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西周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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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二章

法制史第二章

所谓“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刑罚一 概不适用于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指刑 罚的制定目的和适用对象不是针对大夫以上 的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和制裁普通平民 或庶人。同时,由于不同身份等级的人实行 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的贵族即使违法犯 罪,一般也可以享有司法特权。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二)礼的性质与作用
一般认为, “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 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可以有效保护统治阶级利 益,维护宗法等级秩序,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 与法律关系;同时可以积极预防犯罪;
周礼的内容:周礼内容极其广泛,大到国家典章制 度,小到人们的生活规范,都被包括在周礼的范围 之内,包括许多具体制度与仪式。
• 周礼所确立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亲亲”、 “尊尊”、“长长”、“男女有别” 四个原则 。“亲 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 指导思想 。
• “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 礼刑关系
• 西周法律形式仍主要是礼与刑两部分,是夏商法 律形式的继承和发展。其中既有习惯法,也包括
(6)赎刑: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折抵刑罚。
刑罚种类
• 劳役刑 西周劳役刑主要是将尚未达到适用五刑的轻罪
犯人关押在监狱中,限制剥夺其自由并强制从事劳役。 《周礼·秋官·大司寇》载:“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 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同书《司圜》也谈 到:“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 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 舍,下罪一年而舍。”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 第五节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讲义: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讲义: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敬天保民、明德慎罚西周认为天命是可转移的,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提出,解决了西周统治的合理性的问题。

“德”表现于社会生活中:即“敬天保民”。

敬天保民要求统治者尊敬上天,“怀保小民”。

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

“敬天保民”在最高统治者与最下层的老百姓之间搭建起紧密的联系,最高统治者再也不是绝对高高在上了,他必须关注民生,让老百姓生活得好。

“德”表现于法律上:即“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礼治思想周礼,“周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是德的具体化,是“德”落实于实际社会的表现。

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亲亲:即亲其所亲。

着眼于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

至亲莫如父,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关键是做到“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

主要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

至尊莫如君,臣对君要“忠”。

亲亲是尊尊的基础,亲亲是为了尊尊。

礼的基本内容:五礼吉礼:即祭祀之礼,也就是有关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凶礼:指丧葬之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

要求哀痛、忧思,包括丧礼、荒礼、吊礼、禬礼、恤礼等五种形式。

宾礼:即宾客之礼,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称为“以宾礼亲邦国”,要求礼貌。

军礼:即军队之礼,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嘉礼:主要是指冠婚之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礼与刑的关系1.作用上。

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

“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西周法制

西周法制

周 公 姬 旦
根据周礼的内容与性质,古人有“经礼三 百,曲礼三千”;“礼仪三百,威仪三千” 等说法,并进行过不同分类。 例如:《周礼· 春官· 小宗伯》分为吉、嘉、 宾、军、凶五礼;《礼记· 经解》分为朝觐、 聘问、丧祭、乡饮酒、婚姻五礼;《礼记· 王 制》分为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六 礼;等等。 《礼记· 昏义》概括:“夫礼,始于冠, 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 此礼之大体也。”
1、刑罚 ⊙五刑: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 ⊙九刑:五刑加流、赎、鞭、扑 ⊙徒刑或拘役刑:与羞辱刑配套,“圜土之 制”、“嘉石之制”。
西周犯罪行为规定
《左传· 文公十八年》:周公作《誓命》曰: 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 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 在九刑不忘。 《尚书大传》:决关梁,窬城郭而略盗者, 其刑膑;男女不以义交,其刑宫;触易君命, 革舆服制度,奸宄盗攘伤人者,其刑劓;非 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祥之辞者, 其刑墨;降畔、寇贼、劫略者,其刑死。
周代的宗法制度的内容
1,嫡长继承制的确立。 2,大宗率小宗、小宗拱卫大宗 的体制确立。 3,同姓不婚与政治联姻制。
二、封邦建国与周代中央地方关系
(一)分封宗法化 贯彻“亲亲”原则。《荀子·儒效》:立国 七十一,姬姓独居五十三人。这种分封实际上宗 法制的武装殖民。“封建亲戚,以蕃屏周”。 周王室直接任命诸侯国的主要官员,并设 置监官监督诸侯。《礼记· 王制》:大国三卿,皆 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 于其君。
周代的中央政治机构
1.天子,之下有三公(太傅、太保、太师)。 2.中央政务机构: 卿士寮:王室执政大臣处理军国大事的合议机构, 负责一般行政事务及诸侯方国事务,有司土、司马、 司工,号称“三右”(“三事大夫”) 太史寮:负责宗教祭祀及文书册命事务,有太史、 太祝、太卜,号称“三左” 卿士寮和太史寮总称“内朝”或“治朝”(相对 于国人集会的“外朝”而言)。 王家事务管理系统:以“宰”或“冢宰”为首,后 来逐渐向总揽政务的相制发展。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1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1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的产生及其影响



(二)“敬天保民” 1. 为什么要“敬天”: 自然崇拜,最高神“天”;天生万物、王权天授、恭行天命、 代天行罚、天人感应、天佑有德、违天不祥、积德行善: “天”有意识地化生了万物和人,为宇宙万物的主宰者, 具有无上的权威;帝王的权力也是天所赋予,帝王秉承天意 以行仁政,则得到上天的肯定和保护,否则将遭天谴,天将 降灾异警告。人与天有一种感应关系,天注视着人的一言一 行,人积善,天降吉祥,积不善,天降灾殃。 2. 如何敬天: 统治者要推行仁政;百姓要行善积德;祭天地祀祖宗 3. 敬天与保民的关系: 要“敬天”必须“保民”、“安民”。“敬天”是目的, “保民”是手段,只有“保民”,才可能“受天永命”

资料:西周的宗法等级制(2)
天子
天子 诸侯 大夫 士
天子 诸侯
诸侯(封国)
大夫(采邑)
大夫
平民 奴隶


平民
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亲 亲”、“尊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周礼”或“礼治”的基本原则: 1. “亲亲”: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 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宗法原则,维护家长制, 孝); 2. “尊尊”: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 一国之君(等级原则,维护君主制,忠); 3. “长长”:小辈必须尊重长辈; 4. “男女有别” :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同 姓不婚。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 (二)礼的性质与作用
一般认为, “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 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礼记· 曲礼上》:“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 明是非”的依据。 《左传· 隐公十一年》:“礼,经国家,定社稷, 序人民,利后嗣者也。”

法制史2

法制史2
三类,其具体内容如下: • ①宗亲,是指同一祖先所属的男系 血统的亲属。 • ②外亲, • ③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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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与继承
• 4、五服关系 • 根据五代九亲的理论,引伸出九族五服之
说: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所谓 五服只是一种丧服制,它以亲属为等差,来划 分尊卑的等级关系。亲服制的范畴即五服关系。 斩衰, 齐衰, 大功, 小功, 缌麻.
法学院
三、吕侯制刑
从《吕刑》的内容看,其基本精神在于阐发周初法制 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对“明德慎刑”思想的阐发, 可以说是西周法制经验富有理论色彩的总结。 第一章主要叙述制定《吕刑》的起因和经过,追溯刑 罚制度的形成历史,阐明德刑并用的指导思想。 第二章系统规定了以五刑与赎刑制度为核心的刑罚体 系及适用制度,并规定了一些司法诉讼程序和审判 原则。 第三章再次强调德刑关系及对司法官员的办案要求。 《吕刑》作为一部刑事法律文献,是研究中国早期 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的重要材料。
法学院
作业:西周实行宗法等级制度,奉行“礼不 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的法律适用原则,请 简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本质思 想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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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 一、刑 法 • 西周的刑法充分体现了周初法制的
指导思想。以“誓”、“诰”、“命” 等形式发布的王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反映了周 • 初法制为重大政治行动服务的要旨 体 现了刑法的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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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与继承
• 西周婚姻实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嫡
妻只许有一个,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宗法 制度下嫡长子继承宗祧和权位的原则。 l、婚姻的成立 • 西周时期,婚姻的成立首先要有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另外,西周时期婚姻的成立还须履行所 谓“六礼”。即“纳采”,“问名”, 纳吉”, “纳征”, “请期”, “亲 法学院 迎”,

中外班法史课件第二章 西周时期法律制度

中外班法史课件第二章 西周时期法律制度


2、“五听”断狱讼 五听,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 五种观察方式,具体是指辞听、色听、耳 听、目听、气听。 “五听”制度应是中国最早的有关审判心理 学的具体运用。

“辞听”是“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 “色听”是“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气听”是“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耳听”是“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三、西周时期的刑罚

“刑名从商”。 《尚书·吕刑》:“五刑之属三千”,
“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刖罚之属
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二百”。
第四节 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西周时期的民事制度
1、所有权:周王拥有全部的土地与臣民。 《诗经·北山》:“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
莫非王臣。”
“目听”是“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3、召公“棠下决狱” 召 公 走 出 朝 堂 , 巡 回 乡里,体察民情,在 一棵甘棠树下搭起一 座草棚,处理政务、 听 讼 决 狱 , 公 正 无 私 。 召公,文王之子,武王之弟,与周
公“分陕而治”。

“召公之治西方,甚得兆民和。召公巡行乡邑, 有棠树,决狱政事其下,自侯伯至庶人各得其 所,无失职者。召公卒,而民人思召公之政, 怀棠树不敢伐,哥(同‘歌’)咏之,作《甘 棠》之诗。”—— 《史记·燕召公世家第四》
(2)礼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五、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保护奴隶制等级特权的一项法律原则。
“礼不下庶人”:重在强调礼的等级性。
“刑不上大夫”:贵族官僚犯罪通常享受特权保护。
《周礼·秋官·大司寇》:贵族犯罪“轻重不在刑
书”;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一)法制知道思想1,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上天不是根据祭祀行为,而是根据德行的好坏选择统治者2.礼治思想。

周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礼。

3.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它相对于疏而言,着眼调整家族内部的关系。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它相对于卑而言,不仅调节父子,夫妻之间的尊卑关系,更主要的是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4.礼的基本内容: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1)吉礼,即祭祀治之礼,也就是有关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2)凶礼,主要是丧葬之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吊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

(3)宾礼,即宾客之礼,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4)军礼,即军队之礼,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要求兴师动众要果毅。

(5)嘉礼,主要是冠婚之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5.礼与刑的关系:他们的关系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作用上,礼“禁与将然”,刑“禁于已然”。

礼侧重于从积极方面进行规范。

刑侧重于从消极方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第二: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

礼是刑的指导,另外礼需要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的制裁范围。

第三:适用对象上,礼不下遮人,刑不上大夫总结:综上。

西周社会次序是在礼治思想指导下构建起来的礼治次序,这种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被称为宗法制,其特征就是族权与政权的合一。

(二),西周的法制概况主要法制包括了礼与刑两方面。

(1)《周》礼是西周最主要的法律制度之一。

(2)《九刑》,(3)《吕刑》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首先追溯刑罚的来源;其次说了以五刑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

最后,再次强调德刑罚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了要求(三)主要的法律形式礼与刑是西周主要的法律形式,除了这二者以外,西周还有誓,诰,命等其他法律形式,它们均是王命的不同表现形式。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

九族宗亲
• 宗族是父系社会的产物,是古代宗法 制度的社会基础。有几个概念需要说 说。
家庭
• 家庭是宗族的基本单元。中国传统的家庭 单元是以成年男性为核心,通常的基本成 员还有“我”的妻子、子女、父母及未成 年的兄弟姐妹
家庭
• 姐妹和女儿是不列入族谱编制的,成年后一般要 外嫁到别的家族中去,成为外亲;
• 奴隶。总称为“臣(男奴)妾(女奴)”。 按种族来源有奚、羌、夷等名目,按其服 役内容有隶、鬲(li)、皂、舆、僚、台、 仆、牧等等称呼。主要来源于战俘及奴隶 的后代。
• 奴隶被视为牛马,毫无人身自由。
仆(受刖刑、头部有戒具象形)
妾(头部有戒具)
宗法制
• 宗法制是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 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 份的制度。
• 所有的耕地在理论上都归国王所有,所谓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每一里见方的 耕地都以“井”字形的深沟划成相等的9块 100亩地块,中央的一块是“公田”,由8 户人家共同耕种,收成全部归领主;边上 的8块授予每户一块,各自耕种,收成归农 民自己。土地不得买卖。每3年“换土易居” (轮换耕地和住房)。
• 确立嫡长子权利,以嫡长子继承家长权威, 形成宗族的直系“大宗”。
• 其他的儿子为宗族的分支,形成服从“大 宗”的“小宗”。
婚姻制度:目的与基本原则
• 婚姻的目的:“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 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联系两大家族、 延续能够祭祀祖先的男性后代。
• 一夫一妻多妾制。
婚姻制度:结婚要件
宗族
• 古代人认为“姐妹”们(出嫁后)是“别 家”的人(外亲),虽也用父姓,但通常 不算在本宗族之内;
• 各代“媳妇”们是“自家”的人,随丈夫 列入本宗族,甚至结婚后可以在其娘家父 姓前冠以夫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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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和契约制度

与私有制度密切相关的契约制度也发达起来。 (1)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双方各存一份) (2)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双方各执一半) 对违约者处罚非常严厉,这些都反映了当时 民事法律的发达。
法者,人君所受于天,不可以私而失信。今朕 私,党仁弘违法,吾欲赦之,是乱其法,上负 于天。 “罪己诏”:“联有三罪,知人不明,一也; 以私乱法,二也;善善未赏,恶恶未诛,三 也。”
礻豊:最初的含义是祭祀的仪式

经过长期的传承,人类开始有了等级之分,食礼和 祭礼中逐渐注入了反映血缘亲疏、等级尊卑的内容。 在国家形成以后,一部分反映等级差别和符合专制

要求的规则就被抽象、概括出来,经过周公整合,
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礼制”。

周礼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规范和调节作用。
二、礼的性质与作用(掌握)
(5)杀人越货罪:“踣诸市,肆之三 日。” (6)群饮罪:“群饮,汝勿佚,尽执拘 以归于周,予其杀。” (7)违背盟誓:“告而诛之”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刑罚

1、主要的刑罚体系 夏商以来相传的“五刑”:墨刑;劓刑;非刂 (或刖)刑;宫刑;大辟。 西周时期形成了以肉刑 为主体,由轻入重直至死刑的完整刑罚体系。
具备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1、周礼的规范性无庸质疑。 2、周礼的国家意志也极为明显。 3、周礼也具有很强的国家强制性。
三、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1、礼、刑目的是一致的: 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相辅相成,互为表里。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2、不同点:
1、“狱”与“讼”
民事诉讼——“讼”,刑事诉讼——“狱” ? 例证:《诗经·召南·行露》: 虽速我狱,室家不足!„„ 虽速我讼,亦不女从!

2、告诉
(1)西周时期的案件都是以当事人或受害人自诉为 主。轻微案件可以口头提出控诉,但重大案件须提 供书面文状。 (2)限制: 臣不得告君;子不得告父;奴不得告主
参考资料

1、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
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
1998年版。
思考题、讨论题、作业: 1、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2、简述西周的刑罚原则 3、“五听”之制
4、
“五过之疵”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 出”,以下不属于其中情形的是: A.不顺父母去 B.无子去 D C.恶疾去 D.与更三年丧,去
封建与宗法制 关系图
其原则是 :

1、从周天子到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他们为大宗, 其他为小宗。
2、小宗要服从大宗,诸弟要服从长兄。而且,大宗有权 利剥夺小宗的身份、降低其爵位,剥夺或缩小其领地。 3、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


自构成了一级国家政权。这种统治自然是家族式,周王即 是国王,也是整个国家的大家长。

2、补充刑 (1)“圜土之制”(有期徒刑) (2)“嘉石之制” (3)赎刑
教主要刑罚原则(重点)

(一)主要刑罚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处罚(80岁以上;七岁以下)
这是“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以及“亲亲”原则在 定罪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三宥之法” :“壹宥曰不识 ,再宥曰过失, 三宥曰遗忘。”

(一)“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帝立子生商” 从血缘上找到了垄断权利的借口 (二)“天讨”与“天罚”的法律思想 “有夏多罪,天命殛之 ”

周公,姓姬名旦,亦称叔旦,周文王之子, 武王之弟。儒学奠基人。
《尚书大传》概括为:“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 年建侯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乐,七年致政成王。”

抽象的精神原则是中国古代的礼的含义 之一,可归纳为“亲亲”和“尊尊”。 以下对此说法正确的是: C A.“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 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上凌下,以亲压 疏。 B.“亲亲长为首” C.“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 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 都应恪守名分 D.“尊尊上为首”

考一考: 西周时期,一个诸侯王生前娶了一位妻子,为 他生了一个女儿,后来他再娶了一个妾,为他生了 大儿子,此后妻子又为他生了一个小儿子。数十年 后,这位诸侯王死去,请问他的王位和家业应该由 谁继承?如果是现在,这位诸侯王的遗产又该怎样 划分?
陈 汤
子 产
测 谎 仪
大 雁
曾 子


玉琮 和豆
虎符
许霆案
曶鼎
媒,谋也。谋合二姓。——《说文》 《孟子·滕文公下》:“不待父母之命,媒 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 人皆贱之。”


如齐襄王之妻



《大戴礼记•本命》解释: 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 无子,为其绝世也; 淫,为其乱族也; 妒,为其乱家也; 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 口多言,为其离亲也; 窃盗,为其反义也。”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重点) 宗法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 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 治形式。这就是我们经常说“家国同构”。
宗法组织渊源于原始社会的父系家长制。
●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宗法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长子
长子 长子
长子
长子
表示其余嫡子 及庶子等降一 级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4.宽严适中
这是一种很高的司法要求,这一原则的提出,也 从一个侧面说明西周统治者在统治上的成熟。

5.同罪异罚 同罪异罚是一项等级特权原则,是指不同身份等 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 罚结果有别。
第四节

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
一、民事制度 1、所有权的转变 (一)土地与臣民为周王所有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王室逐渐丧失了对地方诸侯的号召力和控制力,对于土 地和人民的实际所有权,已经转移到有真正实力的诸侯手中。 土地也逐渐开始私有化。
“七出”:不事舅姑、无子、淫佚、妒忌、恶疾、 口舍、盗窃。 “三不去”:“有所取而无所归”;“与更三年 丧” ;前贫贱后富贵。


第五节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周王是天下的最高主宰,因而西周的最高审判权 掌握在周王手里。君主拥有最终的司法裁决权和最 高的司法审判权。

二、主要诉讼制度(重点)
周公辅成王(画像石)
礼器示意图

3、审理: 诉讼费:“钧金”(30斤铜)和“束矢” (100支 箭)

4、审判: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读鞠(鞫)、乞鞠制度
读鞠(鞫):判决内容要由司法机关制作法律 文书,在审判以后,当众宣读判决,宣布了罪犯 的罪行和应有的惩罚。 乞鞠:读鞫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要求 重审,称为“乞鞫”。

宗法制度的核心



“亲亲”


“尊尊”

父为首→ 孝
君为首→ 忠

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而为一,家族观念、家庭
家族的伦理道德与国家的法律规范自然也就结合
在一起,互为表里。

因此,“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与宗法制度息息
相关。
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也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1) 作用不同
①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因为 礼是积极的主动性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
② 刑是居于辅导地位,在礼的指导下对已然 发生的犯罪进行制裁,处于消极与被动的状态。
(2)适用原则不同: ①礼不下庶人 ②刑不上大夫:同罪异罚
钟鸣鼎食
赐死
晋文公重耳
参考资料
1、《中国法学的初步》,刘星著,

李世民
二、 婚姻家庭继承制度(掌握)


(一)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1)确立一夫一妻多妾制(嫡长子继承制)


(2)禁止同姓为婚:“附远、厚别”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二)婚姻的缔结(程序)

“六礼” :“纳采” →“问名” →“纳吉” → “纳征” →“请期” → “亲迎” (三)婚姻的解除
①敬天,指祭祀与尊崇上天,服从天命。
③保民,指在维护王朝统治的前提下, 保护百姓最起码的生存条件。

↙ ↖

—→ 民
“德”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 罚”。
(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1)含义 重视道德教化,立法、司法都应宽缓、审慎。 (2)影响 创造了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相互结合的治国理 念与治国模式。
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思考题、讨论题、作业
西周“明德慎罚”指导思想的含义。
“礼”、“刑”关系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刑事法律历来是各个王朝法律体系中最为 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西周时期,经过夏商两代
近千年的积累,西周的刑法制度,包括罪名、
刑罚体系、刑法原则等各个方面,都得到了很 大的发展。
一、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1)不孝不友罪:指不孝顺尊长亲属, 不恭敬兄长的犯罪。 (2)不从王命罪:指不服从与违背王命 的犯罪。 (3)放弑其君罪:指驱逐与杀害国君的 犯罪。“残之”、 “辜之”。



(4)侵犯财产所有权的重罪。
寇攘(强盗)、奸宄(窃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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