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科技大学组织规程解读
国立台湾科技大学环境保护暨安全卫生管理规章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規章(88.8.5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遵照環境保護暨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之規定,維護本校校園環境品質及保障教職員工生之安全與衛生,特訂定本「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規章」(以下簡稱本規章)頒行實施。
第二條:本規章之管理機關,為本校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室。
第三條:本規章之適用單位為本校處、院、中心、系、所及經管理機關指定之單位;本規章所稱之適用場所為各適用單位所屬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試驗工場等場所。
第四條:本校全體教職員工生及於適用場所工作之承包廠商或臨時工作人員,均有遵守及配合本規章實施之義務。
第二章管理組織及各級人員權責第五條:本校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及教育部各級學校環境保護小組設置要點,設置下列之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組織:一、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二、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室,設主任一人,並設下列各組:(一)、企劃組。
(二)、環境保護組。
(三)、安全衛生組。
第六條:各適用單位應配合成立個別或聯合之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小組(以下簡稱環安衛小組)配合落實執行相關業務,其成員如下:一、由適用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
二、該機構所屬專任教師及職員工若干人,並由召集人指定其中一名專任教師擔任負責人,以協助各單位主管執行相關業務。
第七條:校長對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業務之權責如下:一、綜理全校有關環保與安衛業務。
二、責成各一級單位執行有關環保與安衛業務。
三、責成各相關單位配合辦理環保與安衛諸項作業。
四、責成有關單位儘速處理解決校園作業危害因素。
五、核定全校環保與安衛年度工作計劃與本校所訂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工作守則。
六、指揮處理緊急重大環保暨安全衛生事故。
第八條: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之權責如下:一、環境保護、安全、衛生有關規章之制定。
二、環境保護、安全、衛生有關教育及實施計畫。
三、防止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藥劑之危害事項。
国立台湾科技大学电子工程系国际事务交流委员会组织章程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國際事務交流委員會組織章程
97年3月5日,96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98年1月7日,97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10月26日,100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電子工程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與推動國際事務及學術交流,並依據本校
97年1月29日臨時教學主管會議紀錄及97年2月15日第457次行政會議紀錄訂定本章程。
二、本委員會由七位委員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其餘委員於每學年度
最後一次系務會議召開前由各教學組推選到系滿一年之專任教師各兩人擔任
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三、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審查本系國際交流計畫及經費(含出國及邀請國外專家)。
(二)訂定及規劃國際交流措施(包含外文宣傳資料)。
(三)擬訂或審查國際交流合約內容。
(四)外籍學生招生相關事宜。
(五)其他系務會議交議(辦)事項。
四、本委員會有關決議事項以四分之三(含)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中三分之二(含)
以上同意通過,並提報系務會議追認之。
五、凡對本委員會議決事項有異議時,得以重大議案方式提報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後變更之。
六、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七、本章程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1。
科技大学品质手册

台北科技大学品质手册1.概论1.1学校简介1.1.1学校筹创经过本校成立于民国十七年(一九二八年),前身为日据时期之「台北帝国大学」。
民国三十四年我政府对日抗战胜利,台湾光复,于十一月十五日接收本校,经改组后更名为「国立台湾大学」。
本校为我国在台湾地区第一所最完整,历史最悠久,且最具代表之综合性高等教育学府,肩负高等学术研究及教学之重任,并在强调基本理论之纯学术性研究与提倡学术思想之自由学风之下,自始即朝着人文学、社会科学、生物科学及物理科学四大领域之目标发展,且配合国家及社会发展需要,将赋有致用性之科系发展为专业学院,并兴建现代化图书馆,使本校之结构更臻完善。
为因应整体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推动国家重点大学方案,积极迈向世界一流大学,本校透过「重点大学推动小组」之设立,以前瞻性考虑整体规划台湾大学未来二十年之转型架构,并积极与国际知名大学学术交流并签订学术合作协议,以期早日实现国际化之目标。
1.1.2计资中心计算机与网络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之一,计算能力的大小与频宽的多寡对于教学、研究的成效与影响,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
计资中心负责整合及提升学校的计算资源,提供足够且稳定的网络频宽,推广e-learning,执行学校整体的e化建置及人才培育。
计资中心最重要的任务在于帮助台大迈向世界一流之综合研究型大学的目标。
1.1.3校训敦品励学爱国爱人1.2质量理念1.2.1发展理念计资中心未来将朝向成为学校的信息中心来发展,计算器及网络是其中必备之工具。
信息中心在学校整体的管理运作中将扮演积极参与的角色,成为知识的产出者之一,并且是主要的维护者与提供者。
计资中心对全校教师、研究员、职员及学生的服务,将渐次推展到校友及社会人士,透过远距教学及网络异步课程,提供在职进修及终身学习的机会,我们的愿景是让台湾的每一个人,都将成为热爱台大的杰出校友。
1.2.2质量政策本中心依据顾客导向的工作观念,订定下列质量的目标:亲切:亲切为待人之本。
国立台北科技大学电脑能力证照施行细则国立台北科技大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電腦能力證照施行細則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電腦能力證照施行細則八十八年十二月廿八日行政會議通過 壹、目的鼓勵國立台北科技大學(簡稱本校)的學生於在學期間培養電腦應用能力與取得電腦能力相關證照,提昇高階技術及社會競爭力,突顯科技大學的特色。
貳、依據依本校學生能力證照暨服務證明推廣辦法訂定國立台北科技大學電腦能力證照施行細則(簡稱本細則)。
參、認證內容1.非電子、電機或資訊等專長學生,得配合本校電腦基礎課程教學與利用課餘自我充實,以建立電腦基本使用能力,包含視窗作業系統、中英文文書處理、電子郵件收發、遠端檔案傳輸、網頁瀏覽與搜尋、基本網頁製作及BBS資訊交流等基本操作,並以至少取得下列證照之一為目標:(1)電子計算機中心依本校『電腦軟體應用程度鑑定考試實施辦法』舉辦之電腦軟體應用程度鑑定初級合格。
(2)勞委會職訓局舉辦之電腦軟體設計丙級技術士。
(3)勞委會職訓局舉辦之電腦軟體應用丙級技術士。
(4)勞委會職訓局舉辦之電腦硬體裝修丙級技術士。
(5)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舉辦之單項認證(如中文輸入、英文輸入、視窗作業系統、各種文書處理、電子試算表或電子資料庫)中之三項(含)以上認證。
(6)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舉辦之TQC(Techficiency Quotient Certification)企業人才技能認證。
2.電子、電機及資訊等專長同學,除了熟悉電腦基本使用能力外,得再充實更進階的電腦應用能力,如資料庫系統開發、視窗程式寫作、網路程式寫作及高階網頁製作等,並以至少取得下列證照之一為目標:(1)電子計算機中心依本校『電腦軟體應用程度鑑定考試實施辦法』舉辦之電腦軟體應用程度鑑定中級或高級合格。
(2)勞委會職訓局舉辦之電腦軟體設計乙級或甲級技術士。
(3)勞委會職訓局舉辦之電腦軟體應用乙級或甲級技術士。
(4)勞委會職訓局舉辦之電腦硬體裝修乙級或甲級技術士。
(5)中華民國高普考資訊相關專業類科及格。
国立台湾科技大学电资学院大学部学程修读办法解读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電資學院大學部學程修讀辦法
93.05.27 電資學院92學年度第3次課程規劃委員會通過
93.06.15 92學年度教務會議暨獎學金審查委員會第二次聯席會議通過
一、國立台灣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電資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善用教學
資源,引導適性修習,特訂定本學程修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院得視實際需要增設或取消開授之學程,學程開授細則另訂之。
三、各學程之修讀名額不設限制,惟各課程仍應遵守本校選修人數之規定。
四、不同學程之共同課程可於各該學程共通抵用。
五、各學程之最低修習學分總數為二十四學分,且至少包含基礎課程二門、核心
課程二門、應用課程四門。
六、凡本院大學部學生均可自行選擇若干學程修讀。
七、學生修習各學程之課程,應於每學期加退選期間辦理之。
八、學生應於畢業前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歷年成績單正本,依規定時限向本院學
程審查委員會提出申請。
九、學生依第五條修畢各學程應修課程且成績及格者,經本院學程審查委員會審
查通過後,由本院發給各該學程結業證明書。
十、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電資學院學程一覽表附表一電腦與通訊學程
附表二通訊學程
附表三電波學程
附表四光電學程
附表五電力電子學程
附表六電力學程
附表七多媒體學程
附表八網路與應用學程。
国立台湾大学行政单位组织运作要点概要

十六、共同教育中心設共同教育、通識教育二組,各置組長一人、教師、職員若干人;另設醫學院共同教育室,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規劃全校通識教育及體育教學事項。
共同教育中心因規劃、協調與改進全校通識教育,得設共同教育委員會,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校長就教授或研究員中聘兼之。
國立臺灣大學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
規定
說明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訂定。
依據本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四、三十二條訂定。
二、本大學配合業務需要,在行政單位、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校級研究中心、進修推廣部設置組、分處、分館等,並各置組長、主任等主管人員及職員。主管人員得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
另設學生職業生涯發展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學生心理輔導中心,置主任一人、輔導教師、研究人員、醫事人員、職員若干人。衛生保健及醫療中心,置主任一人、醫事人員、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學生就業、心理輔導及本大學師生衛生保健事項。
學生事務處分組及職掌,將軍訓室改為組。
五、總務處設文書、事務、出納、保管、營繕、採購、經營管理七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另設醫學院總務分處、社會科學院總務分處,各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並設駐衛警察隊,置隊長一人、隊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文書、事務、出納、保管、營繕、採購、經營管理、警衛安全等相關事項。
人口與性別研究中心分組及職掌。
十九、進修推廣部設進修教務、推廣教務、諮商輔導、遠距教學、總務五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進修推廣教育事項。
進修推廣部分組及職掌。
二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送校務會議備查。
本要點訂定修正程序規定。
註:96.12.11第2505次行政會議修正
国立台湾大学组织规程修正草案条文属性简要归类(精)

A+B+C
第六章學生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十三條
A
第二十二條
A+B
第五十四條
A+B+C
第二十三條
A+C
第五十五條
A
第二十四條
C
第五十六條
A
第四節附設機構、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第二十五條
A
第五十七條
A+B
第二十六條
A
第七章校園安全第五十八條
A
第二十七條
A+C
第五十九條
A+C
A+C
A+B
第四十三條
A
第二節學術單位第十二條
A+B
第四十四條
A
A+B
第四十五條
A
第十四條
A+B
第四十六條
A+C
第十五條
B+C
第四章教師、研究人員分級及聘用第四十七條
A
第十六條
A+B
第四十八條
A
第十七條
A+B
A+B
第十八條
B
第五十條
A
第十九條
B
第五章教職員工申訴
第五十一條
A
第二十條
A
第五十二條
A
第三節行政單位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A+ B
第三十三條
A
第二條
A
第五節職員及工友
第三十四條
A
第三條
A+B
A+B
第四條
B
第三章會議第一節校務會議第三十六條
国立台湾大学学则部分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精)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一條之一
學生因故無法依前條規定期限繳費、註冊者,得向教務處申請延緩註冊,至多以兩星期為限。但情況特殊經書面請准延緩註冊者,不在此限。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已請准延緩註冊但逾兩星期仍未辦理註冊手續者,即予除名。
學生自入學第二學期起,已請准延緩註冊但逾兩星期仍未繳費且未選課者,應予退學。
2、第一項前段文字修正,另立為第七款。
第五十條之一
休、退學學生之退費標準,於每學期開學前公布之。
未於退費截止日之前辦妥休、退學及退費申請手續者,不予退費。但因成績因素退學或其他特殊情況經教務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條之一
休、退學學生之退費標準,於每學期開學前公布之。未於退費截止日之前辦妥休、退學手續者,不予退費。
第十一條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須親自到校辦理註冊手續。
未依前項規定如期辦理註冊手續者,新生除已照章請准保留入學資格或延緩註冊外
,應予除名;轉學生除已照章請准延緩註冊外,應予除名。
學生自入學第二學期起,除已辦理休學、應退學或已符合畢業資格者外,每學期均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上課開始日之前繳交各項應繳費用,繳交應繳費用即視同完成註冊。逾期未繳費,除已書面請准延緩註冊者外,視同未註冊,應令退學。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章修業年限、學分、成績
第三章修業年限、學分、成績
未修正
第十七條
本校採用學年學分制,各學系修業年限,除醫學院醫學系為六年另加實習一年,牙醫學系為五年另加實習一年及生物資源暨農學院獸醫學系為五年外,餘均為四年。
凡四年制各學系學生,其應修最低畢業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一二八學分;五年制以上各學系,應依修業年限之不同酌予提高應修最低畢業學分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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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組織規程教育部90年10月15日台(九0)技(二)字第090144077號函同意備查教育部92年10月2日台技(二)字第0920141982號函核定教育部92年12月22日台技(二)字第092184977號函核定教育部93年2月23日台技(二)字第0930021285號函核定教育部93年10月15日台技(四)字第0930138491號函核定自93年3月29日起生效教育部94年5月20日台技(四)字第0940068252號函核定教育部95年3月23日台技(四)字第0950039492號函核定教育部95年7月21日台技(四)字第0950108844號函核定教育部96年7月6日台技(二)字第0960105075號函核定自96年8月1日起生效教育部97年2月19日台技(二)字第0970018660號函核定自97年2月1日起生效教育部98年7月22日台技(二)字第0980124470號函核定自98年8月1日起生效教育部99年1月7日台技(二)字第0990000957號函核定自99年2月1日起生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組織規程依據大學法之規定訂定。
第二條本大學定名為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第三條本校以教授、研究應用科學與技術,培養高級科技人才為宗旨。
第四條本校以「精誠」為校訓。
第二章教學與研究單位第五條本校設下列學院:一、工程學院二、電資學院三、管理學院四、設計學院五、人文社會學院六、精誠榮譽學院第六條工程學院設下列系、所:一、機械工程系(含碩、博士班)二、高分子工程系(含碩、博士班)三、營建工程系(含碩、博士班)四、化學工程系(含碩、博士班)五、自動化及控制研究所(碩士班)第七條電資學院設下列系、所:一、電子工程系(含碩、博士班)二、電機工程系(含碩、博士班)三、資訊工程系(含碩、博士班)四、光電工程研究所(碩士班)第八條管理學院設下列系、所:一、工業管理系(含碩、博士班)二、企業管理系(含碩、博士班)三、資訊管理系(含碩、博士班)四、管理研究所(碩、博士班)五、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班)六、科技管理研究所(碩士班)第九條設計學院設下列系、所:一、建築系(含碩、博士班)二、工商業設計系三、設計研究所(碩、博士班)第十條人文社會學院設下列系、所、科及中心:一、應用外語系(含碩士班)二、技術及職業教育研究所(碩士班)三、人文社會學科四、師資培育中心第十條之一精誠榮譽學院設下列研究所:一、工程技術研究所(含碩、博士班)二、醫學工程研究所(碩士班)第十一條本校必要時得報請教育部核准設立、變更或停辦院、系、所、科。
第三章校長、副校長第十二條本校置校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校,對內綜理校務。
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兩個月內,由本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依本校校長遴選辦法選定校長後,報請教育部聘任之。
本校校長遴選辦法另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校長因故出缺或辭職,由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依序代理校長執行職務,並報請教育部核派,同時進行校長遴選事宜。
第十三條校長遴選委員會成員十五人,包括學校代表、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及教育部遴派之代表。
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一、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本校推薦之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遴派之代表擔任之。
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四條校長之任期為四年,得連任一次,起聘日為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
校長之連任,須全體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獲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推荐。
第十五條校長之去職方式如左:一、任期屆滿,不再續聘。
二、自請辭職。
三、其他原因離職。
第十六條本校得置副校長一至三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
副校長由校長經校內諮詢程序,遴選專任教授聘兼之。
副校長任期以配合校長之任期為原則。
第四章行政單位組織第十七條本校設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主持全校教務事宜。
得設註冊、課務、出版、推廣、視聽教學、研究生教務等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十八條本校設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一人,主持全校學生事務事宜。
得設生活輔導、社團輔導、衛生保健、諮商輔導、就業輔導等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另設軍訓室,置主任一人、軍訓教官若干人,負責軍訓課程之規劃與教學、校園暨學生安全之維護、學生災難救助之處理及生活輔導相關事宜。
第十九條本校設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主持全校總務事宜。
得設文書、事務、出納、保管、營繕等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二十條本校設研究發展處,置研發長一人,主持全校研究發展及產學合作事宜。
得設產學合作、技術移轉、創新育成、貴重儀器等中心,各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二十條之一本校設國際事務處,置國際事務長一人,主持國際交流之各項相關業務。
得設國際合作、國際學生等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二十一條本校設圖書館,置館長一人,主持全校圖書管理事宜。
得設採編、典閱、參考諮詢、系統資訊等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二十二條本校設電子計算機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主持中心業務。
得設作業、系統支援、技術諮詢推廣等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九十年八月二日「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修正前已進用之現職資訊科技人員得繼續留任至離職為止,其升等仍依該辦法原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校設教學資源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主持教師成長、學生學習及特色教學開發等業務。
得設教學發展、學習資源、創意教學等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二十四條本校設體育室,辦理體育教學之規劃及體育活動相關事宜之推動。
置室主任一人,並置體育教師、運動教練、職員等若干人。
第二十五條本校設秘書室,辦理秘書事務。
置主任秘書一人。
得設綜合業務組、公共關係組、校友服務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二十六條本校設人事室,辦理人事事務。
置主任一人及組長、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若干人,其分組及設置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校設會計室,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
置會計主任一人,得依有關法令分設二至三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等若干人。
第二十八條本校設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室,置室主任一人,主持校園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相關事項。
得設企劃、環境保護、安全與衛生等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二十八條之一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研發長、國際事務長由校長聘請副教授級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總務長、主任秘書、圖書館館長、體育室室主任、電子計算機中心中心主任、教學資源中心中心主任、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室室主任由校長聘請副教授級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前項主管由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者,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軍訓室主任由校長自職級相當人員或教育部推薦之軍訓教官二人至三人中擇聘之。
各處、館、室、中心分組(中心)辦事者,除人事室及會計室外,所置之組長得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級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所置之主任得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級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
第二十八條之二一級行政單位符合教育部所定之達一定規模、業務繁重認定基準,得置副主管。
前項副主管由校長聘請副教授級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
第五章教學及研究單位之組織第二十九條本校各學院置院長一人,主持院務,任期以三年為原則,得連任一次,並置職員若干人。
院長之產生由各院教師依民主程序推選具教授資格合適人選二至三人報請校長擇聘兼任之;惟無法如期產生院長時,依本校「因應各教學單位無法產生主管推薦人選之處理辦法」辦理。
第三十條本校各系(含人文學科、通識學科、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系)各置主任一人,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置所長一人,主持系、所務,任期以三年為原則,得連任一次,並置職員若干人。
系主任及所長之產生由各系、所在系、所務會議中依民主程序推選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之合適人選二至三人,報請院長簽請校長擇聘兼任之。
惟無法如期產生系主任及所長時,依本校「因應各教學單位無法產生主管推薦人選之處理辦法」辦理。
第三十條之一本大學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得置下列副主管:一、各學院系所數達四個以上且教師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或系所數達四個以上且學生數達一千人以上,得置副院長一人,以輔佐院長推動院務。
副院長由院長自教授中遴選,報請校長聘任之,其任期配合院長之任期。
二、各系教師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得置副系主任一人,以輔佐系主任推動系務。
副系主任由系主任自副教授以上教師中遴選,報請校長聘任之,其任期配合系主任之任期。
第三十一條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由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提請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之。
各級教師從事教學、研究及輔導工作,但講師不得在研究所授課。
第三十二條本校為提昇教學與研究水準,得設置講座。
講座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本校為協助教學及研究需要,得置助教,其進用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校為實務教學需要,得依相關規定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實務課程教學,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校因研究需要得依相關規定聘請研究人員。
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四級,其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會議第三十六條本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副校長、學術與行政主管、教師代表、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工友代表組成。
教師、研究人員、職員、學生、工友代表應由選舉產生。
其中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校務會議代表人數之二分之一、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校務會議代表人數之十分之一,且教師代表中教授、副教授人數不得少於教師代表之三分之二。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全體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校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院、系、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之辦法。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校務會議各項人員之名額及其產生方式、所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之組成方式,於校務會議規則中定之。
第三十七條本校設行政會議。
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各系主任、所長及其他一級單位主管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