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二)2024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二)引言概述:本文旨在对《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二)》进行解读和说明。
本规定是继《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一)》后的补充和细化,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房地产广告的发布行为,保护广告受众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大点来详细解读本规定的具体内容。
一、广告发布主体的要求:1.发布广告的主体必须是合法注册并具备相关从业资质的企业;2.主体在发布广告前需进行备案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3.发布主体需向广告监管部门定期报告广告发布情况;4.发布主体需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广告发布要遵循的原则:1.广告发布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的宣传内容;2.广告发布应注重社会责任,避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3.广告发布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等权益;4.广告发布应保护广告受众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5.广告发布应积极传播正能量,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广告内容的规定:1.广告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含有夸大、虚假的宣传内容;2.广告内容应易于理解,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术语,以确保广告受众的理解;3.广告内容应符合行业自律要求,不得大肆夸张、攀比;4.广告内容应注重保护广告受众的合法权益,不得欺骗、误导广告受众;5.广告内容应注重社会责任,不得含有淫秽、暴力、恶俗等不良内容。
四、广告发布的方式:1.广告发布应选择适当的媒体载体,如报纸、电视、互联网等;2.广告发布应选择合适的时机和地点,以确保广告受众得到有效传达;3.广告发布应注意广告的展示形式和内容,符合市场需要和受众的接受程度;4.广告发布应遵循媒体的广告审核制度,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5.广告发布应合理控制广告费用,避免过度投放和资源浪费。
五、广告发布的监管和处罚措施:1.广告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督,定期进行抽查和检查;2.对于违反规定的广告发布主体,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警告、罚款等;3.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广告行为,广告发布主体将面临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等严厉处罚;4.广告受众和其他相关方对于违规广告可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将予以及时处理;5.对于涉及虚假广告的投诉,广告发布主体需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和解释。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98年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98年修订)正文:----------------------------------------------------------------------------------------------------------------------------------------------------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四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房地产广告的发布行为,以维护广告市场的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从事房地产广告发布的个人和机构都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定义2.1 房地产广告指以各种形式和媒介发布的,用于促进房地产交易或推广房地产项目的广告活动。
2.2 房地产项目指规划建设或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农业等各类房地产产品。
2.3 广告发布者指依法注册并从事房地产广告发布活动的个人或机构。
3. 广告发布要求3.1 真实性房地产广告发布者应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3.2 审核制度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广告前,应经过合规审核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广告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3.3 敏感词汇在广告中禁止使用虚假违法的词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虚假宣传:不实的项目造价、装修标准、产品质量等。
•违法违规:违反土地规划和建设管理法规的行为。
•赌博色情:与赌博、色情相关的内容。
3.4 尊重消费者权益广告发布者应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广告内容应真实、明确地说明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及价格等重要信息,不得欺骗、误导或诱导消费者。
4. 广告发布程序4.1 提交申请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广告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包括以下材料:•广告文案及设计稿;•广告发布计划;•广告所使用的媒介材料。
4.2 审核批准相关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广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广告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广告是否存在不良影响。
4.3 发布广告一旦审核通过,广告发布者可以按照计划发布广告,并确保广告内容和形式与审核通过的内容一致。
5. 监督与处罚5.1 监督机构相关部门应建立房地产广告发布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广告发布的合规情况。
5.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个人或机构,相关部门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和整改要求;•暂停广告发布资格;•撤销广告发布资格;•经济罚款。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恶意竞争。
第四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履行广告发布的主体责任,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房地产广告的内容与形式第五条房地产广告应当明确标明广告发布者的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宣传、虚假称号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
第六条房地产广告应当明确标明房地产项目的名称、位置、地质,并真实、准确地介绍房地产项目的基本情况与主要特点。
第七条房地产广告应当明确标明房地产项目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建筑面积、产权归属等相关信息,并如实披露现状、配套设施、交通便利度等重要情况。
第八条房地产广告应当使用真实、准确的图片和视听材料,不得使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效果图、模型图等虚假材料。
第九条房地产广告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预售许可证号码,并如实披露预售条件和购买方式。
第十条房地产广告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违反社会伦理的内容。
第三章房地产广告发布的要求与程序第十一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者在发布房地产广告前,应当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备案、审查、公示等程序,并如实填写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者应当及时更新广告内容,确保广告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第十四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房地产广告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发布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房地产广告,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广告发布者公开声明,修正错误信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房地产广告暂行发布规定 法律知识

房地产广告暂行发布规定法律知识房地产广告暂行发布规定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房地产广告行为,加强广告宣传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于房地产开辟企业及其合作中介机构在房地产广告宣传方面的行为。
第二章:广告内容要求2.1 广告真实性房地产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不得含有虚假信息。
2.2 价格及相关费用广告中涉及的房屋价格应当真实,不得故意误导消费者。
同时,对于需要收取的相关费用,应当明确标明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
2.3 房屋信息广告中应当包含详细的房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在地区、面积、户型、楼栋号等。
2.4 配套设施及环境广告中对于房地产项目的配套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描述应当真实,不得夸大其它。
第三章:广告发布要求3.1 广告发布管理机构广告发布应当由区域内指定的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及发布。
3.2 广告发布审批房地产开辟企业及其合作中介机构在发布广告前,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并申请广告发布审批。
3.3 广告发布责任房地产开辟企业及其合作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4.1 监督机构房地产广告的监督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相关行业协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也可进行监督。
4.2 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房地产广告行为,监管部门可以赋予警告、罚款、责令住手发布广告等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 房地产广告发布申请表格3. 房地产广告发布审批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广告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对广告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2. 真实性:指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包含虚假信息。
3. 配套设施:指房地产项目中附带的共用设施,如停车场、花园等。
4. 监管部门:指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广告进行监督和管理。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广告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涉及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合规、诚信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等违法违规内容。
第四条房地产广告应当明确标识广告属性,确保广告接受对象能够清楚辨认广告。
第二章房地产广告发布要求第五条房地产广告应当有明确的发布目的,且内容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
第六条房地产广告应当真实反映产品或服务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
第七条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明确的说明和提示,如出售价格、交易条件、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等必要信息。
第八条房地产广告涉及的数字、面积等应当标示明确,不得使用模糊或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九条房地产广告中的图片、文字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所限制的内容,不得侮辱、诽谤他人。
第十条房地产广告中的楼盘名称、项目代号等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与其他已有房地产项目混淆。
第三章房地产广告发布程序第十一条房地产广告发布前,应当经过批准机关审核并获得发布许可。
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许可机关应当在收到广告发布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十三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过程中,应当以规定形式、媒体、渠道进行发布,不得形成纸质或电子广告扰乱市场及公共环境。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定了广告的定义、发布程序、监管机构等相关内容。
2、房地产广告:广告行为中涉及房地产产品或服务的广告。
第五章附件1、《房地产广告发布许可申请表》2、《房地产广告发布许可申请表填写说明》【附件】1、《房地产广告发布许可申请表》:用于房地产广告发布申请的表格,包括申请人信息、广告内容、发布渠道等内容。
2、《房地产广告发布许可申请表填写说明》:对《房地产广告发布许可申请表》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进行说明。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引言: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伴随着房地产广告的激增,一些不良现象也逐渐暴露出来,例如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为了规范房地产广告的发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相关监管部门出台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本文将对该规定的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规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广告发布的组织、个人,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
二、广告内容的规范要求1.真实性和准确性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
广告宣传的房地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保广告宣传所述信息与实际相符。
2.明确价格和优惠信息广告中应当明确标注房地产项目的价格和优惠信息,不得进行模糊性描述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如不得使用虚假的优惠降价、折扣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3.不得涉及虚假宣传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如夸大项目的地理位置、配套设施、交通便利程度等。
广告中的图片、平面图、效果图等必须真实,不允许使用修图或电脑合成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4.禁止误导性比较广告发布者禁止使用误导性比较手法,不得通过与其他类似产品或项目进行比较,制造不实或夸大宣传的效果,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5.注意言辞的规范广告发布者应当注意言辞的规范,不得使用过度、夸张、具有误导性的字眼,确保广告宣传内容的积极向上,符合社会伦理和道德要求。
三、广告发布的监管措施1.自律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广告发布者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加强自身的管理,确保广告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政府监管相关政府部门将加大对房地产广告发布的监管力度,加强广告发布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3.媒体监督媒体对广告发布内容进行审查,对违规广告进行拒绝刊登,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 引言本文档为房地产广告发布的暂行规定,旨在规范房地产广告的发布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布的各类房地产广告,包括但不限于楼盘预售广告、房屋出售/出租广告等。
3. 广告发布主体责任3.1 广告发布主体指广告的委托方、制作方和发布方。
广告发布主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广告发布主体应当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禁止发布虚假广告。
3.3 广告发布主体应当对广告发布过程中涉及的信息进行保密,禁止泄露用户个人敏感信息。
3.4 广告发布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认证、备案程序,确保广告符合相关规定。
4. 广告内容要求4.1 广告内容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法、违禁信息。
4.2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误导消费者。
4.3 广告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权、隐私权和知识产权。
4.4 广告内容应当注明房地产项目的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位置、建筑规模、户型房价等信息。
4.5 广告内容不得使用虚构、夸大或不合理的方式描述房地产项目特点和效益。
5. 广告发布渠道管理5.1 广告发布渠道指广告出版社、广告平台等各类媒体及方式。
广告发布渠道应当合法经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5.2 广告发布渠道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5.3 广告发布渠道应当对广告发布主体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广告发布主体合法经营,具备发布广告的能力。
5.4 广告发布渠道应当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向广告发布主体提供广告发布效果报告。
6. 违规处理6.1 发布虚假广告的,将面临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广告发布资格等相关处罚。
6.2 违反保密规定或泄露用户个人敏感信息的,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将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3 违反相关规定,侵犯他人权益的,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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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
第一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四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七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八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九条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一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第十三条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第十四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第十七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第十九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