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宗法制度、法律形式及礼与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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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法律概况礼及礼邢关系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第一节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一)以德配天天是公正的,与任何人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

“天命靡常”、“惟命不于常”天命转移是有条件的,即“德”。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

“敬天保民”,“天不可信,民不可轻”,知小民之依(二)明德慎罚明德:崇尚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审慎、宽缓。

亲亲: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亲爱自己的亲属,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亲亲父为首”。

尊尊: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要恪守自己的名分,有明确的等级秩序,“尊尊君为首”。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1、从周天子到诸侯王、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3、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一)“周公制礼”(二)《吕刑》(三)“九刑”(四)“遗训”及“殷彝”第二节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一、“礼”的渊源与发展礼:“二玉在器之形”;“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

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

一些祭祀礼仪和相关规范流传下来,随着时代的发展,被逐渐注入了反映血缘亲疏、等级尊卑的内容。

在阶级分化、国家形成以后,一部分反映等级差别和专制要求的精神原则逐渐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中被抽象概括出来,形成了一系列指导阶级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

周礼继承夏商之礼而又发扬光大。

二、周礼的性质与作用“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

”抽象的精神原则:忠、孝、节、义、仁、恕,核心是亲亲、尊尊。

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六礼、九礼。

周礼对社会起着法律调节作用,具备法的性质: 1、周礼的规范性毋庸置疑。

2、周礼的国家意志性极为明显。

3、周礼具有很强的国家强制性。

三、西周时期“礼”“刑”关系刑:专指砍头的刑罚――所有刑罚的通称――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

周朝的法律制度刑罚与司法程序

周朝的法律制度刑罚与司法程序

周朝的法律制度刑罚与司法程序周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详细介绍周朝的法律制度及刑罚,以及其中涉及的司法程序。

一、法律制度1. 君主统治:周朝采用君主统治制度,君主作为最高权力源泉,对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扮演重要角色。

周天子通过制定法令来维持社会秩序和公正审判。

2. 法律体系:周朝法律主要以《周礼》和《尚书》等古籍为依据,其中载有大量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法律体系包括刑法、刑讼程序、行政法、民法等多个方面,全面规范社会生活。

3. 家族法律:周朝重视家族的地位和权力,在法律制度中设立了家族法,规定了家族成员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家族法主要涉及继承、婚姻、财产等方面的规定。

二、刑罚制度1. 刑罚种类:周朝的刑罚制度主要分为五种,分别是“五刑”:鞭、箠、蓍、徒、死。

鞭和箠主要适用于轻微罪行,蓍是指割耳刑,徒指流放,死则是最重的刑罚。

2. 刑罚执行:周朝刑罚的执行主要由官府负责。

一般情况下,刑罚需要得到君主的批准后方可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会有专门的法官进行判决,并有狱卒进行具体的监管和执行。

三、司法程序1. 案件立案:周朝的司法程序首先需要进行案件的立案,即对违法行为进行登记和确认。

立案由官府负责,包括接收举报、调查取证等环节。

2. 审理程序:周朝的审理程序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初审,由各级官员负责,核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并进行初步判决。

第二阶段是终审,由地方官员和君主进行最终的审理和判决。

3. 审判公正:周朝注重公正和平等的原则,司法程序中规定了明确的审判权限和程序,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此外,周朝还注重审判的公开和公布,以维护司法的透明度。

四、法律的变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周朝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演变。

随着社会阶级的产生和继承权的重要性,周朝的法律逐渐与封建制度相结合,强调君主和贵族的特权。

此外,周朝还逐渐借鉴他国的法律制度,并进行改进和完善。

总结:周朝的法律制度刑罚与司法程序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一)法制知道思想1,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上天不是根据祭祀行为,而是根据德行的好坏选择统治者2.礼治思想。

周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礼。

3.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它相对于疏而言,着眼调整家族内部的关系。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它相对于卑而言,不仅调节父子,夫妻之间的尊卑关系,更主要的是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4.礼的基本内容: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1)吉礼,即祭祀治之礼,也就是有关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2)凶礼,主要是丧葬之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吊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

(3)宾礼,即宾客之礼,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4)军礼,即军队之礼,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要求兴师动众要果毅。

(5)嘉礼,主要是冠婚之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5.礼与刑的关系:他们的关系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作用上,礼“禁与将然”,刑“禁于已然”。

礼侧重于从积极方面进行规范。

刑侧重于从消极方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第二: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

礼是刑的指导,另外礼需要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的制裁范围。

第三:适用对象上,礼不下遮人,刑不上大夫总结:综上。

西周社会次序是在礼治思想指导下构建起来的礼治次序,这种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被称为宗法制,其特征就是族权与政权的合一。

(二),西周的法制概况主要法制包括了礼与刑两方面。

(1)《周》礼是西周最主要的法律制度之一。

(2)《九刑》,(3)《吕刑》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首先追溯刑罚的来源;其次说了以五刑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

最后,再次强调德刑罚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了要求(三)主要的法律形式礼与刑是西周主要的法律形式,除了这二者以外,西周还有誓,诰,命等其他法律形式,它们均是王命的不同表现形式。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

不顺父母者、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 盗
•2“三不出”、“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 贱后富贵,不去。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 法机关 大司寇 全 国 帅其所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 小司寇 中央直辖地区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2、地方司 法机关 士师 国都之内 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 乡士 国都外百里之内的“六乡” 各辖区内的民刑案件。 遂士 国都外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四郊六遂” 属吏:司刑、司约、掌囚、掌戮等。 各项司法事务
礼的种类

吉 凶 宾 礼 礼 礼 礼 礼

军 嘉
还有六礼,九礼的说法
礼的范围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 道德 社会 教训正俗,非礼不备 风尚 司法 分争辩讼,非礼不决 等级 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教育 宦学事师,非礼不亲 军事 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行政 宗教 祭祀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礼的核心
亲 亲 尊 尊
礼的作用
定社稷 经国家 序民人 利后嗣

礼的性质
道德观念 典章制度
行为规范
礼节仪式
二、礼与刑的关系
先秦“刑”的含义 “出礼入于刑。”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第三节 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2、区别眚、非眚,非终、惟终。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4、罪疑从赦,"附从轻,赦从重" 5、刑罚世轻世重。“三国三典”。
分封平面示意图
大夫
诸侯
周天子
三、主要法律及法律形式
(一)九刑 周初制定的刑书。“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九刑即五刑加上流、赎、鞭、扑四刑。 (二)吕刑 周穆王时,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奴隶制立 法渐趋成熟。

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法律制度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一)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周初统治者从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严峻斗争中深刻意识到天命虽然难料,但有规律可循:“天唯时求民主”,天总是寻求能够为民作主的统治者。

周初对周人贵族内部的文告中反复出现强调“保民”、“安民”以及类似的提法,可见他们标榜“敬天”,却落实在“保民”上。

另一条规律: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并以“德”严格要求统治者内部,将德落实在国家活动的各个方面。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都必须反复思考,不可轻率。

(二) “亲亲”、“尊尊”鉴于统治者的内部关系是事关国家命运和政局稳定的决定条件之一,周初统治者十分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的原则。

“亲亲”指维护家族内部秩序,“尊尊”指维护社会及家族内部的尊卑关系。

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前提下,将“亲亲”、“尊尊”原则制度化、法律化,落到实处,是西周法制的基本特点。

(三)“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初期,统治者们在政治上、法律上更加成熟,在总结前代立法用刑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刑罚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来指导周王朝的法律实践。

“刑罚世轻世重”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即惩罚犯罪应根据犯罪者的主观情节与当时的客观形势,进行权衡,强调具体适用法律时的灵活性。

二、宗法制、礼与刑(一)宗法制周王采取“封建诸侯,以藩屏周”的国策,实行统治。

鉴于商朝属国时服时叛而最后反戈相击,以及历史上因王位继承问题带来的扰乱,为了加强王室对诸侯国及其下属封邑的控制,为了解决权位继承问题,周初统治者系统地确立了宗法制。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周王为周族之王,自称天子,奉祀周族的始祖,称“大宗”,由嫡长子继承王位。

其余庶子和庶兄弟大多分封为诸侯,对天子是“小宗”。

中国法制史——论西周礼刑关系

中国法制史——论西周礼刑关系

论西周礼刑关系一、礼、刑的简要概述1.礼的概念:“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两个大的方面,所谓“亲亲”,即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

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3.刑有两层内涵:一方面它是当时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

其中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

另一方面它又兼指各种具体的刑罚。

前一方面是主要的字义,后一方面为后起的衍生义。

西周的刑法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二、西周礼刑关系的主要观点一般认为,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

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一)礼与刑紧密相连,两者有重要联系1.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

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

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

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

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

2.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

周礼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

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

违反礼的规定和要求,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同样要受到严厉制裁。

法律思想史:西周的法律制度

法律思想史: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西周法律内容
《康诰》书影
一、刑事法律内容
(一)刑罚体系 1.死刑和肉刑;2.赎刑;3.圜土之制 ;4.嘉石之制 。 (二)刑罚适用制度 1.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对于 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 的痴呆者违法犯罪,除了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于刑 事责任。 2.三宥之法 :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 • • • • •
三、行政法律内容
(一)国家行政体制 (二)行政管理制度
第四节 西周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设置
一、司法机关 周天子具有最高立法权。天子以下,中央设大司寇 行使司法权.下设小司寇掌管具体司法工作。。 在地方,有乡士、遂士等官吏掌管司法。在宗族内, 族长有权进行审判和刑杀。
司 寇 印
• A.周礼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祭祀的礼仪
• B. 周礼的内容主要包括“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 宾礼、嘉礼。 • C.西周“五礼”中贯穿了两大精神原则,即“亲亲”“尊 尊’ • D.周礼也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二)吕侯作刑
周 公
1、九刑 (1)《左传· 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九刑有两种含意 2、吕刑(又称为“甫刑”) (1) 《吕刑》: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作一部《吕 刑》。从《吕刑》的内容看,其基本精神在于阐发周初法制的 指导思想,特别是对“明德慎刑”思想的阐发,可以说是西周 法制经验富有理论色彩的总结。 (2)主要内容:①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②赎 刑是其核心内容;③其刑罚原则是“明德慎罚”。
二、民事法律内容
• (一)所有权 • 财产所有权表现为世袭宗族支配的宗族所有权形式。周天 子是代表整个国家的最高权力主体,拥有最高的财产权和 与支配权。 • 周王垄断和独享三项重要权利:一是分封赏赐权;二夺爵 削地权;三是贡赋征课权。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 周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 周的法律制度

重大案件的裁决必须遵守上级宗主的裁判。 按照《周礼》的记载,地方已经设立了乡士、 遂士、县士等司法官,受理地方刑、民案件。 二、诉讼制度 (一)区分“狱”与“讼” 在西周时期的一些文献中,“狱”、“讼” 已经分称。西周已经在程序和内容上把刑事 诉讼和民事诉讼区别开来了。 (二)告诉和审理 西周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一般以自诉为 主,比较重大的案件要以书面的形式起诉, 而轻微的案件只要口头的形式就可以了。
第二节 西周的宗法等级制度
所谓宗法制度,是指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 带而组成的家族制度与国家政权相结合所 形成的社会制度,其宗旨在于维护奴隶主 贵族的世袭统治和家天下,其特征就是族 权与政权的合一。 宗法制的原则就是小宗服从大宗,核心问 题是大宗与小宗的划分。
在全体贵族内部,整个国家的上上下下形 成了以周王为中心,由血缘亲疏的众诸侯 国竞相拱卫的等级森严的体制,使政权得 到族权和神权的配合。“亲亲”、“尊尊” 的原则在这里得以严格、完美地体现,并 构成了宗法制的精神支柱,也形成了周礼 的根本原则。
第三节 周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与 刑的关系
一、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吕刑》
周穆王时期,司寇吕侯受命制刑,称为 《吕刑》。 (二)“九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汉书· 刑法志》认为,“九刑”是指九 种刑罚,即除墨、劓、刖、宫、大辟五刑 之外,再加鞭、扑、流、赎四刑;而有人 根
据《周礼》及《逸周书· 尝麦解》的记载, 认为“九刑”是指刑书九篇。 (三 ) 礼 二、西周的礼及礼治 (一)礼的起源与演变 (二)周公制礼与西周的“礼治”
第一节 西周的法律思想
一、“敬天保民”
二、“明德慎罚”
“明德慎罚”是“敬天保民”思想的发展, 也是“敬天保民”思想在国家政治和法律领 域的体现。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 治,倡导德教,用道德教化感化百姓,使民 众臣服于周王的统治。所谓“慎罚”,是谨 慎用刑,实施刑罚的时候应该审慎和宽缓。 “明德慎罚”,总结起来就是教化和刑罚相 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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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宗法制度、法律形式及礼与刑的关系(一)、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从广义上说,’宗’是指宗族,’法’是指规范体系,’宗法’即是宗族内部的规范体系。

”宗法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西周宗法制度三原则:嫡长子继承制。

《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意谓王位的继承者必须是正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不肖;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大小。

小宗服从大宗、(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周天子为天下惟一的共主。

周天子立嫡子为继承人,分封其余庶子为诸侯。

诸侯立嫡子为继承人,封其余庶子为大夫。

大夫立嫡子为继承人,其余庶子则为士。

士立嫡子为继承人,其余庶子则为庶人。

周天子居全国为大宗。

诸侯对大夫为大宗,对天子则为小宗。

大夫对士为大宗,对诸侯为小宗。

士对庶人为大宗,对大夫为小宗。

上面的一级只直接臣属下面与之相近的一级,隔了一级的臣下称为“陪臣”,不直接臣属)。

各级家族组织共同向周天子负责。

西周的“封邦建国”,即常说的“裂土封王”。

实行之的目的是“众建亲戚,以藩屏周”。

把自己的同姓兄弟以及与之有缘亲关系、或在灭商战争中功勋卓著的功臣分封到各地,代理王室管理这些地区。

在各诸侯国内,诸侯也依例分封自己的子侄为卿大夫。

周初封国七十一,其中同姓之国四十、兄弟之国十五。

主要的封国有鲁、卫、晋、齐等。

周朝还把部分商人的后代封到宋国,把夏朝之后封到杞,称“二王之后”。

这些封国在自己的封地之内,享有有限的自治权力,但在政治上必须以周天子为共主。

周天子掌握着朝聘、会盟和征伐的权力,各诸侯国对周王室负有纳贡、拱卫的义务。

如此,自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以至于庶人,形成一个个金字塔式的政治结构。

分封制有以下优长:第一、作为一种制度,分封制实际承认了包括商朝人在内的异族人生存的权利;第二、旨在维护王室统治的分封制,实际形成的是周王与诸侯共治天下的局面。

何休说:“王者居土而诸侯分职,俱南面而治,有不纯臣之义”(《公羊传解诂。

隐公元年)。

各诸侯国有自己的领土、军队和民众,是实体性的政权存在。

王朝要使诸侯有效的捍卫王室,必须向他们让渡权力,而诸侯要想保证自己的存在,必须捍卫王朝的权益。

制度极富弹性,双方各取所需。

从而形成天子与诸侯共治天下的局面。

第三、分封制是一个激发历史创造力的制度。

在群雄并立的情况下,诸侯国有一种竞争的压力。

每一个分封出去的国家都必须自力更生才能开辟生存和发展空间。

据〈左〉〈史〉记载:封于墟的卫国是用商政;封于夏墟的晋国则是用夏政,鲁国大兴变俗之风,齐国广开渔盐之利。

(二)、西周的法律形式:传统的有誓、诰、命等,“诰”、“命”、“誓”,由字的构形来看,皆从“言”,显然原来是一种“口头号令”。

君主的“君”字,象形为一只持权杖的右手和一张发号施令的嘴,更是形象的表现了“口头约束号令”的遗迹。

誓词,带有军令的性质;诰:指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命:指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最重要的是“礼”,以礼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习惯法占相当比重。

①周公制礼(周公,名姬旦,文王之子,武王之弟)据载:武王克商两年便死了。

继位的成王诵年幼。

由周公辅政。

荀子说他“履天子之籍,听天下之断”,可见权力是很大的。

周公当国共七年,至第六年时,制礼作乐,制定了一整套的经济政治制度。

第七年还政于成王。

②吕刑(据说由吕国的司寇吕侯所作)③遗训(先王留下的遗制、后世谓之“祖宗之法”)④殷彝(天生烝民,有物有则。

民之秉彝,好是懿德。

彝即常理。

商朝的某些法律)⑤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周朝的刑书,二是五刑加上赎、鞭、扑、流。

另外,周朝还有烹刑,《史记·齐太公世家》:“(齐)哀公时,纪侯之周,周烹哀公”。

据《逸周书·尝麦解》,该“九刑”为“刑书九篇”。

《汉书·艺文志》收录有“《周法》九篇”,可能就是“九刑”。

“九刑”早已逸失,只有《左传·文公十八年》引周公《誓命》转载其片断内容:“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

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

”按照这一刑书规定,毁坏法度谓之贼罪,隐匿贼人是为赃罪,窃取财物属于盗罪,偷盗名器构成奸罪;凡主使藏匿罪犯,使用所盗器物,均属重大犯罪,一律以常刑严惩,不准随意赦免。

从这些内容来看,“九刑”的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三)、西周时期礼及礼与刑之关系。

1、“礼”之起源。

“礼”字的初文早在商代甲骨文中就已出现。

写作(上曲下豆),战国以后加上“示”旁,示表示天垂象给人看。

日、月、风、雷都是上天的垂示,是天意象征。

所以示这个字就表征了天与人、神与人之间的一种互动关系。

后来(上曲下豆)简化成为礼。

《说文》:“礼,履也,所以事鬼神而致福也。

”王国维《观堂集林·释礼》,根据甲骨文中的“礼”字断言:礼是用两块玉盛在器皿中去作贡奉,表示对先祖与上帝的敬意,请求赐福保佑。

中国先民极重祭祀,所谓“国之大事,唯祠与戎”。

礼字初文从双玉、从鼓之形,意谓祭祀时以玉为敬神求福的主要礼品,鼓作为乐器也在祭祀时派上用场。

玉帛和钟鼓是中国古代祭祀活动的主要表达形式。

礼字的本意即在鼓乐声中“行礼以玉”。

“玉”的价值连城,代表人的虔诚,鼓乐则为表达这种虔诚场面造成一种庄严而隆重的氛围。

据王国维先生的考证,礼有两意,一指“行礼之器”;二指祭祀活动(奉神之事)。

(参见《观堂集林·释礼》卷六)。

由此可见,礼的渊源为上古祭祀活动,反映的是先民对天地鬼神等异己力量的敬畏之心。

它至迟在商代就已出现。

商代人以敬鬼神而著称,考古发掘的甲骨卜辞和大量的牺牲遗骨、祭器是商代进行祭祀活动的历史见证。

不过,商代人还没有形成整齐划一的礼的规范,详细情形也无从推知,孔子在春秋末叶就有“文献不足征”的遗憾了。

郭沫若《十批判书·孔圣的批判》:“礼之起,起于祀神。

其后扩展而为对人,更其后扩展而为吉、凶、军、宾、嘉等各种仪制”。

照此说法,礼最初是调节人神关系,继而扩展为和谐人际关系,最后扩大为整合社会关系,成为严格的社会行为规范。

2、“礼”之作用。

礼形成整齐划一的规范,并全面介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在西周,其关键人物是周公,习惯上有所谓“周公制礼作乐”的说法,也称周礼。

周礼网罗万有、纲纪群伦,涉及道德、教化、司法、政治、军事、行政等各方面,确定君臣父子、上下尊卑的关系以及国家的大政方针。

是西周统治者制定的一整套经济、政治制度和道德规范、礼节仪式的集合体。

它实质上起着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子产说:“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二十六年,晏子说:“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与天地并”,可见,礼的地位是很高的。

《礼记·曲礼》认为礼是“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的依据,《左传》隐公十一年则说礼起着“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作用。

礼还有积极预防犯罪的作用。

《礼记·经解》:“以旧礼为无所用而去之者,必有乱患。

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

乡饮酒之礼废,则长幼之序失,而争斗之狱繁矣。

丧祭之礼废,则臣子之恩薄,而倍死忘生者众矣。

聘觐之礼废,则君臣之位失,诸侯之行恶,而倍畔侵陵之败起矣。

”具体而言:首先,礼不仅划分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界限,而且是统治阶级内部进行权力再分配的尺度。

其次,礼不仅是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意识形态,约束着人的视听言动,而且支配着人的思维方式,塑造着的心理结构。

第三、礼成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具有法律的权威。

并常常以法律或高于法律的面貌出现。

3、礼之基本原则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

“亲亲”是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它指涉的是家庭伦理;“尊尊”是尊敬和服从自己的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它指涉的是社会伦理。

“亲亲”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制;“尊尊”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主制。

“亲亲”的要点是“孝”,尊尊的要点是“忠”。

“亲亲”和“尊尊”既是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与此相适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礼支配了整个西周社会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运作。

4、“礼”之分类:吉礼(祭祀之礼)、凶礼(死丧、凶荒之礼)、军礼(出征、田猎之礼)、宾礼(朝见之礼)、嘉礼(冠婚、饮食、宾射之礼)。

5、礼与刑的关系: (1)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皆为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之行为而设。

(2)礼与刑地位不同。

礼是刑的精神真谛,刑以礼为指导原则,又以强制手段维护礼的尊严。

礼是纲,刑是目,纲举目张。

(3)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正面、积极地规范人们。

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一切违礼行为进行处罚。

(4)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大戴礼记》)一为事前的预防,一为事后的补救。

(5)“礼之所去,刑之所取”,礼所不容,刑必禁之,礼之所允,刑亦不禁。

(6)“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庶人并非不受礼的约束,贵族犯罪也并非不受法律制裁。

前一句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礼记。

曲礼》郑注),即忙于劳作,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而设,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

后一句原指大夫以上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如周礼所谓“八辟丽邦法”。

他们一般不处以残损肢体的肉刑,必须处死者乃在郊外执行,遇到诉讼可以不必亲自到庭,委托代理人打官司。

而之所以如此,首先源于宗法制度,大家同属贵族,有不同程度的血缘关系,这是亲情方面的考虑;其次、在等级森严的社会,贵族阶层需要在被统治者面前保持整体的尊严,如果对贵族实施肉刑,留下一个终身性的耻辱标志,这是不体面的。

而在闹市行刑,也不免让被统治者笑话。

这是政治方面的考虑。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犯了罪可以不受法律惩罚。

又按,《白虎通德论》谓“礼不下庶人”为酬酢之礼,《焦氏笔乘》断此论于诸家为胜。

(酬酢 chóu zuò. 宾主互相敬酒(酬:向客人敬酒,酢:向主人敬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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