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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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宗法制度、法律形式及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的宗法制度、法律形式及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的宗法制度、法律形式及礼与刑的关系(一)、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从广义上说,’宗’是指宗族,’法’是指规范体系,’宗法’即是宗族内部的规范体系。

”宗法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西周宗法制度三原则:嫡长子继承制。

《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意谓王位的继承者必须是正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不肖;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大小。

小宗服从大宗、(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周天子为天下惟一的共主。

周天子立嫡子为继承人,分封其余庶子为诸侯。

诸侯立嫡子为继承人,封其余庶子为大夫。

大夫立嫡子为继承人,其余庶子则为士。

士立嫡子为继承人,其余庶子则为庶人。

周天子居全国为大宗。

诸侯对大夫为大宗,对天子则为小宗。

大夫对士为大宗,对诸侯为小宗。

士对庶人为大宗,对大夫为小宗。

上面的一级只直接臣属下面与之相近的一级,隔了一级的臣下称为“陪臣”,不直接臣属)。

各级家族组织共同向周天子负责。

西周的“封邦建国”,即常说的“裂土封王”。

实行之的目的是“众建亲戚,以藩屏周”。

把自己的同姓兄弟以及与之有缘亲关系、或在灭商战争中功勋卓著的功臣分封到各地,代理王室管理这些地区。

在各诸侯国内,诸侯也依例分封自己的子侄为卿大夫。

周初封国七十一,其中同姓之国四十、兄弟之国十五。

主要的封国有鲁、卫、晋、齐等。

周朝还把部分商人的后代封到宋国,把夏朝之后封到杞,称“二王之后”。

这些封国在自己的封地之内,享有有限的自治权力,但在政治上必须以周天子为共主。

周天子掌握着朝聘、会盟和征伐的权力,各诸侯国对周王室负有纳贡、拱卫的义务。

如此,自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以至于庶人,形成一个个金字塔式的政治结构。

分封制有以下优长:第一、作为一种制度,分封制实际承认了包括商朝人在内的异族人生存的权利;第二、旨在维护王室统治的分封制,实际形成的是周王与诸侯共治天下的局面。

何休说:“王者居土而诸侯分职,俱南面而治,有不纯臣之义”(《公羊传解诂。

中国法制史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中国法制史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目录1摘要 (1)2西周时期的礼 (2)3.西周时期的刑 (3)4.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4)参考文献 (5)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摘要:西周的礼、刑两种手段,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它们相辅相成,共同构筑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

因为礼是积极的主动性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全面地预防社会犯罪。

刑是居于辅导地位,在礼的指导下对已然发生的犯罪进行制裁,处于消极与被动的状态。

用刑是为了更有效维护礼。

关键词:西周礼与刑构筑完整法律体系1.西周时期的礼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它既是西周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

是由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习俗、礼仪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

礼的一部分内容具有强制遵行性,属于法律范畴,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西周法律制度的基础,以“亲亲”、“尊尊”为其根本准则。

礼既有抽象的精神原则,又有体礼仪形式。

精神方面主要是亲亲、尊尊。

亲亲君为首,尊尊父为首。

在这两大原则下,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礼仪形式方面主要是五礼。

即吉礼(祭祀)、凶礼(殡葬)、军礼(行兵打仗)、宾礼(迎宾待客)、嘉礼(婚冠)此外还有六礼、九礼。

周礼是一个强大的“礼治”体系,在周朝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由法的构成要素和周礼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来分析,周礼是周朝一种特别重要的不成文法。

周朝以礼治国,到春秋礼崩乐坏,这是破与立的关系,是对旧礼的扬弃,统治者是要建立更有利于自己的新礼。

周“礼”对以后封建法制的影响相当深远,礼的精神贯穿于整个中华封建法律思想体系中,这是因为封建王朝需要有吸取周礼的精髓建立封建的礼教纲常,为自己的政治统治服务。

西周礼与刑关系的相关研究

西周礼与刑关系的相关研究

西周礼与刑关系的相关研究作者:于祯来源:《资治文摘》2017年第03期【摘要】在正式开始论述西周礼和刑的关系之前,首先要言明一个问题:那就是成文法的公布。

本人认为,成文法的公布严格地确定了什么是刑,因为成文法明确公开。

所以便于我们更好的区分礼和刑的关系。

春秋郑国铸刑书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将法律公布于众,此前统治者都信奉“刑不可知,威不可测”,所以当时其行为还遭受到了以晋国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一个世纪后,作为晋国,其赵鞅、荀寅又一次铸刑鼎才使公布成文法成为大势所趋,但是晋国的行为一样遭受了保守势力的反对。

明确了这一个问题再来看就会发现对成文法公布之前西周的改革必须从两个视角来评价。

站在今人的视角,我们会得出:西周是“明德慎罚”的开创以及脱离神权的开始。

若站在当时的视角,这些思想只有可能被当时占统治地位的人所知悉。

同样,也由此可见其实对于中国来讲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视野是不一样的从而思考问题的角度也不一样,因此单以任何一方面的观点做定论都都有失偏颇。

【关键词】西周;制度一、西周的礼乐制度礼早在原始社会就有了。

那种礼仅仅是一些简陋,朴素而不成文的礼节仪式和风俗习惯。

西周礼,周公居摄而作六典之职,谓之《周礼》。

在西周用于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是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

作为典章制度,它是社会政治制度的体现,是维护上层建筑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人与人交往中的礼节仪式。

《释名》曰:“礼,体也。

言得事之体也。

”礼是一个人为人处事的根本。

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二、西周的刑罚制度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提出的一种法制思想。

内容简单说来即提倡德治,谨慎使用刑罚。

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法制观,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3.西周的刑罚五刑:此时的五刑是旧五刑,又叫奴隶制五刑,即:墨、劓、刖(西周穆王以后改为剕)、宫、大辟。

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法制史思考题

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法制史思考题

法制史思考题1. “五礼”:古代社会生活中的五种重大事件的礼仪和制度,以祭祀之事为吉礼,丧葬之事为凶礼,军旅之事为军礼,宾客之事为宾礼,冠婚之事为嘉礼,合称五礼。

2.西周礼与刑的关系:在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更为密切。

(1)礼与刑联系:a.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相辅相成,互为表里。

b.礼指导刑的制定与执行,并借助刑的强制力为后盾。

c.刑是礼的必要补充,用刑是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礼。

d.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出礼入刑〃⑵礼与刑区别:a.性质不同;礼是积极的法律规范,刑是消极的法律规范b.作用不同:礼是正面引导、预防,教化,刑是,反面禁止、惩罚、制裁。

c. “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刑者,禁于已然之后。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西周继承制度:(1)在西周,继承主要包括宗桃继承、爵位继承与财产继承三种,(2)继承时最主要的原则是嫡长子继承制。

对祖先的祭祀是周人生活中的大事,这种祭祀必须由大宗自履行,因此,大宗去世时,就产生确立祭祀继承人的问题,即宗桃继承。

宗桃继承更多是一种形式上的意义,与之相伴的是与继承时所产生的对被继承人的身份地位及财产的继承,即爵位的继承与财产的继承,(3)西周均奉行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避免诸子纷争甚至残杀。

正所谓,立适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必须指出的是,在宗法社会里,在财产继承问题上,继承人实际上只是继承了财产的管理权。

4.《法经》的体例、内容:李悝总结了新兴地主阶级在各国的立法经验,为了推行“法治”,编著了《法经》,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法经》原文早已失传,《晋书•刑法志》只保存了其篇目,《法经》共有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基本内容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一、西周的建立与发展
周族原是陕西高原的一个古老部落,周文王(姬昌) 曾被商王封为西伯侯。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借助奴隶 反抗的力量一举灭商,建立了周朝,定都于镐京(今陕 西西安),因其位于后来东周国都洛邑(今河南洛阳), 故史称“西周”。西周建立后,政治、经济、文化日趋 发达,处于我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制也达到空 前完备的程度。
重典治乱世
所 有 权
周王所有土地、奴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西 周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中后期私有权的确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财产 的占有、使用、处分权。
傅 别
契 约 关 系 及 形 式
傅别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是处理债权纠纷 的法律依据,傅,把契约写在竹简上;别,把契约 分为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 质剂,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是长短不同 的两种契约券书。长券叫质,短券叫剂。凡奴 隶、马牛、土地等要物交易用长券,珍奇异物 等动产交易用短券。 将文书内容一式两份书写于两件券书上,双方 当事人各执一件。特指财务收受赠与关系的契 约文书,其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
13 15 13 14
婚龄
《周礼》:“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礼记》:“(女)有故,二十三而嫁”。 汉《白虎通》释曰:“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 父。女二十肌肤充盈,任为人母,合为50,应 大衍之数,生万物也。” 政治的动乱,战争的频繁,以及统治阶级对赋 税、人力的需求,使婚龄不断发诸子均分 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 长”。
西周的诉讼制度
1、司法机构
中 央 地 方 大司寇 小司寇 士师 乡士 遂士 县士

2022法硕之法制史主观题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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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法硕之法制史主观题总结范文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答:经周公制礼之后,西周礼制的内容和规模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上至国家政务、组织制度,下至社会成员的衣食住行、车马宫室,都与礼密切相关,都受礼的制约。

虽然至春秋战国时期,周礼逐渐丧失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但西周礼制的许多内容仍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和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并深刻地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作为抽象精神原则的礼,寓于具体的礼仪形式之中;具体的礼仪形式则以抽象的精神原则为指导。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

所谓“亲亲”,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但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西周时期的礼仪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为“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吉礼是祭祀之礼,古人认为祭祀鬼神、祭祀祖先能给自己带来福祉,故称祭祀之礼为吉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军礼是行兵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

此外,还有“六礼”、“九礼”之说,划分则更为详细。

“礼”与“刑”的关系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之始终。

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可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其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其中,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

正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镇压。

法制史简答与论述

法制史简答与论述

简答与论述西周的礼与刑,以及二者的关系(出礼则入刑)。

答:二者的关系:●联系: 1、礼是刑或法的基础或渊源,以祭祀习俗表现出来的礼,成为西周习惯法的重要基础,即“律出于礼”。

2、西周以礼为法,礼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礼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的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具有法的目的性、功能性、强制性,即“寓礼于刑”。

●区别:1、作用不同。

礼是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是对犯罪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即“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强调惩罚镇压;故“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的关系。

2.适用原则不同,即“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2.礼的产生、内容、性质及作用。

P47答:产生:周初,在周公主持下,将以往的传统习惯进行整理,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公制礼。

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思想、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

可以从礼义、礼法、礼仪三个层次来理解。

礼义,就是精神原则层面上的“礼”。

礼法,就是体现礼义或者贯彻礼义,有“宪法性”规范或其他法律规范性质的“礼”。

礼仪,就是为了贯彻“礼义”,个人或集体行为应该遵守的具体程序手续方式等等。

性质: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

作用:1.维护奴隶主阶级权益,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确认各阶级各阶层尊卑贵贱等级特权关系。

《礼记》:“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左传》说:“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防犯罪,起着“绝恶于未萌”“塞乱之所丛生”的作用。

《礼记·经解》说:“夫礼,禁乱所由生,犹坊止水之所自来也”。

3.西周的主要刑法原则及刑事政策。

答:1老幼犯罪减免处罚(八十以上、七岁以下)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尚书》:“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小罪,乃不可不杀。

中国法制史——论西周礼刑关系

中国法制史——论西周礼刑关系

论西周礼刑关系一、礼、刑的简要概述1.礼的概念:“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两个大的方面,所谓“亲亲”,即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

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3.刑有两层内涵:一方面它是当时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

其中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

另一方面它又兼指各种具体的刑罚。

前一方面是主要的字义,后一方面为后起的衍生义。

西周的刑法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二、西周礼刑关系的主要观点一般认为,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

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一)礼与刑紧密相连,两者有重要联系1.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

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

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

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

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

2.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

周礼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

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

违反礼的规定和要求,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同样要受到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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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西周礼与刑的关系为了更好的探讨礼与刑的关系,首先我将分别解释一下“礼”与“刑”的内涵。

礼:1.礼的概念。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内容。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两个大的方面,所谓“亲亲”,即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

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3.周礼的性质和作用。

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

完全具备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头等大事,渗透到各个社会领域。

刑:周代成文法的最主要形式是刑。

刑在当时至少有两层内涵:一方面它是当时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

其中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

另一方面它又兼指各种具体的刑罚。

前一方面是主要的字义,后一方面为后起的衍生义。

礼与刑的关系: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来惩治和防止犯罪。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组成部分。

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

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概括而言,礼刑一般关系是这样的,“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而“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处于消极被动状态,是对于—切违背礼行为进行的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

具体而言,其关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礼与刑有相同点.二者关系密不可分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

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

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

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

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

2.夏商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

礼尤其周礼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

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

违反礼的规定和要求,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同样要受到严厉制裁。

礼作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贯彻实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寓刑于礼"。

3.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

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

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

(二)礼与刑又不完全相同,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1.二者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不尽相同:(1)从规范内容上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范畴,他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

(2)从社会功能来看,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由于礼的作用在于强调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方才使刑罚镇压,故二者之间的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2.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

且礼与刑适用原则不同。

夏商西周宗法等级制度以维护统治阶级权利为核心,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基本原则。

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

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礼不下庶人"其含义有二:(1)制定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杜会的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使用不同的礼进行调整,不同社会阶层的人适用不同等级的礼;各级贵族享有特权性礼,庶人以下平民百姓不得违法享用。

(2)各级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进行调整,而庶人之类普通民众则主要使用刑来威慑。

由于礼本身也是一种强制性行为规范,因此,"礼不下庶人"绝不是说礼的规范要求对庶人没有约束力。

庶人以下平民百姓,既要遵守强制性社会规范的礼,又不得违法僭越享有贵族适用的特权性礼。

一旦他们违反了礼的规范要求,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比如,对贵族一般不处以残损肤体的肉刑(即肉刑不上大夫);必须处死者在郊外秘密执行;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等等。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处。

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刑不上大夫"其含义亦有二:(1)刑罚的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庶人以下平民百姓。

(2)不同社会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违法犯罪,一般不适用普通平民百姓所使用的刑罚。

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西周适用礼的重要的原则就是出礼则入刑,这种使用刑的手段来维护有利于统治者确定下来的礼教纲常的手段,也被后世封建王朝所继承和发展。

汉律首先就将不道、不敬这些严重违反礼教的行为列为重罪,以后北齐确立重罪十条,汉律也确立十恶,十恶的罪名一直沿用至明清,这些都将危害封建礼教的所谓"恶逆、不敬、不孝"归入十种不得赦免的严重犯罪,在立法精神上,无不源于西周的"出礼入刑"。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

二者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实施上不尽相同:(1)从规范的内容来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的范畴,它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

(2)从社会功能来看,礼起到“禁恶于未然”的作用,而刑则起到“禁恶于已然”的作用。

(3)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并且西周时期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制原则,以上可见礼与刑在实施方式、实施对象上存在着巨大差别。

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周的法律规范体系。

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

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

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

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

“礼”是积极的、主动的典范,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

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他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

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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