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合集下载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8.22•【字号】皖人社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划”全面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4号),实现博士后人才“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服务好”,集聚一大批优秀拔尖青年人才,为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问题导向、完善体制机制,坚持分类管理、着力提高质量,坚持服务发展、扶持创新创业,坚持以人为本、健全服务体系,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培养考核、促进交流合作,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人才引进中的重要作用、设站单位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使用中的主体作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科研团队中的骨干作用,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创新符合青年人才成长规律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推动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

到2025年,全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总数达到600个左右,累计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达8000人,进站外籍、留学回国博士和出站留皖博士后研究人员大幅增加,人才吸引效应显著增强,培养质量明显提升,为我省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的青年高端人才智力支持。

博士后的职务和职称

博士后的职务和职称

博士后的职务和职称1. 引言博士后是指在获得博士学位后,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

博士后的职务和职称是评价博士后工作能力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标志。

本文将详细介绍博士后的职务和职称的定义、评定标准以及对个人科研发展的影响。

2. 博士后职务2.1 定义博士后的职务是指在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科研项目负责人或团队负责人的权力和责任。

博士后职务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博士后助理:从事科研项目中的基础实验工作,承担一部分实验设计、数据处理等任务;•博士后副研究员:在指导教师或课题组负责人的指导下,参与课题组项目设计和实施,并承担一定程度上项目管理和团队管理工作;•博士后研究员:具备较高的科研水平和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在指导教师或课题组负责人的指导下,负责课题组的科研项目,并能够培养和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

2.2 评定标准博士后职务的评定通常由单位内部进行,一般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科研能力:包括发表论文数量和质量、参与科研项目情况、获得科研成果等;•项目管理能力:包括承担科研项目的能力、团队管理和合作能力等;•学术声誉:包括在学术界的影响力、受邀参加学术会议和讲座的情况等。

评定结果通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并会有相应的待遇和晋升机制。

3. 博士后职称3.1 定义博士后职称是对具备一定科研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博士后人员进行职称评定的标志。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博士后职称分为以下几个层次:•博士后助理研究员:具有一定科研能力,能够独立从事科研项目的一部分工作;•博士后副研究员:具备较高的科研水平和一定的科研能力,在指导教师或课题组负责人的指导下,能够完成课题组的科研任务;•博士后研究员: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够开展并主持课题组的科研项目,并在学术界具有一定影响力。

3.2 评定标准博士后职称评定标准通常由相关部门或机构制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科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数量和质量、参与科研项目情况、获得科技奖励等;•学术影响力:包括在学术界的声誉、学术会议报告和邀请讲座等;•科技创新能力:包括自主开展并完成课题组项目、获得专利等。

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模板

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模板

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模板一、制度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本制度旨在明确博士后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规范博士后的工作行为和管理要求,提高博士后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博士后工作与企业目标的一致性。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博士后,包括正在实施博士后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已经完成博士后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博士后工作内容2.1 博士后研究项目:根据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项目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完成博士后项目的研究任务。

2.2 科研成果产出:以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申请专利、获得科研成果转化等方式,产出博士后期间的科研成果。

2.3 学术交流和参加会议:积极参加学术研讨会、学术交流活动和学术会议,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与同行学者进行学术交流。

2.4 指导研究生和本科生:根据企业需要,协助指导研究生和本科生进行科研工作,提升研究团队的整体科研水平。

三、博士后工作要求3.1 工作纪律:遵守企业的工作纪律和规定,按时上下班,严格按照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3.2 研究计划:根据博士后项目的研究计划,制定详细的个人研究计划,并按照计划执行。

3.3 实验室管理:严格执行实验室的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报修故障设备。

3.4 数据管理:正确、规范地记录研究实验数据,保管好原始数据和研究资料,按照要求进行数据整理和归档。

3.5 学术道德: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尊重知识产权,不抄袭和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正确认识和引用文献。

3.6 学习提升:关注前沿科研动态,积极学习和掌握新的科研方法和技能,提升自己的科研水平。

四、博士后工作管理标准4.1 个人工作计划和目标:博士后应根据博士后项目的研究计划,制定个人工作计划和目标,并报部门主管审核和确认。

4.2 工作报告和考核:博士后应根据项目要求,按照要求定期向部门主管提交工作报告,并接受定期的工作考核。

4.3 项目管理和进展评估:部门主管负责管理博士后项目,协助博士后制定项目计划和进展评估,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博士后工作站各种制度范文

博士后工作站各种制度范文

博士后工作站各种制度范文1. 博士后导师管理制度模板:
- 导师的职责和权利
- 导师与博士后之间的沟通和日常管理
- 导师的指导要求和评估标准
- 导师与博士后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2. 博士后培训管理制度模板:
- 博士后培训计划和课程设置
- 博士后培训的规定和要求
- 博士后培训的评估和考核方式
- 博士后培训的证明和记录
3. 博士后科研与学术活动管理制度模板:
- 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规划和组织
- 博士后科研成果的要求和评价标准
- 博士后学术活动的参与和组织
- 博士后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的推进
4. 博士后福利与待遇管理制度模板:
- 博士后工资和补贴的支付和调整
- 博士后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 博士后的住房和交通补贴
- 博士后的职称和评优政策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的参考,具体的制度模板需要根据不同的机构、专业领域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补充。

建议您在制定博士后工作站制度模板时,参考相关的国家、地区和机构的法规和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定制。

复旦大学博士后服务手册V6 (2019.7更新)

复旦大学博士后服务手册V6 (2019.7更新)

复旦大学博士后服务手册(V6版)复旦大学人事处2019年4月0、办公室服务时间、地址•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下午1:30- 5:00暑假、寒假值班时间:以“复旦大学博士后”公众微信号公布为准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220号复旦大学博士后办公室(办公地点暂为第一教学楼1314室)•联系电话: 65643992•电子邮件: gs_postdoc@1、进站前的咨询问题汇总1.1 博士后招聘信息获取流动站、课题组、企业博士后的招聘信息会放在人事处主页()--博士后工作--博士后招聘栏目下。

1.2 如何与流动站取得联系学校的流动站介绍、招收博士后的研究方向,流动站站长、流动站秘书及其联系方式都公布在网上,请查看人事处主页()——博士后工作——各流动站点介绍。

1.3 博士后的申请条件申请博士后须符合以下条件:1)凡是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均可申请到复旦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国内学位证书未拿到的,可凭研究生院开具的学位有关证明申请进站,但必须在进站6个月内获得学位报流动站和办公室审核,否则按国家规定退站处理。

2)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申请时必须开具同意脱产证明并注明未在该单位担任任何职务(申请表格内有相应内容)。

在职人员以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主,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进站做博士后。

3)严格遵照国家指导比例招收本校同学科博士、在职、超龄的博士。

1.4 博士后的申请时间以及可申请的站前资助项目申请作为我校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提前三个月向我校各博士后流动站提交网上申请。

由博士后流动站专家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申请者的政治表现、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及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评议,有条件的可进行面试或采取其它方式进一步考核择优录取。

材料齐全后报人事处批准,并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核准。

可申请的站前资助项目有: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

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博士后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博士后个人和团队的发展而订立。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博士后人员,包含已聘用或待聘用的博士后。

博士后人员必需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的目标是在肯定时间内完成科研项目任务,提升专业技能,并积累科研经验,从而为个人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条博士后工作的核心是科研项目的实施和成绩的产出,同时还需参加科研团队的日常管理和学术沟通活动。

第二章博士后的职责和权益第五条博士后应当全身心地投入科研工作,依照科研项目的要求,完成科研任务,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研究成绩。

第六条博士后有权获得相应的科研经费、办公场合、科研设备等资源,并有权参加学术沟通、出国(境)进修、参加学术会议等活动。

第七条博士后在科研项目中享有独立行使学术立场和研究自主权的权益。

博士后有权享受科研成绩的署名权和发表权,但需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并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

第九条博士后工作期限为一年至三年,依据具体情况可延长一次,但总不超出五年。

第三章博士后的工作布置和管理第十条博士后应当依照科研项目要求订立个人工作计划,并及时报告给导师。

第十一条博士后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依照工作计划进行科研试验和数据处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高效性。

第十二条博士后需每月向导师及科研团队汇报工作进展,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并接受导师和团队成员的引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博士后应当乐观参加学术沟通活动,如学术报告、专题讨论、学术会议等,并向导师及团队共享学术进展和心得体会。

第十四条博士后参加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公司规定,必需依照规定用于科研试验、设备购买、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沟通等活动。

第十五条博士后须定期汇报科研成绩及研究报告,向科研团队和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书面和口头报告,同时按要求整理成文,提交学术论文。

博士后完成研究项目后,应当撰写科研成绩报告,形成研究报告或学术论文,并依照公司规定进行报告评审和鉴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3.01•【字号】津人社办发〔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3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委办局人力资源部门,博士后设站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博士后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18〕121号)要求,从2019年3月1日起,优化博士后进、出、退站办理程序,精简申报材料。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优化办理程序博士后人员进、出、退站手续不再由市人社局办结,调整为在博士后设站单位办结。

优化后的办理程序为“个人申请—博士后设站单位初审—市人社局网上预审—博士后设站单位办理手续”。

博士后人员的户口迁移、子女上学等事项,仍由博士后设站单位到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统一办理。

二、精简申报材料(一)取消博士后管理部门出具的部分介绍信1.取消《进站证明》。

博士后人员进站,博士后设站单位或博士后人员可根据需要网上自行打印《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附件1);2.取消《分配工作介绍信》和《退站介绍信》。

博士后人员出站、退站,由博士后设站单位按照人事调动程序,办理相应的行政关系、工资以及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二)取消博士后人员提交的部分纸质材料1.取消《博士后申请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两表内信息均可通过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查看,并根据需要自行打印;2.取消《博士后设站单位考核意见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涉及学术内容的材料不再做统一要求,由博士后设站单位自行规定;3.取消《接收单位意见表》,可用劳动(聘用)合同、接收函、商调函等过程性材料代替。

DB33∕T 2185-2019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管理规范

DB33∕T 2185-2019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管理规范

ICS03.160A 0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 2185—2019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管理规范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postdoctoral research stations2019-01-21发布2019-02-21实施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3/T 2185—2019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建站条件 (2)4 申请流程 (2)5 运行管理 (2)5.1 基本要求 (2)5.2 人员管理 (3)6 考核评估 (4)6.1 评估对象 (4)6.2 评估实施 (4)6.3 结果应用 (5)附录A(资料性附录)省级工作站申请及授牌流程 (6)附录B(资料性附录)博士后研究人员归档材料清单 (7)附录C(资料性附录)工作站与省内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申请流程 (8)附录D(资料性附录)工作站与省外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申请流程 (9)附录E(资料性附录)工作站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条件及申请流程 (10)附录F(资料性附录)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样稿) (11)附录G(资料性附录)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评审表(样稿) (14)附录H(资料性附录)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样稿) (18)附录I(资料性附录)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表(样稿) (22)附录J(资料性附录)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申请流程 (25)附录K(资料性附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考核评估指标 (26)参考文献 (29)IDB33/T 2185—2019II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浙江省博士后联谊会、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万向集团公司、浙江吉利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凭军队博士后管理机构的审批通知,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除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经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
第九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
第八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开展增设流动站、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十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第十二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组织初评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议,由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三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十一条 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