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中国法制史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目录1摘要 (1)2西周时期的礼 (2)3.西周时期的刑 (3)4.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4)参考文献 (5)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摘要:西周的礼、刑两种手段,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它们相辅相成,共同构筑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
因为礼是积极的主动性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全面地预防社会犯罪。
刑是居于辅导地位,在礼的指导下对已然发生的犯罪进行制裁,处于消极与被动的状态。
用刑是为了更有效维护礼。
关键词:西周礼与刑构筑完整法律体系1.西周时期的礼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它既是西周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
是由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习俗、礼仪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
礼的一部分内容具有强制遵行性,属于法律范畴,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西周法律制度的基础,以“亲亲”、“尊尊”为其根本准则。
礼既有抽象的精神原则,又有体礼仪形式。
精神方面主要是亲亲、尊尊。
亲亲君为首,尊尊父为首。
在这两大原则下,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礼仪形式方面主要是五礼。
即吉礼(祭祀)、凶礼(殡葬)、军礼(行兵打仗)、宾礼(迎宾待客)、嘉礼(婚冠)此外还有六礼、九礼。
周礼是一个强大的“礼治”体系,在周朝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由法的构成要素和周礼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来分析,周礼是周朝一种特别重要的不成文法。
周朝以礼治国,到春秋礼崩乐坏,这是破与立的关系,是对旧礼的扬弃,统治者是要建立更有利于自己的新礼。
周“礼”对以后封建法制的影响相当深远,礼的精神贯穿于整个中华封建法律思想体系中,这是因为封建王朝需要有吸取周礼的精髓建立封建的礼教纲常,为自己的政治统治服务。
西周礼与刑关系的相关研究

西周礼与刑关系的相关研究作者:于祯来源:《资治文摘》2017年第03期【摘要】在正式开始论述西周礼和刑的关系之前,首先要言明一个问题:那就是成文法的公布。
本人认为,成文法的公布严格地确定了什么是刑,因为成文法明确公开。
所以便于我们更好的区分礼和刑的关系。
春秋郑国铸刑书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将法律公布于众,此前统治者都信奉“刑不可知,威不可测”,所以当时其行为还遭受到了以晋国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一个世纪后,作为晋国,其赵鞅、荀寅又一次铸刑鼎才使公布成文法成为大势所趋,但是晋国的行为一样遭受了保守势力的反对。
明确了这一个问题再来看就会发现对成文法公布之前西周的改革必须从两个视角来评价。
站在今人的视角,我们会得出:西周是“明德慎罚”的开创以及脱离神权的开始。
若站在当时的视角,这些思想只有可能被当时占统治地位的人所知悉。
同样,也由此可见其实对于中国来讲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视野是不一样的从而思考问题的角度也不一样,因此单以任何一方面的观点做定论都都有失偏颇。
【关键词】西周;制度一、西周的礼乐制度礼早在原始社会就有了。
那种礼仅仅是一些简陋,朴素而不成文的礼节仪式和风俗习惯。
西周礼,周公居摄而作六典之职,谓之《周礼》。
在西周用于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是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
作为典章制度,它是社会政治制度的体现,是维护上层建筑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人与人交往中的礼节仪式。
《释名》曰:“礼,体也。
言得事之体也。
”礼是一个人为人处事的根本。
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二、西周的刑罚制度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提出的一种法制思想。
内容简单说来即提倡德治,谨慎使用刑罚。
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法制观,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3.西周的刑罚五刑:此时的五刑是旧五刑,又叫奴隶制五刑,即:墨、劓、刖(西周穆王以后改为剕)、宫、大辟。
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法制史思考题

法制史思考题1. “五礼”:古代社会生活中的五种重大事件的礼仪和制度,以祭祀之事为吉礼,丧葬之事为凶礼,军旅之事为军礼,宾客之事为宾礼,冠婚之事为嘉礼,合称五礼。
2.西周礼与刑的关系:在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更为密切。
(1)礼与刑联系:a.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相辅相成,互为表里。
b.礼指导刑的制定与执行,并借助刑的强制力为后盾。
c.刑是礼的必要补充,用刑是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礼。
d.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出礼入刑〃⑵礼与刑区别:a.性质不同;礼是积极的法律规范,刑是消极的法律规范b.作用不同:礼是正面引导、预防,教化,刑是,反面禁止、惩罚、制裁。
c. “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刑者,禁于已然之后。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西周继承制度:(1)在西周,继承主要包括宗桃继承、爵位继承与财产继承三种,(2)继承时最主要的原则是嫡长子继承制。
对祖先的祭祀是周人生活中的大事,这种祭祀必须由大宗自履行,因此,大宗去世时,就产生确立祭祀继承人的问题,即宗桃继承。
宗桃继承更多是一种形式上的意义,与之相伴的是与继承时所产生的对被继承人的身份地位及财产的继承,即爵位的继承与财产的继承,(3)西周均奉行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避免诸子纷争甚至残杀。
正所谓,立适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必须指出的是,在宗法社会里,在财产继承问题上,继承人实际上只是继承了财产的管理权。
4.《法经》的体例、内容:李悝总结了新兴地主阶级在各国的立法经验,为了推行“法治”,编著了《法经》,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法经》原文早已失传,《晋书•刑法志》只保存了其篇目,《法经》共有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基本内容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中国古代礼刑关系的演变

中国古代礼刑关系的演变作者:杨敏敏来源:《现代营销·理论》2020年第05期摘要:礼與刑关系密切,互为表里,相辅相成,是维护奴隶制国家的重要统治手段。
礼刑结合是中华法系的一大重要特征,自西周时期礼刑思想的初创,到孔子、荀子以及汉代董仲舒时期,礼刑之间的互动合作关系日趋完善。
本文通过讨论礼刑起源、礼刑比较以及礼与刑的互动关系,探讨中国古代的礼刑结合过程及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礼刑结合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深远影响。
关键词:礼刑起源;礼刑比较;互动关系一、礼与刑的起源“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可能是对礼刑起源最简洁的描述,这与我国古代生产水平及社会环境密切相关。
礼,起源于原始先民的祭祀活动。
《礼记·礼运》云:“夫礼,必本于天,肴于地,列于鬼神。
”“夫礼之初,始诸饮食。
其燔黍捭豚,污尊而抔饮,蒉桴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
”这种以物祭奉神灵的祭祀活动,是为礼的最初形态。
我国自夏、商时期开始,就已经存在着大量的调整人们行为和关系的礼规范。
孔子曾说过:“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徵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徵也。
”西周建立后,为巩固周室统治,采取了“周公制礼”的措施。
自此,礼在我国古代中正式建立。
中国古代的刑规范同样出现于夏、商、西周时期,它最初与兵即军队联系在一起,是指与战争有关的某种东西。
在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规程中,始终交织着各种杀伐战争,频繁的战争必然使一些重复的行为、方式相对固定化,并逐渐转变为规则,其中用军队进行镇压以及由此发展而来的一些相关的惩罚方式,就被定型为“刑”。
礼与刑自此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最重要的两种社会规范。
二、礼与刑的比较礼是积极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
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礼和刑作为奴隶主贵族的两种统治手段,其适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即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礼乐制度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礼乐制度礼乐制度起源于西周时期,相传为周公所创建。
它和分封制、宗法制度一起,构成整个中国古代的社会制度,对后世的政治、文化、艺术和思想影响巨大。
礼乐制度分礼和乐两个部分。
周公所制定的礼,在西周用于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是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后来发展为区分贵贱尊卑的等级教条。
因此,“礼”并非“礼貌”,“礼节”那样简单。
“礼”的本质是差异,用来显示社会中各等级之间的差异,也就是说,贵与贱,尊与卑,长与幼,亲与疏之间必须遵守各自的行为规范,绝对不可以混淆。
这样就形成了君臣,父子,兄弟,夫妇之间的上下尊卑关系。
周公把“尊礼”看作推行德政的重要内容。
如果违背了“礼”,就是“僭越”。
所以孔子说:“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西周春秋时代贵族讲究的礼是比较多的,有籍礼、冠礼、大搜礼、乡饮酒礼、乡射礼、朝礼、聘礼、祭礼、婚礼、丧礼等等。
籍礼是用来监督平民在“籍田”上从事无偿的集体劳动,以维护称为“籍”的办法的。
冠礼是授予成年贵族种种特权,以维护贵族的利益和巩固贵族成员之间的关系。
大搜礼具有军事检阅和军事演习性质,起着整编军队、检阅兵力和加强统治的作用。
乡饮酒礼在于维护一乡之内贵族的宗法制度和统治秩序。
乡射礼具有以乡为单位的军事训练和军事学习的性质。
朝礼在于尊重国君的权力和地位。
聘礼在于维护贵族内部的等级和秩序。
祭祀天地和祖先在于维护神权和尊重族权。
婚礼和丧礼在于维护宗法制度和族权。
但是,一个社会只讲究差异,不讲和同,社会就没法和谐。
因此,周公在制“礼”的同时又作“乐”,使“礼”与“乐”相辅相成。
乐是配合各贵族进行礼仪活动而制作的舞乐,但是它超越了音乐,带上了浓厚的政治色彩和社会色彩。
“乐”的功能是,以音乐激起共鸣情绪。
舞乐的规模,必须同享受的级别保持一致。
不同场合、不同身份的人,不但礼仪有别,所用的音乐也不一样。
例如祀天神,“乃奏黄钟,歌大吕,舞《云门》”;祭地时,“乃奏太簇,歌应钟,舞《咸池》”。
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

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先秦时期的法律主要包括夏、商、周,以及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其中以周代法律制度、春秋时期的法律改革以及战国时期的《法经》为重点。
一、西周时期的法制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西周时期的法律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德”的基本要求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2、西周礼制与礼、刑关系在西周时期,以“礼”为表现形式的各种习惯法,以及一些不成文的制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1)礼的性质与作用“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夏、商时期,作为言行规范的“礼”就已经存在。
★★★(2)礼“礼”大体上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层面的内容。
抽象的精神原则,包括“忠”、“孝”、“节”、“义”、“仁”、“恕”等。
“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在于强调等级名分、等级差别。
从具体的礼仪形式方面看,“礼”通常有“五礼”、“六礼”和“九礼”之说。
“五礼”包括吉、嘉、宾、军、凶等五个方面的礼仪。
其中“吉礼”是指祭祀之礼,“嘉礼”是指冠婚之礼,“宾礼”是指迎宾之礼,“军礼”是指行军作战之礼,“凶礼”是指丧葬之礼。
“六礼”一般是指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等六个方面的礼仪。
其中“冠”是指成年之礼,“乡饮酒”是指序长幼、睦邻里之礼。
“九礼”包括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等,其中的“朝”是指诸侯朝觐之礼,“聘”是诸侯之间聘享之礼。
★★(3)刑与出礼入刑西周时期的“礼”与“刑”,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规范体系。
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起到禁恶于未然的预防作用;“刑”是消极的处罚,起到惩恶于已然的制裁作用。
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3、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1)契约法律——质剂与傅别西周时期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一种称为“质剂”,另一种称为“傅别”。
2022法硕之法制史主观题总结范文

2022法硕之法制史主观题总结范文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答:经周公制礼之后,西周礼制的内容和规模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上至国家政务、组织制度,下至社会成员的衣食住行、车马宫室,都与礼密切相关,都受礼的制约。
虽然至春秋战国时期,周礼逐渐丧失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但西周礼制的许多内容仍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和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并深刻地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作为抽象精神原则的礼,寓于具体的礼仪形式之中;具体的礼仪形式则以抽象的精神原则为指导。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
所谓“亲亲”,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但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西周时期的礼仪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为“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吉礼是祭祀之礼,古人认为祭祀鬼神、祭祀祖先能给自己带来福祉,故称祭祀之礼为吉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军礼是行兵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
此外,还有“六礼”、“九礼”之说,划分则更为详细。
“礼”与“刑”的关系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之始终。
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可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其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其中,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
正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镇压。
法制史简答与论述

简答与论述西周的礼与刑,以及二者的关系(出礼则入刑)。
答:二者的关系:●联系: 1、礼是刑或法的基础或渊源,以祭祀习俗表现出来的礼,成为西周习惯法的重要基础,即“律出于礼”。
2、西周以礼为法,礼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礼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的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具有法的目的性、功能性、强制性,即“寓礼于刑”。
●区别:1、作用不同。
礼是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是对犯罪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即“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强调惩罚镇压;故“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的关系。
2.适用原则不同,即“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2.礼的产生、内容、性质及作用。
P47答:产生:周初,在周公主持下,将以往的传统习惯进行整理,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公制礼。
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思想、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
可以从礼义、礼法、礼仪三个层次来理解。
礼义,就是精神原则层面上的“礼”。
礼法,就是体现礼义或者贯彻礼义,有“宪法性”规范或其他法律规范性质的“礼”。
礼仪,就是为了贯彻“礼义”,个人或集体行为应该遵守的具体程序手续方式等等。
性质: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
作用:1.维护奴隶主阶级权益,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确认各阶级各阶层尊卑贵贱等级特权关系。
《礼记》:“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左传》说:“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防犯罪,起着“绝恶于未萌”“塞乱之所丛生”的作用。
《礼记·经解》说:“夫礼,禁乱所由生,犹坊止水之所自来也”。
3.西周的主要刑法原则及刑事政策。
答:1老幼犯罪减免处罚(八十以上、七岁以下)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尚书》:“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小罪,乃不可不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谈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为了更好的探讨礼与刑的关系,首先我将分别解释一下“礼”与“刑”的内涵。
礼:1.礼的概念。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内容。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两个大的方面,所谓“亲亲”,即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
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3.周礼的性质和作用。
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
完全具备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头等大事,渗透到各个社会领域。
刑:周代成文法的最主要形式是刑。
刑在当时至少有两层内涵:
一方面它是当时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
其中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
另一方面它又兼指各种具体的刑罚。
前一方面是主要的字义,后一方面为后起的衍生义。
礼与刑的关系: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来惩治和防止犯罪。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组成部分。
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
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概括而言,礼刑一般关系是这样的,“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而“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处于消极被动状态,是对于—切违背礼行为进行的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
具体而言,其关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礼与刑有相同点.二者关系密不可分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
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
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
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
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
2.夏商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
礼尤其周礼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
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
违反礼的规定和要求,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同样要受到严厉制裁。
礼作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贯彻实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寓刑于礼"。
3.礼与刑又是相
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
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
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
(二)礼与刑又不完全相同,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1.二者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不尽相同:
(1)从规范内容上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范畴,他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
(2)从社会功能来看,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由于礼的作用在于强调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方才使刑罚镇压,故二者之间的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2.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
且礼与刑适用原则不同。
夏商西周宗法等级制度以维护统治阶级权利为核心,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基本原则。
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
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礼不下庶人"其含义有二:
(1)制定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杜会的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使用不同的礼进行调整,不同社会阶层的人适用不同等级的礼;各级贵族享有特权性礼,庶人以下平民百姓不得违法享用。
(2)各级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进行调整,而庶人之类普通民众则主要使用刑来威慑。
由于礼本身也是一种强制性行为规范,因此,"礼不下庶人"绝不是说礼的规范要求对庶人没有约束力。
庶人以下平民百姓,既要遵守强制性社会规范的礼,又不得违法僭越享有贵族适用的特权性礼。
一旦他们违反了礼的规范要求,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比如,对贵族一般不处以残损肤体的肉刑(即肉刑不上大夫);必须处死者在郊外秘密执行;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等等。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处。
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刑不上大夫"其含义亦有二:(1)刑罚的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庶人以下平民百姓。
(2)不同社会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违法犯罪,一般不适用普通平民百姓所使用的刑罚。
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西周适用礼的重要的原则就是出礼则入刑,这种使用刑的手段来维护有利于统治者确定下来的礼教纲常的手段,也被后世封建王朝所继承和发展。
汉律首先就将不道、不敬这些严重违反礼教的行为列为重罪,以后北齐确立重罪十条,汉律也确立十恶,十恶的罪名一直沿用至明清,这些都将危害封建礼教的所谓"恶逆、不敬、不孝"归入十种不得赦免的严重犯罪,在立法精神上,无不源于西周的"出礼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