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9.18•【字号】武人社发〔2014〕54号•【施行日期】2014.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武汉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9月18日武汉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加快构筑国际性人才高地,充分发挥博士后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湖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我市考核、推荐并批准成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博士后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和管理。
第二章博士后管理机构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综合管理本市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内设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博管办),接受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二)负责本市博士后工作站设站申报、博士后基地评选、博士后专项资助等工作,协助国家、省有关部门做好博士后工作考核评估、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管理等工作;(三)指导各区、开发区和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基地做好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四)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博管发(1997)5号博士后工作试点企业、试点城市,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单位: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人发[1997]86号)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为使企业博士后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我们结合这项工作的特点,制定了《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现将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推动我国博士后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国家人事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决定,在以前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博士后工作的试点。
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企业博士后工作即指一些经济实力较强、技术水平先进、科研条件较好的国家重点国有企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或特大型、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立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 全国博士后管委办公室根据《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人发[1997]86号)的要求和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部门审批试点企业,在该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四条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指导和具体管理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可委托一些部委或省市的有关部门承担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某些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合作第五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之间应积极主动地相互联系、沟通,根据双方各自学科专业和工作特点,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应以高水平的研究项目为合作基础,相互支持,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管理等工作,保证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
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一、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培养和聚集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力度,提升总公司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总公司科技进步,经公司申请,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二条为建立健全工作站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成立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作为工作站的领导机构。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二名,由公司科技质量部部长和建筑工程研究院院长担任;委员若干名,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总公司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计划和经费预算;(二)审定拟合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拟招收的博士后人选;(三)批准表彰奖励优秀博士后和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等事项;(四)批准博士后期满出站、提前出站或因故退站等事项;(五)聘请专家、学者,组建工作站专家组;(六)审定和批准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工作站的办事机构。
办公室设在公司科技质量部和人力资源部。
第六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拟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计划和经费预算的预案;(-)提出拟合作的流动站和拟招收的博士后人选;(三)拟定工作站学术活动、社会活动预案,提交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四)负责对申请表彰奖励和基金资助的优秀博士后的考核、报批工作;(五)负责博士后进出站管理工作;(六)负责工作站的公关宣传工作;(七)监控博士后经费使用情况;(八)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工作站设专家组,作为工作站的专业咨询和学术评议机构。
专家组成员由管理委员会聘任。
第八条专家组的主要职责:(一)参与审核拟招收的博士后人选;(二)评议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结题报告和最终研究成果;(三)指导博士后进行课题研究;(四)指导工作站开展学术活动。
杭州高新区(滨江)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杭州高新区(滨江)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博士后管理工作,发挥博士后工作站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高新区(滨江)内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企业分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杭州高新区(滨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是管理本区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在省、市人社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协调本区博士后工作,研究制定博士后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作站设站单位,应由一名领导分管博士后工作,并落实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人社局负责受理区内各企业设立工作站、企业分站申请,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提出初审意见,并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呈报上级人社部门审批、备案。
第七条杭州高新区(滨江)辖区内企业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企业规模处于国内同行业前列;(二)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技术中心,或同等水平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八条杭州高新区(滨江)辖区内企业申请设立企业分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区内注册和税务登记;(二)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三)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四)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五)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九条工作站、企业分站负责为博士后科研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协调解决在站博士后的工作和生活问题,并与进站博士后签定协议,明确在站期间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关于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博管发(1997)5号博士后工作试点企业、试点城市,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单位: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人发[1997]86号)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为使企业博士后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我们结合这项工作的特点,制定了《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现将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推动我国博士后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国家人事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决定,在以前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博士后工作的试点。
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企业博士后工作即指一些经济实力较强、技术水平先进、科研条件较好的国家重点国有企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或特大型、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立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 全国博士后管委办公室根据《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人发[1997]86号)的要求和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部门审批试点企业,在该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四条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指导和具体管理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可委托一些部委或省市的有关部门承担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某些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合作第五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之间应积极主动地相互联系、沟通,根据双方各自学科专业和工作特点,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应以高水平的研究项目为合作基础,相互支持,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管理等工作,保证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XXX拾佰仟萬为您倾情整理!XXX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和造就适应保险行业发展的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提高XXX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在XXX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二条XXX(以下简称“XXX”)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以下简称“流动站”)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将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人才与科研优势,全面提升XXX的整体研究水平,加快金融保险创新步伐,促进XXX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根据XXX国人部发[2006]149号《博士后管理事情规定》的有关精神,XXX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举措。
第二章组织布局第四条工作站接受XXX和XXX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更多优秀文档尽在XXX拾佰仟萬为您倾情整理!第五条XXX博士后科研事情站站长负责事情站事情的全面开展,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作为事情站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专家指导委员会”是事情站的学术评议机构,人员组成主要有行业监管部分、相关政府机关、理论学术界和公司内部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由集团公司战略企划部、行政人事部和相关专业部门组成。
战略企划部负责“专家指导委员会”的联络与协调、博士后的科研管理等;行政人事部负责博士后相关的日常行政管理等;相关专业部门根据科研项目的确定,负责科研项目实施、成果应用,博士后的考核等。
第八条专家指导委员会职责:(一)参与博士后进站人选考核;(二)指导博士后课题研究;(三)参与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和最终科研成果的审核;(四)参与、指导工作站开展学术活动。
第九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1、拟订博士后课题研究项目,提出博士后招收计划和费用预算;2、拟定工作站的各项方案,如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出站报告方案和博士后科研活动、社会活动方案等,组织、实施上述方案;3、拟定事情站的各项管理制度,监视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更多优秀文档尽在XXX拾佰仟萬为您倾情整理!4、组织博士后到公司各业务部门研究、了解情况,必要时组织博士后参与业务部门的科研攻关活动;5、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站管理;6、博士后日常管理,日常经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总额控制;7、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力资源开发与利用;8、事情站宣传与交流事情;9、与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进行联络;10、其它有关事项。
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升博士后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改革设站和招收方式,创新管理制度,加强培养考核,促进国际交流,使博士后制度成为我省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XX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
XX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博管委),由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和协调全省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XX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及具体业务。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宏观管理,明确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形成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管理规范、服务周到的分级管理运行机制。
省财政厅负责合理安排博士后专项资金预算,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绩效监控报告、绩效自评报告,适时开展财政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省博管办负责制定全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开展进出站管理、经费资助、评估考核、中原青年博士后创新人才(以下简称“博新人才”)选拔、博士后学术交流、科技服务基层等工作。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本辖区博士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多方投入,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
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管理、考核、服务等具体工作。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样本(三篇)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企业创新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是指公司申请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博士后人才培养、科研创新和技术咨询等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目标是培养具有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为公司的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实行院士或高级专家领衔、多学科交叉和协同创新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公认。
第六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规模、组织结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应当与公司的科研和发展需要相适应。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八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设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站主任、各学科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是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顶层决策和协调机构,负责确定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发展方向、学科发展规划、人员培养计划和博士后项目管理。
第十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设立学科组织,由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博士后研究项目进行评审和指导,并提供学术支持。
第十一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设立管理团队,包括站长、副站长、科研秘书和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可以设立专门的技术咨询委员会,由行业专家组成,为公司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三章人员招聘和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招聘程序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第十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聘应符合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招聘对象应具备相应的学术背景和研究能力。
第十五条公司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应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确责任和权利,建立健全的考核和激励机制。
第四章科研创新和技术咨询第十六条公司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公司的科研创新需求,开展科研项目和技术创新工作,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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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关于同意设立北京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批复》(人函[1999]62号)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博管发[1997]5号),结合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以下简称海淀园)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站目的是为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和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材和管理人材,增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能力,保证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健康、持续、快速的发展。
第三条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建立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制度,并与相关流动站单位签订长期合作协议。
第四条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一期成员单位为:联想集团四通集团北大方正公司时代集团北新建材集团北京锦绣大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工作站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成立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企业博士科研工作站管理委员会,负责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的工作,包括工作站的建设,对有关博士后人员的进站、科研选题、出站和其它相关事宜进行管理决策。
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主
任由海淀园管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海淀园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领导、流动站单位领导或专家、成员单位领导或专家组成。
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下设海淀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办公室。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博士后招收与管理工作,以及对上级单位、流动站单位和其它单位的联系工作。
办公室常设在海淀试验区管委会。
第六条设立学术专家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聘请15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相关学科专家担任委员。
职能:负责进、出站博士后科研人员的考评;科研选题、科研成果的评定;为海淀园博管会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研究项目与招收计划的确立
第七条博士后研究项目应符合国家、行业以及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在二年左右能够完成。
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拟解决的经济、技术问题;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科研单位的科研装备条件;指导专家及经费情况等。
第八条博士后研究项目的立项:根据海淀园当年工作安排和要求,由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提出研究项目。
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管委会在立项过程中应主动与流动站单位联系,交换对研究项目的意见。
最后,由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管委会确定研究项目。
成员单位负责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第九条海淀园博管委办公室根据每年博士后研究项目,制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报全国博管会办公室核批后实施。
第四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十条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分配工作,年龄在四十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且从事过与立项项目相关学科研究,愿到我站作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均可向海淀园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者需向本工作站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专家推荐信》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4.培养单位证明或有关用人单位同意做博士后的意见
5.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第十二条对向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提出申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委员会组织流动站单位和成员单位共同考察、确定。
对已确认进站的人员,成员单位和流动站单位应分别指定本单位的辅导专家,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在确定招收人选后,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书报全国博管会备案。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和《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分别与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和设立流动站单位签订协议。
鉴于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特点,博士后研究人员还应与成员单位签定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招收人选确定后,由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审批。
报送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
(2)《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复印件)
(3)《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4)《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复印件)
第五章博士后工作期限和管理
第十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我站工作期限为两年。
工作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站。
第十六条博士后在两年内未能完成课题,需适当延长时间时,须向成员单位申请,由海淀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委会批准。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博士后在我站提前完成了科研项目,由本人向我站成员单位申请。
经海淀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委会批准,可提前结束在我站的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博士后在我站工作期间,其表现不适于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时,经我站管委会批准,劝其离站。
离站后,博士后的其他待遇即随之消失。
第十九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因病、事假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研究工作,劝其离站。
离站后,博士后的其他待遇即随之消失。
第二十条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和设立流动站单位每半年对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及其他方面进行中期考核,并将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须遵守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和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一切待遇,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研究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应为本单位博士后人员提供充足研究项目经费。
研究项目经费由工作站成员单位负责提供及管理;但如工作需要,经成员单位与流动站单位协商,可以划出部分经费由流动站单位负责管理。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使用流动站单位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体、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项目经费的批准和使用应符合工作站成员单位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三条工作站成员单位应为博士后提供不低于每年2万元的日常经费,由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提供,日常经费的数额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由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负责提供及管理;也可根据协商,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一次性拨到流动站单位。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在流动站工作期间的必要福利开支。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应参照成员单位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的收入发放。
同时,可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表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必要的收入补助。
第二十四条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应向流动站单位提供必要的行政管理费用和专家的指导费用,其划拨方式和具体数额应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从博士后终止本站工作的下一月起,停止支付各项费用。
第七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房
第二十六条海淀园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为本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国家统一标准租住公寓,供博士后及其家属使用。
水、电、煤气、供暖、电话等费用由博士后及所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在完成我站工作时,从下一月起必须迁出租住的博士后公寓。
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博士后户口及配偶、子女随迁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进入我站,由我站成员单位凭国家人事部出具的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办理博士后的户口落户手续,户口落在成员单位所在地;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户口落在设立流动站单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随本人流动。
第三十条随博士后流动的配偶,如是国家正式职工,成员单位应按借调人员安排适当工作,按照原工资标准发工资,生活福利及奖金等享受成员单位职工同等待遇,或按成员单位同岗位待遇安排。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流动期满安排工作后,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包括农村户口)由接受单位当地公安部门凭国家人事部出具的证明,办理常住落户手续。
配偶如是国家正式职工,其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置,如有困难,则请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协助安排。
第三十二条配偶不随本人流动的博士后每年可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探亲路费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