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013年10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发展,加强学术交流,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进程,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文件及《博士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二条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博士后工作,下设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负责制定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全国博管会下设中国博士后基金会,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日常管理、评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申报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地方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流动站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学校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主管博士后工作,校人事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全面负责全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流动站评估,博士后国际交流,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办理,博士后在站日常管理等。
第六条各流动站负责本站博士后发展规划、招收计划的制定,博士后考核、流动站评估等工作。
设流动站负责人和干事各1人。
第三章博士后流动站的设立及评估第七条流动站的设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定期组织开展增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全国博管会集中受理申请与审批,具体申请时间和增设规模由全国博管会确定。
第八条申请设立流动站的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具备必要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设立的流动站,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招收、培养、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全面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本单位学科发展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博士后工作。
2. 优化结构,提高质量:注重博士后队伍的结构优化和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博士后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3. 开放流动,竞争择优:实行开放流动的博士后制度,通过竞争择优选拔博士后研究人员,确保人才质量。
4. 产学研结合,协同创新:推动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本单位设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第五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务。
第六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宣传和咨询;2. 负责博士后招收、培养、管理和考核等工作;3. 负责博士后科研项目的申报、管理和验收;4. 负责博士后人员的培训、交流和考核;5. 负责博士后工作的信息统计和总结报告。
第三章招收与选拔第七条博士后招收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
第八条博士后招收对象:1. 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2.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3. 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九条博士后招收程序:1. 发布招收公告;2. 筛选申请材料;3. 组织面试和考核;4. 确定拟招收对象;5. 公示招收结果。
第十条博士后招收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收质量。
大连理工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聘任实施意见

附件3:理工大学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任试行方案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部署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做好我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聘任工作,制订本试行方案。
一、指导原则1、通过岗位分级聘任,加强人员分类分层次管理,完善人才遴选、聘任、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
2、岗位分级聘任采取履职考核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校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制度,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和教授会的作用。
3、考核标准综合考虑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和贡献,既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也尊重历史贡献。
4、强化教师的主体地位,高级别岗位向教师倾斜。
5、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岗位分级聘任工作顺利进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级别及结构比例下表为我校拟上报教育部审核的专业技术职务各层次部结构比例三、考核聘任办法(一)正高级岗位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以4年为一个聘任周期,除两院院士和下述情形外,均应在聘期结束时参加履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原称岗位津贴)等级。
符合以下条件,本人申请,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可以不参加履职考核。
(1)连续2次受聘教授岗位二级岗且第2次考核结果为A;(2)在某一级别岗位及以上受聘3个聘期及以上;(3)年龄在55岁以上,在某一级别岗位及以上受聘2个聘期及以上。
聘期有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申请不参加履职考核。
若不参加履职考核,其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做调整。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含引进人才)按教授岗位的聘任周期参加履职考核,考核结果记录备案。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在受聘期间及其后的首轮聘期、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在承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期间及其后的首轮聘期均直接聘任到正高级岗位二级岗。
全部聘期结束后,按照记录备案的考核结果或参加履职考核确定岗位等级。
1、本次岗位分级聘任办法本次岗位分级聘任为实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首次聘任,正处于2006-2008年学校岗位聘任的中间阶段,为不打乱考核期限,正高级人员按学校原岗位津贴级别暂时过渡到相应岗位级别,待本轮聘任期满,根据履职考核结果再行调整。
大连理工大学引进优秀人才优惠政策一览表(年薪制)

大连理工大学引进优秀人才优惠政策一览表
注:
1、杰出青年人才、教授、副教授在正式报到并与学校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学校将其安家补贴和住房补贴全额存入其个人工资账户。
2、两院院士/人文社科资深学者,如租住学校校内住房,在未购房时只发放安家补贴。
3、博士、博士后出站人员生活补贴II发放的终止时间到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止,并且博士后出站人员自入校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博士毕业生最长不超过5年。
4、安家补贴、住房补贴、生活补贴和租赁住房补贴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引进人才本人承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批准新设大连理工大学哲学等33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批准新设大连理工大学哲学等33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文号】人社部发[2009]10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批准新设大连理工大学哲学等33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根据《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国人部发〔2006〕114号)和博士后工作发展需要,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博士后人才队伍,加快国家重点发展领域和学科建设,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的要求,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专家组评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研究决定,新设大连理工大学哲学等33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名单见附件),开展博士后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博士后建站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博士后工作在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博士后工作力度。
要及时通知本次获批准的设站单位,督促其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要求,做好博士后工作,并加大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支持和指导,帮助其尽快开展博士后工作。
二、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工作。
各设站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按照公开招收、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进行认真遴选,尤其要加强对申请者创新能力和独立科研能力的考察。
要加强对博士后申请资格的审查,严格按规定条件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注重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范文最新推荐------------------------------------------------------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1/ 18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
经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
大连理工大学非事业编专职科研人员聘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大工办发〔2010〕95号学校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理工大学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聘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研究生院,各学部、学院(部),各处、院、办,各直(附)属单位:为促进学校科技事业发展,扩大科研人才队伍总量,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职科研人员队伍,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大连理工大学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聘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大连理工大学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聘用和管理办法(试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主题词:科技工作科研人员聘用与管理通知大连理工大学学校办公室2010年12月21日印发附件1:大连理工大学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聘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科技事业发展,扩大科研人才队伍总量,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职科研人员队伍,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是指由大连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聘用和管理,在学校专门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的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员。
第三条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的特点:1、以签订劳动合同或人才派遣方式聘用,非学校事业编制人员,聘期内专门从事聘用主体提出的工作任务。
2、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岗位由用人单位(指各学部、学院)及项目负责人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等科研任务的需要提出设置申请,科研院负责审批。
3、日常管理和业绩考核由科研院和用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
第二章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岗位设置第四条岗位类型1、项目研究人员岗位,主要聘用以科学研究为工作内容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项目研究员、项目副研究员、项目助理研究员和项目研究实习员岗位。
大连理工大学教授和副教授岗位竞聘申报基本业务-大连理工大学人事处

⼤连理⼯⼤学教授和副教授岗位竞聘申报基本业务-⼤连理⼯⼤学⼈事处附件4:⼤连理⼯⼤学教授和副教授岗位竞聘申报基本业务条件(2012)为强化要求教师履⾏基本职责,特制订《⼤连理⼯⼤学教授和副教授岗位竞聘申报基本业务条件》(2012)。
⼀、教授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型岗位(A类岗位)、科学研究型岗位(B类岗位)和教学为主型岗位(C类岗位,指任职期间长期承担学校公共基础课或学科⼤类基础课主讲任务<注释4>)。
⼆、副教授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型岗位(A类岗位)和科学研究型岗位(B类岗位)。
注释:1、表中所列业务条件为满⾜教授和副教授岗位任职条件的最低要求,各部门可根据本⽂件规定制定教授和副教授岗位竞聘申报条件,但不得低于本⽂件要求。
2、对于积分未达到规定要求但发表论⽂档次⾼的竞聘⼈员,由各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分委员会讨论推荐,报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委员会审定同意,占限额参加学校评审会。
3、所有成果以归属⼤连理⼯⼤学的业绩成果为主,排名以参加⼈员总排序为准。
所有成果须与⼤连理⼯⼤学教职⼯⼯作业绩信息系统所填数据⼀致,⽹址http://202.118.68.3:8080/DUTHRWEB/。
业绩成果有效时间段:2007年9⽉1⽇⾄2012年10⽉31⽇。
任职不满五年的为任现职起始时间⾄2012年10⽉31⽇校外调⼊⼈员以归属⼤连理⼯⼤学和原单位的业绩成果为主,但来校后以⾮⼤连理⼯⼤学名义投稿的论著、教材、项⽬、获奖、专利等不计;博⼠后出站来校⼯作⼈员以归属⼤连理⼯⼤学和在博⼠后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为主,但来校后以⾮⼤连理⼯⼤学名义投稿的论著、教材、项⽬、获奖、专利等不计;博⼠毕业来校⼯作⼈员以来校后取得的归属⼤连理⼯⼤学的业绩成果为主,但博⼠毕业前投稿的论著、教材、项⽬、获奖、专利(论著以期刊所注收稿⽇期为准,教材以交稿⽇期为准,项⽬、获奖、专利以申请⽇期为准)等和来校以后以⾮⼤连理⼯⼤学名义投稿的论著、教材、项⽬、获奖、专利等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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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人才队伍建设,调整和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速推进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优秀青年人才队伍储备和培养,加强和完善对新教师的考核,同时充分利用博士后制度平台为我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服务,使青年教师首先过好科研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招收范围
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当年教师招聘计划招聘的应届博士毕业生或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往届博士毕业生(博士毕业后有2年其他著名院校或在大中企业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经历的除外),符合博士后进站基本条件的,统一纳入学校师资博士后系列进行管理。
二、招收程序
1. 按照《大连理工大学人员补充暂行办法》(2007年8月)要求,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拟聘教师人选,报学校审定。
2.学校审批通过人员按照正常博士后人员办理进站手续,并与学校签定2年的《大连理工大学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
3.签定工作协议前,师资博士后需到大连市体检中心进行公务员标准体检。
三、管理方式和工作职责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以科学研究为主,由所聘单位负责管理。
1.按期完成在站期间所确定的科学研究任务。
中期和出
站考核成绩均达到良好及以上。
2.可以少量承担所聘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
3.可以少量承担所聘学院安排的其他社会工作。
四、工资及有关待遇
1.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享受博士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种补贴、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享受我校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津贴;另外还享受《大连理工大学引进人才暂行规定》(2008年3月修订)(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生活补贴I、生活补贴Ⅱ、科研启动经费(一期)。
2. 可按学校规定的条件申请租住博士后公寓或单身教工公寓,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其间租金标准不变。
3. 租住博士后公寓者,享受《暂行规定》中规定的6个月租赁住房补贴;租住单身公寓者,享受1个月租赁住房补贴;其他享受《暂行规定》中规定的6个月租赁住房补贴。
3. 出站后留校任教者,可申请《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二期科研启动经费;继续享受生活补贴,总额(含博士后期间享受的数额)不超过《暂行规定》中的规定标准。
留校后不再享受引进人才公寓和租赁住房补贴。
4. 出站后留校任教者,竞聘专业技术岗位时,在符合当时聘任文件规定的条件下可使用博士后期间的成果。
5. 出站后留校任教者,进校时间从进站之日计算。
五、考核
1.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中期和出站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能力、教学工作、社会工作以及思想道
德、在站期间科研成果等方面。
业务考核标准依据《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后考核办法(2010年1月修订)》执行。
最终考核成绩为上述各项综合成绩。
2. 中期考核。
进站一年后经中期考核,成绩为优、良者,学校按相关规定调整薪级工资;中期考核成绩为合格者,视为不符合师资博士后要求,学校将终止其师资博士后待遇,按统招博士后管理。
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
3. 出站考核。
出站考核成绩为优、良者,符合留任教师标准,愿意留校任教的,出站后即可办理入校手续,聘任为教师。
不愿意留校任教的,须履行《大连理工大学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中约定的相关条款,退还在站期间按《暂行规定》标准领取的生活补贴,再办理出站手续,自行择业。
出站考核成绩为良好以下或进站满24个月、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出站者,转为统招博士后管理。
六、本办法发布之前经学校讨论同意按预留校人员身份进站人员按此办法管理。
七、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