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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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北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北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北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民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而医生是医疗质量的关键因素。

因此,医师的培训和能力提升显得格外重要。

对于住院医师来说,规范化的培训能够有效提高他们的临床技能水平、医学基础知识、医德医风等方面的综合素质,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患者。

北京市卫计委、北京市医师协会、北京市住院医师培训管理办公室等单位已经联合制定了一系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及实施细则,旨在促进医生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医生们的临床实践经验和知识水平,为医师的科研、临床和教学工作提供支撑和保障。

1. 培训内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涉及医学基础知识、临床诊治技能、医患关系、医德医风、医学伦理等多方面,突出了以医患关系为核心的临床实践教学,如下:(1)医学基础知识:生物化学、生理学、病理学、药理学等,以及人体解剖、微生物学等相关知识讲解。

(2)临床诊治技能: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多学科临床诊疗技能,临床检验、影像学、介入技术、实验室技术等常用检查及应用技术的讲解。

(3)医学伦理:医学伦理及法律知识,道德理念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讲解,培养住院医师的医德医风。

2. 培训形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多种形式,包括:面授、远程教育、实习模拟等,以便医生们能够更加高效地完成培训。

具体安排如下:(1)面授:面授是医生们最为熟悉的培训方式,适用于各种综合性知识的传授和技能的教学。

授课时间及地点由培训机构统一规定,培训周期为3年。

(2)远程教育:远程教育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了跨区域、跨时空、异地教育的无限制,可以让住院医师随时学习和听课,完成教育培训。

培训周期为2年。

(3)实习模拟:通过临床实验室、模拟病房等场所进行小组教学、实操训练和案例讨论,帮助住院医师掌握临床能力和技艺水平。

培训周期为1年。

3. 培训质量评估北京市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评估,有效的评价医生们的学习效果及医疗服务能力,具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培训名额的指标管理机制,根据各个医院住院医师的数量,按照规定的名额设置安排住院医师的人数和分布。

北京回龙观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北京回龙观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北京回龙观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1日【大中小】标签:北京回龙观医院培训管理办法住院医师寻医问药根据北京市卫生局2006年制定的《北京市精神科住院医师培训细则》和《北京市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管理办法》,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提高住院医师综合能力,培养出高素质的精神科医师,给将来的精神科临床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特制定如下规定:一、参加培训人员:1、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有工作单位的人员。

2、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没有工作单位的社招人员。

3、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要求接收精神科临床培训的人员。

4、经过精神科普通专科培训合格后,或经过考核达到精神科普通专科医师培训标准,要求参加精神科亚专科培训的人员。

二、培训目的:1、掌握精神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为精神科临床工作打基础。

2、通过培训使住院医师能够独立准确的收集病史,进行精神科检查;提出治疗方案,具备独立正确地处理精神科临床常见问题的能力。

3、培养良好的医德医风,加强医院文化教育,培养医德高尚,医术高超住院医师。

4、使住院医师将更多的时间用于临床学习5、对于接受精神科亚专科培训的住院医师,要求其掌握所学亚专科的常见疾病的诊断与治疗,及本学科国内、国际的前沿信息.三、培训具体内容:1、临床理论:精神科的基本理论2、临床技能:包括采集精神病史、与病人的接触技巧、完整的精神检查、症状识别、病历书写、常见疾病的诊断及鉴别诊断、治疗、基本的临床思维方式和临床思维能力3、临床操作技能:包括体检、神经系统检查、无抽电休克治疗、腰穿、换药、ECG操作,心电监护、心肺复苏,各种临床量表的使用,系统的心理治疗等。

4、临床辅助检查:阅读心电图、X光片、化验检查5、外语:专业英语6、科研:完成一篇案例分析报告、或综述、或论文四、培训形式:1、病区主任和带教老师负责制:病区主任对本病区每一个住院医师在实际工作中的工作和学习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掌握其学习情况,并有责任向科教办上报在带教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制度

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制度

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制度第一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完善毕业后教育体系,培养合格的临床医学人才,根据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临床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医学研究生学历的住院医师参加规范化培训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关于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训对象和学科培训对象为本科及以上医学专业毕业生。

培训学科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和北京大学医学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培训时间和内容普通专科医师培训:一般为3年。

按照《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细则》(普通专科第2版)和《北京市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料汇编》(1999年)要求进行培训。

亚专科医师培训:一般为2-4年。

按照《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细则》(亚专科)、《北京市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料汇编》(1999年)和《北京大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2版)要求进行培训。

(三)培训组织和管理1、教育处负责制定XXX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

负责对新入院的住院医师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和熟悉规范化培训的内容和要求。

发放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

2、培训基地、各轮转专业科室根据培训细则和规定,制定住院医师在本专业(科室)的轮转培训计划。

内容除细则要求外应包括讲课安排和出科考核安排,并交一份给培训基地、教育处备案。

各个临床科室必须严格按照自己制定的培训计划,认真实施对住院医师的培训,为住院医师积极提供条件,保证完成细则所要求的轮转科室及时间,规定的病种、病例、病床数、技能操作、病历质量等等。

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住院医师独立管床和值班的时间。

3、住院医师入科轮转时,必须先到教育处开具入科通知。

4、住院医师在轮转期间要参加所在科室(专业)的医疗工作,认真填写《培训登记手册》。

5、住院医师在各相关科室轮转结束后,由培训基地和各科室按培训计划的要求对住院医师进行医德医风、专业理论、专业外语、临床技能、病例分析的考核,记录在《考核手册》上。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
训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根据《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和《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委员会聘任办法》(京卫科教字〔2013〕19号)规定,2013年我市成立了第一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专科委员会。

第一届住培专科委员会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在培训标准、培训基地标准和考核方案的拟修订、结业考核和基地评估、住培发展意见建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专家智库作用。

按照任期规定,第一届住培专科委员会任期期满,经培训基地推荐、同行票选和综合评议,确定了第二届住培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住培专委会”)人员名单现予以公布。

为进一步发挥好住培专委会的作用,制定了《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2.第二届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委员会人员名单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2月13日。

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京卫科教字〔2012〕10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德育为先、质量为重,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培训)是指住院医师在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基地的指导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和本市培训标准,接受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主的培训活动,包括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培训.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培训基地负责本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与管理.第六条培训期间,住院医师由培训基地和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共同管理,日常管理主要由培训基地负责。

住院医师应当服从培训基地管理。

第二章培训实施与管理第七条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录取时间原则上与毕业生就业时间同步。

第八条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录取对象为拟在北京地区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学专业(临床、口腔、中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九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招收录取计划,发布招收录取信息,监督管理招收录取情况,将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培训基地应当按照招收录取计划择优录取招录对象.第十条住院医师的培训年限一般为三年。

实际培训年限少于三年的,培训基地应当按照“填平补齐”原则,针对住院医师训练不足部分进行培训,确保达到培训要求。

实际培训年限应当由培训基地根据住院医师的临床实践经历和临床综合能力确定。

第十一条具有临床实践经历的住院医师向培训基地提出申请缩短实际培训年限的,应当提供以下经相应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一)医学专业研究生学习期间在学位培养点从事临床实践活动的记录。

北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北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北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北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为了提高医生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医疗系统发展的需求,北京市医疗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对住院医师进行规范化培训。

本文将从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培训效果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培训目的北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医生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同一岗位人员的整体素质。

住院医师是医院临床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接待患者、诊断病情、制定治疗方案并实施治疗等工作,直接关系到病人的生命质量和安全。

因此,规范住院医师的培训是保障病人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

二、培训内容北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内容包括临床技能的训练、医学知识的学习、职业道德的培养等多个方面。

1. 临床技能的训练:住院医师需要具备一定的临床操作技能,例如静脉穿刺、心肺复苏等。

培训可以通过模拟环境、医疗设备以及专业教师的指导,提高医生的临床技术水平。

2. 医学知识的学习:住院医师需要不断学习医学新知识,掌握最新的诊疗技术和方法。

培训可以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学术会议等方式,让医生及时了解和学习最新的医学知识。

3. 职业道德的培养:住院医师除了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外,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德。

培训可以通过讲课、讨论等方式,加强对医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醒医生始终将患者的需求放在首位。

三、培训方法北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采用多种方式和方法,旨在让医生能够全面系统地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1. 网络教育: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在线学习资料和课程,使医生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学习。

2. 班级教学:以课堂为基础,由资深专家和教授进行面对面的授课,并结合案例分析和问题解答,提高医生的应变能力。

3. 临床实习:医院将住院医师按照科室需要分配到具体临床岗位,让他们亲身参与临床工作,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辅导。

四、培训效果北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效果显著,为提高医生的工作质量和提升病患体验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北京规培政策

北京规培政策

"规培"通常是指医学专业的规范化培训,涵盖了临床医学、基础医学、预防医学等多个领域。

北京的医学规培政策可能涉及到医学生、实习医生、住院医师等不同阶段的培训和管理。

请注意,医学规培政策可能随时发生变化,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北京医学规培政策中的一些主要内容:
1. 医学生培训:
-关于医学生的培训、课程设置、实习安排等方面的政策,确保医学生获得全面的医学知识和实践经验。

2. 实习医生培训:
-针对实习医生的培训政策,包括实习医生的实践环节、专业培训、实习考核等。

3. 住院医师培训:
-住院医师的规范培训政策,包括住院医师的轮转培训、学科培训、职业道德培训等。

4. 培训考核:
-对医学生、实习医生和住院医师进行规范的培训考核,以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医学水平和实践能力。

5. 师资培训:
-针对医学教育中的师资进行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6. 人才引进政策:
-针对医学领域的人才引进政策,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医学专业人才。

7. 继续教育:
-医学专业人才的继续教育政策,包括持续学习的机会、培训资源等。

8. 医疗服务管理:
-对医学专业人才参与医疗服务的管理政策,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9. 医学研究支持:
-支持医学研究的政策,鼓励医学专业人才参与科研项目和学术研究。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的概括,具体的北京医学规培政策可能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如果需要详细的政策信息,建议查阅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相关卫生健康部门的官方文件或政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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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京卫科教字〔2012〕10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德育为先、质量为重,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培训)是指住院医师在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基地的指导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和本市培训标准,接受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主的培训活动,包括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培训。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培训基地负责本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培训期间,住院医师由培训基地和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共同管理,日常管理主要由培训基地负责。

住院医师应当服从培训基地管理。

第二章培训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录取时间原则上与毕业生就业时间同步。

第八条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录取对象为拟在北京地区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学专业(临床、口腔、中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九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招收录取计划,发布招收录取信息,监督管理招收录取情况,将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培训基地应当按照招收录取计划择优录取招录对象。

第十条住院医师的培训年限一般为三年。

实际培训年限少于三年的,培训基地应当按照“填平补齐”原则,针对住院医师训练不足部分进行培训,确保达到培训要求。

实际培训年限应当由培训基地根据住院医师的临床实践经历和临床综合能力确定。

第十一条具有临床实践经历的住院医师向培训基地提出申请缩短实际培训年限的,应当提供以下经相应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一)医学专业研究生学习期间在学位培养点从事临床实践活动的记录。

(二)在具有教学医院资质的医院以住院医师身份从事临床实践活动的记录。

(三)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参加培训的记录。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应当审核住院医师的临床实践经历,根据培训标准考核其临床综合能力,并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住院医师的实际培训年限:
(一)具有临床实践经历的时间累计不满一年的,培训年限为三年。

(二)具有临床实践经历的时间累计满一年但不满二年的,结合临床综合能力考核情况,培训年限至少为二年。

(三)具有临床实践经历的时间累计满二年但不满三年的,结合临床综合能力考核情况,培训年限至少为一年。

(四)具有临床实践经历的时间累计满三年,临床综合能力考核不合格的,培训年限至少为一年。

具有临床实践经历的时间累计满三年医学全在线,临床综合能力考核合格的,由培训基地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

第十三条培训期间,住院医师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能按时完成培训的,应当通过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向培训基地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承担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派的公务的;
(二)因工伤、重大疾病、出现严重妊娠反应需要休息的;
(三)休产假的;
(四)国家和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培训基地应当审查申请及相应材料,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为住院医师办理相关暂停培训的手续。

暂停培训的期限一般累计不超过1年。

暂停期满,住院医师应当返回培训基地继续完成培训。

第十四条住院医师参加培训应当满足临床实践时间的要求,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和暂停培训等情形外,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15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延长培训年限:
(一)累计请假16日至90日的,延长培训6个月
(二)累计请假91日至180日的,延长培训1年
(三)累计请假超过180日的,终止培训。

住院医师培训过程考核不合格需要延长培训年限的,培训基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延长年限。

住院医师延长培训年限的医学全在线,培训基地应当告知住院医师,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通知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

第十五条住院医师因故确需退出培训的,应当告知其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

由其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于退出前1个月向培训基地提出书面申请。

培训基地同意的,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为住院医师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十六条培训基地和培训专科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培训标准为住院医师制定培训计划,安排住院医师参加与培训有关的医疗、培训及学术活动。

指导医师应当结合培训计划,按照培训标准的要求指导住院医师开展临床实践活动,帮助住院医师完成各项培训任务。

住院医师应当按照培训标准和培训计划积极参加培训,在规定年限完成培训计划。

第三章培训考核
第十七条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培训考核制度。

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实行市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基地、培训专科三级负责制。

培训考核以住院医师的职业素质、所从事专科的专业理论和临床实践能力等方面是否达到培训标准为考核重点。

第十八条培训考核分为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等两部分。

过程考核主要由出科考核组成。

结业考核由结业笔试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组成。

考核专科科目依据国家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培训专科科目设置。

第十九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完善考核管理制度,制定考核方案,选聘考核专家,认定结业考核机构和组织结业考核等工作。

考核专家遴选办法和结业考核机构认定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培训基地负责组织过程考核,组织结业考核的报名和资格审查,监督培训专科考核等工作。

培训专科应当从医德医风、培训时间、培训完成情况、临床综合能力等方面对住院医师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参与培训的每一个轮转科室应当在出科前对住院医师完成出科考核。

住院医师在各轮转科室出科考核合格并完成培训标准要求的各项内容的,方可认为过程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参与培训考核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应专科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参与结业考核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已经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且过程考核合格的住院医师,应当于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当年,通过其所在培训基地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参加结业考核的申请,并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供医师资格和过程考核结果或临床综合能力考核结果等材料。

通过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具备参加结业考核资格。

第二十三条结业考核实行回避制度。

结业考核机构应当认真组织开展结业考核,保证考核质量,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通过结业考核的住院医师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住院医师参加医师定期考核和中级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五条未通过结业考核的,在培训完成后三年内,可通过原培训基地报名参加结业考核。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招收录取和参加培训过程中,招收录取对象、住院医师和培训基地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取消其培训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培训期间,住院医师违反规章制度,培训基地和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听取住院医师的陈述,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审慎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本人。

第二十八条培训期间住院医师有下列情形的,培训基地应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终止其培训,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二)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三)发生严重违反培训基地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培训基地未按规定实施过程考核,审核住院医师报考资格,或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培训专科资格。

第三十条结业考核机构不按规定履行培训考核职责,不配合市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培训考核工作或考核过程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消结业考核机构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一条考核专家在考核过程中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核专家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理论学习由公共课程学习和专业课程学习组成。

本办法所称临床实践培训是住院医师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进行的以提高临床技能和临床思维能力为主的实践活动。

本办法所称临床实践经历是指住院医师在完成医学专业本科学历教育后参加的在时间和内容上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要求的临床实践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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