品具有减肥功效,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具有减肥功效。

消费者在使用该食品后并未达到预期的减肥效果,反而出现了不良反应。

因此,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电商平台是否履行了审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电商平台作为商品销售的平台,有义务对商家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审查。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及时对商家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商家赔偿消费者损失。

这表明电商平台履行了审查义务。

3.消费者损失如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消费者因使用该食品而受到人身损害,有权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家作为食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电商平台履行了审查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题答案(3篇)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然而,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同时,各类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涉及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合同纠纷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二、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销售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官方网站及各大电商平台均有销售。

乙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设计的企业,拥有多件注册商标。

丙公司未经乙公司许可,在其官方网站及各大电商平台销售与乙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服装,导致消费者误认。

乙公司发现后,向甲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甲公司收到律师函后,与乙公司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及丙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侵权?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乙公司的损失如何计算?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及各大电商平台销售的服装与乙公司注册商标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构成侵权。

甲公司作为丙公司的销售平台,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也构成侵权。

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网络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销售平台,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乙公司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公司的损失包括:(1)直接经济损失:因侵权行为导致的销售额减少;(2)间接经济损失: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市场份额减少;(3)合理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具体损失数额,需由法院根据证据进行认定。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作为销售平台,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十大典型法律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十大典型法律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十大典型法律案例分析电子商务十大典型法律案例分析1. 案例一:虚假宣传罚款案1.1 案情描述:公司A在其电商平台上发布了一条虚假宣传广告,声称其产品能够治疗某种疾病。

消费者购买了该产品,但并未见效。

消费者因为虚假宣传感到被欺骗,并要求公司A退款并赔偿。

1.2 法律问题:- 虚假宣传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公司A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1.3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公司A的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行为,裁定公司A退款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2. 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2.1 案情描述:公司B在其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一款外观与公司C的产品极为相似的产品,公司C认为公司B侵犯了其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并诉诸法律。

2.2 法律问题:- 公司B的产品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公司C是否可以获得赔偿?2.3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公司B的产品构成了对公司C外观设计的侵权,裁定公司B赔偿公司C损失。

3. 案例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3.1 案情描述:用户D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篇侵犯了个人隐私的文章,被涉事个人E发现后诉诸法律要求删除该文章并赔偿精神损失。

3.2 法律问题:- 用户D是否应承担网络侵权责任?- 涉事个人E能否获得赔偿?3.3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用户D的行为构成了网络侵权责任,并判决用户D删除文章并赔偿涉事个人E精神损失。

4. 案例四:电商平台售假罚款案4.1 案情描述:电商平台F上有商家G销售了一批假冒名牌产品,被知名品牌H发现后向平台F投诉,要求平台F关闭商家G店铺并赔偿损失。

4.2 法律问题:- 电商平台F是否应承担售假责任?- 知名品牌H能否获得赔偿?4.3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电商平台F未能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被判处罚款并赔偿知名品牌H损失。

5. 案例五: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案5.1 案情描述:公司I在其电商平台上发生了一起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事件,涉及大量用户的隐私泄露给第三方,引起用户J的关注,并要求公司I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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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案例库:2001年三月三十一日,刘某….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

(1)易趣网的《服务协议》是否可以当做一种合同?如果合适的话,是一种什么合同?有什么特点?(2)根据这个案例用户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答案:一:(1)所谓合同,依合同法制规定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易趣网服务协议的字面上看,该服务协议应该是一种协议,且这些许也符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书面合同”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故易趣网的服务协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的要件形式应该当做一种合同。

但本案的问题紫玉,这份服务协议系易趣网在平台单方公布的,它作为一种合同的形式和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显然有很大的不同,我国合同法的法则虽然规定了十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但是此类网络合同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可见,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从严格合同意义上而言,易趣网与用户之间的这份服务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1)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被接受服务的目的分寸明确。

(2)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捏到,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点,(3)在网络服务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于确定,因为网络服务合同是自动生成的,只要用户浏览了网络公拟定的服务协议,按确认键,同意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成立。

故在此情况,用户一方的身份和性质就不能确定,用户在浏览服务协议之后,可能会成为确定的一方当事人。

(4)网络服务合同与传统的构成要件有着显著的不同。

二: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是在目前我国立法尚不完备的条件下的权宜之计,主要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1.网络用户要知道我国网络法律的有关现状。

对自己作为网络合同当事人所出的地位,要有一个必然性的认识。

2.要了解网络合同的成立,签订于一般传统意义上的合同订立有何不同,特别是对一些格式化的合同的订立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全面了解网络公司单方拟定的有关协议,并全面知晓相关协议的内容,切不可大意行事。

3.一旦引起纠纷,做好相关材料,证据的收集工作。

第四章:案例:小张是一位股票投资人,他通过电子邮件委托经纪人来买卖股票,----发生三种场景(1)通这个案例,分析采用强化或安全电子签名的必要性(2)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所规定的安全的电子签名的条件?答:(1)与一般电子签名相比,强化电子签名必须满足独特性,辨识力、可靠性、关联性四项标准。

独特性是指:该签名是签名者为特定目的使用的独一无二的:辨识力是指:签名可客观辨别签名者的身份,可靠性是指:由签名者以安全可靠之方法制作,或使用可单独控制的安全及信赖之措施方法制作,且制作后不易被伪造或破解。

与电子文件内容的关联性是指:签名能识别经签署之电子文件内容是否遭到篡改。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占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有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都会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第五章:1阐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对电子认证服务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的理由。

答,目前,国际上对电子认证服务的管理大概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强制性许可制度,第二类是非强制性的许可制度。

第三种方式是对完全依赖市场调节,通过行业自律予以规范。

我国在对电子认证管理方面,在审议《电子签名法》过程当中也有两种意见,一是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发挥市场引导和行业自律,依靠市场竞争促使认证机构提高认证服务质量和信誉,政府不应过多的介入;第二种意见是为了认证机构的管理关系到整个电子交易的公正性和安全性,应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

由于中国电子认证机构主要靠市场引导行业自律不具备,政府核准的依据电子签名法设立的认证机构,条件要比较高,但其颁布的证书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最后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了采用了强制性许可制度,并对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了规定。

与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其他制度相比,政府对电子认证的管制是比较严格的,这也由于认证机构的信用的保障对于交易安全至关重要有关,若将这一领域完全交由私营企业和公司去规范和管理,政府绝对不干预,只会导致市场的混乱与无序,失去电子认证的权威性特征。

因此,只有以国家名义存在或由主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认证机关,或国家相关部门授予经营的电子认证公司,其颁发的数字证书才具有权威性。

2.阐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体系。

答;我国《电子签名法》针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的义务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概括的说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体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审查义务;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2)提供的证书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

(3)正确及时发放的义务。

(4)安全保密义务。

(5)业务规则说明和告知的义务。

(6)及时处理业务的义务。

3.案例分析:王某在一个商家的因特网零售网页上浏览,看到其中出售的笔记本电脑想购买。

后来在王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取后,才及时报案,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1)电子认证机构在避免此类事故发生上的作用是什么?(2)作为王某,商家与认证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各自承担的义务是什么?(3)在此类事故中,认证机构是否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答(1)在开放性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双方可能是从未见过面的当事人,期间不仅缺少封闭型社区交易群体的道德约束力,而且发生欺诈事件后的救济方法也非常有限,即便有救济的可能,其成本也往往也要超过损失本身。

所以只有事先对各种欺诈全面予以防范,才是最明智,最经济的选择。

认证机构通过向其用户提供可靠的目录,保证证书名单上的用户名字与公开密钥是正确的,从而解决了可能被欺骗的问题。

认证机构还对每个证书,都附加有数字签名,以此证明证书的内容是可靠的。

然而无论用户多么小心谨慎,其私用密钥都有丢失,或被盗的可能。

一旦类是事件发生,遭受危险的私密钥和与其相应的公开密钥,就不能再用来加密信息。

(2)在认证关系中,商家是证书拥有人,作为认证机构的客户,是接受认证服务的一方。

商家除了应履行一般的支付服务的服用的义务外,还必须履行一些与认证服务性质相应的义务,主要包括真是陈述义务,私人密钥控制义务和及时通知义务一旦用户私钥失密,就会出现他人假冒用户之名进行交易的危险,对电子商务的安全产生影响。

王某是证书信赖人,所谓证书信赖人,是指相信电子签名证书,并以该证书上所确定的证书拥有人为交易对方,而进行交易的当事人。

证书信赖人本身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认证机构的用户。

他与认证机构,要比用户与认证机构之间的关系更复杂。

当证书信赖人不是认证机构的用户时,他与认证机构之间并无服务合同存在。

但是,当他利用证书而与证书用户交易时,却又成为了证书服务关系中的对象,并且,认证机构在特定情况下还要对之承担责任。

证书信赖人对于交易相对人电子签名证书的使用,一般应在所建议的可靠程度内给与信任,并以此进行交易。

一旦与有认证机构或证书用户的过错,而使证书信息不实,并给证书信赖人造成了损失,则认证机构和证书用户,可能要承担一的赔偿责任。

认证机构的义务大致概括为;安全、真实、及时、公开、谨慎、保密等方面。

安全是认证机构服务的宗旨性目标同时也是义务,就是安全义务的体现。

(3)不一定必须承担。

认证机构的设立是为了防范电阻商务中的交易风险,但认证机构本身在从事提供认证服务的业务活动过程中,也承担着很大的商业和法律风险。

我国《电子签名法》采取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过错责任原则;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案例:一位经营钢材的芝加哥商人,与一家巴西公司签订了销售钢材的合同,。

于是,芝加哥商人就210万利润损失向瑞士银行提出诉讼。

问题(1)属于哪种类型的电子资金划拨?分明案中所涉及各方资金划拨过程中的各方分别属于此类电子资金划拨中的那类当事人。

(2)根据《统一商法典》第4A编,各方当事人各承担哪些权利和义务。

(3)芝加哥商人就210万利润损失向瑞士银行提起诉讼,你认为瑞士银行应否就210万的利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答案(1)答;属于大额电子资金划拨。

理由;商业性资金传输。

芝加哥商人,发送人;芝加哥大陆银行;船主,受益人;巴黎银行,受益人银行;瑞士银行,中间银行。

(2)答;发送人—芝加哥商人。

权利;得到适当执行、退款担保;义务;签发正确的支付命令,支付;受益人银行以外的接受银行,即发送人银行—芝加哥大陆银行和中间银行——瑞士银行。

权利;得到支付和退款担保,义务;遵守、适当执行、支付;受益银行—巴黎银行。

权利;得到支付,义务;支付,发出通知;受益人——船主。

权利;得到支付、得到通知,《统一商法典》第4A编没有规定受益人的义务。

(3)答;瑞士银行属于中间银行,承担适当执行的义务;但此案中。

瑞士银行在支付过程中存在失误,未执行支付命令给发送人或受益人造成损失时,一般情况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银行均不承担间接损害赔偿的责任。

而此案例中情形不属于法定除外情形,因此,瑞士银行不应就210万的利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目前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的一般规则,因延误资金入账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资金传输费用,因不适当处理发生的附加费用以及利息,对损失产生的结果不负责任,即结果损失除外。

因此,瑞士银行不应就210万的利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案例分析案例1999年4月石家庄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控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该判决已生效。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一下问题。

(1)分析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区别是什么?(2)分析为何在此案例中没有将被告行为视为域名抢注行为?(3)结合此案例,分析企业加强保护域名应当采取的策略。

答(1)商标权与域名权可参考域名权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区别。

(2)域名抢注,按国际商标协会的定义,是;“出于他人商标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处买域名”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无法证明是有恶意注册的嫌疑,同时,依据我国《有关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在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于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时,法律保护的标准取决于是否会发生混淆?是否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所以只有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构成对成名商标的侵害。

由PDA案可以看出,依据商标法的即有规定不理由企业诉请法院制裁域名抢注的行为,即使被抢注者为驰名商标,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仅限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的范围,不涉及“淡化”的问题。

因此,如果不能够证明是恶意抢注,同时又无法认定原告是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即使注册的域名与商标相同,也不一定构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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