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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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2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活跃的深圳东部中心,努力成为后发优势明显的科技、产业创新弓I领区,推动更高质量的可持续发展,加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走,结合坪山区实际,制走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区政府为推动区科技创新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是将原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科学技术奖励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专项资金进行合并,统筹形成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规模由区政府审批决定后,由区财政部门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实际支出规模不得超过批准的总额。

第三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具体包括评审类资助和核准类资助,以事后资助方式为主。

评审类项目适用择优原则;核准类项目适用普惠性原则。

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等z以区政-1 -府或科技主管部门的相关规走为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第五条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提出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二)组织资金项目预算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送财政部门审核。

(三)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必要时与资金项目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合同。

(四)根据企业反馈的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资金使用绩效第六条区财政部门是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审核报批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与区科技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三)按要求拨付资金。

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2 -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刚古。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2.05•【字号】•【施行日期】2015.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市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5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不包括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情况以及项目试运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本办法所称工程验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等。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验收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水务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政府投资项目开展有关工程验收及备案工作,并按照年度项目验收计划安排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验收。

市规划国土、人居环境、消防、档案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政府投资项目开展有关专项验收工作,并按照年度项目验收计划安排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验收。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配套资助类》》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配套资助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新区企业技术自主创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四)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认证、测试等费用;(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项目研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六)直接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七)基建费用不能列入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三章资助标准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对列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科研项目、产学研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并获得资助的项目,按国家、省、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获得资助的项目,最高给予配套资助50万元;列入省、市科技计划并获得资助的项目,最高给予配套资助3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该项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建设单位: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是否属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情况进行判断。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商登记证明、企业信用资料等,判断有关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社会投资。

建设单位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提交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的股权结构证明,未能提供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证券交易网站最新发布的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列举的前十大股东或主要股东进行判断。

第四条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该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

坪山区全面实施《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

坪山区全面实施《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

坪山区全面实施《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把新区建设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示范区和综合配套改革的先行区〞,按照深圳市改革创新实验区、高端产业聚集区和绿色人居示范区的总体规划要求,实现坪山区绿色新城建设目标,结合坪山区实际情况,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规定,实施《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坪山区政府投资建筑项目、坪山区坪山新城中心区、原大工业园区及重要路段和景观节点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立项、方案招标、方案设计及审查、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以及绿色建筑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坪山区内研发和科技厂房暂按公共建筑执行。

其他类型建筑参照执行。

(重要路段和景观节点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规划许可或提出规划条件时注明。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管理部门)坪山区规划国土及建设行政部门对坪山区绿色建筑设计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坪山区经济服务局、建设管理中心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要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坪山区规划及审批时应当充分考虑资源(土地、能源、水资源、材料资源等)的综合利用以及对室内外环境的影响,并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导则基本要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不同建筑类型以及坪山区实际情况,确定《导则》的基本条文与推荐性条文,基本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基本条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定期进行修订。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要求)项目建议书中应有对绿色建筑的专题阐述,明确提出执行《导则》中基本条文的要求。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绿色建筑专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深府[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深府〔2009〕8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十七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结合我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两个阶段改革工作的成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为积极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有效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以提高行政效能加快政府投资项目进度为目标,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为手段,按照“取消前置、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要求,逐步形成行政成本降低、审批时限缩短、审批效率提高、监督管理强化的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机制。

二、基本思路(一)取消前置。

全面突破项目审批条框,解放审批事项约束,所有审批事项及审批事项的内部环节(以下简称审批事项)之间不再互为前置条件,最大限度消除制约项目前期审批工作进展的体制障碍。

项目主体单位分阶段同步申报各审批事项所需材料,审批部门各负其责、同步推进,加强沟通、联合审批,形成高速推进的“无障碍”审批环境。

(二)并联审批。

通过项目审批流程再造,打破部门界限,取消前置条件约束,构建联合审批平台,形成部门间审批事项并联、项目主体单位前期工作并联、审批事项与前期工作并联的“三并联”审批机制。

(三)信息共享。

项目申报由市行政服务大厅设置的专门窗口统一受理,审批部门所有审批结果由专门窗口统一发放,形成项目单位申报、领取只需面对一个窗口的受理模式。

坪山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坪山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有关单位:《坪山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发展和财政局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2015年9月7日坪山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规范设立和运作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新区创业投资企业,促进新区中小微型企业长远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新区财政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产业领域的投资,重点投资于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中小微型创新企业。

第三条【规模】引导基金总规模由新区管委会确定,资金来源为新区财政专项资金,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子基金设立及运营中实际资金需求向新区财政申请划拨注入。

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应在保值基础上实现滚动式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决策机构】设立坪山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领导小组由新区分管财政的领导任组长,分管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领导任副组长,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二)负责引导基金参股和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三)审查批准引导基金投资、管理、风险控制、退出和考核等相关管理制度;(四)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金资产情况进行评估;(五)审议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运作报告、资金使用报告。

2.《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重点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依法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机制,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环节。

第六条市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监察、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监察、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作机制。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优先采用能源、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第九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

但是,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和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由市政府规定的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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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坪山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坪山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坪山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新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土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具体包括:(一)辖区道路、给排水、供配电、市政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辖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就业居住、公共安全等民生福利项目。

(三)辖区水利水保、植树造林、公共绿化、环境整治等环境保护改造和综合治理项目。

(四)辖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产业配套改造项目。

(五)党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党政机关、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主要是:1.业务用房的购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2.总投资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装修工程;3.单项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设备(不含车辆和通用办公设备)购置类项目;4.信息系统建设类项目。

(六)新区政府决定的其它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和工程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四)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四条坪山新区发改部门负责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评审,审定项目概算总投资,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新区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计划管理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年度计划经新区管委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新区发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新区管委会各项工作要求、项目年度建设需求以及新区年度财政规模,综合平衡各项因素,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提交新区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须包括以下内容:投资总规模、投资项目清单、项目分类和预留资金情况,以及其他情况说明。

第八条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续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已经审定的新开工项目、设备购置项目及切块管理的项目,为A类项目;已经相关程序批准同意建设,需继续完成各项前期工作的项目,为B类项目。

第九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建设资金通过下达投资计划予以安排。

A类项目根据已批准的年度计划结合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安排建设资金。

B类项目按程序完成前期工作及审批后,根据核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结合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安排建设资金。

B类项目年度建设资金在年度计划预留资金中或通过年度计划的调整予以考虑。

年度计划外项目是指在年度项目计划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的未纳入当年年度计划内的政府投资项目。

年度计划外项目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推进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和审批后,在年度计划预留资金中或通过调整年度计划安排建设资金。

跨年度建设且需跨年度安排建设资金的年度计划外项目须纳入下一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中。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从紧控制年度计划外项目的资金安排。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特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章项目前期管理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依据近期建设规划、法定图则及各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各类公共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实施重点与用地安排。

新区发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以及经济建设的方针以及新区建设发展实际需要等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经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以此为基础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年度调整计划。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十二条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在启动前期工作前,由新区发改部门提交前期工作总体方案及拟选前期工作单位报新区分管发改的领导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由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负责,对于基层民生工程或其他特殊工程,可由其他相关单位开展前期工作,但具体工作接受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指导。

第十三条项目前期工作单位按确定的前期工作总体方案开展前期工作,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立项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申请项目立项应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项目建议书;(三)新区发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组织编制,新区发改部门受理项目建议书申请,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经审核通过的项目,由新区发改部门正式批复项目建议书,确定项目总投资匡算。

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可向新区发改部门提交前期工作详细方案及清单申请前期经费,新区发改部门审核后下达前期计划,安排前期经费。

第十七条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前期工作计划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立项申请批准,并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次进行下列工作:(一)可行性研究;(二)初步设计;(三)编制项目总概算。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或者应急类项目,经新区发改部门同意,可以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第十九条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估算等不得超出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相应范围。

第二十条不完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必须出具经过金融机构审查的其它资金来源证明。

非财政性资金原则上必须与财政性资金同步按比例投入。

第二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应及时报新区发改部门审批,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新区发改部门受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经审核通过后,由新区发改部门正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完成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初步(方案)设计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消防设计防火审查、人防审查、森林保护专项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审批。

涉及交通或水务类项目通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方案审查后,方可申报项目概算审批。

第二十三条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文件,并及时报送新区发改部门审批。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应当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二十四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设计图纸、概算书等组成。

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项目,可根据相应行业规范调整项目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内容。

初步设计必须达到编制概算的深度要求。

项目总概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总概算须经新区发改部门组织进行审核,新区发改部门把核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正式批复项目概算总投资,并明确项目建设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原则上由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基层民生特殊专业类项目可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其他相关单位建设。

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即为项目计划总投资。

第二十六条项目概算总投资批复后,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将项目有关资料向项目建设单位移交。

新区发改部门根据项目年度建设资金需求下达投资计划,安排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依照批复的项目初步(方案)设计及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限额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完成工程规划许可,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预算应及时报新区审计部门审核,新区审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抄送新区发改、财政部门。

项目预算应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计划总投资,建安费用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安费用。

因不可控制原因确需超过的,由建设单位联合新区发改部门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审计部门根据新批准的概算进行项目预算审计。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建设应遵守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消防、城管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建设监理制度。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按规定的程序依法实行招投标并订立合同。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保函。

第三十二条项目新开工计划下达后因客观原因不能动工建设的项目,新区发改部门对新开工计划所安排的资金按程序予以调整或收回。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

不得随意变更设计,以增减建设内容、改变建设标准。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工程量变更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变更发生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新区审计部门申报,新区审计部门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月向新区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上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新区发改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不定期召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协调会,对投资变动、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重大事项应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五章项目竣工管理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尽快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财务决算、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竣工之后,将工程竣工资料报规划国土部门验收,并报消防、环保等部门认可或办理准许使用的文件,报新区建设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新区建设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责令其整改后,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新区发改部门委托新区审计部门审核,新区审计部门审核完成后出具审计报告,抄送新区发改、财政、建设、监察等部门。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后,实际投资突破计划总投资且需追加投资的,由项目单位向新区发改部门申报,新区发改部门出具意见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再予以安排缺口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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