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调查县级成果汇总规定_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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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检查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检查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检查实施细则1 总则1.1 目的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的质量,规范成果检查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5号)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司承担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的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监督抽查。

1.3 检查验收的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61号)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 号) 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 -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NY/T 2537-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8-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9-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5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13号)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GB/T 24356-2009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CH/T 1001-2005 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KQ/WJ-ZGB-ZD-201505011-001-v1.0 测绘质量管理制度2 检查的组织实施采取两级检查和监督抽查制度。

关于报送县级土地调查地方复核成果的通知

关于报送县级土地调查地方复核成果的通知

关于报送县级土地调查地方复核成果的通知2009-05-21 信息来源: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调查办发〔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地方复核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和统一地方复核成果,全面、准确反映地方复核情况,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级成果核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8〕57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国土调查办发〔2008〕5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前各地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国家级内、外业核查工作的重点内容,现将报送县级土地调查复核成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程序方法县级土地调查地方复核成果报送工作,由省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

各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在收到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地方复核通知后,组织县(区、市)有关人员15日内完成地方复核工作,并对复核结果把关,检查合格后,将地方复核资料报送全国土地调查办。

报送的复核调查成果资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的,由省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区、市)补齐所缺成果资料。

二、报送内容(一)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复核修改后的数据库成果,主要包括原始矢量数据格式、标准数据交换格式、元数据和权属代码表等。

(二)表格成果。

1.xx县(区、市)图斑一致性核查记录表。

2.xx县(区、市)非疑问图斑一致性核查记录表。

3.xx县(区、市)“批而未用”图斑核查记录表。

(三)文字报告。

xx县(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地方复核报告。

(四)图件成果。

1.地方复核实地照片。

2.扫描图件。

(五)数据库质量检查结果。

数据库质量检查结果DCB文件。

(六)其他成果。

1.地方复核成果资料清单。

2.其他地方复核的相关资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1 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提交的程序、内容、形式以及存储规则,保障全国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的顺利汇交,特制定本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已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通过检查验收的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的汇交。

1.3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 2539-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成果管理办法》2 汇交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采取三级汇交的方式逐级开展,即县级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向市级汇交、市级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向省级汇交、省级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向农业部汇交。

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的组织工作由同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汇交程序如下:(1)数据汇交单位向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汇交情况说明(见附录1),并附资料清单(见附录2)。

(2)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提交的情况说明进行检查,并核对资料清单是否完整,确认无误后,通知数据汇交单位进行数据汇交。

(3)数据汇交单位须按之前提交的汇交情况说明和资料清单,在规定日期内向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辖区内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

(4)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资料核对无误后,应在提交的资料清单(一式二份)上签字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资料清单作为提交凭证反馈给数据汇交单位。

3 汇交的内容及要求3.1 汇交对象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通过检查验收的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

3.2 汇交资料包括矢量数据、权属数据、栅格数据、文字报告、汇总表格、图片以及其他资料,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1)矢量数据。

地籍测绘-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_测绘规范大全_地籍

地籍测绘-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_测绘规范大全_地籍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质量,全面完成调查任务,统一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土地调查成果、市(地)级汇总成果和省级汇总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

成果的自检、抽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检查验收的制度对县级调查成果实行自检、预检、验收、核查确认的检查验收制度。

检查验收工作分别由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县级负责自检,市(地)级负责复查,省级负责预检和验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核查确认。

市(地)级、省级汇总成果,实行自检和上级验收的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条检查验收的依据(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四)《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五)《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六)《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生产技术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八)《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1993)(九)《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籍]字第26号)(十一)《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汇交办法》(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十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其他技术文件第五条检查验收的程序(一)县级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程序1.自检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调查承担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8.08.15•【文号】国土调查办发[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8〕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按时完成,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实施方案要求,根据2008年工作部署,结合当前各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进展情况,现将报送县级调查成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进度要求,东部地区应于2008年上半年基本完成调查、省级预检及验收工作和报送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核查确认;中部地区及西部重点城市应于2008年年底完成调查和核查确认;其他地区应于2009年10月底前,完成全部核查确认。

各省级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完成一个,验收一个,报送一个”的原则,确保调查底图下发后6个月内完成外业调查、内业处理、数据整理与建库及省级预检和验收工作,并于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验收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报送全国土地调查办。

二、组织形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报送以县(区、市)为单位,由省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

全国土地调查办接收成果资料后,出具资料报送回执单。

各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向全国土地调查办报送本地区调查进度和报送成果计划,以便全国土地调查办了解和掌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国家级核查工作顺利进行。

土地调查条例全文_条例_

土地调查条例全文_条例_

土地调查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土地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土地调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五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方法第六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

第七条: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第八条:土地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综合运用实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等手段。

第九条: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调查基础图件。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土地调查工作,依法提供土地调查需要的相关资料。

社会团体以及与土地调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配合土地调查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一、主要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二、检查验收的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组织工作由各级“确权办”负责。

检查验收工作,在承包地块测绘成果、确权登记数据库、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确权登记颁证资金专项验收合格的前提下,采取县级自查、地市核查、省级验收的方式进行。

(一)专项检查验收1、承包地块测绘成果检查验收。

(由县市、区组织,在完善承包合同之前进行)。

2、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检查验收3、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检查验收4、确权登记颁证资金检查验收(二)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县级自查——市级核查——省级验收三、检查验收的内容与方法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保障落实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

检查验收工作主要采用内业查看、内业检测、外业抽样检测的方法,重点检查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四、检查验收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验收组有权决定终止检查验收:1、承包地块测绘成果检查验收未开展或未通过,省级抽查验证发现界址点精度指标、面积量算精度指标不达标等重大缺陷的;2、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检查验收未开展或未通过;3、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未完成;4、确权登记颁证资金检查验收未开展或未通过;5、因确权登记颁证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6、承包经营权证发证率未达到98%(发证率=已发证数/应确权农户数×100%),或抽查访问农户时超过三分之一的农户对确权登记不满意的;7、其他检查组认为应当中止的情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Investigation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right to rural landcontractual management(NY/T 2537-2014)2014-02-19 发布2014-03 -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4.1 调查任务 (2)4.2 数学基础 (2)4.3 调查步骤 (2)4.4 区域界线 (3)5 准备工作 (3)5.1 方案准备 (3)5.2 宣传培训 (3)5.3 资料准备 (3)5.4 表册与工具准备 (3)6 权属调查 (4)6.1 发包方调查 (4)6.2 承包方调查 (4)6.3 承包地块调查 (4)6.4 调查表格填写 (8)7 审核公示 (8)7.1 调查信息公示表 (8)7.2 审核公示 (8)7.3 勘误修正 (8)7.4 结果确认 (8)8 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 (8)8.1 数据库建设 (8)8.2 信息系统建设 (9)9 成果整理 (9)10 检查验收 (9)附录A(规范性附录) 发包方调查表 (11)附录B(规范性附录) 承包方调查表 (12)附录C(规范性附录) 承包地块调查表 (14)附录D(资料性附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 (16)附录E(规范性附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 (1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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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调查县级成果汇总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一县级汇总的成果 (3)一、标准分幅原始调查图与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 (3)二、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 (3)三、数据集 (3)四、图件 (3)五、文字报告 (4)六、重要过程资料、数据及检查记录 (4)二标准分幅原始调查图与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 (4)一、标准分幅原始调查图 (4)㈠、调查底图 (5)㈡、原始调查图内容 (5)㈢、原始调查图整饰 (6)二、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 (6)㈠、记录内容 (6)㈡、记录要求 (7)三数据库与管理系统 (7)一、数据库 (7)㈠、数据数学基础 (7)㈡、数据内容 (7)二、数据库管理系统 (9)㈠、数据输入、编辑和处理 (9)㈡、数据分析和管理 (9)㈢、数据更新 (10)㈣、数据查询和统计分析 (10)㈤、数据、图形输出显示 (10)㈥、其他功能 (10)四数据集 (10)一、数据集种类 (10)二、数据集要求 (11)五图件编制 (11)一、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1)1、地图内容 (11)2、编制方法 (12)3、整饰要求 (12)二、1﹕1万标准分幅基本农田分布图 (12)1、地图内容 (12)2、编制方法 (13)3、整饰要求 (13)三、1﹕1万标准分幅土地权属界线图 (14)1、地图内容 (14)2、编制方法 (14)3、整饰要求 (15)四、1﹕1万标准分幅耕地(园地)坡度分级图 (16)1、地图内容 (16)2、编制方法 (16)3、整饰要求 (17)五、县(区)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18)1、接合图表内容 (18)2、编制方法 (18)3、整饰要求 (19)六、县(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挂图) (19)1、编制的基本要求 (19)2、地图内容 (20)3、编制方法 (20)4、整饰要求 (22)七、典型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挂图) (22)1、地图内容 (22)2、编制方法 (22)3、整饰要求 (23)八、宗地图 (23)六文字报告 (24)一、基本要求 (24)二、编写内容 (24)㈠、农村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4)㈡、农村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25)㈢、基本农田上图报告 (27)㈣、成果质量、精度分析报告 (28)㈤、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报告 (28)㈥、专题调查报告 (29)七重要过程资料、数据及检查记录 (29)一、重要过程资料、数据及检查记录种类 (29)二、资料、数据、记录整理要求 (30)一县级汇总的成果一、标准分幅原始调查图与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1、标准分幅原始调查图2、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二、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1、数据库2、数据库管理系统三、数据集1、土地利用现状数据集2、土地权属面积数据集3、基本农田数据集4、耕地(园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集四、图件1、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2、1:1万标准分幅基本农田图3、1:1万标准分幅土地权属界线图4、1:1万标准分幅耕地坡度分级图5、县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结合图表6、县土地利用挂图7、典型乡土地利用挂图8、宗地图五、文字报告1、农村土地调查工作报告2、农村土地调查技术报告3、基本农田上图报告4、成果质量、精度分析报告5、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报告6、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六、重要过程资料、数据及检查记录1、重要过程资料2、重要过程数据3、检查记录二标准分幅原始调查图与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一、标准分幅原始调查图提交全县域的1:1万标准分幅原始调查图。

㈠、调查底图要求采用全国土地调查办提供的1:1万数字正射影像图(DOM)。

1、数学要素①平面坐标系:采用“1980年西安坐标系”②地图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③高程基准: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④分带方式:标准分幅按3°分带⑤分幅编号:采用国家1:1万地形图的分幅编号2、平面精度平面位置精度要求地物点对于实地同名地物点的点位中误差,平原、丘陵不得大于5.00m,山地、高山地不得大于7.50m。

3、图像质量影像图上的云雾覆盖量应小于10%,且不能覆盖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

影像要求纹理清晰、反差适中、光谱信息变形小、无重影现象,能清晰判别地类。

4、底图介质应选择伸缩率小,表面吸附性好的防水相纸制作合格的数字正射影像底图。

㈡、原始调查图内容经调绘,调查图上应反映以下内容:①、按规定的符号标绘出行政界线和权属界线。

②、按规定的图式标绘出线状地物,并注记实测宽度。

③、对调绘的地类图斑,以行政村为单位,标注每一个图斑的ab的形式,a——图斑顺序编号;b——表示权属性编号。

编号采用c质,国有土地标注“G”,集体土地不标注;c——图斑二级地类编码。

对于补测地物在地类编码前加“B”。

对零星地类在相应位置上打点注记,或打点编号。

对耕地中的梯田在图斑内标注“T”等。

㈢、原始调查图整饰外业调查完成后,调查原图应完整标绘全部调查信息并进行整饰。

河流、沟渠、湖泊、水库、坑塘及注记用蓝色标绘。

行政界线、权属界线及行政名称注记用红色标绘。

其他线状地物、地类界、图斑注记及说明注记用黑色标绘。

各种注记和编码须字迹工整、清晰易读,线划符号与图式一致,表示内容与外业调绘一致、与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一致。

图廓线与图面配置整饰。

绘制图廓线,图廓四角注记经纬度,图名、图号置于北图廓正中处,比例尺置于南图廓正中处,制图单位“* *县国土资源局”置于西南图廓左下角,调查截止时间、成图时间、编图单位、数学要素说明置于南图廓右下角。

二、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㈠、记录内容应记录调查原图上无法完整表示内容的图斑、线状地物,如补测地物的草图、测量的距离、补测地物的权属、线状地物宽度、零星地物面积等信息。

㈡、记录要求调查记录分图斑和线状地物两张表,要分别填写,要字迹清晰字体端正,不准涂改,要以乡或以村为单位装订成册。

三数据库与管理系统一、数据库提交集遥感影像、图形、地类、权属为一体的数据库。

㈠、数据数学基础1、比例尺——1:1万2、平面坐标系——采用“1980年西安坐标系”3、地图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4、分带方式——标准分幅按3°分带5、高程基准——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6、分幅和编号——采用国家1:1万地形图的分幅编号㈡、数据内容1、基础地理信息包括境界与行政区划、地貌(含坡度分级图)等。

2、土地利用数据包括地类图斑、线状地物、补测地物、零星地物、地类界线等。

3、土地权属数据包括宗地、界址线、界址点等。

4、基本农田数据包括基本农田区、片、块、图斑等数据。

5、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用于DOM数据纠正和坡度图制作的DEM数据。

6、DOM数据制作1:1万DOM数据7、扫描影像图数据包括补测地物的调查底图扫描数据、基本农田保护图扫描数据。

8、土地专项调查统计数据包括工业、基础设施、金融服务业、开发园区、房地产用地等数据。

9、专题图数据能快速显示专题地图数据,主要包括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图、县土地利用挂图等。

10、元数据包括土地调查数据库元数据、DEM元数据、DOM元数据等。

二、数据库管理系统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需要完成土地调查数据输入、编辑、处理、查询、统计分析、输出等一系列操作。

因此农村土地调查县级数据库管理系统必须具有满足以上要求的基本功能。

㈠、数据输入、编辑和处理1、数据输入系统应具有数据输入功能,能进行数据采集和系统外部格式的导入并能进行数据转换。

2、数据编辑系统能对数据进行检查,消除数据源中的错误,对数据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和重组,并能把不同图幅的相应属性数据拼接在一起。

3、数据处理系统能对数据存在的错误、不符合建库要求的数据进行形式方面的处理。

㈡、数据分析和管理1、数据分析系统应具有能进行空间数据关系的建立,数据的叠加、裁剪和缓冲区分析,区域数据的合并、分割等功能。

2、数据管理系统应具有文件操作、数据索引、属性数据结构的建立于维护、数据入库、数据层的管理、数据字典的建立与维护、系统安全维护等管理功能。

㈢、数据更新系统应具有在原有数据库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对数据库进行实时动态更新功能。

㈣、数据查询和统计分析系统应具有日常查询统计、报表汇总和统计分析功能。

㈤、数据、图形输出显示系统应具有按照《规程》的要求,输出显示相应格式的数据成果和相应比例尺的图件。

㈥、其他功能系统还应具有按指定格式进行数据交换,数据库的备份和维护等功能。

四数据集一、数据集种类1、土地利用现状数据集包括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数据和二级分类面积数据。

2、土地权属面积数据集3、基本农田数据集4、耕地(园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集二、数据集要求1、县级各种数据集应以村为单位,逐级汇总。

2、数据集的表式应采用《规程》中规定的表式,内容应严格按相应表式的填表要求进行填写。

3、数据要准确,计量单位要明确。

4、装订成册,要有封面。

五图件编制一、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地图内容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内容可分为数学要素、专题内容、地貌要素和辅助要素(1)数学要素:与数据库相同;(2)专题内容:行政区域界线、土地权属界线、地类界及地类属性、现状地物等;(3)地貌要素:在保证图面清晰的前提下,以反映地貌特征为目的,综合选取等高线和高程点;(4)辅助要素:图名、图幅号、图例、图幅结合表、编图说明、编图单位、图廓、数字比例尺、直线比例尺等。

2、编制方法: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由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自动生成,土地利用现状内容不做取舍,与数据库保持一致。

一般采用80克以上的地图纸或相纸,采用彩色喷墨打印机打印出纸质图件。

3、整饰要求:(1)地类图斑内不填充颜色,采用图斑号/地类编号的形式表示;(2)图中的各种线划、符号、注记的颜色、粗细、大小、字体均应参照《实施细则》附录图式确定;(3)图廓与图面布置整饰按《实施细则》附录N执行;(4)图上各种线划光滑实在,符号、标记清晰易读,图面整洁、色泽鲜明、层次清楚。

二、1﹕1万标准分幅基本农田分布图:1、地图内容:(1)1﹕1万标准分幅基本农田分布图的数学要素和辅助要素与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基本相同,图名更改为××县(区)1﹕1万标准分幅基本农田分布图,图例主要显示与基本农田相关的内容;(2)专题内容:包括行政区域界线、土地权属界线、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范围界线、基本农田图斑界线与编号等,并表示基本农田以外的地类图斑与地类编码、线状地物。

2、编制方法:(1)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层数据,保留地类图斑界线及地类编码、线状地物;(2)标绘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界线,标记片(块)编号,编号注记形式为JA,J表示基本农田,A表示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编号;,a 确定基本农田图斑并注记图斑编号,基本农田图斑注记形式为J ac表示基本农田图斑编号,c表示地类编码;(3)采用彩色喷墨打印机打印制成1﹕1万标准分幅基本农田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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