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岛内两区农贸市场活禽档口改为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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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休闲农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8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休闲农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8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休闲农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休闲农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18日关于进一步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促进休闲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农加发〔2014〕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引导我市休闲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培育休闲农业特色品牌,促进我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发展休闲农业的要求和原则休闲农业是重要的民生产业和新型消费业态,发展休闲农业,能够将农业从单一的生产功能向休闲观光、农事体验、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等多功能拓展,满足城乡居民走进自然、认识农业、沐浴森林、亲近海洋、体验农趣、休闲娱乐的需要,对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就业容量、传承农耕文明、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休闲农业,要深入贯彻落实《美丽厦门战略规划》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满足居民休闲消费、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的目标任务,坚持以农为本、因地制宜、规范管理、多方参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基础建设、品牌培育、宣传推介、素质提升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真正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增进民生福祉。

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发展休闲农业作为建设美丽厦门的重要任务和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的重要措施,不断推动休闲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厦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菜篮子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1]41号

厦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菜篮子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1]41号

厦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菜篮子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菜篮子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1〕4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菜篮子”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二○一一年七月四日厦门市“菜篮子”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菜篮子”建设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依据《厦门市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菜篮子”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我市“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引导“菜篮子”产品基地产业化建设,夯实我市“菜篮子”工程产业基础和提升“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所需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凡符合条件的“菜篮子”产品生产和流通企业以及从事“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的相关单位均可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补贴“菜篮子”产品的基地建设,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应急供应和市场调控,以及大型重点建设和其他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平公正、科学管理,专款专用、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各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明确责任、各司其职。

(一)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和保障市场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菜篮子办”)负责全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在应急状态下指定批发市场组织紧急调度并安排对指定批发市场应急供应和市场调控的补贴。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17•【字号】厦商务规财[2012]505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商务规财[2012]50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有关建立废旧商品回收体系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厦门市商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2012年12月17日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53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下达2012年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2〕1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以及市级预算财政安排的统筹用于支持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列入试点的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回收站点、回收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等项目,支持建设行业信息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形成多渠道回收、集中高效分拣、安全环保运输的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专项资金扶持采用直接补贴方式。

厦门市工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促进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工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促进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工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促进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若干措施》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布日期】2023.11.01
•【字号】厦工信规〔2023〕7号
•【施行日期】2023.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运行
正文
厦门市工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促进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工信规〔2023〕7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进一步促进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进一步促进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若干措施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
2023年11月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7〕2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7〕2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7〕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20日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提高国内市场占有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工业、商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厦门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决算的审核、批复和管理监督。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我市经信系统单位参加各种展会、行业产品对接会等年度计划及专项资金预决算编报以及具体项目资金审核和使用;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开展地产工业品开拓市场工作。

厦门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我市商贸系统单位参加各种展会、等年度计划及专项资金预决算编报以及具体项目资金的审核和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类型、范围及要求:(一)支持的展会类型1.政府主导的展会:包括按工信部、商务部、省经信委、省商务厅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组织参加政府主导举办的综合性展会。

2.行业专业展会:经过市经信局或市商务局筛选确定的具有知名度较高、效果较好、专业性较强、企业参加意愿较强的展会。

3.行业产品对接会:政府部门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举办的地产品推介、供需对接和协作配套等专场活动。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菜篮子”调控基地供应量认定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菜篮子”调控基地供应量认定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菜篮子”调控基地供应量认定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2.11•【字号】厦商务[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菜篮子”调控基地供应量认定细则的通知(厦商务〔2014〕3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菜篮子”调控基地供应量认定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2014年2月11日厦门市“菜篮子”调控基地供应量认定细则为提高我市“菜篮子”调控基地对市场供应能力,根据《厦门市蔬菜、生猪、水产品调控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厦府办〔2011〕191号)、《厦门市“菜篮子”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厦财企〔2011〕41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菜篮子”工程建设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会议的纪要》(厦府会议纪要〔2013〕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体系的本外埠蔬菜、水产品、蛋品、生猪调控基地和批发市场。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调控基地供应量,是指经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和保障市场供应领导小组认定的调控基地,其产品进入本市批发市场交易的数量。

该数量是核算财政补贴供应量和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三条调控基地应按统一格式建立产销台账(详见附件1)。

台账记录必须完整、真实、准确、清晰,由专人负责及时记录管理,保存备查。

调控基地对所提供供应量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调控基地产品到所推荐批发市场指定档口交易的,应向交易档口提供统一格式供销货凭证(详见附件2)。

交易完成后,应于供销货凭证后附交易资金往来银行凭证。

第五条批发市场交易档口验收进场交易的调控基地产品后,在调控基地出具的供销货凭证上签字确认,并及时将供销货凭证报送批发市场。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8年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商贸流通方向)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8年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商贸流通方向)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8年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商贸流通方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厦商务〔2018〕170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8年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商贸流通方向)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根据《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2017〕201号),现将2018年商贸流通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一)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厦门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未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况。

(三)按规定及时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申报范围:商贸招商项目(重点流通产业链)、商贸项目升级改造(包括流通设施、流通现代化、绿色消费等)、商贸冷链、消费促进活动、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

三、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

消费促进活动项目于2018年6月30日前直接向市商务局申报。

2018年度发生的项目,按照该通知执行,申报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2019年度消费促进活动项目于2019年3月31日前直接向市商务局申报。

商贸流通储备项目(详见附表3-7)随时申报,符合申报方向的,将纳入市商务局项目储备库,优先考虑纳入以后年度扶持。

四、申报程序(一)各管委会、各区商务局组织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管委会、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消费促进活动项目向市商务局申报。

(二)申报单位在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http://202.109.244.108:8888/login.jsp)填报相关信息并报送相关资料。

各相关受理部门在系统上对材料进行预审,申报单位待相关部门在系统中确认后报送纸质材料。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厦商务〔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2017〕51号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物流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6〕22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质监局2017年3月6日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2016年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8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6〕226号)、《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中专项安排用于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由项目单位承担,按程序纳入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项目。

第四条市商务局承担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会同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研究资金支持方向,组织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公开征集、评审论证、公示、提出资金计划建议、实施管理与验收、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等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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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岛内两区农贸市场活禽档口改为白条禽档口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厦门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15.01.21
【实施日期】2015.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岛内两区农贸市场活禽档口改为白条禽档口的实施方
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1月15日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我局牵头拟制了《厦门市岛内两区农贸市场活禽交易档口改为白条禽档口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请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2015年1月21日附:《厦门市岛内两区农贸市场活禽交易档口改为白条禽档口的实施方案》
厦门市岛内两区农贸市场活禽交易档口
改为白条禽档口的实施方案
根据厦门市政府H7N9疫情防控相关会议精神及思明、湖里区政府关于岛内农贸市场活禽交易(屠宰)区休市通告,为满足城区居民禽类消费需求,进一步规范禽类交易行为,减少人禽接触机会,有效防止禽流感等疫病传播,保障居民食用安全禽肉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厦门市岛内农贸市场活禽档口改为白条禽档口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加强禽类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在思明、湖里辖区各农贸市场经营的禽产品必须是具备“二证一标”(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市凭证和屠宰场出具的溯源标签)的白条禽方可上市。

按照白条禽冷链标准,稳步推进“活禽档口改为白条禽档口”的工作,确保春节前岛内有经营活禽交易的各农贸市场至少有一个改造好的白条禽档口,以满足民生所需。

二、改造内容
白条禽销售档口改造内容要结合档口(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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